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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3591083 上传时间:2024-07-1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9.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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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乌拉特中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安顿暂行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拉特中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如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措施(建房77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号公告)以及市、旗两级有关文献精神,结合乌拉特中旗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乌拉特中旗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活动,合用本措施。第三条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

2、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五)由政府根据城镇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行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房屋征收范围;(三)征收赔偿方案;(四)启征日期;(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

3、范围,阐明符合公共利益详细情形,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变化房屋用途等不妥增长赔偿费用行为,违反规定实行,不予赔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告知住房和城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办理书面告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六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征收赔偿方案,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

4、门对征收赔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收赔偿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根据、范围;(二)房屋征收赔偿方式、赔偿原则、安顿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奖励措施等事项;(三)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期限和征收赔偿签约期限;(四)其他应当纳入赔偿方案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赔偿宣传、解释工作。第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赔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与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状况修改方案。旗人民政府确定征收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七日前将

5、时间、地点告知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必要时可以公告告知。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旗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赔偿方案征求意见状况、听证状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众意见修改状况及时公布。第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就房屋征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和论证,对房屋征收工作中也许存在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汇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汇报应当作为与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重要根据。第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赔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由房屋征收部门设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6、征收赔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步收回。第十二条 乌拉特中旗房屋征收局组织实行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赔偿工作。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赔偿两种方式进行赔偿安顿。第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以确定赔偿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1.2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一)赔偿面积确实定:以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委托包头市绘宇测绘服务有限责任企业航拍影像图为根据,被征收房屋在影像图中已实际存在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确定;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实际测量面积确定;既不具有产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7、同意文献,房屋建筑高度到达檐高2.2米,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会同建设、房管、规划、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依航拍图拍测建筑面积确定赔偿面积,并出具有关认定手续。之后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意文献私自建设房屋及构筑物,不予赔偿。(二)超过应调换房屋面积5%以内部分按回迁价计算、5%以外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回迁价格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同期、同等地段、同类别新建一般商品住宅市场平均楼价优惠10%以内确定,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和所调换房屋价值,互相结清差价。(三)选择产权调换院内空地按4平方米置换新楼1平方米计算予以赔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后方可进行院内空地产权调换)。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赔

8、偿,赔偿金额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同地段、同类别新建一般商品住宅(多层)市场平均价乘以被征收房屋确定赔偿建筑面积,然后结合构造差价计算;院内空地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成果予以赔偿。构造差价按下列状况计算:(一)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构造平房和土木构造,与调换新楼互不找差价。(二)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构造起脊房,赔偿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80元。(三)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构造,赔偿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200元。附属设施、构筑物、装修等按评估价予以赔偿。现住宅房屋内装修据实评估确定,如每平方米单价达不到160元,按每平方米160元评估确定。第十六条 征收个人非住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商业用途,按照房地产价格评

9、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赔偿。调换原址新建非住宅房屋,回迁价格不得高于评估价。(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房屋,产权证标明用途为住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两年以上,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按临街单体建筑第一间房屋建筑面积以同等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予以赔偿,房屋其他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赔偿措施予以赔偿。(二)国有土地产权标明用途为商业空地,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赔偿。附属设施、构筑物、装修等按评估价予以赔偿。现非住宅房屋内装修据实评估确定,如每平方米单价达不到160元,按每平方米160元评估确定。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产权标明工业、企业及其他用地、用房赔偿,参照住宅赔偿原则执行。占地面积较大、

10、具有一定生产规模被征收中小企业也可以在政府统一规划区域内选择产权调换。第十八条 搬迁费赔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局限性800元补足800元。第十九条 临时安顿费赔偿按主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选择货币赔偿,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赔偿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止。延期交付从延期之日起按双倍原则予以发放。第二十条 因征收从事商业、服务业、生产、加工经营性活动停业损失,按房产证标明并实际用于营业面积房屋评估价值5%予以一次性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征收赔偿方案确定项目实行期限内到达赔偿协议并搬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7%奖励;超过项目实行期限到达赔偿协议,不

11、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城区只有一套住房,非析产,且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享有都市房屋征收最低保障,赔偿安顿按50平方米计算予以赔偿。选择产权调换,应当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赔偿安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选择货币赔偿,赔偿安顿金额根据同地段新建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乘以50平方米计算。对列入保障被征收人附属设施、装修、构筑物,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成果进行货币赔偿。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产权是都市低保户和非低保残疾家庭,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长赔偿100元。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

12、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一)通过参与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通过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被征收人参与投票并获得参与投票被征收人过半票数;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成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组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协议。被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变化原评估成果,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四)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二十四条 对房屋所有权权属不清,征收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赔偿款提存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

14、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验收、先选房”优先原则,以发选房序号方式依序选房。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产权证不相符,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被征收人有异议,可向有房地产测绘资质中介机构申请测绘,以房地产测绘汇报为准。第二十七条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处理。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赔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

15、赔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由司法程序强制征收被征收人,不再享有奖励,并承担强制征收产生对应费用。第二十九条 领取货币赔偿款,在签订“房屋征收赔偿安顿协议”并按协议中规定各条款完毕后,持该协议和房屋、土地部门出示注销登记单,交房验收单,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水、电、暖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部门领取赔偿款。第三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措施解释权属于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第三十三条本措施实行前,乌拉特中旗政府颁布房屋征收与赔偿有关规定、措施与本措施相抵触,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实行前已经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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