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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度,而本土性是中华法律文化的基本属性之一。离开司法制度的现实条件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的精华谈论司法制度建设与完善是虚妄的,是对社会生活的强行割裂。经过了数十年的经验积累,我们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司法制度建设时,有必要将司法改革置于理想与现实、理性与传统这一矛盾之中予以思考。关键词:司法本土性;理想;现实;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司法改革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立法提供完善的成文法律制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更需要将静态的法律制度转变为动态的法律运
8、行,而司法是这一运动变化的核心因素。法治的精髓,更多的寓于或者体现于动态的法律运行之中,缺少了动态的法律运行,法治将会缺少了现实的定在,成为飘荡于头脑之中的虚幻的浮云。而司法是动态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缺少了司法的法律运行难以成为完整的动态法律运行,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建立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过程中,除了要借鉴国外司法文明所积累的有益经验和总结党领导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成功经验外,要保证其科学性,还需要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指出:“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
9、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1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上述论述,科学地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与继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之间的辩证关系。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是: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是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当代表现形式以及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发展。所以,要深化司法制度改革,需要对我国既往的司法经验和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予以总结和重新考量,从中发现中国司法的特点和司法法律文化的特点,为建立科学理性的司法制度奠定良好的学理基础。进一步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步,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其一是立法科学,其二是司法进步。第一个问题,是要
10、将法律实践的现实经验和由人的理性认识所形成的结论中的理想成分在克服两者矛盾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活动制度化,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型的成文法。也是就说,任何法律都是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统一。作为保持和优化人的生命存在的法律,如果缺少现实性的成分,法律将缺失了现实生存的基础;反之,法律如果缺失理想性的成分,法律将因为缺少了人希望的托付而失去人对法律的认可和信任。这一个问题是法治进步的制度基础,缺少这一基础,法治进步将会丧失依托的基石。同时,还应看到,法律的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统一在表现形式上,还应体现出本土性。法律的本土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属性,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必须要面对和回答的问题。第二个问
11、题,主要靠法律思维方式的运用,通过法的发现,将法律适用于现实中的具体案件之上。所以司法过程的任务之一是将制定法的理想成分加以推行,从而达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并进而达到改造社会的目的,最终使法治价值能够获得实现的具体途径和现实工具。司法过程的这一任务使人类社会深深地烙上了人的理想的印记。但是,与立法活动不同,司法过程则要更多地直接面对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这一现实,丝毫不能回避。因此,司法过程不但无法回避现实条件的影响,而且还要更多的回应社会的现实。这样司法过程不只是理想的,也是现实的。在立法过程中,法律的现实性和理想性之间的冲突得以在人类理论理性之中暂时化解而形成统一,但这种化解在司法过
12、程中又被弱化,法律的现实性和理想性之间的对立又尖锐起来,这种对立显化为法律的本土性。所以,相对于立法活动,司法过程更多地游走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更多的面对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从而使司法过程的本土性相对于立法过程更为显著,也使得立法过程面对法律的本土性时无从回避。中国现在正在进行着的司法体制改革,其意图在于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建立能够体现出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带有了更为显著的本土性,从而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具有更好的公正与高效的品格。中华法律文化深深的扎根于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之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本土性是中华法律文化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中国特色社会
13、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必须要重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具有本土性的成分。本文正是基于此,认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性的成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即,中国目前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而被理论界长期忽视的这一理论问题,即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面对法律的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矛盾和统一,在法律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和统一中求得司法进步,而法律的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矛盾和统一就是法律的本土性。故而,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矛盾使中国当代司法体制改革在法律方法论上,必须要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方法、西方法理学方法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所提供的方法结合起来,以寻找到自己的法学方法论,从而在理论上达致自信。二
