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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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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XSRK-OO7: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 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  录 1 总 则 ……………………………………………………………(1)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 3 工厂条件检查 ………………………………………………… (1)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 (3) 5 审核发证 ……………………………………………………… (4) 6 证后监督和换证 ……………………………………………… (4)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 8 投诉和申诉 ………………………………………………… (10) 9 收 费…………………………………………………………… (10) 10 附 则 …………………………………………………………(10) 第 13 页 共 23 页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1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 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 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 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3.11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核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 6 证后监督和换证 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6.2 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 1. 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 工厂监督检查; 3. 产品监督检验。 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 6.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 4. 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 5.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 6. 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 6.4 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5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 6.6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持证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 6.7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8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 3. 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 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9 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6.11进行。 6.10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6.11 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 6.1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1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 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 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 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 6.15 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 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 2. 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 3. 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著变化; 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6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7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6.18 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证人。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9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 定中心保存: 1. 无法接受监督; 2. 监督检查未通过; 3. 监督检验不合格; 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 出现3.9条1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8. 持证人自愿申请; 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第1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第2、3、4、5、6、7、8、9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持证人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产品。 7.3 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前需向评定中心提出恢复申请,待按规定检查和/或检验合格后,评定中心同意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持证人持有的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标准或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 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 5. 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型式认可的产品等; 10.变更生产场所且未经确认的;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7.5 原持证人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标志封存。证书撤销后,原持证人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 持证人自愿申请; 2. 持证人已注销; 3. 产品标准作废等; 4. 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7.7 证书注销后,原持证人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封存标志。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提出变更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 持证人变更申请; 2. 变更说明; 3. 与变更说明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 4. 评定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等。 资料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受理变更申请。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保持、变更、暂停、撤销、注销、恢复等信息。 7.10 评定中心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获得型式认可产品的生产、流向等信息。 7.11 持证人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7.12 持证人使用标志的具体要求由相关产品的型式认可补充细则规定。 8 投诉和申诉 8.1 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 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 收 费 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 附 则 10.1 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数量等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检验工作要求。 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 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产品一致性有关文件符合型式认可规则要求,并可有效地用于指导生产、检验工作。 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 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 a)获得作业指导书; b)使用适宜的设备; 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有效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监视和 测量; 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 23 页 共 23 页 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 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尤其是产品一致性的保持要求。 