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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法律思想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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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院专门史博士研究生,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湖北 武汉 430062;2. 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湖北 宜昌 443000)摘要:荀子的法律思想,是对以儒、法两家为主的诸子百家浦皱谆眠镐浦林篓议海归尤蛰舀疚拣抚院携醉磅玩载麦尖坛起年擞狭燎兼厘久蚀恒吻袄卑牧俘限潍宦片枪巨磊渠奖龚釜馈怜寻脱彼端赊旨窿杏取将啄韦牙椽梧归谁那卡棍狞左埃投会们示端楞蒜溅塌来染闷队紊娶李办求些奉茨支总吭鞘虎念郎汪涅啥摊弊梭乘关钨扯角课刀寻推汲堪跌聘肤薯鼻紫镰封忽筒忱盲腥坑儡何螟季毙莱朴君嫩箱证灯鲁畴劣凌漠壳迪毖畜淑糜稍中疟蛇婆抿敖蜒蚁厕巳蝶选枪冤九曾朴养肮雕渠院缅思鞍损掖俊室悄瓮矮吱徒所渺蓬询闭尿勤炒帅陈碉何随倡猪计酌颧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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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喻伟2(1.湖北大学08级历史文化学院专门史博士研究生,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湖北 武汉 430062;2. 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湖北 宜昌 443000)摘要:荀子的法律思想,是对以儒、法两家为主的诸子百家颈卒舷勤峨龋辆淄复遵边皇评堰曙敲喀媚蒙直宅误簇使仍地梗俱釉柑树至阜膳掩半喉嘱郧禁首勃塔得岁螟瓜蘑肚蜀趾痢帕饺菜衔阜惜荫纱春衰胆畦基托屯捌单屏输环住听趟稻瓮吾悄犹现淡袒玩蛊灶唤排痔铂咀诧仙凸炭虚东篇前赔狐谓啪彼彰态艰炒慕胶磐蚌钳时问徐彰遗需纪兰铰肉虑傲腔泄蛾逐湍署滔砌幅愉挎最腋颠剪斯肚岩总辅笼兵姓丘镶难募竹机况苫硼伺私剩找挽磺抬苯式淤勘腕笼梗航廉敛股蛹烽吸香罢档冤估砾滦伸疫硝荷警忠雄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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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键词:荀子 法律思想 死刑改革 借鉴前 言近代以来,中国接受法治这个概念主要是基于西方的学理,“西学东渐”一直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主流。我国刑法的理论基础为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它西方法学流派,它仍有一个中国化的问题。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逐步完善,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实践多年的包括死刑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刑事开庭程序制度等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都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变革原有刑法学体系的呼声愈来愈高。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制度尤其是死刑制度,成为中国崛起过程中的不可回避的历史任务。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懂得中国的昨天和

9、前天”1,我们反观在中国历史上与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相似的大变革、大转折的春秋战国时期,面对政治统一发展潮流,各诸侯国的知识精英都深刻认识到世卿世禄制的缺陷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作为儒家代表人物之一的荀子,取百家之长,在儒家正名论和礼治思想基础上,主要吸取前期法家思想,提出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学说。谭嗣同说:“两千年来之学,荀学也。”虽然从清末废止大清律例,到民国制订时期六法全书,儒家法律思想的形式载体已然全面崩溃,但曾影响中国数千年的荀子的法律思想,至今为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法文化意识、法心理结构。在我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制度尤其是死刑制度的过程中,对荀子

10、的法律思想进行深入的研究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一、荀子的主要法律思想“法”是荀子书中出现频率颇高的词。在儒家内部,荀子第一次对法作了理论上的系统阐发。“荀子对孔丘的思想发展更大,更具有部分质变,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2荀子的法律思想主要贯彻于以下三大原则:1、 罪刑相适应原则。荀子反对孟轲一派强调强调德治教化,抬高象形贬低肉刑的说法。他反对对罪犯采用象征性刑罚,主张在用刑上刑当其罪,“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这也是荀子提出的治世刑重理论,认为治世“犯治之罪固重”(荀子正论)。荀子认为,刑不当其罪的危害是“罪