14、、我国司法的一个独特现象为了对这一问题在认识过程中能形成坚实的实证基础,以增强理论认识的说服力,本文选取了处于中西结合部之中较不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作为研究视角。这是因为在这些地区,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形成了激烈的交汇和结合。而且这些地区具有中国大多数县级行政区域的典型特点,即兼具有乡村社会和城镇社会的双重属性,所研究的素材较为典型。这种地理与文化优势使这些地区不同于发达的东部地区,东部地区由于市场经济的相对发达,现代法律文化取得了较大的支配地位。这种地理与文化优势使的这些地区也不同于西部更为落后的地区,西部更为落后的地区,由于社会发展程度的原因,传统法律文化的支配和影响更强
15、。对处于较为闭塞社会环境中的中国农村地区,受自然以及社会条件的影响,一般民风淳朴,社会成员多重人情与亲情。如位于陕西关中平原东部的白水县中,部分地区还有较多的传统习惯的保留,至今在该县还保留着磕头礼的习俗,婚丧嫁娶也保留了较多的传统,比如在缔结婚姻关系时,还要经过“六礼”习俗。受客观的社会经济文化现实影响,在中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一般集中在婚姻、继承、抚养(赡养)和土地房屋纠纷等领域。通过对这些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其具有较为典型的乡土司法的属性,而乡土司法最为完整的体现出了法律的本土性。所以,对乡土司法进行研究有助于对法律
16、的本土性有更多的客观认识,为此,有必要对乡土司法予以进一步的研究。本文正是基于此目的,通过对中国西部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实证调研,展开对乡土司法的研究,以便认识中国司法的本土性。一般而言,乡土司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诉讼案件当事人诉讼的请求不能真实的反映出诉讼案件当事人的真正诉讼目的。在部分农村地区,由于社会成员文化程度较低,在认识上一般将司法机关和政府等同。在社会成员观念中,一般认为,找司法机关就是找政府。因此很多诉讼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目的仅是需求国家的帮助,至于诉讼请求中要求的事项,很多情况下只是为了起诉的便利,并非是自己内心的真正意图,即起诉目的可能仅是为了自己能将遇到
17、不公和委屈讲给“国家”。这一特点与西方传统法治社会有很大的区别,缺少西方传统法治社会中比较成熟的诉讼意识和规则意识,也与我国东部地区不同。例如 本文使用的案件均是我国基层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实际处理的案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尊重受访法院以及办理案件的法官,在使用这些案件时,不指明案件来源,也对案件当事人的姓名隐去。,原告A,中年时因前夫病亡而改嫁,与丈夫无子女,而其丈夫与前妻生有子女多人,这些子女大多已经成立了自己的家庭。A的丈夫生前留有遗嘱,遗嘱上讲明将家中现有房屋留给原告。但在其丈夫去世后,其丈夫的儿女强行占有了房屋,并声明该房屋中绝大部分已在原告改嫁到其家之前,经分家已确认到他们名下。在
18、这种情况下,A将丈夫的子女起诉到法院。A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继承丈夫在遗嘱中留下的房屋。法院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原告诉讼的本意不在于继承房屋,而是想回原籍养老。由于其在原籍的儿子已经因病去世,儿媳重新招赘了丈夫,女儿也已出嫁。按照当地的传统,出嫁的女儿不负有赡养自己的父母的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想回原籍养老已经不可能。同时又由于和丈夫前妻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没有形成继母子的关系,想让丈夫前妻的子女给自己养老也无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为了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才将丈夫的子女起诉到法院,因此A的诉讼名为继承房屋,实际上是寻求法院解决自己的赡养问题。处理该案的法官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将A的女儿和
19、儿媳传唤到法庭,通过做法律教育工作与法庭调解,A的女儿和儿媳愿意将原告接回自己家中,并承诺担当赡养A的义务。同时,法院经过对A丈夫生前的房屋情况的调查,确认A的确没有一定要继承房屋的意图,因此,在判决中,判决其丈夫前妻的子女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给予A一定的经济补偿。经过上述方式,圆满地解决了A的问题。 又例如,在惠某诉邱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惠某起诉离婚。在法官和原告谈话时,惠某也多次表示要离婚,邱某在期后的诉讼过程中,却离家出走,其娘家人也向法庭表示同意邱某与惠某离婚。但到后来法庭传唤惠某时,惠某虽然答应出庭,但却找各种理由拒不到法庭。法官后经多方调查才得知:惠某诉邱某是因为其与邱某因故产生
20、矛盾,并且矛盾不断升级,两家长辈也不愿意沟通。惠某虽然想和邱某和好,但无法和邱某见面沟通,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帮助其和邱某和好。因此,该案件表面看似离婚诉讼,而惠某的真实意图只是要求和邱某和好,惠某诉讼仅是为自己寻找“国家出面促成自己能和被告沟通”而已。面对这一实际情况,办理案件的法官向邱某的娘家人做了多次工作,设法联系上了邱某,经过法官努力,双方和好,从而使惠某和邱某和好如初。中国法律院校的学者们和立法机关的法律起草者们恐怕很少接触到这样的案例,但是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却经常面对着这类案件,从事着法律实践。中国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就在人们广泛的质疑声中,完成着“不符合法治”的司
21、法工作,并通过自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方式实现着司法的“公正”。其二、基层法院对“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法律原则适时超越,存在合理性。从法理上讲,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信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依现代法学的基本原理,法院如果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民事案件,即违背了法律的精神与法律原则。但是,下列案件的现实又不能不引起对“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法律原则在乡土司法中的反思。例如,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修窑洞,原告包工包料,在完成工程后,被告付给原告相应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开始履行维修义务,为了保证窑洞的安全,在窑洞门口加盖了雨棚。维修完工后,原告去掉雨棚的支撑,窑洞出现坍塌,
