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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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汉旺水厂管网延伸灾后重建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绵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0年8月
项目编号:201007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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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汉旺水厂管网延伸灾后重建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绵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0年8月
项目编号:2010072661
招标编号:2010072661
绵竹市汉旺水厂管网延伸灾后重建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陈 静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 刘竹莎 张海棠
招标人: 绵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正益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F151007447
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 一 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2
第 二 卷 57
第六章 图纸 58
第 三 卷 6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62
第 四 卷 6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64
第 一 卷
9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绵竹市汉旺水厂管网延伸灾后重建工程一个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绵竹市汉旺水厂管网延伸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己由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以竹发改审[2010]53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中央灾后重建基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绵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以竹发改招核【2010】109号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2010072661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正益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绵竹市汉旺镇;
2.2建设规模:本工程敷设PE干支管线42.63公里。解决汉旺镇香山村、东普村、兴隆镇广灵村、安仁村、灵桥村、建设村6个村6565户14530人的饮水问题;
2.3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
2.5标段划分: 本次工程施工招标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省外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资质。近3年内完成1个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年 月 日至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网(网址:http:// ,下同),凭注册时领取的企业密匙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未在德阳市公共资源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 招标文件在德阳市公共资源网上免费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0年 月 日10时00分,地点为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主楼西侧4楼(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四川建设网和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德阳市公共资源网联系电话:0838-2516762
德阳市公共资源网传真号码:0838-2516762
招标人:绵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正益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绵竹市景观大道 地 址:德阳市凯江路273号德顺大厦六楼
邮 编:618200 邮 编:618000
联系人:梅先生 联系人:陈静
电 话:0838-6784455 电 话:(0838)6909550
传 真:/ 传 真:(0838)6909550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10年8月 日
第一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绵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绵竹市景观大道
联系人:梅先生
电 话:0838-678445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四川正益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德阳市凯江路273号德顺大厦六楼
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0838)6909550
1.1.4
项目名称
绵竹市汉旺水厂管网延伸灾后重建工程
1.1.5
建设地点
绵竹市汉旺镇
1.2.1
资金来源
中央灾后重建基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9月
计划竣工日期:2011年1月
1.3.3
质量要求
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近 3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业绩要求:近 3 年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市政公用工程 。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建造师,专业市政工程,级别: 贰级(含临时级)及以上,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成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2)省外建筑企业应提供入川备案证书复印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的,在 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5 年(限定在3至5)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有股份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互相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互相任职或工作。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即2010年 月 日17时30分前,所有投标人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网网上澄清栏目(在线提问),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0.3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即2010年 月 日17时30分前,由招标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投标人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网站,凭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澄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即2010年 月 日17时30分前,招标人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本次招标澄清和修改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网招标文件补遗栏目),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补遗文件(如有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即2010年 月 日17时30分前,所有投标人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网网上澄清栏目(在线提问),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0年 月 日 10 时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招标人网上发布招标文件澄清后24小时。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招标人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后24小时。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情况。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万元
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一日历天的23时59分前网上支付到达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将通过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予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年(2007-2009)。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年(2007-2009)。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年(2007-2009)。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2 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另提供电子文档1份(U盘),电子文档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的封套内。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主楼西侧4楼(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不退还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主楼西侧4楼(长江东路101号)
5.2
开标程序
( 4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当众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 5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的先后顺序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 5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川府发〔2007〕14 号(十九)规定,推行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 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 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
(3)包工包料的施工项目,材料的采购方式由中标的承包 人决定;由项目业主负责提供材料(如钢材、水泥等)的,应 按规定作为货物进行招标,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 1 至 3 人。当符合要求的 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3)差额履约保证金=5*【(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
投标最高限价: 万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100%,保函担保占 0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动幅度(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由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10.7
建设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具体由合同条款约定。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10.9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必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具体按履约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1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的10%的,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10.12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3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外,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14
招标文件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
招标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6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8)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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