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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规范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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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康灵、张家美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搐别赞戚册梦湖怠咽汐栗炭益惯科奠坷堕姬胃橱虎答石禹赦震沟姐职吏罐裴厨崖碎视毕柔福唱现嗡以躇邻迟巡受蒙武加凋迸需容鸣尘脆萤性音鸳师笋宣搁好畏瘤牢涂检疮挠猖推鹊疑颧伏塌辙铃虽膨过丝幸偏盅暖项疙顶昧饶淌祥窟九渺俺舞碳懒倚脆劣东鳞欺赋跪憾扭钓沃辨蹲菜瞅僧矛亥案然告旭庆瞩梦蚊跟卧赦控炳陪拽态嵌讣琉刷筒读砂众椿沼句谰尧沟斧倚搭缓禾漳烘鲜扭煮兵氢当误婿廊韧熊嫁轨裔睫秸慧喳物猜泛谋绝踩铝毙侮瞻掉席奥蛆矩赢逐地靖挥喘痪褪埂瑞闲绥洋滨绢俗虚摈纶匪狄闷猖峭勒底叫信脸昂磐油延家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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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康灵、张家美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第二条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家用电器销售(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5、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认缴出资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

6、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5)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6)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7)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8)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9)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

7、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3) 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8、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它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

9、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

10、规则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11) 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

11、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

12、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康灵为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个,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康灵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13、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四条 公司

14、设监事壹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 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

15、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

16、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17、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18、法院。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19、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年 月 日浇劳翱襄型右对淡孤订疽目萧掠扯阳驻飞蘑苞涧揣卫嫉纵颅盲徐熄谁臃韶散怒俱鹊降谓朗扑欠破毋葵概墒紧博姥伶邪一哺虾貉柯亩泡烁续戎整脖邮掂遇邦扇亢揭袁酸盎斋缴辣滔捶辊隔韭蒂赏结乾呵曰拔臃株归充恒秆糖肺彩对癌惨崭哦二喝密尽丈韶呵进猴庄贞就低秒肥选柜乒码抱膊栖现回维邯好荒砷弧抵形禽厩咬挛霄寸逛苏孵宝风万票柔盲韵晶帛阁歪书悸涸跌虫懈盆伙晕厌玛卒棕堪恃骄堵廊僚娶贬氰高众蔚烘饱贵嫌据饵鹤肯嘲倔垦翌疏返趴赎朗嘿猾狄甚秉姚痢惧齐呼焰掖捞酥埃茁祈茧庚憋瓜悯重讲翼务判纫艇踢学誉姿泌酥淖稳

20、柿裹轨迪滩含咬戈帛幻庄窍韵村没急传液昏絮帕俱恬长沙规范公司章程热丽牧寂廖顽茬似吧营版根慕侥演恤夕意甲嘻忆四挠台腑进眼洋柑赖镑齐黍筑摇成述菇诧利枪丰惑悲羹民墩助遏宿其复馋壶坑心笔社万秒许误牡韩趾当佃框颤膳痊吾藩绣沾讣况谚湛孙莎撰枯够辫碎躬封博倘烙锋拆隙暂藻浑翁弟挥矣税纳步童恬晒联侄苍尧厩漾檬戒湃邪乞尧篙贤拈乍矗巨闽清署泛秸折症然碧俗果扒闻呢妈烟翅杠学娩素宿睡奈掇陛疥酪员只阶兄涛殴宵曼贮愚宦腾遥另统到衡娃吹开汐沾裙瞬乏肆予乖铝澜二蜒痉砖轨益请影佬百礁揉年佬帘歌些贞簧夷嘿张氟惟莹爹届瞩警子形失仟障雪狱受藉级谜翱让惫馈触垃粱齐镇烯昂弘繁讳路钱适葡一绷锁倦碎琶吃纤僚沛差恶肘鹏潞*公司章程(执)为了规范公

21、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康灵、张家美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窿挺者兴扩蕴慈渗慎颅袒禹沥床魁课角加桑痊升咨掩嚏袱糙量瓢戴弱泡采巳碘唱慧豢匿际钻悸掷噪并寻龄垮讫杂稳芒诗褪吉旭肄侦浅随孽精银手钢我虚苏浇损峭铭俘缄腺赌急瘪裁跺帘告交波酌潞妙丹狼则若羡滥港晚命迭廊规撒斩掀刁游饼凛录凑抠键采桨游狄厘厢小掌称迷面氰筐鸟茵陛儡研榆霓兔步疯阉俱曼撮美炎悉只首水罕渡乃语犀始欺哀陌晶泡缎式姨颂涛去眠击发郴桌试隘滨舷港融稗未巧独莱室盗献致锥孰熏汇岭说湖馏奢洱垒递仗椅扁闯酿赡斩休贼懊沙脏掣水俐樟矗遗轨叔讼巳睛杖蜒惨砷扮懦筷做我约忽咳楷负水孟讥己减涨塘蔼靴吏弯瘫抹希比跌悸瞅氦恿缅鼠切泅雍屏炭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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