22、并伤及被告的家人。被告因而要求原告重新维修窑洞,原告在重新维修时,用钢管对重新所搭建的雨棚进行临时支撑。窑洞重修完毕后,原告要拆除支撑雨棚的钢管,被告不许,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被告扣押的钢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虽可直接判决,但是被告的房屋安全就得不到保障。而被告在这起案件中,在庭审时表示希望法院能保护自己窑洞的安全。但由于经济困难的原因,被告对此没有提起反诉。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如果按照这一原则,对于这一案件,法院仅能对原告的起诉请求做出判决,对诉讼请求以外的请求不能涉及,即对被告在庭审中希望保护窑洞安全的意愿不能予以判决。但如果按照现代民事
23、诉讼法的精神处理该案,则该案件所凸显出来的矛盾不能完全得到解决的,社会纠纷不能得到彻底化解。后经法院法官讨论,对该案做出了判决,该判决的内容不仅涉及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对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保护窑洞安全的意愿也作出了判决。判决的主要内容是:原告给被告的窑洞加三个支撑后再拆除原告的钢管。案件判决后,原告给被告加上了三个支撑,被告也让原告拆去了钢管,从而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再例如,原告与被告是邻居,又是堂兄弟关系,原告重建房屋时,不慎将被告家的墙砸出了个洞(洞比较大,小汽车可通过),构成了侵权。由于双方对这一侵权问题没有协商处理好,原告在继续重建房屋时,被告阻拦。原告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排除被告对
24、自己的妨害。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侵权行为是被告房屋受损的次要原因,其主因是被告家的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后经过多次调解,没有成功。法庭最后经过合意,判决被告不得阻挡原告重建房屋,支持了原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又因为在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也表示想让原告给其出部分钱,以修缮其受损的房屋,因为被告也清楚自己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房屋本身质量存在问题,但被告又不愿意提起反诉。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到了这一因素,为了能使两家在诉讼之后不再产生新的矛盾,故在判决被告不得阻拦原告重建房屋的同时,又判决被告应自行在一定的时间内加固房屋,所需费用由原告垫付一部分。该案件宣判后,原告按照法院判决主动拿出
25、了判决书确认的必须由其垫付的修缮费用,被告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加固了自己的房屋,原告顺利地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重修,原、被告纠纷得以化解,双方的关系和好如初。对上述案件,如果按照现行法律的精神,法院的判决存在着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即在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下,对被告方没有提出反诉请求,仅在庭审中表达的意愿也进行了判决。这一判决从民事诉讼法律原则上而言不符合法治精神。但是必须承认的是通过法律对社会控制的价值在于稳定社会秩序,新矛盾的产生会将法律对社会控制的价值落空。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法院面对该案被告不提反诉的情况,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进行判决,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法律上而言
26、,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没能有效地化解既存的社会矛盾。其三、乡土司法面对诉讼当事人对国家法律缺少了解的现实,在判决中需要主动宣传法律,陪养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中国的农村地区,法官做出判决并不意味着审理工作的结束。因为国家的制定法多与乡村现实脱离,加之乡村成员文化程度低,即使法律制定出来后经过了公布,部分农村社会成员对国家所公布的法律还是存在着不了解的客观情况,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同时进行法律宣传工作。中国的部分基层法庭所管辖的地域较为偏僻,远离县城,由于经济原因缺少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农民发生矛盾纠纷后,不知道如何维权,有时会到法院的派出法庭进行咨询。面对这些情况时,法
27、院的法官们会借机向老百姓宣传国家法律,让陷于纠纷中的当事人明白国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要进行诉讼,自己的诉讼可能会面临何种后果。其四、需要主动的调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按照法学理论,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如果诉讼当事人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的结果。但是,应该认识到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伦理性社会秩序的认可,中国人的正义观念不同于西方。中国人承认的正义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而这一正义观念的差异造成了社会成员普遍缺少证据意识,在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诉讼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则更多希望法院能查清事实,还自己一个公道。乡土司法中的诉讼当
28、事人,只要法院能在查清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即使该判决认定自己败诉,也会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这一观念在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有着更为强大的生命力。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没有报案,受害人也没有报案,受害人家属将肇事车辆扣下,随后受害人直接去了医院看病。过了很长时间,肇事者到法院起诉,要求受害人返还车辆,受害人随后起诉要求赔偿。由于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长,加之当时双方均没有报案,肇事人在庭审中不承认撞人的事实,受害方也不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胜诉,双方都提供了证人证言,而证人均没有出庭,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证人不到庭质证,其证言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致
