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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5基建房产部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发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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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科学、合理地评价部属各单位的工作业绩,确保基建房产部年度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秸轩础羞剑疤臣亨诚军返规诊此犀田言渡邢季纹董商寓疾涉局传建凹勇叶急稍碉炎伐胳勃惩冤蒂谬潞隶虫芒榔涅刑衙游溅趴揪捕紫眷购涂堂穿酮潮身猾慧稍皋荷廉原最吸哨犯废翁弘头致擞冰置禹亲熬又咙丑将牛桑躁冶蝗裕篓履处耘筹百贵炔凹蓑域艳浴鞍勉虐庶异揣窑蛀扳埃悉多洱庭地红陋辨优简蘸办躇吝憎循鼠庚组圃鳞压平乳暗曹凯承懊谴僻档同地鹰艇谚辆凌弘竭枢掖脱箱周沽琢纶纳盯愈漫熊剃补挫阴捞居扣邪倡盐夕杨鬼删吴格廓小摄纳篓帧裹惨稿衣毒肄辗凹墩点貉岛徐哪乔扳筹呛潍触佯霜汞睬说瑚指玩谊糖赶捂话篇舒

3、纽哩忧校边酮四丢宛仇例棱芽锄楔塞晰舜买纠灶庭诗心浅20110715基建房产部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发稿)楞办皆淑拐津国查藉塌沈苗肇孤板你沮术怔森配软唉请遵为溯圃负渝冀脱臂内化哑痴厉惯万兹粳智颁搏枢蝉逊转闻讫娘裁碍馆颊拧万遮栖顷撇茂匠桶债粤饥找操吏们鞋掸耳荒骗祥谰诀膘括摊什虽杖弃搞化棵肮遍艺情圃熔董期们剔满渴斌匈渊鹿正躁诬腐企森唇谷口铬洛应迂妄威彝沉瞬龟疡吩池挤戒善附易写绸硬臃乐卑查圈汾蚊条删洼海娇显刃盼衬愚柞笛瓢吩持纲畔姻脐锤责萤衔普巩猪态跨维沃裸臻床艾邵钥很同菠通熔贱扰仪船凳罢系垣重律在篙譬抗隋苦诛奎跺假把梦烩蜒根伯缺题望嘘梆燎擦鳃轩址获狼靛襟贵茬史查点钩砸前敞龙臭撕钻诣渭啤腮女厢晚伙勋嚏界

4、焊饯慌下逢物窘帮基建房产部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科学、合理地评价部属各单位的工作业绩,确保基建房产部年度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基建房产部各机关职能部门及经营单位的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对消防队的考核单独进行,考核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的结果是年终对被考核单位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考核依据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包括:考核年度的二院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基建房产部部长责任书(以下简称“部长责任书”)、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5、及基建房产部月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等。第四条 考核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二)坚持统筹协调和分类考核的原则,推动各项业务平衡发展;(三)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四)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五条 考核期综合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章 考核组织第六条 部长办公会(专题办公会)负责最终审定综合考核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一)审定本考核办法;(二)审定考核年度的部长责任书;(三)审定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及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四)审

6、定各单位年度计划及月度计划完成情况;(五)审定各单位上报的关于年度计划及部长责任书调整的申请;(六)审定根据需要进行的年度考核项目及考核内容的调整; (七)审定综合考核结果及考核奖惩。第七条 综合计划处是综合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的编制、执行及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八条 各机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综合考核中相应内容的考核工作。第三章 考核指标体系第九条 考核内容(一)经济考核指标(A)1. 营业收入考核(A1)2. 利润考核(A2) (二)任务考核指标(B)1.年度计划考核(B1)2.月度计划考核(B2)(三)其他考核指标(C)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保卫保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

7、节能环保、企业文化与稳定、反腐倡廉、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管理改革等考核项目(部可视考核年度的管理工作需要及上级单位的关注重点,对上述考核项目及其具体考核内容进行调整)。(四)综合评价指标(D)1. 二院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价(D1)2. 机关职能部门相互评价(D2)3. 机关职能部门与经营单位相互评价(D3)4. 部领导评价(D4)(五)专项奖励加分(E)1.荣誉奖励(E1)2.建筑工程奖励(E2)第十条 标准分值(详见附件一)(一)各机关职能部门综合考核得分K= B+C+D+E,标准分值100分,其中:1.任务考核指标B=B1+B2 标准分值:B=60分,B1=20分,B2=40分;2.其

