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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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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实务 目 录 一、主体资格与定位 二、工作程序梳理 三、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四、招标条件 五、编制招标方案 六、资格审查条件与标准的设定 七、踏勘现场与招标答疑 八、质疑与投诉 一、主体资格与定位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 1、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 2、严格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只有两个:招标人、投标人。 (二)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8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招标人必须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人。 2、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 3、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4、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即经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 5、企业的分支机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办事处一般来说没有自己的机构和财产,只负责信息联络,不能成为招标人。 (三)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1、必须响应招标、并且递交投标文件参与竞争,才能称为投标人。 2、一般来说,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3、个人。即《民法通则》所讲的自然人(公民)。依照本条规定,个人作为投标人,只限于科研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情况。 (四)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定位:社会中介组织,实为代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委托人提供商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2、中介与代理:中介仅仅构筑对话和联系平台,不进行法律意思表示。而代理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法律意思表示,完成服务行为。 3、招标法所说的“中介组织”,只能从组织机构上来讲,介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组织机构。 4、代理有5个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活动必须在合同授权范围内; (3)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的活动必须是法律意思表示; (5)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意志。 5、招标代理的原则 (1)不得越权代理; (2)亲自代理; (3)勤勉和谨慎代理; (4)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5)禁止滥用代理权。 6、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责任 (1)代理机构由于业务能力和经验水平的限制,给招标人(被代理人)带来损失,第三方向被代理人索赔时,被代理人应当先行向第三人赔付,然后被代理人根据委托合同向代理人索赔。 (2)代理机构越权代理或滥用职权,其代理后果无效,其违法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比如中标无效,重新招标,直接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索赔。 (3)《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代理人的四种连带责任: A、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串标。 B、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招标文件不明确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等等。 C、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工作关系处理 1、与招标人 (1)工作原则:坚持三公(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参谋而不决策,到位而不越位。 (2)书面方式:建立文件签收、意见签署制度,保留决策过程中的书面文件。 (3)专人负责:指定双方专人负责联络,并明确权限。 (4)培训业主:组织培训业主,进行法律政策交底。 (5)保守秘密:保守国家秘密、商业、技术及其他秘密。 (6)维护业主: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最大限度维护业主利益。 (7)维护行业:不随意贬低同行,不恶意竞争,同业互助。 (8)不卑不亢:不卑不亢,坚持特色代理。 2、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 (1)工作原则:坚持三公、诚信,不远不近。 (2)书面方式:建立文件资料签收、签署、审查记录制度,保留过程文件。 (3)保守秘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4)廉洁执业: 不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适度维护:适度维护投标人利益,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二、工作程序梳理 (4个阶段,29项工作) (一)招标准备阶段(7项工作) 1、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编制招标方案 3、编制招标公告 4、编制招标文件 5、准备图纸 6、编制工程量清单 7、完善招标条件 (二)招标、投标阶段(14项工作) 8、办理招标备案 9、发布招标公告 10、报审招标文件 11、接受投标人报名 12、发售招标文件、图纸、资料 13、组织踏勘现场 14、组织招标答疑 15、报审招标答疑文件 16、编制招标控制价 17、报审招标控制价 18、编制开标、评标文件 19、召开标前会议 20、接收投标人投标 21、开标 (三)决标阶段(5项工作) 22、评标 23、定标 24、中标公示 25、编制资料汇编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6、发放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签订阶段(3项工作) 27、合同交底与谈判 28、签订施工合同 29、施工合同备案 三、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一)合同评审 1、评审目的:规范合同的签订,减少市场风险,确保招标代理效果和服务质量,同时满足公司经营目标和业主的需求。 2、评审内容 A、确定招标代理范围、工作内容、代理费报价和业主需求; B、识别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并进行风险评估及控制; C、恰当保护公司有关的专有信息或技术 D、解决与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的业主需求; E、确定公司是否有能力满足合同要求; F、明确业主的工作责任; G、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二)招标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GF-2005-0215) 1、三个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2、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六、其他 (三)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1、落实签约资格(三个方面) 1.1落实对方是否具备招标人的资格; 1.2对方签字人是否为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有合法授权; 1.3签约对方名称是否与项目法律文件所载名称一致。 2、招标代理范围用词应明确,专业划分与拟实施招标内容要一致,避免笼统。 3、明确招标代理委托范围,同时注意委托范围之内的 各项工作所需的前提条件和由此导致的责任归属。 4、需要委托人协调第三方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要明确。 