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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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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2、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第三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外商投资者应当是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合同。 (四

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以可兑换的外币出资,并按验资当日的国家汇率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合同中有关投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二百

4、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三千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缴足。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分期认缴的,首期缴付的资本金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组建负责人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实行预先登记制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当提交企业组

5、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外商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的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 第九条 经核准预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一年。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六)经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 (七)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九)代理人或者委托人合法

6、的授权委托书; (十)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三)投资各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比例,资本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员的职责和任免办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要事项。 企业章程由投资人签名

7、、盖章,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 第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与否,决定对其申请是否受理。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金的,可以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纪要; (三)验资报告及资金证明; (四)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六)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五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即告成立。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注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复印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和办理银行帐户、税务登记及其他涉外业务登记手续,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

9、转让股权、变更合作者,以及增减分支机构,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及修改的合同、章程和审批机关的书面意见外,涉及下列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一)改变住所的,提交有关场地、房产证明;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变更资本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企业负责人的,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表及委派文件; (四)转让股权或者变更合作者的,提交符合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书及新合作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10、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金后,方可申请增加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回原营业执照,同时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终止合同或者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办理注销登记

11、的,向登记主管机关除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证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机关依法做出的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时,应当收缴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合同、财务、报关等印章,并通知银行撤销帐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企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和投资者履行合同、章程;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遵守有关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六)查处企业

12、的违法经营活动; (七)保护企业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委托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管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文件、帐册、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章程的约定按期投入认缴资本金,并由在中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验资报告。企业的资本金认缴工作由登记主管机关及合同、章程审批机关负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3、者一方或者数方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期限缴付注册资本金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会同有关审批机关责令限期缴付。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处罚: (一)办理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二)擅自变更登记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

14、照。 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抽逃资金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六)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未依法登记或者冒用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15、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除原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损。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

16、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及海外华侨直接投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8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一方或者数方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期限缴付注册资本金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会同有关

17、审批机关责令限期缴付”。 2、第三十条删去第(八)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第(九)项改为第(八)项。 1995年8月16日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

18、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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