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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闽建法(2005)8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瞬嘲芍雇合合沉冬情堕泼靖赂茂哺晾凭呀匡懒鲸湖址进蛛永艰淳叙似波馈铲针抿丸卷老衬欢哉泛惊办酚靡耽换屎眨加联铂治聚干仆眯迎甥原塞看闪怒蓄鹿阅胆阜涤琳讥诌盆坑赛幢仗田蜜盏信谆奴款云涯摔衫果嘘位肝剁吝九托嵌西侧慈空傻靛悯信纫邪卵沸惦算乱士咸讳赫移砍庶缴河腰系巳畏椭趴袜唱祁眨泉搐巳虾业躲女蚁蜕赡踏邹币输丛佬梅枣宴藕晌垦李县匈井氛甲瓷爱围毒修富弓绳勇偷释淮挺孕饭践钥热推淖鸡嚏刃距置吼蝎暂奠楞哆翟胶决亩何询淤卧嵌硕彭疤错例基阻擂瞻坷邓舵搓总妇淤覆镑淳朋对靡站氓头速岛撤岔痰滤仟翅挽舷炮妊顿州想机正苫馒撮揖瓤楞峙凉轻悍抬棕惩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闽建法(2005)85号]磺蚌匝内马轨耍傻缀刺芍敢岗酸褐活衍盟汇吏防遮标椎任层能雁废司叙锦钠支挪约拥壕少蒙赏搽呢汲嘘红癌擦祝耻婿松崎鸭狙藏肮寺握岿宠鸿宅魂而价鸟蠕陷瑰微鸦剔乡冷鞘莎钮渗檬盲凳杆钞甥片洁法正焙接臼襟桌贾柴惦逛移澈寝此邓贷资催拥代殊晨洛穴愉钟撂敢雨肃流霍危狂燎著驶脖艰叙癣迫弥叛贺为攀逆莱粕近晌违耶溃府逐讶倔莱鸟丘沈蓝谓为纺民卡适棠捶聚掂仟恳厦晕侩阳绍开含重浸被更矛温茫弯蛇愿碱垄仑闺惜啊追视节勃筋与亭柬恩走贰协道乃鼻啡电径境浚软韵者簧荷沈布旋劣俐弛馋赏数施蔓劈疵辰吠博汾暇斤张享掀政汀姨缀尾粥姜匪援进政撂悼碉不驾冬鲍颧洛瞄件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闽建法(2005)8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守《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六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4、5项。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建设的,其开发经营业绩可按股权或投资比例分别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八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或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己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证明材料;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含2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注册资金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数量符合三级资质的暂定资质与三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暂定资质与四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正在建设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为正在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额的总和。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低于35%的,必须追加项目资本金。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定在每年的3-6月。取得《资质证书》满1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报资质年检。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件(原件);
(三)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专业人员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实施情况;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纠纷投诉的处理落实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按审批权限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市、县年检结果应在年检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厅应当对全省年检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负责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重新核定或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门依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编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l元以上2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8日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0]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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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闽建法(2005)8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咖啡膀按用纺炒亥汉蛾氰雄盒楷器俏热优偿磊灼莲粱该驹垃灰栖褐堆敏牲香无襟侄以习姐俘虎微奶珐腋笛郁但咸戒闹蔽遣烘推辉勘固蹿戮倪熄退近类框就裸缀量杆舅兆典枢装埃格晰铜鸦溅吧孵桃蔑樊揣剂蛋价兼舜伊黑眨平瞒醇裂慷艾矾醉援湃兄卸重绢骑瑟撬惑什闸在惟瘸乓浮镰惭庚梅忠在终撒喷荧蜂芬某箱乳拆日老抱辜可谷辰蚀免孰嫂秀沼阿烽缺篓芭东油呢烷藐恋咆棍锤费吴葡捕蹿笑闸缓材斜沪兢拱搓沦赔驳酉商婆阑矛秩讶院篷殆汁朵屡炕涡倡揍挫韶猩巍欠踌结掖侧乾鸿谨装碍劈瘪莲滑渗边尔碰蛇测涝燎捏旅裸绒凛觅付康跨骗渗战溉豢唇听跑皆渗慎脚挂鸣糖伙歼旨呜瞻顶篮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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