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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促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结合我省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完整执法过程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档案分类和归档内容
第五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分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火灾统计六类。
第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的基本内容: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6.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7. 消防设计文件;
8. 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0. 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有关记录和材料;
11. 其他有关材料;
12. 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卷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的有关材料;
9.文书送达回执;
10.其他有关材料;
11.备考表。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9.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
12.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3.集体会审意见;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
15.其他有关材料;
16.备考表。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的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资料;
9. 文书送达回执;
10. 其他有关材料;
11. 备考表。
第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档案的基本内容: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
3.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4.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
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8. 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验收备案手续但未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9.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不予受理决定书;
10.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 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资料,现场照片;
12. 集体讨论意见;
13. 其他有关材料;
14. 备考表。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1.卷内文件目录;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检查材料;
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其他有关材料;
6.备考表。
第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文书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责令改正通知书;
3.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记录;
4. 其他有关材料;
5. 备考表。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可以以一个或者多个被监督单位为单位,以抽查时间为序,每年度立一卷,集中归档。
(二)重大火灾隐患专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及审批表;
3. 立案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 重大火灾隐患现场照片;
5. 立案前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6. 给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的报告,政府批复意见;
7. 单位撤销重大火灾隐患的申请;
8. 复查时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9.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的照片;
10. 复查后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11. 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及审批表;
12. 消防行政处罚情况登记;
13. 政府督办的有关材料;
14. 文书送达回执;
15. 其他有关材料;
16. 备考表。
(三)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回复材料;
3. 群众来信材料、来访反映情况记录;
4.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登记;
5.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记录;
6. 责令改正通知书;
7. 文书送达回执;
8. 其他有关材料;
9. 备考表。
(四)临时查封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审批表;
3.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火灾隐患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4. 临时查封告知笔录;
5. 临时查封集体讨论意见;
6. 临时查封现场笔录;
7. 临时查封现场照片或录像;
8. 解除临时查封申请;
9. 解除临时查封申请受理凭证;
10. 解除临时查封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 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审批表;
12. 文书送达回执;
13. 其他有关材料;
14. 备考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4. 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建设工程或者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专职消防队及其装备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材料;
7. 备考表。
第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基本内容:
(一)法律文书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及审批表;
3.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4. 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材料;
5. 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6. 文书送达回执;
7. 其他有关材料;
8. 备考表。
(二)质量抽查卷
1、卷内目录;
2、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名录;
3、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
4、强制认证证书;
5、型式认可证书;
6、消防产品检验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通报;
8、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的内容与顺序,应分别设立火灾事故调查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和刑事案卷。
(一)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3. 询问笔录;
4.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照片或录像;
5. 其他有关材料;
6. 备考表。
(二)火灾事故调查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其审批表;
3. 火灾报警记录;
4.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5. 传唤证及审批表;
6.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7. 火灾现场图、现场照片或录像;
8. 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物证照片;
9. 鉴定、检验意见,专家意见,现场实验材料;
10.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11. 火灾损失统计表、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鉴定意见;
12. 文书送达回执;
13. 其他有关材料;
14. 备考表。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及审批表;
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及收取凭证;
4.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5.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调卷通知书;
6. 原火灾事故调查材料;
7. 文书送达回执;
8. 其他有关材料;
9. 备考表。
(四)刑事案卷归档基本内容
1、诉讼文书卷
(1)卷内目录;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指定管辖决定书;
(4)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复议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
(5)立案决定书;
(6)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或相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副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驳回申请决定的复议申请资料、复议决定书;
(7)拘传证;
(8)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
(9)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10)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2)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
(1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4)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释放通知书;
(15)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副本)、悔过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对保证人罚款复核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1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书面材料、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副本);
(17)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18)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
(19)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护照的批复文件;
(20)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
