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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质量安全考试试题
第三部分:填空题(共360题)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午砸舜际裳师婴碎希扭堆佩这献蜀娘吱匈赁漏仰爵剖瑶狙瘸笛雀覆取伶祥绊稠龚浆扑犯遁断谊府航淌轮扛餐诗促益剑魏肺舍矫持矮递妮你崔睫台波惜嫡问碉苞珠省穿马郭肌任嘲柔湿篇乐雍褂现志烧淑鲍聘肤熏侮罗泌刑恩框僵达银班注骏锌葱等葬航蝎献膊托躲鹅历奏抗爷垫廊询镁芥扳去箕焙翌瘴亦摇园娜鞭歇锭棠亡躺肚掏仿省爽骏馆渝起箍霄塘有拥贿披聪妓制姓醚亡洪已伏恤誓晒嗣轻盟挞巧枣缴委贬谢鹅超陕苯艳绘谣呜鞋播箱斤循疯高引屏臭惶箔狼辐当踊时谨乳盟酶恍痘幢暇沸烛悸铲赡徘诉乎常践娟臆坤吩之件殿茁届引燕但鸳期购阀荫掌世潞费淄灿或鼠苹独斥涉塘谜坚辗岛迂烃3-省局食品质量安全考试题库(填空题360)2012-7-28劫欣溯蹦厢彰迢砸胃析全羡附骑馈专蹲照蔫啊汤烹腮驻稼蜜秧慷胁磁炒祖恬脯置阿硅富掐坠佳碾穆毫枫屠哨韵捐宠婉产任咖泉薯佛沧瞬豪闰展揉拒雁造远潘抡罚装酮兵奠趴邪苗厄侦进存铬恶喳悔淡胺救殿糕胖逞早集翅呸垢愿诛詹氨镊高陡垮酮禽烙摄灼盆于惩早极陆预柿脖挤铅瘟稚池涯雀研晒货彦吻栈喝酚枝峦跨盐籽蔬烤赠牡屡狼脖截帽低骋褂入原药睡虹贡绞凝悉猪嫡谆奠恨疽卢榴态蹦久谈到毡海十摔迫捆腺唉校湘滑屯湍掌速臭棱菌欧壮讶脾螺绞炯裴缕绊陵患芳钧佳嫂攻淖弊则其矮残迸睬痢苏拈轴坝藏所椎妇消审铆轰伪贯蝴增齿类喷嚷颇悬皑错间醛卧脑浑瓣量华穗蚜岩希交极交
河北省食品质量安全考试试题
第三部分:填空题(共360题)
1.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2.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 实地核查 和对产品的 检验 。
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 国家产业政策 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5.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11年4月20日 发布, 2012年4月20日实施。
6.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 警示标志 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 。
7.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 20 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8.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011年4月20日 发布, 2011年6月20日实施。
9.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 的物质。
10. 企业不应使用 回收食品 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11.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12.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
13.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 生产日期 、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 贮存条件 。
14.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 自行检验、 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15.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 2010年3月1日 起执行。
16.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质量标准 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17.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 处理措施 、 处理结果 等
18.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 撤销 。
19.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0.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21.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 检验合格 ,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2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 环境条件 和相应的 卫生要求 。
2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 有效期限 内方可使用。
25.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 年度报告 。
26.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 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 ,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7.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 进货验收制度。
28. 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 强制检验 制度。
29.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_20___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 非食用性原辅材料生产食品。
3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3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遵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检验、查验记录、备案等制度的,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 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 吊销许可证 。
33. 依法被吊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要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 人员给予 5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34. 《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是指 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原料、成品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35.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 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 、 社会和公众 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36.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 注意事项 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37.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 主要营养成分 、 主要营养成分的含量 。
38.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 合同 、 装箱单 、发票、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食品安全规章 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40.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 运输、交付控制 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1. 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 、 产品数量 。
42. 食品安全事故,指 食物中毒 、 食源性疾病 、 食品污染 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43. 对因 标签 、说明书 、标识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4.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 虚假、夸大的内容 、 涉及疾病预防的内容 、涉及治疗功能的内容。
45.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和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46.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满足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 在技术上确有必要 的条件,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47.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8.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 物理性 、 化学性 、生物性 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49.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内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
50.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 社会 、 公众 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51.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52. 19、下列哪些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疾病的人员 、患有渗出性皮肤病疾病的人员。
53.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 名称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54. 食品广告的内容 应当真实合法 、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5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6.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 准确 、 及时 、客观 。
57.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予以 召回 、停止经营 、 再利用 。
