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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国有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风险防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公司是指在海宁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他国有性质的企业。国有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国有公司的对外担保,仅限于市级国有公司之间进行,或公司与子公司(全资、绝对控股)之间进行。
(二)市级各类开发建设类国有公司、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类国有公司、资源开发类国有公司等融资项目实施担保的,按《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 债务管理的通知》(海政发[2006]2号)、《关于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债行为的通知》(海财建[2006]79号)规定执行。
(三)情况特殊的其他类型,应报经市国资委同意。除此以外,不得对其他法人主体提供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企业同时应具备的条件:企业信誉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稳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营运机构,即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同)、国有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内部监管责任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各自监督职责范围,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国有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作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公司的对外担保活动,进行规范性指导、政策审核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主管部门(营运机构)、国有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国有公司执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审核、监督检查,并向委派方或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 国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对外担保行为,按照本《办法》强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
国有公司董事会应审议、批准本公司的相关担保制度,探索制度的科学性和风险防范功能。董事会对对外担保应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公司监事会对国有公司对外担保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掌握公司定期提供的对外担保及或有债务明细表等情况,形成完整的工作信息;
(二)对违法违规进行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监督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三)监督检查公司领导成员有否违反制度、擅自对外担保、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对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规定向委派方和市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监督评价报告中要如实反映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发现对外担保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切实监督董事会依法决策和管理;
(六)监督检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活动是否在母公司控制范围内正常、有序地进行;
(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及时向司法部门控告。
第七条 国有公司内部监管责任部门要按照《担保法》及本办法,监督检查公司建立健全对外担保制度。对于没有建立有关对外担保制度的或制度不完善的,须提请公司研究落实,并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检查国有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善合理:
(一)依据产权关系,是否明确对外担保决策、执行、监督的机构或部门及其职责;
(二)是否明确对外担保的数额权限和业务范围;
(三)是否明确对外担保的申请、审核、决策、执行的工作程序;
(四)是否确定对外担保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五)是否明确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和定期检查规则;
(六)是否建立违反制度和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包括对个人行为的追偿办法。
第八条 国有公司内部监管责任部门应重点检查对外担保行为的规范性,主要检查公司对外担保的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包括申请、审核、决策、执行四个环节。
(一)在申请环节,主要检查:担保理由是否正当,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完备。包括是否有担保对象、利益关系、风险防范等说明事项;是否具有被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资信等级、上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
(二) 在审核环节,主要检查:公司财务部门是否做出被担保方资信审核报告(包括被担保方的信用情况、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等内容);企业内部负责法律 的部门或法律顾问是否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大额资金(单笔担保金额达到担保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每笔担保数额)的 担保,是否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对于担保情况不明了的,是否已对被担保方进行实地考察调查。
(三)在决策环节,主要检查: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事项是否进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及讨论意见和表决意见是否有书面记载;决策决议是否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署意见。
(四)在执行环节,主要检查:执行过程是否严格按照决策决议办事;在签定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是否有公司法律顾问参加。
第九条 国有公司内部监管责任部门应检查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中有关防范风险的内容,检查公司担保合同管理的严密性,督促公司落实对外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担保合同,主要是检查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重点应检查对外投保合同是否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明确应约定的事项。
1.担保的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方式是否依据《担保法》进行了明确约定。
2.对长期供货关系、连续借贷关系等多次交易关系担保的,是否依据《担保法》,对担保的限额和担保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
3. 依据《担保法》,是否约定了担保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包括:债权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义务免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第三人未通知担保人,担保人义务免除; 主合同延期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义务免除;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债权,担保人义务免除等条款)。
(二)对反担保合同,主要是检查反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重点应检查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1.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即用抵押方式反担保的,是否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用质押方式反担保的,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明确质物交付的时间。
2.反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担保人可以监督债务人履约能力(债务人重大资产转让和变更应告知担保人;担保人定期了解债务人资产质量状况等)。
3.反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担保人为防范风险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发现债务人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等)。
(三)合同监督管理,主要是检查并杜绝合同管理上的漏洞,及时化解担保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
1.检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是否有效保存、严格管理。是否每半年实施一次担保合同的检查、清理。
2. 检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实施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是否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如果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 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是否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没有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如果发现被担保人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是否与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 施;由于被担保方违约而造成投保方承担经济责任后,担保方是否及时向被担保方实施追偿。
第十条 国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国有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单笔占本公司净资产10%以内(含10%,下同)或单笔在5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部 门(营运机构)审批或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外担保金额单笔占本公司净资产10%以上,或对同一法人主体提供的担保,单笔虽在本公司净资产10%以 内,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担保已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应经主管部门(营运机构)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2000 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一条 国有公司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对外担保审批表;
(三)担保及被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单位贷款用途的有关资料;
(五)担保及被担保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承诺书。
第十二条 审批机构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对外担保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及可行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审批机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国有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二)是否符合担保范围;
(三)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在规定的承受能力之内;
(四)安全营运方面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国有公司应建立对外担保跟踪机制,定期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债务清偿等情况,督促被担保企业及时偿还债务;被担保企业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反担保,化解担保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通过国有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了解公司的担保活动,同时通过国家审计或委派中介审计重点检查董事会(首席董事)和聘任的经营者是 否有违反制度、超越权限、擅自对外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行为。国有公司未按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对已担保的项目不跟踪,出现担保风险又不及时报 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律作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并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 府令第149号)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国有公司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可处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等处罚。对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每月末后10日内,将上月及累计对外担保情况随公司财务报表报市财政局。
国有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终了30天内,向主管部门(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投资者)报告对外担保的全面情况、存在问题和效果评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宁市国有公司对外担保审批表
年 月 日 金额:元
担
保
单
位
名 称
被
担
保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邮政编码
主 管 部 门
邮政编码
单 位 性 质
组织形式
单 位 性 质
组织形式
法 人 代 表
电话号码
法 人 代 表
电话号码
申请担保金额
贷款银行
担保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营运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对 外 担 保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注册资本
对 外 担 保 明 细
银行
金额
企业
期限
其中:国有资本
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意见:
年 月 日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所有者权益
合计
被 担 保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注册资本
负债合计
盈余公积
其中:国有资本金
其中:短期负债
未分配利润
资产合计
长期负债
其中:流动资产
所有者权益
银行信用等级
固定资产
其中:实收资本
其他资产
资本公积
注:1、本表式一式五份;2、有关报送附件:担保申请书、担保及被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被担保单位贷款用途的有关资料、担保及担保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承诺书。
主题词:国有 担保 监督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
贸局、市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
道办事处。
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8日印发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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