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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补充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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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是紧密相连的。法学界一般将前者称之为“刀制”、将后者称之为“水治”。法制与法治是紧密相连的。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但有法制未必有法治。下面两个公式可以揭示二者的区别: (1)法治=良法治理+普遍守法 (2)法制=普遍守法 显然,不论是良法治理还是恶法治理,只要能做到人人守法,就是法制社会。而法治社会要比法制社会高级一些,它不仅需要普遍守法,更强调人人守法的“法”是良法。讲究独裁与专制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可能有法制,但是因为它们缺乏主张保护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良法”,因此没有法治。只有到了讲究民主与自由权利(这些是良法的本质内涵)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才不仅有法制,也有法治。 相应的,法治可以分为资本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注意的,前者的法治虽然也强调良法治理,但从本质上它是虚伪的,是欺骗广大无产阶级的,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是真正为全体人民服务的,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是名副其实的法治。 【牛刀小试@辨析题】:法治国家必然是法制国家,而法制国家未必是法治国家。(答题技巧:一个概念内涵越大,外延就越小;反之亦然。) 2、法治(包括法制)与人治的区分 法治(包括法制)与人治的最大区分是:前者主张法律至高无上,任何人和组织不能凌驾于法律,后者则主张在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个人意志可以突破法律。 二、依法冶国的理论 1、依法治国的概念 依法治国又叫“社会主义法治”。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对其作了阐述。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依法治国的内容 依法治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牛刀小试@辨析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 (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 【牛刀小试@辨析题】: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的相关文件。 (4)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3、依法治国方略的意义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重要方略。 解释:依法治国不是普通的方针、政策,而是根本的治国方略。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解释:市场经济常被称之为“法治经济”,因为市场主体为了谋取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体系作为规范,不少人就会见利忘义,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解释:人类社会有一个进步的方向就是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身份社会”是人治社会,“契约社会”是法治社会。 (4)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解释:邓小平同志针对“文革”悲剧时曾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才能让一个国家长治久安。伟大的人物只能让国家繁荣一时,如贞观之治、康乾盛世,完善的制度却能让繁华永驻。 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共产党人确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有法必依(各类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守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违法必究(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2、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更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11年3月10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权,确保各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3、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健全完善立法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体系完备)。 第三,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四、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下,社会主义法制才可能被颁布出来。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和要求,它能保障人民长期享有社会主义民主。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3、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4、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5、建设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四大特征: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充分的开放性。 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基本要求及其作用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1)、健全完善立法;(2)、坚持依法行政(3)、严格公正司法(4)、加强制约监督;(5)、自觉诚信守法;(6)、繁荣法学;(7)、实施正确领导。 3、概括起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八、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第一次正式提出“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 九、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四大成就: 1、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共领导集体,提出“民主建国”,并制定第一部宪法。 2、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共领导集体,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共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4、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 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标志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 (1)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 (2)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3)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4)必须由健全的律师制度。依法治国,并不等于人人精通法律。它需要一个能够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律师制度,使律师成为维护法律的重要力量。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它指人们普遍对法律的观点应该达到的标准和高度): (1)法律至上。 (2)权利平等。 (3)权利制约。 (4)权利本位。 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A、依法治国       B、执法为民 C、党的领导       D、公平正义 2、(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A、依法治国       B、执法为民 C、党的领导       D、公平正义 3、(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 A、依法治国       B、执法为民 C、服务大局       D、公平正义 4、(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A、依法治国       B、执法为民 C、党的领导       D、公平正义 5、(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A、依法治国       B、执法为民 C、服务大局       D、公平正义 6、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是( )。 A、严格依法办事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D、职权法定 7、( )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 A、职权由法定      B、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      D、违法受追究 8、( )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A、公平正义       B、服务大局 C、执法为民       D、党的领导 二、多项选择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执法和( )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A、立法  B、司法  C、守法  D、法律监督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和( )。 A、执法为民的理念     B、公平正义的理念 C、服务大局的理念     D、党的领导的理念 3、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的基本内涵有( )。 A、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B、严格依法办事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 )。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B、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C、人民当家作主 D、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5、严格依法办事包括( )。 A、职权由法定      B、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      D、违法受追究 6、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当做到( )。 A、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 B、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公安工作中走群众路线 C、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 D、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7、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做到( )。 A、合理合法      B、平等对待 C、及时高效      D、程序公正 8、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做到合理合法。这里的合理是指( )。 A、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 B、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相当 C、执法者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 D、同样情形同样处理 9、平等对待包括的内容有( )。 A、反对特权      B、禁止歧视 C、合理合法      D、程序公正 10、程序公正包括的内容有( )。 A、必须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 B、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必须提高时间效率 D、应当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 11、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应当做到( )。 A、正确处理好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B、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C、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D、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D 4、B 5、C 6、A 7、A 8、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 4、ABD 5、ABCD 6、ABCD 7、ABCD 8、ABD 9、AB 10、ABD 11、ABCD 简答题: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参考答案】: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2.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3.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 材料分析题:据新华社 4 月 13 日电:2006 年 4 月,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法制日报》2008 年 2 月 1 日报道:2007 年岁末,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参考答案】: 1.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提出观点)。 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 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 2.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提出定义)。 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其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法的概念、本质与历史类型 一、法的概念 1、古时候人们对“法”的理解。 法,古写作“灋”,会意字。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皋陶的座骑)。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它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 2、马克思主义对“法”的理解。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规范体系调整人们的行为。 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 解释:(1)规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规矩、规则等相似。社会规范是人与人相处的规则。