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XXXXX—XXXX
Q/SY 129-2005
输油气站消防设施设置及灭火器材
配备管理规范
Fire protection establishment intercalate and fire extinguisher equipment
equip mangage criterion for oil and gas transportation s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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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
Q/XXX XXXXX—XXXX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消防设施 1
3.1 一般规定 1
3.2 输油气站和油品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2
4 灭火器材 2
4.1 灭火器 2
4.2 其它器材 4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在Q/SY 129-2005《输油气站消防设施设置及灭火器材配备管理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与Q/SY 129-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鉴于修改后GB 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有关术语描述和输油气站消防设施的设置条文梳理得非常清楚,本标准取消了原标准中“3术语定义”,并删除了原标准“4.2”和“4.3”相关具体内容,采用直接引用GB 50183的形式描述;
——增加了火焰、火灾和可燃气体检测三大报警系统设置和管理内容;
——参照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对“灭火器”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修改了“A类灭火器、B类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和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计算程序;
——对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设置提出了具体防护要求;
——按照公安部2007年修订发布的《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修改了灭火器维护和报废条款。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天然气与管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啸、苏奇、郭晓瑛、魏海臣、宋兆勇、张彦敏、白杨。
本标准代替了Q/SY 12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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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输油气站消防设施设置及灭火器材
配备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输油气站消防设施设置、配备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输油气站消防设施的设置、配备及管理,不适用于油气田油气储运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A 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SY 0043 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标准
SY/T 6529 原油库固定消防系统运行规范
Q/SY 152 油气管道安全探测报警系统维护规程
3 消防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输油气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其规模、介质性质、存储方式、储存容量、储存温度、火灾危险性及所在区域消防站布局、消防站装备情况及外部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1.2输油气站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SY 6503的规定执行。
3.1.3输油气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116的规定。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的输油气站的站控制室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器。
3.1.4输油气站场火焰探测系统、火灾探测系统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管理维护按Q/SY 152的规定执行。
3.1.5消防设施、设备涂色执行SY 0043。
3.1.6固定式和半固定式消防系统的管理按SY/T 6529的规定执行。
3.2 输油气站和油品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输油气站和油品装卸栈台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按GB 50183-2004第8章的规定执行。
4 灭火器材
4.1 灭火器
4.1.1输油气站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及灭火级别、火灾种类的划分按GB 50140的规定执行。
输油气站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划分举例见表1。
表1 输油气站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划分举例
危险等级
生产岗位名称
严重
危险级
输油泵房(区)、天然气压缩机房、阀室、阀组间、计量间、热媒炉区、加热炉区、装卸油泵房、油罐区、输油气装置区、锅炉房、装车栈桥、站控室、油化验、输气站排污池、污水处理间
中危险级
输油泵电机间、变电所、配电间、仪表间
轻危险级
消防泵房、阴保间、维修车间、软化水处理间、汽车库、材料库、办公区
4.1.2输油气站灭火器的配置基准按GB 50140的规定执行。
4.1.3输油气站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木材、纸张等A类火灾场所应选用水型灭火器或磷酸铵盐型干粉灭火器;
b) 输油泵房(区)、阀室、加热炉区、计量间等B类以及使用、输送天然气等C类火灾场所应选用磷酸铵盐型、碳酸氢钠或碳酸氢钾干粉灭火器;
c) A、B、C类和低压电气设备综合性的火灾场所应选用磷酸铵盐型或碳酸氢盐干粉灭火器;
d) 输油泵电机间、变电所、配电间等高压电气设备的场所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磷酸铵盐型干粉灭火器;
e) 同一场所,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灭火器时,应选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表2。
表2 不相容的灭火剂
灭火剂的类型
不相容的灭火剂
干粉与干粉
磷酸铵盐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干粉与泡沫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蛋白泡沫
泡沫与泡沫
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
水成膜泡沫
4.1.4灭火器的减量配置基准
a) 设有消防栓的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减少30%。
b) 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减少50%
c) 同时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可减少70%。
4.1.5储油罐区及室外工艺装置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固定顶罐配置灭火器可按应配置数量的10%设置;浮顶罐按应配置数量的5%设置;当储罐组内储罐数量超过2座时,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中2个较大储罐计算确定;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多于3个,所配灭火器应分散布置;
b) 露天生产装置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按基准配置数量的30%设置。手提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宜大于9m。
4.1.6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灭火器应设置在走廊、楼梯、门厅等经常有人走过,位置明显并便于取用的地点。
b) 灭火器应设置在不占用或阻塞消防通道,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点。
c)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d)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e)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有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f)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不得堆放物品,灭火器固定件或灭火器存放箱等,均不得阻碍灭火器的取用
g)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具有防雨、防晒、防超高温等保护功能的固定灭火器棚(室),灭火器棚(室)不得上锁。
h) 一个计算单元内设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i)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j)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见表3。
表3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灭 火 器 的 类 型
使 用 温 度 范 围 (°C)
泡沫灭火器
4—55
强化水灭火器
5—55
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10—55
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20—55
卤代烷(1211)灭火器
-20—55
4.1.7输油气站配置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单位为米
危险等级
A类火灾
B类火灾
手提式
灭火器
推车式
灭火器
手提式
灭火器
推车式
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9
18
中危险级
20
40
12
24
轻危险级
25
50
15
30
注:C类火灾灭火器保护距离参照B类火灾执行,电气设备火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参照A类火灾执行。
4.1.8输油气站库灭火器配置的基准计算按GB 50140的规定执行。
4.1.9灭火器的检查、维护及报废
4.1.9.1 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a) 检查灭火器的维修标签和检查记录标签是否齐全完整,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期和灭火器按“四定”(定人、定期、定点、定责) 管理的执行情况。
b) 检查灭火器的铅封是否完好。
c) 检查灭火器可见零部件是否完整,装配是否合理,有无松动、变形、老化或损坏。
d) 检查灭火器防腐层是否完好,有明显锈蚀时,应及时维修并做耐压试验,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e) 检查带表计的贮压式灭火器时,检查压力表指针如指针在红色区域表明灭火器已经失效,应及时送检并重新充气换药。
f)检查灭火器的喷嘴是否畅通,检查喷嘴防潮堵或喷枪零部件是否齐备。
4.1.9.2灭火器的检查周期
a) 班组、岗位每周一次。
b) 站、队每月一次。
c) 输油气分公司(处)每季度一次。
d) 地区分公司每半年检(抽)查一次。
4.1.9.3 灭火器的维护
应根据不同的灭火器类型,不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确定灭火器的维护换药周期,正常情况下,灭火器的维护换药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室外或较潮湿的灭火器配置场所配备的灭火器每年一次;室内灭火器配置场所配备的灭火器每两年一次。
b) 带表计的灭火器应根据压力表指针的指示决定是否维修换药,如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表明灭火器已经失效或超压必须进行维修换药。
c) 新购置的灭火器首次维修时间按灭火器铭牌标注的有效期执行。
d) 灭火器的维修应由具有省级以上消防维修许可证的消防维修部门按有关规定项目进行,维修后的灭火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在灭火器明显的位置上粘贴不易脱落和退色的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灭火器检修日期、检修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内容。
4.1.9.4灭火器及零部件维修和报废。
(1)灭火器及零部件维修和报废具体内容按GA 95的规定执行。
(2)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水基型灭火器6年、干粉灭火器10年、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12年,达到其规定年限的,应报废。
4.2 其它器材
4.2.1输油气站消火栓旁应设水龙带箱,水龙带箱距消火栓不宜大于5 m。
4.2.2输油泵房、阀室、加热炉、热媒炉等周围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沙、铁锹、石棉毯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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