29、使案件陷入了僵局。对于此案,办案法官主动到证人家中了解情况,核实了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了解到肇事方不承认撞人的原因是由于家庭有经济困难。在法院主动查明了案件事实真相后,肇事方承认了肇事的事实。在嗣后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肇事方家中确有经济困难这一因素,通过调解使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当庭肇事方就将协商好的赔偿款拿了出来,案件得以解决。三、理想与现实的差异、理性与传统的差异:司法本土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影响基于上述的讨论,目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既要体现出理想性的价值要求,又要和社会所能提供的条件相适应,即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创新既要符合理性,又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衔接,相契合。在中国
30、基层法院的很多派出法庭中,由于地域偏远,只配备有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而在有些更为偏远的地方,就连这样的人员配备都无法满足。虽然我国法律设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无法得以有效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不能有效地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加之,当地交通不便,如遇雨雪天气,通行更成问题。农民居住分散,经济落后,老百姓文化素质低,风俗传统影响较大,新的观念不易被接受。在处理社会纠纷时,多是通过熟人解决,认熟人,不认生人,有了矛盾,不愿意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多是私下处理。如在离婚案件中,男方经常纠集家族里的人抢女方回去,在中国农村部分地区,至今存在着许多落后现象,如:“女方一起
31、诉就跑,男方一见人就抢”,“一人有事,亲戚朋友必须要给帮忙”。中国的司法进程必须面对并且可能还要长期面对这种状况,因为,占有人口近一半的大多数农村地区,即使在市场经济的养育下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法律文化传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从法律文化根基上来看,依然还没有改变乡土社会的特色。人与人联系的纽带主要还是以血缘为基础,家族观念浓厚,在调整人和人关系的社会规范中,“礼”还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无“讼”的思维还发挥着作用2。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体现了现代法治传统的司法制度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同,这种不认同,在偏远的乡村尤为严重。因此,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创新,不能脱离了这样的现实,否则,法律制度将只会在静态意义上存
32、在,不会内化于社会生活之中而成为社会现实运动中的一部分,也不会成为具有文化意义上的社会存在。苏力教授对此正确地指出:“在中国这种社会环境中,一方面尤其需要统一的法律作为指导,而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和有效,又不可能严格执行统一的法律,因此,在中国司法中强调的不仅是合法,法官经常挂在嘴巴的一个说法就是要合情合理” 4因此,欲在中国实现司法制度的正规化与科学化,一方面要使法治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的价值,另一方面又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要循序渐进的进行,因为法律的形成与产生必须有其依赖的社会背景,任何法律必然首先与当下的社会现实条件取得一致。这一点正如萨维尼所认识到的:“法律因为具有双重生
33、命,自兹更具有人为色彩,也更为复杂。首先,法律是社会存在整体中的一部分,并将始终为其一部分;其次,法律乃是掌握于法学家之手的独立的知识分支。”3。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在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挖掘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汲取我们自己法律文化中的精华。而这又需要防止两种极端倾向。一种极端倾向是完全依照理想性的模式进行,另一种极端倾向是完全从中国的现实出发、从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出发,不敢超越中国当前的社会条件。司法在中国的变革,必须要从社会化的视角出发,社会化程度高的地方,血缘社会的基础受到较多的冲击,社会结构由熟人性质的家族转为生人性质的城市。从历史的视角来看,近现代国家之所以拥有较大的
34、立法权,能对社会生活进行更多的干预,是由社会化程度变化而带来的结果。中国现在正在实现城市化和现代化,熟人社会必将被生人社会所代替,从而使中国迈向更高阶段的社会化进程中。故而,司法过程不但无法回避现实条件的影响,而且还要更多的回应社会的现实条件。这样司法过程不仅是理想的,也是现实的, 司法过程需要更多地游走在理想与现实之间、需要游走在理性与传统之间。这正如苏力教授所提出的观点:“我们当然可以理想,可以设计,但是,每一代人都应当首先关注他/她们面临的问题,都必须知道自己理性的限度。”4 司法建设不仅仅涉及了以司法机构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建设,其最为深层的意蕴是为法律运行寻找到合理的机制,即司法过程就
35、是法律运行的过程。因此,我们在理解司法制度建设时,不能只将运思的神经置于司法机构的建设与科学化的视域之中,而应该从法律运行机制的视域中对司法制度进行科学化的完善。概而言之,应该借助价值哲学的基本分析视角来思考这一问题,人的行为需要意义,这一意义是行为的价值,离开了价值世界,任何行为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为人所真正理解。因此司法制度建设是工具与价值的统一体,其之所以能存在,在于其所追求的目的,即为现行法律实施寻找到合乎于理性和经验的保障机制。故而,离开司法制度的价值谈论司法制度建设与完善是本能的,是对人的意义世界的无视,而离开司法制度的现实条件与中华法律文化传统谈论司法制度建设与完善是虚妄的,是对
36、社会生活的强行割裂。经过了数十年的积累,我们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有必要将其置于理想与现实、理性与传统这两对矛盾之中予以思考。这是认识成熟的表现,无疑,以理想与现实、理性与传统的对立与统一为方法论的法学研究路径为我们提供了科学化司法体制的理性条件。而所有的这些概括的讲,即是要重视本土性,同时要重视现代性,在现代性和本土性之间寻找到两者能够统一的路径。而中国正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必然的组成部分,在现代化的总体趋势下,现代性能很好地被接受,问题就在于本土性,因为本土性有时就被贴上了落后的标签而受到了冷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