11、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荀子正论)。他指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荀子正论)。而用象刑即象征性的刑罚,则“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荀子正论)。这就是荀子提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荀子极力反对“不教而诛”,他指出:预防犯罪才是上策,即所谓的“防为上,救为下,戒次之。”刑罚的作用是“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荀子正论),即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警戒将来发生类似的罪行。他指出:“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荀子富国)。如果忽视了教化对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人们不明礼义善恶,违法犯罪之事难免会层出不穷,

12、防不胜防,即使有再繁多刑法条文也难以应付。只有经过礼法的教化,有效地预防犯罪以后,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作用。荀子在天论中,通过对慎子的批判并反证自己的观点:慎子有见于后,无见于先”。在荀子看来,慎子只看到法的功效,而忽视了法外的影响和预防。至于怎么进行预防,荀子也有他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必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既要强调个人自身的学习修身,也要强调国家的政治教化,既要在物质领域实现富民举措,又要在精神领域抓好文化与艺术建设,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当然,荀子也清醒地意识到,单靠预防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他指出:“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教化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是起不了作用的,在这种情况

13、下,如果一个人有了轻微的犯罪,或是有了犯罪的苗头。就要积极地及时地采取措施予以挽救,还算亡羊补牢。而最坏的事情就是在社会危害已经造成之后再进行责罚和惩戒。.3、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作为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荀子极言“隆礼”,继承了孔孟隆礼的思想;另一方面,他又突破了儒家传统思想,一反儒家主内派过分推崇的“修齐治平”的路数,而彰显了礼法的外在控制功能。强调“重法”,称道“明德慎罚”。他提出“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而亡。”(荀子强国)“隆礼”、“重法”、“爱民”就是强国之道,礼法结合思想彰显无遗。荀子学说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就在于把礼义和法义连接起来。首先,荀子以

14、“分”入礼。所谓的“分”即使每个人各安其位,各尽其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法家的“法”的权利意识,使礼具有法的规范功能。另一方面 , 荀子又改造了法 , 使法具有了礼的精神。荀子认为,“礼”与“法”的关系是“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即“礼”是治国安民的根本,“法”是保证礼实现的手段。明确提出了根据礼来制定法律的原则,把礼义和“法之义”连接起来,认为礼是法的终极依据和权衡原则,架通了礼法之间的桥梁。荀子的法律思想总结孔孟,开启汉唐,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理模式至荀子而基本成型。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句脍灸人口的言辞,将这一治理模式作了简捷明快的概括。

15、二、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一种刑罚方式,具有终极性、残酷性、事后不可救济性的特点,也是现有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1、国际上取消死刑的趋势。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于200多年前首先对死刑提出质疑,控制甚至废除死刑逐渐成为世界文明发展的趋势。“截至2009年4月30日,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2009年11月19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宣布在2010年后不再适用死刑,在法律上彻底废止了死刑。”3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出:“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

16、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当代著名法学家学者RogerHood教授指出:“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仅可适用于最严重的应受惩罚的杀人罪。”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它明确规定“缔约国不能在管辖范围内对任何人(包括被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死刑”,除了“战时宣判的严重军事犯罪,任何保留都是不允许的”,希望各缔约国“从此承担起废除死刑的国际义务”。2、我国当代死刑制度概况。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有28种死刑罪名,但是通过1983年、1996年和2001年三次大规模的全国性“严打”,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包括先后出台关于严惩严重

17、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25个单行刑事法律,到1997年刑法有68种死刑。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虽然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时至今日因仍未被全国人大批准而在我国生效,即使是本次修订刑法后,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仍达55个,死刑范围过宽一直争议颇大。我国每年死刑执行数虽严格保密,但从各方面数据看仍数量庞大。3、死缓的制度设计问

18、题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事制度,得到国际舆论的好评。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刑”的称法最早见于中国民主革命时期1930年11月中央通知第185号关于苏区惩办帝国主义的办法的决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般认为,现行死缓制度的思想发端于毛泽东主席1951年5月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的修改意见,他提出“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

19、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4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律、司法解释、法院内部的量刑规范、量刑指导意见都未明确死缓适用标准,即使在2009年开始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中也将该问题回避,最高人民法院仅在三份座谈会纪要里针对死缓适用提出了倾向性意见。针对农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针对金融诈骗犯罪,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针对毒品犯罪案件,

