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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人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我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是全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公安部的工作方针,指导、协调各地。市公安局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技术防范手段在防范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二)对全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核发技防产品生产备案证和销售备案证;组织有关部门对技防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组织制定技防产品的年度监督、行业统检、市场抽查检验计划;
(三)管理全区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备案、归口管理并监督标准的实施;
(四)负责对全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
(五)负责对全区重点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
(六)指导、监督查处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 地、市、县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查处违反《暂行规定》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 技防产品具体包括:
(一)入侵报警设备(如防盗报警控制器、视频入侵报警器等);
(二)报警信号传输设备;
(三)电视监控防范设备;
(四)防盗屏障设备(如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防盗安全门、防盗锁、防盗保险柜(箱)、防弹复合玻璃等);
(五)安全检查设备;
(六)出入口控制设备、巡更系统设备;
(七)车辆防盗、防劫设备,专用运钞车;
(八)周界报警设备;
(九)防弹衣、防弹头盔、防刺背心、防爆毯(箱、罐);
(十)其他技防产品。
技防工程具体包括:
(一)电视监控系统;
(二)防盗报警系统;
(三)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
(四)车辆防抢盗安全管理系统;
(五)出入口控制及门禁系统;
(六)保安巡查系统;
(七)访客警示系统;
(八)安全信息广播系统;
(九)安全检查系统;
(十)其他用于安全技术防范的系统。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产品的生产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凡在我区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机关申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备案证》(以下简称《生产备案证》),并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
第七条 申办技防产品(生产备案证》的程序:
(一)申办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填写(生产备案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接到申请材料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的质保体系等项目进行考核,未取得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书的产品按照规定抽样,送省级以上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合格者,由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意见。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区公安厅技防办办理《生产备案证》。合格者10日内给予办理,不合格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无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应经营范围的,凭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的意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
第八条 技防产品的开发、生产、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经区公安厅技防办组织专家审查、备案。
第九条 技防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凡向《暂行规定》第五条列举的场所或单位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机关申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以下简称《销售备案证》),方可从事技防产品的销售。
第十条 办理《销售备案证》的程序: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并填写《销售备案证》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接到申请材料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质保体系等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三)地、市公安局技防办考核认可签署意见后,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区公安厅技防办办理《销售备案证》。合格者10日内给予办理,不合格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无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应经营范围的,凭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的意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区外生产的技防产品在区内销售,必须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和相关材料以及公安部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书,按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备案证》。
第十二条 销售进口技防产品,应向公安机关提供国家规定的材料,并按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销售备案证》。国家对技防产品销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行业监督抽查和重点查处工作。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撤消其技防产品《生产备案证》或《销售备案证》。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区公安厅技防办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十五条 申办《资格证列程序》:
1.申办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填写《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三)。
2.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接到申请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从业资格审查、签署意见,由申办单位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进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发证。
3.区公安厅技防办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者发放《资格证》
第十六条 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技防工程规模分为三级:
一级工程一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二级工程一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三级工程一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十七条《资格证》实行等级管理。对应技防工程等级,《资格证》分为三级,各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申领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历
具备六年以上从事过多项技防工程或与此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工作的经历,并完成一级技防工程三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技术力量
有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数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相对稳定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3.技术水平
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的技防工程或相关工程;
(2)独立完成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防工程;
(3)参加过国家。行业工程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4.技术装备
仪器设备、测试手段齐全、可靠、先进,能满足所接工程的测试要求。
5.质保体系
质保体系健全或经过论证,能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能及时有效地对设计、施工和人员培训工作实施质量控制。
6.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能够承担一级风险等级的技防工程的抵押需要或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申领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历
具备四年以上从事过多项技防工程或与此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修工作的经历,并完成二级技防工程五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技术力量
有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相对稳定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水平
独立完成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防工程或参加过国家、行业工程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4.技术装备