(2)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信仰或确信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3)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不调整人们的思想。 【牛刀小试@材料题】:请分析下面一句话“百善孝为先,自古论心不论行,论行寒门无孝子;万恶淫为首,从来论行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圣贤”。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制定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二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政策等)赋予法的效力。 3、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解释:法律通过设定社会成员(公民和组织)相应的权利、义务,从而达到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秩序来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解释:一旦社会成员的权利受到侵害,该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获得救济,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 1、法的本质体现了国家意志性。 2、国家意志性讲到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把法律当成实现自己意志、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政治上层建筑)。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最终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的。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四、法的历史类型 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性分类。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前三者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只有社会主义的法律是非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牛刀小试@问答题】:原始社会的法律属于剥削阶级类型法律还是非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五、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1、现今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系主要有两个,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某种程度上,这是从横向上对法律类型进行分类)。 大陆法系(又称之为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欧陆法系、成文法)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采用。大陆法系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的法律和19世纪《拿破仑民法典》。后来,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成文法法典(通常以《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英美法系(又称之为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普通法主要指审判机关即法官制定的判例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或受其影响的资本主义国家,因此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但因为各自传统不同,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从法律形式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普通法)都是法的正式形式,判例法是正式法律形式之一,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律方法论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审理案件时,法官首先探讨判例;大陆法系国家首先考虑成文法中如何规定。 第三,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第四,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第五,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进入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相互靠拢,差距逐渐缩小。但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其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六、法的移植与继承 法律移植即通过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比较研究,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际或地区的法律,从而改进本国(或地区)的立法的活动。 法律的继承是指一国(或地区)对本国(或地区)历史上已有的法律的批判地继承。 七、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包括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以及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牛刀小试@辨析题】:法的五大规范作用是目的,两大社会作用是手段。 八、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可称为法的形式,专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 (渊源)形式 制定机关(立法权限) 宪法(根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 省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 其它形式 中央军委制定的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 解释:(1)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民族村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2)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除直辖市以外有立法权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22个大陆省份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特区城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和国务院特批的城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目前共有50个“较大的市”=18+5+27。在中国283个地级市中,仅仅这50个“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4)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宪法)。宪法是广义的法律,是因为它是一切法律的制定基础,是最高位的法,具有法的基本属性,因此是广义上的法律。 九、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是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1)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又称为制定法。(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法理。 2、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根据法的内容对法进行的分类。 (1)实体法是指直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关系,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长生、变更、消灭的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是实体法。(2)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某种程度上,程序法是规定人们如何“打官司”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划分标准是根据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 (1)根本法即宪法,是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等国家根本问题的法。(2)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确认和规定社会关系某个领域问题的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以人而论,民法就是适用于一般人的一般法,教师法就是特别法。以事而论,民法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而收养法仅针对收养这一特殊的法律行为和事件。在法律适用中,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解释:比如民法(一般法)与合同法(特别法)发生冲突的时候,适用合同法(特别法),因为,民法与合同法均为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不涉及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问题,两个法律是同位阶的。合同法仅仅对民法中的债权关系进行特别规定。同理民法与物权法发生冲突的时候,也是适用物权法,因为物权法仅对民法中的物权关系进行特别规定。 5、 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是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 (1)国内法是指一国的立法者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规定一个国家内部关系的法。(2)国际法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过协商形成的处理双边和多边关系的协议,用以规定国家间、地区间相互关系。国际法仅对加入和签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有效,一般说,一个国家签订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就应该根据条约要求制定、修改、补充本国法的规定,承担国际法的义务。 6、公法与和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根据法的内容对法进行的分类。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 十、法的制定(立法) 1、法的制定就是立法工作,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根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可以作如下分类: 中央一级: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地方一级: (1)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设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定条件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上述我国立法体制,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起草阶段)。第二阶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①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②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法律草案的通过④公布法律。第三个阶段,法律的完备阶段。其中包括法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十一、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2)法律服务经济基础。 2、法律与政策 (l)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国家意志化。 (3)尽管二者关系密切,但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法律与道德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密切关系,相互补充、相互作用。表现为: (1)社会主义法律对培养人们在刚性制约中养成道德具有重要作用。 (2)社会主义道德是培养人们养成法治观念的重要因素,可以防范“法不责众”的负面作用。 十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释: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区分。所谓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一形成,就伴生了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们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是法律对一些重要社会关系刚性的、制度性的保护。二者的关系是:先有社会关系,如果再有相应的法律对这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引导,就上升为法律关系。打个比方,法律好比太阳,社会关系好比土壤。被阳光普照的土壤就变成了法律关系,而没有被阳光照耀到的土壤就只能仅仅是社会关系。比如,劳动法的颁布让劳动关系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劳动法的时代,雇佣双方经常签订“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的合约,有了劳动法,即使签了这种合约也不再有效。因为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雇主和雇工的权利与义务,这种不平等的生死约定(“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相抵触,自然无效。相反,现在的恋爱关系、友谊关系则是纯粹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强制规范。但假如颁布了《恋爱法》,恋爱关系就成为一种简单的社会关系上升到恋爱法律关系。各种恋爱关系就不能为所欲为了,而需要和恋爱法规定的标准的“恋爱法律关系”相契合。 2、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主要特征有: (1)它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它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形成的社会关系。 (3)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2)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主体共同关注的利益)。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 (3)内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三、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法的执行、法律实施的监督四个方面。 1、法的遵守也称为守法,是指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 2、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的原则有: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法的执行,通常简称执法。当我们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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