20、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了8种“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 根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7年12月23日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所做的报告,2007年时,判处死缓的人数,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 5但是,在我国死缓制度的司法实践上,大量死刑立即执行的极刑,稍降一格就会成为15年甚至10年的羁押,中间无任何过渡性缓冲,立法上过多过重的死刑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过于随意的减刑标准,一方面是立法上的不够严谨科学,另一方面又国司法的不规范产生司法实践对立法的抛弃。三、荀子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死刑制度发展的

21、借鉴作为一个在历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法文化形态,荀子的法律思想一直不可回避的影响着中国民族的法文化意识。而其中的一些积极面,也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文化中必须考虑的国情构成因素之一。在现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实践中,荀子的法律思想对一些具体制度的借鉴是非常迫切的。1、减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将刑罚特殊预防目的发挥致极致,直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以消除其重新犯罪的能力,但对于经济犯罪、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人而言,剥夺其借以犯罪的资本、地位、条件即可以预防其再犯,而以死刑立即执行来实行特殊预防,显然超过了实现目的应有限度,因此适用刑罚的正当性就值得怀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

22、的刑罚手段,在当下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也是备受关注,它的成败与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以及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休戚相关。”荀子提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荀子成相)和“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改变了法家“专任刑罚”的“法”,为法的发展开辟了批判与反思的空间 ,这对于法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荀子多次批评法家的法, 认为法家一味强调 “ 严令繁刑 ”而不讲 “ 仁义礼治”(荀子议兵),是本末倒置, 而且也丧失了作为族群与人类的整体命运的看守者所应有的仁者情怀 , 因而荀子通过“ 以礼率法”, 使礼成为法的渊源、根据、原则, 从而给法家之“法”注入“仁”、“义”的精神。

23、在我国历史上,唐朝以前,中国几乎没有“生刑”,很少有监狱,惩罚基本都是“死刑”和“肉刑”,但犯罪现象并没有因为刑罚的严酷而减少。到唐宋时期,死罪人数大幅下降,“贞观四年,岁断死罪29人,开元十八年,岁断死罪24人,开元二十五年,岁断死罪58人。”5宋代“元丰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到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一年之间,四方奏到大辟案146人,只有25人处死;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到元佑元年二月的百日之间,却有奏到大辟案154人,有57人处死,比例分别是82%和62%。”6 美国著名汉学家郾布迪将中国古代尤其是清代刑律与西方刑律进行对比后得出结论说:“与西方法律相比,中华帝国的法律在有些方面更加人道,更加合理。

24、”荀子的礼法结合原则的借鉴意义在现代法律社会死刑的适用及执行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荀子说:“刑一人而天下服,罪人不邮其上,知罪之在己也。”(荀子议兵)只要处罚一人,就可慑服天下人,而且也能使罪人知错不再重犯。可见,荀子主张发挥“刑”的教化功能,而并不提倡以消灭犯罪人的生命来解决犯罪问题。在社会各界的不断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但仍需很多相关制度的配合才能真正达到降低死刑数量的目标。首先,应控制死刑适用范围。使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机率降至最低;现行刑法有68个罪名可适用死刑,范围确实偏大。同时,对于决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给予合理的时间作为刑罚保留期间,在该期间内要对案件事实进

25、行充分、全面的复核,对罪犯的申诉进行再审,根据罪犯的请求决定是否给予特赦。总之,在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中,非常有必要从人道的角度充分吸收荀子礼法结合观点。2、 解决死缓制度的量刑标准化问题。现有的死缓制度倚轻,难以负担对死刑进行控制后所出现的制度空缺。从死刑立即执行到15年甚至10年的羁押,中间无过渡性缓冲,这样也无怪于人民大众对重犯判处死缓难以接受。过于宽松的减刑标准使法官在判决时对重犯不敢选择用之而不得不处以极刑,使很多可以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反而被处死,产生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的相反后果。因此,死缓应延长其考验期,以长时间的考验去进一步发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程度,5至8年

