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第 4 号 榆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榆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终止制度。地下资源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工作由所属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政府垄断一级市场,放开搞活二、三级市场,逐步实行土地储备制度,进行土地价格宏观调控。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
3、租、抵押、终止,涉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土地、国有资产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 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实施登记,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出让合同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编制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年用地计划指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按审批权限办理。第二章 土地使
4、用权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受让人开发、利用和经营,由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条 凡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况可继续实行划拨外,其余都必须实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1、党政机关和军事设施。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受让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到集体土地,采取先征用再出让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普通标准住宅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别墅用地40年。 5、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除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实行协议出让外,其他商业、金融、娱乐、旅游
6、、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准地价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定期修改。 出让土地的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市场行情、地块用途、区位、形状、土地收益、以及国家和本区产业政策、地质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评估,出让底价在出让前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地块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基础设施、地面现状等有关资料。 2、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空间容量限制。 3、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
7、面积的最低限度。 4、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消防、抗震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要求。 5、出让的形式、年限、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及要求。 6、受让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7、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1、受让人向出让人递交用地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和资质证明; 2、出让人收到用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3、符合条件的,预期受让人接到答复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出让人递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 4、出让人待土地开发方案审查同意后,与受让人协议签订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和基准地价合理确定出让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8、第十七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1、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2、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3、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出让人,并按基准地价10%计缴保证金; 4、由评标委员会公开招标、验标和决标,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5、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出让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三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6、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约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办理公证。 中标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与出让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弃标,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不按约定时间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如数退还保证
9、金,并应当赔偿中标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程序: 1、出让人在距拍卖前三十日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2、竞买者持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购买拍卖文件,按基准地价10%缴纳保证金; 3、出让人主持拍卖,宣读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概况,公布起价及竞价方式,公开叫价,竞买者举牌应价,出价最高者即为受让人; 4、土地使用权拍卖,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5、出让人当场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办理公证。 受让方在签订拍卖出让合同时,不能当即交付定金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和该幅土地三个月以内再行拍卖所
10、得的出让金低于前次拍卖的差额部分。 竞买者最高应价低于拍卖底价的,拍卖主持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十九条 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条件和用途开发利用土地。受让方在出让期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受让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再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
11、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除外。特别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对经济效益不好,但占据城镇繁华地段或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工商企业,可有偿转让土地,转让金可作为企业技术改造注入发展资金。也可异地搬迁改造或以土地入股,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建设,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市、
12、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有相应的权属证书; 2、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再次转让的还应有前一次转让合同; 3、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利用土地的;属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形成了建设用地必备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转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使用年限; 4、投资开发期限; 5、在规定期限内的开发程度; 6、转让金额、币种及结算方式; 7、双方违约责任
13、;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9、订立合同的日期和地点; 10、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 同一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时,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应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原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及公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评估报告、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凭证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
14、更,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公证。 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租登记,出租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双方应在二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租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
15、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1、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 2、划拨土地使用权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补交出让金的; 3、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合法凭证的; 4、土地使用权或者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有争议的; 5、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的; 6、租赁合同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剩余年限。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
16、抵押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土地抵押合同应当办理公证。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同一宗土地不得重复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
17、押,必须经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九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灭失的,抵押双方从抵押终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自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提前收回
18、土地使用权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支付货币、实物或者交换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续期使用土地的,应在期满前一年内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登记,并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土地灭失而终止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土地灭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党政机关、公益事业等非经营性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
19、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3、依照法律规定,按本办法第二章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第三、第四、第五章的规定,分别办理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第四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登
20、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收缴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划拨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出让、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 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依据土地使用年限、用途、位置、市场需求、地块大小、容积率等,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年度土地出让金,年度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八条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改变用途后,由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依城镇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定标准收取年租金。收取的租
21、金,除提留一部分业务费用外,统一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以非法用地论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
22、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情节处以出让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批准手续或经审查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在土地上的投资。 第五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纪检机关给予处分;对被转让人、承租人、抵押人,责令其退回非法使用的土地,对拒不接受的,按有关规定
23、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隐瞒、少报转让金、租金的,除责令其补交土地税费外,对当事人处以转让总金额5%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不按规定擅自批租、减免出让金、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截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24、,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继承,继承人应当持合法的继承证件,在继承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市、县人民政府收取。出让金、罚没款上交后,市、县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专户列支,市、县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给市、县土地部门返还一定比例的业务费。 依照本规定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由市、县人
25、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26、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
27、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
28、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