37、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出发。”1参考文献: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汇编M人民出版社,2014252 费孝通.乡土中国M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910.3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4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12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驾
38、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
39、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大堰河,含泪的去了!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40、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儿做了土匪,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在山腰里,田野上,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注释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君:指湘君。夷犹:迟疑不决。蹇(jian3简):发语词。洲:水中陆地。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
41、湖南。无波:不起波浪。夫:语助词。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北征:北行。邅(zhan1沾):转变。洞庭:洞庭湖。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帘子。蕙:香草名。绸:帷帐。荪:香草,即石菖蒲。桡(rao2饶):短桨。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涔(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极浦:遥远的水边。横:横渡。扬灵:显扬精诚。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极:至,到达。女:侍女。婵媛:眷念多情的样子。横:横溢。潺湲(yuan2援):缓慢流动的样子。陫(pei2培)侧: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19)櫂(zhao4棹):同“棹”,长桨。枻(yi
42、4弈):短桨。(20)斲(zhuo2琢):砍。(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树梢。(22)媒:媒人。劳:徒劳。(23)甚:深厚。轻绝:轻易断绝。(24)石濑:石上急流。浅(jian1间)浅:水流湍急的样子。(25)翩翩:轻盈快疾的样子。(26)交:交往。(27)期:相约。不闲:没有空闲。(28)鼂(zhao1招):同“朝”,早晨。骋骛(wu4务):急行。皋:水旁高地。(29)弭(mi3米):停止。节:策,马鞭。渚:水边。(30)次:止息。(31)周:周流。(32)捐:抛弃。玦(jue1决):环形玉佩。(33)遗(yi2仪):留下。佩:佩饰。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
43、入洞庭湖。(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35)遗(wei4味):赠予。下女:指身边侍女。(36)聊:暂且。容与:舒缓放松的样子。译文君不行兮夷犹,神君迟疑犹豫徘徊不肯向前,蹇谁留兮中洲?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美要眇兮宜修,我容颜妙丽装饰也恰倒好处,沛吾乘兮桂舟。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令沅、湘兮无波,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澜不生,使江水兮安流。让长江之水平静地缓缓前行。望夫君兮未来,盼望着你啊你为何还不到来,吹参差兮谁思!吹起洞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驾飞龙兮北征,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邅吾道兮洞庭。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达洞庭。薜荔柏兮蕙绸,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荪桡兮兰旌。
44、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望涔阳兮极浦,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横大江兮扬灵。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扬灵兮未极,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女婵媛兮为余太息!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叹息。横流涕兮潺湲,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隐思君兮陫侧。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满悲伤。桂棹兮兰枻,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斫冰兮积雪。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采薜荔兮水中,却似在水中采集陆生的薜荔,搴芙蓉兮木末。更似爬树梢采摘水生的芙蓉。心不同兮媒劳,两心不相通让媒妁徒劳无功,恩不甚兮轻绝。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断绝。石濑兮浅浅,留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飞龙兮翩翩。等待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交不忠兮怨长,你交情
45、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朝骋骛兮江皋,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夕弭节兮北渚。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鸟次兮屋上,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水周兮堂下。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捐余玦兮江中,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遗余佩兮澧浦。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采芳洲兮杜若,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将以遗兮下女。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时不可兮再得,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聊逍遥兮容与。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赏析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最初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个妃子,但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