5、组织招标工作进度时间:建议不要写具体时间,应以关键里程碑式的相对时间来表述,或表述为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督部门要求执行,以减少风险。 6、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要保持服务记录,并且成为不降低收费的理由。 7、执行委托协议时,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自身经验,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规避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8、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评标专家差旅及劳务费、公证费、会场租赁费等应尽量合理分担。 9、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招标程序中由招标人决策的实质性权利要界定清楚。 10、委托代理报酬:招标代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多上下浮动20%。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 11、违约责任: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补偿性的,避免惩罚性条款的出现,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2、争议处理尽量选择仲裁,避免诉讼。 (四)案例分析 [背景]某房建工程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双方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组织项目招标的全过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协助合同谈判。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几件事情: (1)施工图二层机房没有详细设计图纸,应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自行估算该部分清单工程量。 (2)个别投标人发现施工图中存在几处错误,并在投标过程中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对澄清要求做答复时未予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仍按原图纸计算。 (3)招标人因领导出国考察,原定的开标时间延后了15日;评标结束后,招标人迟迟不确认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最终在评标结束后2个月方才发出。 (4)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图纸中的错误,经核算该部分实际工作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了3倍,双方就该部分单价调整问题出现分歧。 (5)合同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对机房做深化设计后,该部分清单子目和工程量均发生较大变化,招标人不得不面对大量的变更洽商。 招标人认为: (1)工程量清单编制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范围,合理估算出工程量应属其分内之事,估算的量出现如此大的偏差,属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2)按工程量清单招标,报价当然以清单为主,执行固定单价合同,施工图中的错误不影响投标人的报价。 (3)招标代理合同中对招标进度已经有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考虑到可能推延的风险。招标进度延误,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考虑不周之责。 (4)招标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编制工程清单和协助合同谈判,因招标代理机构清单编制存在问题,导致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单价调整争议和大量变更洽商,纯属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由此,招标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度控制都存在问题,给项目带来了损失,决定后续项目不再合作。 [问题] (1)招标人的理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2)招标代理机构可采取何种措施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3)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和执行招标代理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四、招标条件 (一)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招标条件 1、工程施工招标 (1)工程项目已在有权部门获得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即获得立项文件。 (2)工程项目已获得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取得《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证》的,已取得。 (4)初设或施工图设计已完成,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满足招标需要。 (5)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后续略)。 (6)项目用地拆迁、场地平整、道路交通、水电、排污、通信及其他外部条件已经落实。 2、工程总承包招标 (1) 工程项目已在有权部门获得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即获得立项文件。 (2)工程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按照工程总承包不同开始阶段和总承包方式,应分别具有: A.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供货、施工、保修) B.实施性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供货、施工、保修) C.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供货、施工、保修) 3、货物招标 (1)项目已在有权部门获得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即获得立项文件。 (2)满足招标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规格。 4、设计招标 (1)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 项目已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A.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即获得立项文件。 B.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已明确。 5、监理招标 (1)设计、施工阶段监理招标 A.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实施性设计方案 B.项目全过程项目管理(含监理)招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6、勘察招标 (1)初勘招标: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详勘招标:批准的工程实施性设计方案或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五、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是以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特点、条件和功能、质量、价格、进度需求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编制的招标项目的实施目标、方式、计划和措施的总称。 招标方案的内容与编制和项目属性有关,现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例,说明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知识。 (一)工程建设项目背景概况 1、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概况; 2、已经具备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条件 3、正待落实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和投标资格 1、工程招标内容范围 (1)工程施工现场准备:工程建设必须具备的现场施工条件 (2)土木建筑工程 (3)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施工招标内容、范围应正确描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与边界、工作内容、施工边界条件等。其中,施工的边界条件包括地理边界条件以及与周边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分工、衔接、协调配合等内容。 2、标段划分 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应充分以下相关因素: (1)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工程承包管理模式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平行承包模式 (3)工程管理力量 (4)竞争格局 (5)技术层面 a、工程技术的关联性 b、工程计量的关联性 c、工作界面的关联性 (6)工期与规模 3、投标资格要求:按照招标项目及其标段的专业、规模、范围与承包方式,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初步拟定投标人资质、业绩要求。 (三)工程招标顺序 一般顺序:项目管理——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监理——大型关键设备——工程施工——非关键设备材料 工程施工招标顺序:按照设计进度、施工进度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技术关联度来安排招标顺序。 (四)工程质量、造价、进度需求目标 A、质量目标:满足工程使用的适用性、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环境协调性等要求设定工程质量等级目标 B、造价目标:是否设置参考标底价格或招标控制价作为控制目标 C、进度目标:项目总体进度目标、阶段工期目标或节点目标,以及各阶段的工作计划 (五)招标方式、方法 方式:公开、邀请还是其他采购方式 方法:一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框架协议招标 (六)工程发包模式与合同类型 发包模式:施工承包、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 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七)招标工作目标和计划 招标工作时间安排需要注意法律法规对某些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要求。 (八)招标工作分解 对招标工作的任务、内容、目标、职责、资源进行分解配置,明确落实。 (九)招标方案实施的措施 采取相应组织管理措施和技术保证措施,确保招标方案的实施。 六、资格审查条件与标准的设定 1、资格条件的设定 总体原则:资格条件的设定,要依据国家法律政策进行,要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不能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能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以采用合格制进行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例) (1)基本条件 A、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B、具备相应专业和等级的资质; C、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施工经验 一般要求近3年来,年主营业收入应达到一定金额。 (3)特殊施工经验(类似项目业绩) 一般要求近5年来,具备一定数量的与招标项目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施工经历。 (4)财务状况 A、一般要求提供近3年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状况表和审计报告; B、具备一定金额与招标项目规模和进度相适应的现金流量能力。 (5)企业信誉 A、近3年以来,诉讼及仲裁情况; B、近3年以来,不良行为记录; C、近5年以来,合同履约率(合同履约能力); D、其他(如各种获奖)。 (6)管理人员 拟投入到招标项目中的管理人员的要求(资历、资格、业绩) (7)机械设备 拟投入到招标项目中的主要施工机具及设备(来源、停放位置、投入时间) (8)对联合体投标申请的要求 A、联合体成员数量的限制; B、对联合体牵头人承担任务比例或专业的限制; C、联合体协议书。 (9)对申请人的限制 9部委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了12种情形。 (10)其他要求 比如:三大体系认证(质量、环境、健康)、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的比例等等。 2、初步审查标准的设定 (1)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申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申请文件格式:符合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申请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5)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编排是否有序,文件是否齐全、真实。 3、详细审查标准的设定和运用 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详细审查标准的设立及运用。 某高速公路B标段施工项目招标。 工程概况:B标段由一座长度1020m的隧道、一座长度600m的5孔桥、公路工程及涵洞组成。合同估算值约3.6亿元,暂定工期24个月。 请依据上述标段工程,设定本标段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审查标准。 (1)基本条件 A、申请人应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B、申请人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者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C、申请人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施工经验 近3年来,年主营业收入应不低于人民币54000万元。 (3)特殊施工经验(类似项目业绩) 申请人近5年来,至少应具备1项合同额在2.88亿元以上的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工程业绩。 (4)财务状况 申请人应提供近3年的经审计的财务状况表和审计报告,且有能力为施工期间提供不少于人民币6000万元的现金流量。 (5)企业信誉 lA、申请人应提供近3年来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lB、申请人应提供近3年来的不良行为记录; lC、申请人应提供近5年来的合同履约率(合同履约能力); lD、其他(如各种获奖)。 (6)管理人员 l申请人拟投入到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从业至少10年,且担任项目经理年限不少于5年。申请人应提供正选和候选两人。 其他人员…… (7)机械设备 160T/h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 (8)对联合体投标申请的要求 l A、联合体成员数量的限制:不多于3个 l B、联合体牵头人承担任务比例:不低于50%; l C、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副本。 (9)对申请人的限制 9部委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了12种情形。 (10)其他要求 发包人只允许分包绿化工程,分包比例不高于估算合同额的15%。 备注: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确定,其他审查标准按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各成员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l 七、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 (一)踏勘现场 1、是否组织:一般应组织进行踏勘现场,以便潜在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地质水文、水、电、交通、通讯、脚手架有无等,考虑运输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等。野外及室外施工项目、外地投标人较多、招标人要求等情况下,应尽量组织。 2、组织原则:统一时间,统一地点, 要签到,但是不点名。 3、组织时间:发标第3天组织为宜。 4、组织方式:自行到达为主;招标人讲解为主,设计院配合为辅,讲解内容应真实,不宜做推断,口径一致;代理负责通知签到。 