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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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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新疆经信委 新经信企业〔2012〕4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相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 精神,做好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等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 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信委)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推荐和管理。 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各行办)、各相关行业协会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行业内示范平台进行推荐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的承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五)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六)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3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逐年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州)推荐的示范平台,上述(一)、(四)、(六)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30家以上,鼓励采用云计算技术,建立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 (六)咨询服务。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咨询服务,设立咨询服务热线;免费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不少于3家;年组织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活动3次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办、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办、各相关行业协会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 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地州(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自治区以上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认定方式。 自治区经信委对申报材料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示认 定等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初步结果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经信委认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需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经信委,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的单位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办,并由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办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报自治区经信委,经自治区经信委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的示范平台: (一) 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行业协会处分的; (二) 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四) 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 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办负责对所辖区内、行业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 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3. 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按摩技师承包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需求,强化浴场内部管理,为浴场将来拓展铺下一条坚实之路,保障技师技能优异提高,效益双赢之目的,经乙方主动提出意向,经董事会考评,研究决定,同意乙方承包工作,并负责浴场内在场 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对承包工作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件如下: 一、 承包服务范围: 技师 等服务技术。 二、 甲方权益: 1、 甲方有权核定技师人数及整体素质进行考核,必须根据营业状况,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 在本协议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奖励。 3、 在协议期内,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人员食宿。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推出合法新项目,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乙 三、 1、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则按甲方规定条款予以处罚。 2、 乙方人员在与顾客沟通之间,不得诋毁公司生誉,违者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视情节轻重) 3、 乙方有义务在与客人沟通中推销其它按摩项目,并了解客观存在的问题,顾客不满意的方面及时反馈给甲方高层管理人员,以便甲方不断完善内部机制,达到顾客满意。 四、 其它事项: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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