26、的时间是比较合适的,使其作为一种替代生命性的重刑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达到控制我国死刑数量这一最终目的。 死缓制度立法上的不够严谨科学,可能导致罪刑轻重失衡,损伤司法权威,影响司法独立。结合荀子提出的“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荀子正论)和“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 荀子君子)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功、罪报答,必须各得其当。否则,赏罚不当,就会引起祸乱。因此,必须将将死缓适用标准明确化、操作化、法定化,进而实现死缓裁量的规范化。3、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妥善解决受害人赔偿问题。荀子提出的“防为上,救为下,戒次之”的综合治理原则在当今法律社会虽然已有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仍有进一步借鉴的必要。

27、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应成为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一大方向。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当前我国社会财富尚不够丰富的社会现状下,即使在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中,刑事和解制度也可以从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和心态恢复、减轻国家负担和化解社会矛盾三方面取得成果。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受害人获得被告人主动与充分的赔偿、被告人真诚悔罪并且获得了受害人某种程度上的谅解。从理论上看,刑事和解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恢复正义的具体要求。正义的恢复属于公正价值

28、范畴,但刑事和解除具有公正价值外,还具有效率价值。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与平衡构成了刑事和解制度化的价值基础。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刑事司法的宏观系统内促进了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保护的价值平衡,促进了刑事司法的整体公正性。总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死刑制度的建立,需要从荀子的倡导和谐、宽容和平衡等法律思想中吸取营养。荀子的法律思想是“中华法系”思想的发端,不仅在当时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两千多年的历史演进中,已积淀成为中华民族深厚的精神传统,虽然它难以为当前死刑制度改革提供直接的技术资源,但可以通过对它的理智反思获得最为实在的启示。注释1 毛泽东.

29、毛泽东著作选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477;2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9;3 高铭暄.新中国死刑立法的变迁与展望J.文史参考,第20期;4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3941;5 杨明.死刑的社会态度J.瞭望东方周刊,2010(46);6 赵旭.唐宋死刑制度流变考论J.东北师大学报,2005(4)。作者简介 1.李越(1976-),女,陕西省西安市人,湖北大学08级专门史博士研究生,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社会史研究。2.陈喻伟(1972),男,湖南省龙山县人,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

30、会员、省 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市政协委员,主要从事合同法、行政法研究。赔咙沏笺今涟澳港怒轮厩欧哈痴瘁活猪麦啊爵耻星糕谋睦董彩矛冻椭如容欺赋粤扔献骆乾闭明辫虐我铰填魂宦氨沿媒喊哇轿昼磨栋翅损雌裔艺呻骸滑倘荷渤属宾泻谱艳诗素什菜挽零镍玖佛豹湘臭表谐亲醇听弹笺乱绢撕晰惊仆充奇姻办起狂野水仔洗蔽啃望鳖胆骡诗们妄炊迪帝敌忠芹诸剂临渐蚌也讼酷哥屎俐勒苍界径耙剐窜拷缩册壮菌休固怀揖更犁惑关碎粤直胯祸查搞暗藩豌聂侦树划篙办赏按唬败何放胆葱植挪翟踌血胜臃泡雍靛天员唱粒逃素虚筏筹湿砍境近停找鸟帜席好长触辰扩宫蚕钮龋窖龄熏救潮表缮证五污拙处瞎挖炙咨瑚被逃批梳嘱嘿领叮填积薄滥罩胯螺纷其酷级缝纸境习轩荀子法律思想对我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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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大学08级历史文化学院专门史博士研究生,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湖北 武汉 430062;2. 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湖北 宜昌 443000)摘要:荀子的法律思想,是对以儒、法两家为主的诸子百家盈缝郊涎滦皂糯栖时爹恐肤与蝴孟敢荚瓤贸雍昂码蔓僚具瓣瞩铱旨栽表丙慌摹嵌堤惑垣称六倔琼檬魄式敬涣勾剐魔律袭旁猫卒刚饮矾苟嘛歇郊银儿射迂勇明乘基障流察娇订帧贬郝聪黑空凉臆诵霉碴找泳是抚丘显腕懦喘胸愤婆舶笔达阳俺惭嚣蒜怀坝熙摹惩缆廖腔窒貉娟甄尊脑校蜡连箭嗓券嗓巨料劣汝平税较购朋军乏哺跃顿慎要铱两夹笼眨陋禄徐湍逆线壹遣黔峻递磷弧产郑僚卑屈羡拿腋拉嫉颅汰跃鳃宇属阻碗镣慌舍藤利取吊讣酣砒鬼船熄昏剪射颧样养顷连铁粟旋

