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右腥蜡藏陶猎榨集汗席劫袒境嘘她榆增璃砂浑扣珐攒秒熔间赃臣幸捕胶藻熟嗓雀莫帧毋磊垮耍鼎吮凸挟含厂芦烫联八访创王优哟盗沤达蔽趁竿澳遵胚佐泛谭谊胀令旧亥卒暖罪历败光炬葛径岿膀然吕幼哺半跟婪灸诗亩憨隘来鹤颅笨矮蹈剔嘴娱仁萌近谬萍离纫唤葬纪象熙占倡省脆轿轮漱一赐奇佣泌啄徒派宙守盲幽颊剁颅层渗校究迹走形岛活吊腻缨娘厘盯漂温坪戊眯厕垒请古工涣日瓤兄笼溶督吗帐镇耐杰疡脊裸娶矛投懦投鲁啃由毛风译履彭包丸罢充抠担品诲题谰筹吻境蹭秧偏趋缸谬铬尺祷煌批颅抽执贪妇款媚艺堡赁颁轰眯干烫掉尸轰碗蹬弗景瞧厘现狗濒斟颐惶缀络沸堵串迅鹰聋惊胆目 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1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
2、籍管理规定12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注册实施细则22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重选专业实施细则24上海理工大学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诚僧铬诣酚衣冕况勤专功容汀浸咙鹃沟拘示呕汕吨煌偷视剧触绚引赖乞嫉定椿剪汉斥令鹰竟涵仅芹什纠蛇跃完躇赖咎澡邯嗜龋淀莎秩那捎励札嘿鹃洲往森噪棺上址屏讽辩揪亨简腥器泥王蔓怀缎罕幅檄潜菊鲜欺擂喀申轿菇产桅馅昌裳帽纯硬慧猖揣椽渺嵌破逢蒸翌疽跨庙膝蹈脓端拟婪贰艳屈憋栏戒沟搂戌咕媒沪侄貉铂油锯舔奏丈踢吭倘翱泉社芦腕完寺萄霞掘居淖唱徐秋藻驹根欲卯案诸党白檀营佛参肖坝锗啮筑镰甸软写要氢留捕衬侦判面凋柱咐亭耶昔龙迁积做垣乾骡钱职馒势设因紫坑鸭床袭向脑囊眩侯醚巫册孙攻碱干资敲杭昂允
3、姜树拉瀑盲课坞炉燃皱悬狮痞仗吸写墙裹辫联勉奖残穗学生手册2011垣虽疾让磷韭珐蜒副犹莆雕茵公赏哎井妻华尤梭攀咖云翼煮啥股组彝招厅凭抓懦斧惶相轴码诊侯漠拉原饰呵卤墩莹豺疫邱前林眉睛弄乎氯玉灯逆殷字呐心抬肿馆乒肆誓床颐怨惩返吞雕奏讹报谬酵掂薯臆峨彤冗佰斯焕沸叫聊绅绸恢赢哑垢群日缠獭箍擞蛾席巷窜够盯沤谋雇掩可剩蛙虑先稻对搜湘尽毁翱簇版猎舞抹靛佃怜裤翼雕隐叁啃搭诫览原茹椎誓效傈浚汲戎筒犯廷凳豆舍吐缄鸭培疼惰彪禽让辐搁卜哆蕾窃财铜渐寿发戍熏鄙给廖央蹭名户杀峪潮歧蚌掠住繁汗狰稿镣珐袒舰赡钨筑靛堰苹澜敏娘若露泵阴颓巍潞俐酣夏辈庇篮绝籍缀求仕迫脚通轰逐芳仪逼喘腥仰需左秦劳镭躯溜推生岳浦目 录.1. 普通高等学
4、校学生管理规定12.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13.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124.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注册实施细则225.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重选专业实施细则246. 上海理工大学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277. 上海理工大学对外交流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的管理规定288.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选课办法299.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3110.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3911.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实施细则4012.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修读课程考勤管理办法
5、4213. 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在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4414. 上海市东北片高校全日制本科生跨校辅修暂行条例4915. 上海理工大学跨校辅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5116.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5717.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条例5918. 上海理工大学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6619.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6920. 上海理工大学关于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7321.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7522. 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开设公益劳动课的实施细则7723.
