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北京联合大学2011版学生手册.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5612547 上传时间:2024-11-14 格式:DOC 页数:210 大小:58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联合大学2011版学生手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10页
北京联合大学2011版学生手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10页
北京联合大学2011版学生手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10页
北京联合大学2011版学生手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10页
北京联合大学2011版学生手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目 录目 录一、北京联合大学校训封二第一编 公约与准则二、首都市民文明公约7三、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8四、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9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0六、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21第二编 学生管理制度七、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7八、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2九、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修订)43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45十一、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52十二、北京联合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试行)55十三、北京联合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58十四、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2、学费收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62十五、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业及转学审批工作实施细则67十六、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71十七、北京联合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80十八、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82十九、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85二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88二十一、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评优奖励条例(修订)93二十二、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104二十三、北京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109二十四、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生活物价补贴管理办法113二十五、北京联

3、合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115二十六、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18二十七、北京联合大学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124二十八、北京联合大学共青团“达标创优”实施办法(暂行)126二十九、北京联合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创建管理办法(暂行)132三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136三十一、北京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143三十二、关于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 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148三十三、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151三十四、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奖励办法(试行)156第三编 学生服务规章三十五、北京联合大学图书馆概况165三十

4、六、图书馆信息服务170三十七、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读者管理规定173三十八、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174三十九、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实施办法179四十、北京联合大学高职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183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86附件二: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工作部门电话一览表封三209第一编公约与准则首都市民文明公约首都市民文明公约一、热爱祖国 热爱北京 民族和睦 维护安定二、热爱劳动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勤俭节约三、遵守法纪 维护秩序 见义勇为 弘扬正气四、美化市容 讲究卫生 绿化首都 保护环境五、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保护文物六、崇尚科学 重教尊师 自强不

5、息 提高素质七、敬老爱幼 拥军爱民 尊重妇女 助残济困八、移风易俗 健康生活 计划生育 增强体魄九、举止文明 礼待宾客 胸襟大度 助人为乐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一、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 热爱首都 热爱集体二、追求真理 志存高远 刻苦学习 勤于实践三、遵纪守法 维护安定 见义勇为 乐于助人四、团结协作 诚实守信 尊重他人 举止文明五、勤俭节约 爱护公物 热爱劳动 保护环境六、强身健体 自信豁达 服务社会 报效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6、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

7、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8、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9、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

10、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

11、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2、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

13、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14、,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

15、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

16、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17、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

18、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

19、书、学位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20、,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21、、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

22、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

23、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

24、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

25、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

26、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

27、生管理。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五年三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

28、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考生不遵

29、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0、;(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

31、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

32、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

33、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二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

34、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二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编学生管理制度学生管理规定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高职高专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第三条 北京联合大学是普通高等院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

35、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

36、利:(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三)努力学习,完成

37、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北京联合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学生

38、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参见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

39、须按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团体注册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举办课外活动应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并经学校及有关部门批准,必须保障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

40、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级,可分别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具体可参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评优奖励条例等。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办

41、法详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二六年一月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培养富有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2、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学校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要求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招生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43、,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健康状况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核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学费。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或不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的,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持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医务部门复查合格后,对符合学校

44、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的,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学校招生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手续。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无正当事由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者,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缓缴学费;获准缓缴学费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校证明材料申请暂缓注册;缓缴期满前,学生应持缴费证明补办注册手续;逾期不补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45、第五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修业年限。第六条 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为36年;高职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为24年;高职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35年。以上修业年限均含休学。特殊教育类专业另行规定。第三章 课程学习、免修、先修及辅修第七条 学校全面落实“分类指导,分层培养,因材施教,突出特色”的人才培养理念。学生在校期间,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教学环节的学习,经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方可毕业。第八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发放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学籍处理的依据之一。课程考核

46、与成绩记载执行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京联教201113号)。第九条 原则上本科第七学期、高职专升本第三学期、高职专科第五学期学籍处理后,审核学生进入毕业环节的资格。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应对学生能否进入毕业环节进行资格审核。学生累计不及格学分大于等于22学分,不得进入毕业环节。第十条 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的本科学生,经学院审核、校教务处批准允许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六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达到退学条件者,按退学处理。第十二条 学生经过自学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可在本课程开课前申请课程免修考试,并填写学生免修考试申请表,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