5、二次踏勘:投标人需要,招标人配合,仅指引,不再讲解。 6、责任承担: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分工 (1)技术规格性能参数、设计图纸类的问题,设计院回答; (2)工程量清单的问题,清单编制人回答; (3)涉及招标范围的调整、报价与否的问题,由招标人回答; (4)程序性、事务性、报价规定、合同文件调整,问题甄别、分类、汇总,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5)所有澄清问题,由招标人进行最终确认,最终责任承担者是招标人。 2、技巧与要求 (1)所有澄清问题要进行汇总、分类,减少重复和前后矛盾。 (2)要对问题进行甄别,避免调入问题的圈套。 (3)要对招标人、设计单位、清单编制者的回答进行把关理顺,以招标投标的专业语言来回答一切问题。 (4)澄清问题的回答,要尽量避免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对澄清问题中的错字、别字、病句、残句要进行修正,确保表达清晰准确。 (6)充分利用自问自答,对招标文件的错路疏忽进行修正和弥补。 (7)澄清和修改要做到文件有编号,问题有序号,逐页加盖公章,具备可追溯性。 (8)发放给潜在投标人后,必须索要表明“清晰完整收到”的确认。 (三)案例 (1)本次报价清单内容是否以项目名称描述内容为准,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调整? (2)基础施工是否需要降水? (3)施工方案中业主另行分包项目是否仅体现配合措施? 八、质疑与投诉 (一)质疑(异议) 1、定义: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2、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质疑(异议)处理程序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招标投标法规,没有对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作出规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的提出和处理作出了规定,可以作为借鉴。 (1)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立即向质疑人出具书面接收函。 (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研究,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进行自查。 (4)经过自查,发现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质疑人做出书面解释;经自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报监督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质疑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7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发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投诉 1、定义: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2、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投诉处理程序和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处理,主要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标投标投诉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1)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书的形式、内容要符合规定。 (2)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3)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要调取、查阅有关文件,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4)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质疑答复和投诉申辩 1、质疑答复和投诉申辩的依据 (1)《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招标文件的合法解释等 2、答复和申辩方法 (1)被质疑、投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等明文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约定,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消除质疑人、投诉人误解。 (2)被质疑、投诉事项,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等明文规定,且法律法规有相应处理意见或处罚措施的,应按相应合法程序做出纠正,接受处罚。 (3)被质疑、投诉事项,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等明文规定,但法律法规没有相应处理意见或处罚措施的,应从《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等方面具体分析被质疑、投诉事项是否受适用范围的约束、是否妨碍了立法目的的实现、是否违背了立法原则,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投标特性,从而判断被质疑、投诉事项是否违法或违规。 3、《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主体范围:《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 (3)例外情形: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4、《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立法原则 (1)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原则。 (2)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原则。 (3)公正原则,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即“诚信原则”。 6、招标投标的特性 (1)竞争性 (2)程序性 (3)规范性 (4)一次性 (5)技术经济性 (三)质疑答复和投诉申辩举例 1、2007年,某建筑幕墙工程,由B公司负责幕墙的施工图设计,D幕墙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事后有投标人投诉,认为B、D公司属“叔侄”关系公司,D公司为B公司的附属机构(单位),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应认定D公司中标无效。 A总公司 (独立法人) B设计公司 (独立法人) C设计院 (独立法人) D幕墙公司 (C的子公司) 2、2008年,某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在第一次书面答疑文件下发后,又有投标人针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幕墙项目提出疑问,认为施工图纸标明“幕墙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幕墙设计单位完成,……”,需要二次设计,无法报价,请求删除相应清单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研究后,请示招标人确认,对相应清单项目进行了删除,在距离开标时间还有12天的时候,未经在招标办备案,直接将相关修改通知发布到代理机构的网站,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下载查看,并要求书面回复确认,全部潜在投标人均做了回复确认。 开标当日,招标办接匿名投诉,称该项目第二次答疑(修改通知)未经招标办备案而直接发放,且距离开标日不足15天,认为其中有“黑幕”,请求招标办判定本次招标无效,重新招标。 3、2009年,某民营投资项目,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包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依法向招标人推荐了三名有明确排序的中标候选人A、B、C。名次、评标得分及报价如右表。 经该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事后A公司投诉称招标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应认定B公司中标无效,重新确认A公司为中标人。 名次 投标人 评标 得分 投标 报价 (万元) 1 A 91 1350 2 B 89 1200 3 C 8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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