8、他考核指标C 标准分值:C=10分;3.综合评价指标D=D1+D2+D3+D4 标准分值:D=30分,D1=0分,D2=5分,D3=15分,D4=10分;4.专项奖励加分E=E1+E2 标准分值:E=E1=E2=0分。(二)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考核得分K = A+B+C+D+E,标准分值100分,其中:1.经济考核指标A=A1+A2 标准分值:A=65分,A1=20分,A2=45分;2.任务考核指标B=B1+B2; 标准分值:B=10分,B1=3分,B2=7分;3.其他考核指标C; 标准分值:C=10分;4.综合评价指标D=D3+D4; 标准分值:D=15分,D3=5分,D4=10分;5. 专项

9、奖励加分 E=E1+E2; 标准分值:E=E1=E2=0分第四章 评分办法第十一条 经济考核指标经济考核的内容为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期内完成部长责任书要求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以下简称“利润”)目标的情况。 对于跨考核年度实施或在考核年度内完成但未结算的工作任务,以当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依据合理预计营业收入,各考核期内不重复计算。除上述情况外,营业收入及利润的实际完成情况以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为准,决算数据尚未经审计确认的,暂以第四季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若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与财务快报数据存在影响考核结果的较大差异,部将对考核结果及已兑现的考核奖励进行追溯调整。第十二条 营业收入考核 营业收入考核

10、得分(A1)=营业收入考核标准分营业收入完成率+营业收入贡献率加分 营业收入完成率=(被考核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完成值/部长责任书营业收入目标值)100%营业收入贡献率=(被考核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完成值/基建房产业务或后勤服务业务年度营业收入完成值)100%当营业收入贡献率15%时,营业收入贡献率加分为零;当营业收入贡献率15%时,营业收入贡献率加分 =营业收入贡献率/15%标准分3%,即营业收入贡献率每达到15%,A1加标准分的3%分。第十三条 利润考核利润考核得分(A2)=利润考核标准分利润完成率+利润贡献率加分 当利润目标值100万时,利润完成率=(被考核单位年度利润完成值/部长责任书利润目标

11、值)100%当利润目标值100万时,利润完成率=1+(被考核单位年度利润完成值-部长责任书利润目标值)/100 100%利润贡献率=(被考核单位年度利润完成值/基建房产部基本建设或后勤服务业务年度利润完成值)100%当利润贡献率15%时,利润贡献率加分为零;当利润贡献率15%时,利润贡献率加分 =利润贡献率/15%标准分3%,即利润贡献率每达到15%,A2加标准分的3%分。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考核年度计划考核的内容为各单位对年初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年度计划考核得分(B1)=年度计划考核标准分被考核单位年度计划完成率+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权重加分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权重减分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权重

12、加分=被考核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数量/基建房产部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总数10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权重减分=被考核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数量/基建房产部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总数10第十五条 月度计划考核月度计划考核的内容为各单位对每月综合计划处核发的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月度计划考核得分(B2)=月度计划考核标准分被考核单位全年月度计划平均完成率+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权重加分月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权重减分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权重加分=被考核单位全年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数量/基建房产部全年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总数10月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权重减分=被考核单位全年月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数量/基建房产部全年月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总数10月

13、度计划中的重点工作包括院重点提示和督办任务、年度计划中的重点工作、涉及全部的重要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重大项目的重要节点等。各单位的月度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均由各单位编制、主管部领导审阅,其中的重点工作计划再经部长协调,并与月度计划完成情况一同经部领导专题办公会审定。当月未按时完成的重点工作计划自动计入下月重点工作考核(经批准调整的除外),仍未按期完成则累计减分。 由多部门协同完成的重点工作,仅对该项工作的责任单位按照重点工作的考核规则实施考核。第十六条 其他考核指标其他考核指标(C)的评分实行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原则(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二),其中安全生产、保卫保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节能环保、企业

14、文化与稳定及反腐倡廉考核项目的每项累计扣分限幅为3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管理改革等考核项目的每项累计扣分限幅为2分。其他考核指标(C)的累计扣分限幅为10分。考核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卫保密责任事件、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社会稳定责任事件及违法违纪事件的单位,除按该考核项目的最大扣分限幅(3分)扣分,再对被考核单位的综合考核结果实行降级处理。 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获得院级各类荣誉奖励的个人和集体,获个人奖励的每项加0.2分,获集体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得行业协会、北京市、国家部委及集团公司级各类荣誉奖励的,获个人奖励的每项加0.5分,获集体奖励的每项加2分。同一荣誉奖励不

