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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
抽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办事流程,强化服务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方式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183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审查
第三条 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送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公安部《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规则(试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技术审查,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审查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违反国家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查依据,会同消防设计文件一并交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不得擅自承接经其它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复审任务。
第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须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消防设计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依程序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理解存在分歧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书面意见进行答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设计单位对答复意见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及备案检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时,除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提供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确认的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申请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及《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内容是否全面、审查单位和人员是否盖章签字等。
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为合格且形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或作出备案检查合格的结论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随机进行技术复审。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检查办理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技术复审时间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业务指导。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前6个月,公安消防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行同步受理、同步审查,互相通报审查结果,并通过业务会商的形式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水平。
住建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纳入年度资质审查、级别评定的范畴,并根据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市物价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按标准收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全面实施后,公安消防机构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按下列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随机进行技术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或作出备案检查合格的结论并予以公告;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或作出备案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并予以公告,同时根据违法情节分别对建设、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二)属于火灾高危场所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当提高复审比例。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各级住建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建设单位强制指定、推荐审查机构,不得干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终身负责制,审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住建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不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规则(试行)》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外,还应按照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湘公发〔2013〕22号)等制度规定对审查机构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和住建部门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指定或变相指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指使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
(三)干扰施工图审查人员正常行使审查职务的;
(四)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火灾高危场所”是指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比较大的社会影响,容易引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及消防
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流程图
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和消防设计备案
消防设计备案范
围的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范
围的建设工程
需专家评审的建
设工程
由市消防支队报送省消防总队组织专家评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
属于备案范围的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
属于审核范围的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之后,建设方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及消防设计文报送消防机构进行行政审批,消防机构按比例进行抽查。
未抽中的按规定报送资料存档
抽中按规定报送资料进行审查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出具合格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违反强条的退回
重新审查,并按
规定对施工图审
查机构及设计单
位进行处理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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