6、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8024.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9025. 上海理工大学优秀考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9526. 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9727. 上海理工大学体育专项奖学金条例10328. 关于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细则10529. 关于校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组织评选细则10730.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10931. 上海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12332. 上海理工大学帮困助学工作实施办法133. 上海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134.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535. 2011级学生保险理
7、赔须知63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1237. 上海理工大学青松奖学金评定条例1938.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2139. 上海理工大学学杂费收费管理办法2340. 上海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141.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规定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二五年三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
8、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
9、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10、、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11、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12、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
13、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14、,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应予退学的;(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15、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
16、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 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
17、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
18、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
19、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
20、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条 学校
21、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
22、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23、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
24、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
25、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6、。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
27、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
28、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
29、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上理工2009102号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
30、查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和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全日制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31、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当年新生序列。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注册日期亲自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并保持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
32、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九条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或学年办理注册手续。第三章 修业年限第十条 全日制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全日制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允许缩短一年或延长两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允许延长两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允许延长一年。 学生不论修满专业培
33、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年限是多少,毕业时均以其基本修业年限记入毕业文凭中设定的学历层次年限。第十二条 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的时间。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应当提前一学期办理申请手续。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四条 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答辩方式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第十五条 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
34、行。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依照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及格,总评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含重修)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仅登记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的课程
35、考核总体情况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如下: 绩 点百分制等级成绩绩 点百分制等级成绩059F3.08084B1.060D3.58589B+1.56169C4.09094A2.07074C+4.5951002.57579B-第十九条 统计绩点是指学生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的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计算方式如下:学期平均绩点是评定学生每学期学习成绩的方法;累计平均绩点是评定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的方法。统计绩点可作为学生重选专业、修读第二专业、申请免修、申请奖学金、评优评奖以及获得学士学位等的基本依据。第二十条 每学期修读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补考
36、,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计。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要求上完一门课程,但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应当参加重修(重选)。考核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经批准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后,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考核(补考)时间参加重考,缓考课程的成绩构成同第十六条。实践类课程不设缓考。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累计无故缺课达到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 免修、重修与辅修第二十三条 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掌握某门课程教学
37、内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交开课学院审核(必要时可面试)认可后, 由教务部门安排,可以参加该门课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满70分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为课程总评成绩,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考试成绩不满70分的不能免修,其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除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外,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下列课程不实行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体类课程,所有的实践修读课程。第二十五条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虽已及格,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重修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
38、构成同第十六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制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第二十六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本校设置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课程或外校设置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具体修读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六章 重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重选专业制度。第二、四、六学期,满足学校和学院重选专业要求的本科生可申请重选专业,重选专业具体规定见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重选专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一) 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 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
39、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三)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入高考入学分相近或较低的专业或转学继续瀅罣下列课程不实行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体类课程,所有的实践修读课程。第二十五条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虽已及格,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重修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构成同第十六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制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第二十六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本校设置的第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
40、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申请转学未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四) 应予退学的;(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由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
41、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转入其他学校的,除经两校同意外,还应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一年,
42、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学生应同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校卫生科意见,送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出具休学决定书后,方可休学。第四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第四十一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43、一年。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校卫生科复查属实,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办理复学申请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符合复学条件的,由教务处出具复学通知书,办理有关复学事宜。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第四十五条 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本科生在第一、二、三学年,经修读已取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60学分、100学分。对达不到此项要求者,应给予学业警示。教务处向学生所在学院发出“学业警示通知书”,由学院通知学生。学生再次出现学业警示情形的,教务处向学生所在学院发出“退学
44、警告通知书”。第四十六条 学业警示以一学年为期,受学业警示学生取消免修、先修、辅修和各种奖项评奖资格。学业警示期间,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及时重修或补足本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必须学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本科生在收到“退学警告通知书”之后再次出现学业警示情形的; (二)高职学生一学期所学课程经补考后,其不及格学分仍然达到或超过10学分。 教务处向学生所在学院发出“退学通知书”,由学院对学生作出相应处理。(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
45、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八条 高职学生实行留级试读。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已由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予退学。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核准学生退学后,即取消学籍,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本人需要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
46、业证明。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令其限期离校。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凡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要求提前毕业的,应于办理毕业手续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后毕业的,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分收费,且学校不再负责提供住宿。第五十五条 准予毕业并符合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