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本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出售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 房产证号:户型:室 厅 卫建成年代:所在层数 层 / 总层数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本为准)是否抵押:否;是,抵押权人 ,金额 ,其他 。是否出租:否;是,租赁期限至 年 月 日;原承租人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产权人基本情况:产 权 人 名 称:产权人电子邮件:证件名称、编号:产权人固定电话:产权人联系地址:产权人移动电话:共有 权人 情况:无;有配偶,配偶为房屋共有权;有其他情况的共有权人,姓名:共 有 权 证 号:房屋委托出售价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整;含税/净价(请在方框中用“”标出您的选择的事项,
2、以下同)一、 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出售人”)现委托吉林市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信”)对出售上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美信同意为出售人提供居间服务。服务内容包括:(1)利用自身资源为出售人寻找房屋购买人;(2)协助并撮合出售人与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六十工作日九十工作日委托服务事项办理完毕时止。在上述期间,美信为出售人的 独家非独家 委托服务提供者。 选择独家委托服务的,在上述委托期限内,出售人不得委托其他人居间、代理出售该房屋;在上述委托期限内,出售人委托他人居间、代理出售该房屋的,出售人应按房屋出售价的百分之二向美信支付违约金。三、 在
3、出售人与美信介绍的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美信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出售人与美信介绍的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美信有权依法收取居间服务报酬。四、 出售人应保证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且上述房屋信息真实无误,因出售人原因导致的损失,应由出售人承担;在委托期内,出售人应积极配合美信开展正常的经纪活动。出售人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与美信介绍的购买人自行达成交易的,应按房屋委托交易价格的百分之二向美信支付居间报酬。五、 美信应依法从事居间活动,如因美信的居间行为给出售人造成损失的,美信应承担责任。六、 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应经出售人和美信双方书面同意;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权人 (签章): 居间人(章):吉林市美信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人 (签章): 住所:丰满区玉山路小区4号楼21号网点证件名称及编号: 经纪人执业人员签字: 联 系 电 话: 经 办 人 签 字: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