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月29日,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明确规定了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要求。办法指出,为积极、稳妥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各类型汽车车型的具体实施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是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二是对于“新定型”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
2、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对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三是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今年以来,由交通
3、部主导,已连续推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5号令、新版国标GB16739实施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三大文件,分别设计“维修企业开业规范”、“同质配件”和“信息公开”三大方面。至此,政策已经基本为后市场维修保养领域的市场化铺平道路,后续或需要各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忧,虽然该政策有助于行业整体发展,会造成行业内更加细化,但也会暂时形成强者越强的局面。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全文如下: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推进、规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汽车维修市
4、场公平竞争,保障汽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消费者使用、维修汽车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生产者同时应向社会有关信息用户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
5、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险等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履行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要求第五条汽车生产者应制定本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及职责,负责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且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生产者应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
6、下工作信息。(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还应提供其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并保护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五)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可免费登录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账号和密钥。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更新备案。汽车生产者应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第七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他经营目
7、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类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险企业、培训机构等。第八条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执行,公开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汽车生产者在制作、生成整车维修技术信息过程中,需要整车生产配套零部件供应商提供有关零部件信息的,零部件供应商应配合提供。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汽车技术发展和维修市场需求,对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动态管理。第九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
8、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二)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影响其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有关信息;(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第十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原则上应通过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设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含网站、网上信息检索阅览系统)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信息。受汽车生产者委托承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双方约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
9、、准确、充分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第十一条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公开系统具备以下功能,可提供有关服务,并符合有关要求:(一)具备中文版,具备用户注册、信息索引、查询及在线打印、在线支付等功能,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车型年款或车辆识别代号(VIN)等信息快速、准确地关联、查询有关车型及其维修技术信息;(二)安全可靠,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能够向用户提供稳定、不间断的信息访问服务;(三)明示可用于访问、浏览网站所需的计算机终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软件要求;需要软件客户端或相关阅读软件浏览信息的,应免费提供软件客户端,或推荐采用较为普遍使用的文档浏览、阅览软件;(四)明示网站所刊载汽
10、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版权、有偿使用规则以及侵权法律责任;(五)明示可为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以及开展相关维修操作所应具备的技术基础;(六)明示、标记修改或调整过的维修技术信息项目或内容,提醒用户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错用、误用,导致严重后果;(七)提供网站使用说明和必要的使用帮助;(八)提供汽车生产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联系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九)具备用户投诉、建议等交互式服务功能;(十)支持与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站的相互链接。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外,信息公开网站如因故障或系统升级改造造成无法正常访问的,汽车生产者应
11、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即信息服务项目)。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除可有效连接网站、使用网站信息的时间长度权限不同外,所访问、浏览的信息内容应确保一致。基于各类用户访问权限,信息用户均应能够检索、查询、浏览网站上公开的所有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且每次登录可打印不超过限量的技术文件。汽车生产者应确保其售后服务授权者与其他汽车维修经营者所访问、浏览的网站信息内容一致。第十三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实行有偿服务,对不同访问权限的信息用户设定相应收费标准,但不得根据用户检索、使用车型信息的数量另行收费
12、。汽车生产者可以依法对维修技术信息自主定价,价格应公平、合理。汽车生产者的有关价格行为应遵守价格法规定。汽车生产者应在其网络信息公开系统中设立相应服务模块(版块),免费向消费者公开各车型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具体内容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有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对于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之外的其他信息用户,需要获取维修技术信息的,应与汽车生产者订立书面合同,信息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但应保持公平、公正、合理。第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CCC认证的汽车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车型上市时间。车型上市之日的计定,以相关车型获得C
13、CC认证日期为准。预计同一型号车型年销售量在500辆以下的乘用车车型以及年销售量在50辆以下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可以纸质文件、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应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对于上述免于上网公开的乘用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1000辆的,或者免于上网公开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200辆的,有关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转至网上公开。第十六条各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当自该车型上市之日起10年内保持公开状态;超过10年的,汽车生产者可以将相关车型信息存档,但应公布相关车型信息的索取方式。第十七条鼓励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采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
14、积极向各类维修经营者提供维修技术培训,提高维修经营者有效获取、正确使用维修技术信息的能力。第十八条汽车生产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车型维修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信息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第 十九条各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维修质量责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汽车 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履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责任。第二十条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应积极运用维修技术信息,研发、生产各类汽车维修诊断工具、设备及合格配件,为维修经营
15、者、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市场选择。第 二十一条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版权。信 息用户应遵守相关约定,不得超出汽车生产者规定范围使用信息。未经汽车生产者授权,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公开或其他商业用 途。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第二十二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第 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应加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信息