有必备的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测试手段,能满足所接工程的测试要求。
5.质保体系
质保体系健全或经过论证,能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6.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能够承担二级风险等级的技防工程的抵押需要或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三级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历
具备两年以上从事过多项技防工程或与此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工作的经历,并完成三级技防工程五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技术力量
有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及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相对稳定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技术水平
独立完成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防工程。
4.技术装备
有较完善、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工具,能满足所接工程的测试要求。
5.质保体系
质保体系健全或经过论证,能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6.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八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接的技防工程,必须与其《资格证》等级相对应,严禁越级承接工程。
第十九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中央驻桂、外省驻桂、柳州铁路局所属单位,直接由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发放《资格证》。其余单位由各地、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发证的初审工作、合格后报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统一由区公安厅技防办发放《资格证》。各地不得重复发放类似证书。
第二十条 对第一次申办《资格证》的单位,实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管理制度。临时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交回,同时根据持证单位资质情况办理相应等级的《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区外从业单位到我区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资格证和推荐证明,到区公安厅技防办填写《区外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审验登记表》(见附件四),经审核验证后,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备案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交回。
第二十二条 本区从业单位到区外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由区公安厅技防办出具推荐证明并附《资格证》到工程所在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办理审验证手续,并服从当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拟交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区公安厅技防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第二十四条《资格证》实行年审验证制度。每年12月为年审验证、升降级时间。由持证单位填写《技防工程资格证年审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五),经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意见后,进区公安厅技防办办理。不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原证作废并收回。
《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换证。
第二十五条《资格证》的升、降级,按工程质量、售后服务、年完成工程量等指标进行考评。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升级:
1.具备所升级别的资质条件(本细则第十七条)中“技术力量”、“技术装备”、“质保体系”和“注册资金”等条件;
2.承接的工程质量合格,售后服务好;
3.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当年所完成的技防工程量累计总额:升一级资格须达300万元以上;升二级资格须达 15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
1.资质条件下降,达不到规定要求;
2.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3.售后服务不满意,而被建设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者
4.当年所完成技防工程量累计总额:一级资格不足万元;二级资格不足50万元。
(三)三级资格当年没有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的,撤消其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 对技防工程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理。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区安厅技防办举办的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对技防工程实施分、级管理。一、二级防工程,由区公安厅技防办管理;三级技防工程由地、市安局技防办管理;个别二级工程可由区公安厅技防办视具体情况委托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安全防工程程序与要求》GA/75—94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行,不同等级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主管的技防管理部门请立项,填写技防工程立项申报表(见附件六) 一级工必须附可行性论证报告,二、三级工程必须附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九条 一、二级工程,其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正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须将设计文件报区公厅技防办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工程建设单位和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将方案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成正式设计文件,经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核批准,填报技防工程开工登记表(见附件七)后,方能正式施工。
三级技防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后,设计单位须将设计文件报所在地公安局技防办进行方案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条 技防工程竣工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经建设单位初验认可后,由施工单位向主管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机关技防办组织建设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按照 GA/T75一94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八)。
验收合格者,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见附件九)
验收不合格的技防工程,应根据验收意见改建,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重要技防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凡一、二级工程,须由区公安厅技防办认可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须出具工程监理报告。施工单位凭监理合格报告,按相关程序申请验收。
第三十二条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GA/ T75—94标准规定从事技防工程建设,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程立项、方案设计、论证和验收工作;
(二)不得委托无《资格证》的单位承接技防工程;
(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建立安全保密制度;
(四)技防工程建成后,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使用管理常度。
第三十三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标准、规范设计施工;
(二)工程设计、施工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好资料图纸,严防失、泄密;
(三)不得越级承接工程,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不合格产品,不得转借《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 对已建成的技防工程,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责成整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公安机关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处罚应依照公安部统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处罚文书,并在执行处罚后的15日内将处罚案件报区公安厅技防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市公安局负责本辖。内违反《暂行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对个人处三千元、单位处三万元罚款的,须经区公安厅技防办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治安管理、铁路、道路交通和信息通信等部门有关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区公安厅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公安厅技防办负责解释。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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