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彩铃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为更好地向甲方提供移动通信服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集团彩铃业务,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1、乙方为甲方成员共计 户开通集团彩铃业务。
2、乙方可为甲方免费统一制作集团彩铃一首,或者由甲方自行制作集团彩铃,乙方统一上传。如甲方需制作更多的集团铃音(免费的一条除外),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集团彩铃制作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2、甲方的成员号码以附件加盖公章的形式提供。
3、甲方在提供加入集团彩铃用户号码时须经用户本人同意,否则引起的甲方成员与乙方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甲方如需增减集团彩铃成员,需联系人签字确认并书面通知乙方。
5、乙方有权对甲方自行制作的集团彩铃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上传,包括但不限于版权问题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非甲方的用户提供甲方的集团彩铃内容。
6、乙方服务电话为10086。
7、双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甲方: ;
乙方: 。
三、资费和结算
1、乙方提供的集团彩铃优惠资费如下:
(1)现乙方按照 元/月/户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彩铃业务月功能费,每月功能费总计 元(含税)。
(2)除免费一首外,甲方向乙方支付集团彩铃制作费 元/首,共计 首,制作费用总计 元(含税)。
2、本业务结算月为自然月,自甲方网络开通时起(以网络加载甲方业务信息或甲方签字确认为依据),乙方可为甲方提供 月的业务优惠使用期(自开通之日起,以自然月计算,到期后甲方如不主动取消业务,乙方将正式开始计费,月租费不足一个月按全月收费。)
3、甲方付费周期 ,甲方应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按期向乙方交纳应付费用,否则视为欠费。
4、甲方欠费期间,乙方有权依法追缴欠费和暂停提供本业务服务。自欠费之月起,对3个月后甲方仍未补交所欠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化,须调整甲方的资费标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经双方认可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6、甲方通过[ ]现金;[ ]银行托收方式付费。
乙方开户全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乙方开户行: 亳州中行迎宾支行 。
乙方账号: 179706877190 。
7、若甲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开户帐号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乙方。
8、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对2014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甲方若是一般纳税人,乙方可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具体发票项目名称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1) 发票开具
由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双方发票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341600713959246
开户行: 亳州中行迎宾支行
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账号: 179706877190
地址: 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365号
联系方式: 0558-5358666
(2)甲方应在缴费期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专票认证时间充裕。为确保专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定工作人员作为专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并保持发票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 甲方收到专票后,应于发票开具日起5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开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专票开具日当月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税务机关发票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发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2014年6月1日起乙方对预存款项无法提供专票。故甲乙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
乙方对甲方产生的费用以 月 为计费周期,甲方缴纳本周期费用,并按 (月/季度)申请开具专票。
四、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双方单位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协议自动顺延。
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另一方在收到通知即日起一个月内答复协商。由于协议终止带来的任何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本协议有关内容。
5、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及时通知对方,并应于1个月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6、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中下的任意条款应视为违约,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发出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5天内纠正违约行为。如违约方20天内没有纠正,守约方有权解除此协议。任何情况下,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7、如果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亳州分公司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授权)代表: 法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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