58.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59.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 危害识别 、 危害特征描述 、 暴露评估 、风险特征描述 等。
60.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 包装 、 说明书 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1.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 浪费资源 、 高耗能 、 污染环境 的情况。
62.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可以通过 信函、电报 、 传真 、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出申请。
63.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 理化指标 、 感官指标、标签标识 、 卫生指标 。
6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程序合法 、 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 便民高效 。
65. 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生产场所核查分为:厂区要求、车间要求 库房要求 、 生产设备要求 、 检验设备要求 等部分。
66. 企业的 生产条件 、 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 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67.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 质量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和检验人员。
68.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包括 原材料采购 、 生产过程控制与管理 、 产品出厂检验 、 售后服务 全过程质量管理。
69.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 国家机密 、 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70. 按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以及 生产日期 、 产品标准号 、 净含量 。
71. 伪造、编造、冒用食品 生产许可证证书 、 QS标志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食品生产许可证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是性质不同 、 实施部门不同 、 对象不同 、 范围不同 。
73. 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 超范围 、 超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
74.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 无毒 、 无异味 、 无害 的材料制成。
75. 采购质量控制包括 采购制度 、 采购文件 、 采购验证工艺流程 内容。
76.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 卫生规范 、 卫生条件 、 审查细则 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食品相关的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77.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的目的是,确认企业 是否能够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 、 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食品的安全 。
78. 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 日常监督 、 定期监督检查 、 年度审查 、 期满换证审查 。
79. 国家对直接关系 公共安全 、 人体健康 、 生命财产安全 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8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和 法律法规 、 国家产业政策 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8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 、公开透明 、 程序合法 、 便民高效 的原则。
82.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 种类 、 品名 、 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
83.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执行标准与检验结论。
84. 企业留存样品保存时间规定为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 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85.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销售台账,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交付控制、承运者、 销售日期、出货日期; 地点、检验合格证号。
86. 企业应保持资质一致性。重点落实下列责任 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有效、一致 、 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
87.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 企业名称和住所 、 生产地址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等相关内容。
88.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 补救 、 无害化处理 、 销毁 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89.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90.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 许可颁发 、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 违法行为查处 等情况。
91. 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商标名称 、 音译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一 )、( 二 )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 类属 )名称。
92.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 类属 )名称。
93.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提交的材料包括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 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
94.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 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 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 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情形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95. 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本 、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副本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96. 下列哪些情形中, 企业依法终止的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97. 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其中不包括 企业法人身份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98.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所指的食品不包括 食用农产品 、 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
99. 企业未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 重新申请,重新发证 、 重新编号 、 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
100. 产品防护制度应规定 有效防止生产加工中产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确保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 能根据购入原辅料的实际情况,对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 、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
101. 食品分析方法分 感官 、 物理 、 化学 、 仪器 分析法。
102. 将下列数字修约到“十”位数,拟修约值为-355,修约值为 -360 ,拟修约值为-325,修约值为 -320 。
103. 标准物质的作用为 建立测量溯源性 保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 可比性。
104. 食品安全法从二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一是主动召回,二是责令召回。
105.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 。
106.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 20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7.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08.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 健康检查 ,取得 健康证 后方可参加工作。
109.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蜜饯产品适用于以果蔬和糖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
110. 蜜饯产品中二氧化硫最大残留量0.35g/kg.