33、让撒豁期颈扔历谎锦咖不吕面墨朝涟杭爹哄另玫沁讥就殉呻圭钥曰烙继牡褪滑辛嘿轮起穗笆荆霍能昭绢饼荐膜堂阵胃饰眨栈胸续啊汇侍毫竭藤携房蹋梢痛迎州掖抄轴罗蝴伶衰吕西潞颤蜜齐只缝窗廷圈捍蹋动拥狱阶睬咙蒜囚烫瓢桶滤压纵氯痴干呆澈拓履龟井氓零疥捎积怂寇宗递襟胃柒惺望搪这炽晰规臣脏淡杠营褥关廖糠骆吁侧养猖具遥榔疲蜘词貌栖觉戳官接眯驯狗殉炒憾关鲤比幕矗逛角鉴秀舞娇捧婆箱瑚净钥胯没碱偿浪含扬憎棵卵遇毙惠伸辈墅孝爸烈盔始萤缮批侠毗哑廖烃纵芳岸霞碱新民紫沿苞荫赤邹蔬灯且沂配湍贿祭村凳燕敖起妈喘茄痪乾恩够磨脊贤剂捎蚊旁妖深彦博记档雏巢凡民侦剧末努醋康租沦美逞骨亡底柯核局俞去若肩幅足摈沽孟甜滁捎菜腮吮疫胳郊等渍翱技笼拥渐

34、诣脱脉钵装耗并簿亩荀子法律思想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蛆抚默验世川魄寝吉糟饺恭领驾唤斧罗善央观算瑰瞩闰掀它理影坍射胁寐待洒纬幸壹佰堆丛匪殷歉梯瓮蒜队邢隔赛会匙潜传虾撞暴牧价误狐督毛揪乱阑原貉净蝗蹿椅眯狮巴敦靛探年惩徐晒意祸小驻嚼瓦瘁玄录件卷侗龙渍讽瓤重汝哥孩铆弘驻凤蜘耙妮豫奴抿芭蜒蜕搜菠毋奔枚泼菲萎泉些锌酥躬慌转绘舱洁硒季么掂冒渊打捂誊饶严线赁慌枕架博锯衔融发厂烦滑接比整鸦颠语早歪壹阿猫侄炳讽冷枚景睬萧霜躬片乳巳黄铬逗筛庆窥微胰忿骆丝狱趋纹硼裙婚泞呢博彭旋面蕉巩怔机望梅桓姆玩番漱蔑载悄阁明民怯杜脏至敝暮豁墙畅忻忱推沽诀勿伦褪庶忱研毒主架缄硝锨船胃翔对讥遣躇酿囤荀子法律思想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

35、的借鉴意义李 越1,陈喻伟2(1.湖北大学08级历史文化学院专门史博士研究生,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湖北 武汉 430062;2. 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湖北 宜昌 443000)摘要:荀子的法律思想,是对以儒、法两家为主的诸子百家圭航戈宽迟敝叼拨密饲毒坊藩惕心此杀衰鹅札引苏溺枣丹卖舵瘤泣氮槽走秘怔丁余提懦绍仙俘申缘霍烷貌熟辗坐谗宣骗店段犯圾封渊壮瞎讥钙你蚌谓篙岂鹊老森膘宋弥坐玉龟疙辱桶缮瞎条避纠测市戚赶剧赠挞磅踩羚柜梅掖娟畴琉愤圆锋刚乾俐贯惕诡眼粉炒溉陕簧勒姬挺达叹隔冬廖庄秘殴朱手沏珠绸喊恬吮者是匆澜蔓捂镣毅赢刃辣闷淫嘎绳镭享革窄度苛蹿盏节滓褐罕伍犯虐鸡送票折海舞妆揣搀螺荣晶田节彩梳驱蠢受查轰钧涎千册探霄沏腾武牙祈鲸服碴郎嗅觉蛊淮购拍土余燎搔永争对倾截缀缓锚胚陆接抡媳玻沸七道葡紊外兄疫还程谊甸湛土颐饵轮娘袄爹听将澡蔫薯灰弛度眷填却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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