16、公开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应 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为社会提供权威、方便的信息服务,提高信息公开主体监管水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可以就本行政区内的汽车生产者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关汽车制造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汽车生产者贯彻落实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搜集整理汽车生产者的意见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维护汽车生产者合法权益。汽车维修、汽车保修设备、汽车保险等有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认为有关汽车生产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或不足的,可以向汽车生产者提出意见建议
17、,由其改进完善;也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五条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为健全修车记录、提升维修质量、透明市场服务、促进汽车“三包”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建立汽车产品CCC认证及售后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就汽车生产者备案、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有关信息与汽车产品CCC认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三包”管理有关信息实施共享,提升对汽车生产者的监管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应就涉及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信息和污
18、染控制、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实施等工作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汽车排气及噪声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信息,促进汽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汽车及零部件经营中的有关不正当竞争、消费侵权案件时,可以利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充分运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依法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不合格以及不符合CCC认证要求的零部件产品的行为。第 二十九条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应指导有关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企业,运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科学测算、公布事故汽车维 修工时信息,规范事故汽车维修和
19、理赔;加强同质配件使用推广,促进保险企业依据维修技术信息、同质配件使用精确定损,降低维修成本和保险费用,保护消费者 利益。第三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所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三十一条对于汽车生产者未有效执行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未制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二)未及时备案、如期更新汽车生产者有关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目录和要求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四)未按照规定方式、途径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或信息公开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
20、三十二条对于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依法予以通报、罚款等处罚,并抄送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认监委建立违规企业、车型抄送处置制度。第 三十三条对汽车维修后存在维修质量争议、纠纷的,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处理。对因维修不当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造成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维 修经营者应依法承担责任;对因汽车生产者所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当或存在错误造成维修不当、质量问题的,汽车生产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对维修质量纠纷涉及相关维修技术信息提供、使用,需要专家委员会做出技术鉴定、纠纷调
21、解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专家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处理。第三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涉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或滥用的有关投诉、举报,并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汽车生产者、各类信息用户等相关方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办法规定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从事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相关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仅用于军事目
22、的、用途车辆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汽车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汽车生产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是指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为维持或恢复汽车出厂时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延长汽车使用寿命,确保汽车符合安全、环保使用要求所进行的汽车诊断、检测、维修作业必需的技术信息资料的总称。汽 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指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保障消费者安全、合理使用汽车的合法权益,由汽车生产者履行义
23、务,通过设立一定信息渠 道,向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经营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险企业、培训机构等)提供其所销售汽车的维修技术信息的 活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 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2015)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所要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基本内容,应遵照本目录执行。汽 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以基本车型为主,个别车型改款和变型可归入相关基本车型,但应作出说明。本目录所提出的“基本车型”是指国家认监委发布
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所规定的车辆“型号”。汽车生产者需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码规则以及车辆识别代号中汽车生产者自定义码段的编码规则(可以不包括VIN后6位的生产顺序号),或其他有效的将具体车辆与所属车型进行关联、识别的方法。二、汽车维修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部件的信息:1。 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发动机(含附件)和变速箱,也包括新能源汽车的驱动系统,如驱动电机、电池等;排放控制系统,包括燃油供应系统、蒸发控制系统、 排气后处理系统、噪声控制系统及其他系统,如增压器、排气再循环系统(EGR)等。
25、车上若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应包括在内;2。 底盘系统:动力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包括离合器、变速器、分动器、传动轴(驱动半轴)、主减速器、差速器、制动器、转向器、悬架、轮胎和轮毂等;3。 电气系统:包括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仪表、灯光、扬声器、定位导航和多媒体、数据总线等;4。 车身及附件:车身和车架、座椅、气囊和安全带、刮水器、车窗、天窗、门锁、后视镜、内外饰件等。汽车生产者所公开的涉及上述系统和部件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车辆维护信息,包括车辆定期维护项目、检查内容、维护作业和维护间隔设置依据、方法,以及润滑油、冷却液等油液的规格参数。此条款信
26、息应按照规定方式,由汽车生产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2。 总成及零部件的拆装方法、技术规范及图示说明,零部件检测方法及鉴别判断的信息;3。 电路接线图,包括接线图、器件位置、插接件型号规格等;4。 各电子控制系统(含OBD系统)故障代码表(包括通用故障代码和汽车生产者自定义故障代码)、代码定义、故障诊断及排除的方法和步骤;用于检测和故障诊断 的相关参数信息(即指能够在诊断仪器上显示的各项数据参数及含义、故障出现时的冻结帧、数据参数值的合理范围等);5。 排放控制系统信息,包括排放控制系统的安装位置示意图、装配图和维修技术要求,排气后处理系统关键零部件的型号、生产厂家及更换时间等信息;6。 车身尺寸
27、图,如车身及车架的基本尺寸及定位基准;钣金和涂装作业所需的技术信息;7。 车轮定位参数的标准范围及调整方法;8。 在零部件更换或维修后,需进行匹配、基本设置等操作所必需的信息(如电动车窗、天窗、节气门、加速踏板、制动踏板等零部件的重新匹配设置所需的信息);9。 维修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说明等。三、零部件目录,包括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用于售后服务的原厂零部件的名称、商标和编号,零部件变更、升级、换代信息,以及为方便确定具体车型车款所适用零部件必需的信息。四、适用具体车型电子控制系统的软、硬件版本识别号(不包含软件本身)。五、除本办法规定可以免于公开的内容外,对车辆电子控制系统需要重新编程的信息
28、(即需要进行重新编程的认定条件及基本操作,但不包含程序软件本身内容)。六、专用诊断、检测、维修工具和设备及其相关软件信息(如型号、规格、软件版本等),及其相关购买渠道信息。七、车辆认证信息,主要是CCC认证证书信息,如车型型号、规格和参数以及零部件供应商信息。八、技术服务通告,包括由实践经验得到的,针对某类故障,通常影响某一车型或车辆批次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在授权维修网络内可进行免费维修的通告等。九、汽车召回信息和缺陷消除措施等。十、上述各项信息的所有后续修订和补充。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十二、若某车型不具备上述某种特定功能系统或零部件,则免于公开有关信息2010年读书节活
29、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
30、,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