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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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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 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制度 为优化郑州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范高效运行,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招标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时,要求参与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违规等不良记录证明,无行贿犯罪记录或违规等不良记录的方可有资格参与投标。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应当明确投标人在报名或购买招标文件前,须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行贿档案查询,或在审查招标资格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向检察机关申请办理查询相关供应商最近三年内是否有行贿犯罪的记录。 三、市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开标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审查投标人是否提交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否则该投标人不得进入开标程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如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文书中显示相关供应商最近三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记入“违规档案”,两年内不得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 四、严禁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有关当事人送钱物、请吃喝;严禁采用贿赂、借用他人资质、串标、陪际等欺诈手段承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搞不正当竞争或违法犯罪活动。违反此规定的,视情节记入“违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1至3年内禁止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及相关要求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的,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供应商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施工单位不得违规转包、分包、偷工减料;监理单位不得玩忽职守,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违反此规定的,视情节记入“违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1至3年内禁止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双签”制度,即: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同时要签订 “廉洁自律合同”。两项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财政部门备案。 八、属于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制度。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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