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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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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代理记账机构,监督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活动,扶持、引导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二章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为:     (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管理、监督全省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机构;     (二)在省辖市所在地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其他地方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附表1);     (三)机构协议或者章程;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附表2)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审批机关当面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l、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姓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姓名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4、代理记账机构的办公场所。     第十条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并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监督申请人办理上述登记情况。     第三章  代理记账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办公地点、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变更办公地点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5);     (二)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5)、新任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附表2)及其身份证明、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5)、新增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 (附表3)及其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终止情况表(附表6),同时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章 代理记账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七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7);     (三)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审批机关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情况,并填报《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表8),于每年5月30日之前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4)第406号]同时废止。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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