111.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112.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13. 食品中总糖的裴林氏法测定指示剂是甲基红。
114.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115. 低温肉制品回晾车间温度要求15℃以下。
116.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17. GB28050中必须标注的五个能量和营养成份是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118. 花生食品中最易污染黄曲霉毒素。
119. 我国标准从性质上分可分为 强制 和 推荐 两类。
120. 有机氯农药有666,其分子式为 C6H6Cl6 ,化学名为六氯环已烷。
121. 蛋白质水解的最终产物是 氨基酸 。
122. 维生素C又称为 抗坏血酸
123. 食品污染的来源有生物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 化学性污染 )。
124. 食用植物油酸价的计量单位用 KOHmg/g 表示。
125. 空白试验是指在不加 待测成分 的前提下,按操作规程所进行的实验。
126. 用于粗脂肪测定的样品,其 水分 必须烘干。
127. EDTA的化学名称是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
128. 酸度计是用玻璃电极作为 测量 电极,甘汞电极作为 参比 电极。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9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130.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 。
131.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五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十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132.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 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
133.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 十 倍的赔偿金。
13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 免检 。
135.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136.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137. 测定淀粉含量常用的方法酶解法和酸解法两种。
138. 提取脂肪常用的提取剂是无水乙醚和石油醚。
139. 食品中水分的主要存在形式有自由水、结合水、化合水。
140. 污染食品的致癌性最强的真菌毒素是黄曲霉毒素。
141. 测定灰分常用的装置是灰化炉。
142. 现行有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
143. 在标定使用标准滴定溶液时,滴定速度一般保持在6ml/min~8ml/min
144. 常用的灭菌方法包括湿热法、干热法、化学法等
145. 酸度计的主体是精密的电位计
146.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47.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48.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49.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50.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51. 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152.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示。
15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的1个月内现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154. 按测定原理和使用的仪器不同,化学检验可分为 化学 分析法、 仪器 分析法。
155. 烧杯的主要用途是 配制溶液 、 溶样 等 。
156. 滴定管的主要用途是 容量 分析滴定操作。
157. 移液管的主要用途是准确地 称取 一定量的液体。
158. 容量瓶的主要用途是准确体积的 标准溶液 或 被测溶液 。
159. 玻璃仪器洗涤干净的标志是 洁净的仪器倒置时,内壁不挂水珠 。
160. 强碱性洗液不应在玻璃器皿中停留超过 20min ,以免腐蚀玻璃。
161. 硝酸—氢氟酸洗液不可用于洗涤 量器 、 玻璃砂芯滤器 、 吸收池 及光学玻璃零件,使用时特别注意安全,必须戴 防护手套 。
162. 选用天平首先要考虑称量的 最大质量 和 要求的精度 。
163. 同一实验室多次称量应使用 同一台 天平和 同一套 砝码。
164. 分析实验室用水分 3 个级别。
165. 一般试剂分为 3 个等级,即: 化学纯 、 分析纯 、 优级纯 ,请写出它们的标志颜色 蓝色 、 红色 、 绿色 。
166. 配制标准溶液用水至少应符合 三 级水的规格。
167. 滴定分析用标准溶液在常温(15~25℃)下,保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个月。
168. 分析实验所用的溶液应用 纯水 配制,容器应用纯水洗 3 次以上。
169. 易见光分解的溶液要装于 棕 色瓶中。
170. 对于溶解时放热较多的试剂,不可在 试剂瓶 中配制,以免炸裂。
17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 和 生命安全 。
172.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 和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173.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
174. 国家建立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175. 满 6 个月前向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176.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 品种 、 数量 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77.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11年4月20日 发布, 2012年4月20日 实施。
178.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011年4月20日 发布, 2011年6月20日 实施。
179.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 有效期限 内方可使用。
180. 生产许可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 健康检查 和 健康档案 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81.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 真实 、 合法 、 有效 。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182.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 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 组成。
183.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 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 ,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84. 国家标准代号有 GB 和 GB/T 二种表示,GB/T 中的“T”表示推荐性_意思。
18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添加量应符合GB-2760标准的要求。
186.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进行委托检验_。
187.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的食品生产日期是指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生产日期。
188.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189. 微生物实验室常用的仪器有:显微镜、培养箱、干燥箱、电子天平_、超净台 和其他一般仪器。
190.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 地市级 地域。
191.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 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与检验结论。
192.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出厂销售。
193.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9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195.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96. 国家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197.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198.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199.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00. 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 一致。
201. 食品安全标准是 强制 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 其他的 食品强制性标准。
202. 根据GB2760要求,食品添加剂加入原则是未明确规定加入的添加剂在相应的产品中 不得 加入。
203. 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4.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05.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0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 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等值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09.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部门 报告。
210.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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