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 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附件二: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申请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消防应急灯具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环境应整洁。生产和检验设备应满足附件1的要求。 第三条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主要性能和主电路部分必须相同。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的以下不同均作为其分型产品。 1 标志灯面版图型文字不同; 2 外形、尺寸不同(功率、电池、电路等相同); 3 安装方式不同(如吊装、嵌入等); 4 其它不至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如电路局部更改、更换个别不影响产品性能指标的电器元件等)。 第四条 通过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的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如更换电池应重新申请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第五条 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2的要求。 第六条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使用的统一认可标志,标志应贴在产品明显位置。 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1 亮度计(生产应急标志灯) 应满足GB17945-2000 5.1.3 条规定。 亮度测量范围覆盖(0~300)cd/m2 最小分辨率:0.1cd/ m2 2 光度计(生产应急照明灯) 应满足GB17945-2000 5.1.4 条规定。 测量范围满足产品生产需要; 最小分辨率:1Lx 3 电流表 应满足GB17945-2000 5.1.15和5.1.16 条规定。 最小分辨率:0.1uA。 4 电压表 应满足GB17945-2000 5.1.16 条规定。 最小分辨率:0.1mV 5 测量时间仪表 应满足GB17945-2000 5.1.1 条规定。 6 绝缘电阻测试设备 应满足GB17945-2000 6.9.4 条规定。 试验电压:直流(500±50)V 测量范围:(0~500)MΩ 最小分度:0.1 MΩ 计 时:(60±5)s 7 耐压试验设备 应满足GB17945-2000 6.10.4 条规定。 试验电源:试验电源(0~1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短路电流10A(有效值) 升(降)压速率:(100~500)V/s 计 时:(60±5)s 8 高温试验箱 应满足GB17945-2000 6.11.4 条规定。 容差范围:±2℃ 升温速率:不大于1℃/min 9 湿热试验箱 应满足GB17945-2000 6.13.4 条规定。 温度容差范围:±2℃ 相对湿度范围:(90-95) %RH 10 电压波动试验装置 输入220VAC, 输出(100~250) VAC连续可调。 11 点温计或其它测温仪表 应满足GB17945-2000 5.2.6 条规定。 12 暗室 能够进行表面亮度或照度的测试。 13 电路板在线测试设备 应满足企业对电路板过程检验的规定。 14 功能试验台 应满足企业对产品进行基本功能检验的要求。 15 生产线 应满足企业焊接装配生产要求。 附件2: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 一、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 (二)检验项目 1. 主型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项目为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1) 外观检查; 2) 主要部件检查; 3) 基本功能试验; 4) 充、放电试验; 5) 重复转换试验; 6) 电压波动试验; 7) 转换电压试验; 8) 充、放电耐久试验; 9) 绝缘电阻试验; 10) 耐压试验; 11) 高温试验; 12) 低温试验; 13) 恒定湿热试验; 14) 振动试验; 15) 冲击试验。 2. 分型产品的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进行以下检验项目。 1) 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中基本功能试验的5.1.3、5.1.4、5.1.5、5.2.5和5.2.8条试验; 2) 因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不同,有可能导致产品性能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相关检验项目;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方式: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基数:每种型号消防应急灯具应不少于30台;集中应急电源和控制器应不少于5台。 3.样品数量: 1)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3台 2)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集中应急电源2台、消防应急灯具4台、满负载10%和超负载20%条件的模拟负载各1套 3) 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母灯具3台、子灯具3台 4) 独立型消防应急灯具 3台 5)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控制器2台、消防应急灯具4台 6) 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母灯具3台、子灯具3台 (四)判定准则 1.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判定准则按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中7.2条规定的规则进行判定。 2.消防应急灯具分型产品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判定该分型产品合格,否则判定其不合格。 二、监督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 (二)检验项目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监督检验项目为GB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规定的以下检验项目: 1) 外观检查; 2) 主要部件检查; 3) 基本功能试验(进行GB17945-2000中5.1.2、5.1.3和5.1.9条规定的试验); 4) 充、放电试验; 5) 绝缘电阻试验; 6) 耐压试验; 7) 重复转换试验; 8) 电压波动试验; 9) 转换电压试验。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方式: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基数:每种型号满足监督检验样本数量; 3.样品数量: 1)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2台 2)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集中应急电源1台、消防应急灯具2台、满负载10%和超负载20%条件的模拟负载各1套 3) 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母灯具2台、子灯具2台 4) 独立型消防应急灯具 2台 5)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控制器1台、消防应急灯具2台 6) 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母灯具2台、子灯具2台 (四)判定准则 1.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检查件数 检验项目及标准条款 不合格分类 检查件数 A类 B类 C类 外观 检查 6.1.5 无标志。 -------- 不满足标准要求,但A类不合格除外。 1 主要部件检查 6.2 -------- 1.电池与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时使用的电池不一致; 2.外壳材料难燃等级降低。 不满足标准要求,但B类不合格除外。 3 基本 功能 1、丧失应急转换功能。 -------- -------- 3 5.1.2 2.应急工作时间<20min。 1.应急工作时间>20min,但<90min。 1.应急工作时间>90min,但小于标称值。 5.1.3 3.最大亮度<3cd/m2 2、最小亮度<3cd/m2;最大亮度>390cd/m2;同颜色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10:1;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2或>30; 2.不满足标准要求,但A类、B类不合格除外。 5.1.9 ------- 3、指示灯的设置不满足标准的要求。 3.指示灯的颜色不满足标准要求。 充放电 5.1.15 无过放电保护。 1、最大连续过充电流、最大充电电流大于标准规定值的2倍; 2、表面温度>90℃; 3、重新安装电池,消防应急灯具不能正常工作。 不满足标准要求,但B类不合格除外。 5 5.1.16 -------- 4、终止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80%; 5、静态泄放电流、最大放电电流大于标准规定值的2倍; 不满足标准要求,但B类不合格除外。 绝缘 电阻 5.1.23 -------- 正常大气条件下,主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绝缘电阻<50MΩ。 -------- 1 耐压 试验 5.1.24 -------- 不满足标准要求,但A类不合格除外。 -------- 1 重复 转换5.1.17 -------- 不满足标准要求。 -------- 1 电压 波动5.1.18 -------- 不满足标准要求。 -------- 1 转换 电压5.1.19 -------- 不满足标准要求。 -------- 1 2. 合判定准则 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 三、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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