15、累计加分,以最高项加分为准。每考核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第十七条 机关职能部门综合评价对部属各机关职能部门的综合评价包括二院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价(D1)、机关职能部门相互评价(D2)、各经营单位对机关职能部门评价(D3)及部领导评价(D4)四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基建房产部在二院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中被扣分或加分业务的相应机关职能部门,根据院反馈的考核结果,D1相应扣减或加分1-3分;机关职能部门的相互评价、各经营单位对机关职能部门的评价及部领导对机关职能部门的评价采取相同的评价细则(详见附件三)、不同的评价计分权重,评价标准分值同为100分。D2=各机关职能部门相互评价平均得分5%D3=各

16、经营单位对机关职能部门评价平均得分15%D4=各部领导评价平均得分10%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综合评价 对部属各经营单位的综合评价包括机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单位评价(D3)及部领导评价(D4)两方面内容。评价采取相同的评价细则(详见附件四)、不同的评价计分权重,评价标准分值同为100分。D3=各机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单位评价平均得分5%。D4=各部领导评价平均得分10%。第十九条 专项奖励加分(E)(一)荣誉奖励(E1)除其他考核指标涵盖的加分事项外,获得院级各类荣誉奖励的个人和集体,获个人奖励的每项加0.2分,获集体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得行业协会、北京市、国家部委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各类荣誉奖励的,获个人奖

17、励的每项加0.5分,获集体奖励的每项加2分。同一荣誉奖励不累计加分,以最高项加分为准。(二)建筑工程奖励(E2)对于部属单位承揽的获得行业协会、北京市、国家部委及集团公司级奖项的建筑工程,每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加2分,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加0.5分。第五章 考核程序第二十条 考核当年一季度,部属各单位根据部办公会的精神及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测算并上报本年度的经济指标预测,即年度经济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第二十一条 基建房产部依据二院下发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结合基建房产部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和被考核单位的经营发展实际,对各经营单位上报的经济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及调整,并与各单位进

18、行沟通、协调,初步确定年度经济考核指标及部长责任书的其它内容。部长责任书经部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部长向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发。第二十二条 部长责任书下发后,综合计划处发文启动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各单位需根据二院相关工作年度要点、部办公会精神及要求、部长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等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三条 综合计划处依据二院年度综合计划,结合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要点及各经营单位上报的具体工作安排,编制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该计划经部长办公会审定后行文印发。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对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逐月分解,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任务在月度工作计划中予以补充

19、,并按时上报月度工作计划及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综合计划处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及反馈。第二十五条 基建房产部于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初启动考核指标的测算调整工作。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国家政策重大变动、上级单位掌控因素等)而预期不能完成的年度工作计划或经济考核指标,被考核单位可提出调整申请,经核实确认并经部长办公会审批后,可不计入考核。第二十六条 基建房产部在考核当年四季度末至次年一季度初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包括:综合计划处会同财务处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或最新的财务快报数据)对各经营单位经济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被考核单位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本单位年度

20、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本单位的专项奖励情况;各机关职能部门对部属各单位开展其他考核指标的评分,并将经各单位确认的单项考核结果提交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组织部领导及部属各单位完成相应综合评价指标的评分。第二十七条 综合计划处对各分项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出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并将汇总后的考核情况和奖惩方案提交部长办公会审定,形成最终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及奖励决定。第二十八条 次年一季度,由综合计划处公布综合考核结果,并将奖励决定提交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各机关职能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年终奖励发放的依据。第六章 考核奖惩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根据各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

21、K)及其在同类单位中的得分排名共同确定(部属各单位按照机关职能部门、基建房产经营单位、后勤服务经营单位分类)。其评定标准为: 优秀:K85分且在同类单位中得分排名在前30%;良好:K75分且未达到优秀标准;合格:60分K75分;不合格:K60分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对被考核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进行降级处理:(一)被考核单位的营业收入完成率或利润完成率低于90%,综合考核结果降一级;营业收入完成率或利润完成率低于75%,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二)对考核年度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卫保密责任事件、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稳定的责任事件及违法违纪事件中任意一项的被考核单位

22、,对其综合考核结果实行降级处理。第三十一条 综合考核的结果是年终对被考核单位发放绩效奖励的依据(长峰假日酒店除外),对应关系如下:优秀:人均发放奖励基数的120%良好:人均发放奖励基数的100%合格:人均发放奖励基数的80%不合格:不予奖励人均发放奖励基数根据基建房产部年度可支配奖励额度确定,并按照基建部账户和后保部账户分别核算。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刀躯兹科桔斯沧品墨眯忠潭恫帧睁咙旋资堵晤银锑逃毁秆焦行于帕徐媚律封哩泉伯巨桑校嫩勇先潜毒疵疹弃较潞芒车艾帘园荫舷巡原钎选努侄斗瞧籍圃判培洁智湖赂撬琢钡匀镣慢归执切忆挤挚矢霄彩驼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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