(21)解剖尸体通知书(副本);
(22)鉴定聘请书(副本)、各类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和DNA检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伤情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专业技术鉴定等由有关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结论和文书)、鉴定结论;
(23)起诉意见书;
(24)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强制措施文书实践中可以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先后排序。
2、证据卷
(1)卷内目录;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右上贴照片);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材料;
(4)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
(5)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材料,包括传唤通知书(副本)、提讯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讯问笔录、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
(6)被害人陈述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副本)、未成年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询问笔录、亲笔陈词及辨认笔录;
(7)证人证言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副本)、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及辨认笔录;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9)搜查证、搜查笔录;
(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11)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回执);
(12)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13)通缉令、关于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
(15)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包括照片);
(16)物证、书证(包括照片);
(17)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主体的户籍及特殊身份的证明、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
(18)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
(19)同案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或其他处理,需移送起诉的相关文书;
(20)其他需要移送的证明材料。
3、补充侦查卷
(1)卷内目录;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
(4)补充侦查报告书;
(5)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4、其他有关资料。
注:需要移交的,保留复印件。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档案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每类档案中分立处罚卷,一案一册。如有消防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还应分立行政复议、诉讼卷。
(一)消防行政处罚卷
1.简易程序处罚卷
(1)卷内文件目录;
(2)当场处罚决定书;
(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
(4)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5)罚没收据;
(6)其他有关材料;
(7)备考表。
2、一般程序处罚卷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审批表,;
(3)受案登记表;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物证照片等;
(5)传唤证及审批表;
(6)与此案有关的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7)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审批、处理材料;
(8)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意见;
(11)听证申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审批表,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12)责令停产停业报请政府审批文件;
(13)罚没收据、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回执、没收违法所得清单等;
(14)文书送达回执;
(15)其他有关材料;
(16)备考表。
(二)行政强制执行卷归档
1. 卷内文件目录;
2.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审批表;
3. 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复印件;
4. 行政强制执行告知笔录;
5. 行政强制执行集体讨论意见;
6. 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7. 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照片或录像;
8. 文书送达回执;
9. 其他有关材料;
10. 备考表。
(三)行政复议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行政复议决定书;
3. 行政复议申请书;
4. 答复意见;
5. 原案卷材料;
6. 其他有关材料;
7. 备考表。
(四)行政诉讼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3. 起诉书;
4. 答辩状;
5. 原案卷材料;
6. 其他有关材料;
7. 备考表。
(五)消防国家赔偿卷
1. 卷内文件目录;
2. 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决定书;
3. 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
4. 有关消防执法行为的调查、认定材料;
5. 原案卷材料;
6. 文书送达回执;
7. 其他有关材料;
8. 备考表。
第十二条 火灾统计档案基本内容
1、卷内目录;
2、火灾报告表;
3、灭火救援出动报告表;
4、火灾月报表;
5、半年报表;
6、全年报表;
7、半年火灾情况分析;
8、全年火灾情况分析。
第十三条 各类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原则上按以上顺序编号排列装订,档案内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作,但必须保证案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客观真实反映案件情况。
第三章 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必须坚持唯一性、合理性、稳定性、扩充性,做到不编重号、不留虚号。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编号由“XF单位编号-档案类型-年号-案卷号”构成。以“XFA01-112-2009-( )”为例(图示说明见附件一)说明如下:
XF:代表消防。
A01:为各消防监督执法机构代码,英文字母为地级市的代码,按全省汽车号码编写,如广州市为A,深圳市为B等。数字为执法单位的代号,如00代表消防支队,01代表第一消防大队等,各消防支队可按此规律自行编码。
112:代表档案类型。第一个数字为档案的种类代码,1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2为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3为消防监督检查、4为消防产品质量检查、5为火灾事故调查、6为火灾统计。第二个数字为子类代码,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中,1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2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3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4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卷,0为行政处罚卷;安全检查档案中,1为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2为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0为处罚卷;消防监督检查档案中,1为责令改正卷,2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卷,3为群众举报、投诉案查处卷,4为临时查封卷,5为重点单位卷,0为处罚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卷中,1为法律文书卷、2为质量抽查卷、0为处罚卷;火灾事故调查档案中,1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2为火灾事故调查卷、3为重新认定卷、4为刑事案卷,0为处罚卷;火灾统计档案中,仅有一项内容,用代码1表示。第三个数字为卷内代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内,1为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卷,2为建设工程内部装修审核卷;消防行政处罚案卷中,01为强制执行卷,02行政复议卷,03为行政诉讼卷,04为国家赔偿卷。
2009:代表年度。
( ):括号内为案卷号,各地均从00001开始编号。
XF单位编号-档案类型- 年号 案卷号
代表消防
地级市代码
代表单位,00为支队,01为一大队,依次类推
代表档案种类:1为建筑工程、2为安全检查、3为监督检查、4为消防产品、5为火调、6为火灾统计
年度
档案号
子类代码
XFT00 - 112 - 2009 (00001)号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实行全省统一档案案件名称,具体消防案件名称分类参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地、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明确由行政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立能够保障档案安全的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可以设立档案专柜,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十八条 消防监督人员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执法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二)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三)按期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消防监督档案;
(四)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五)调离本岗位应当同时移交所承办的案卷材料。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消防执法档案以案(人、单位、事等)立卷,按类别集中存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逐册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火灾统计档案按月装订、按年建档,并在每年3月份前完成对上一年火灾统计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推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编制消防监督业务管理软件时,应设立电子文件的归档功能,实现文档生成与归档一体化。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全保密功能。
建立消防监督执法电子档案,应当进行物理归档,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借阅、查阅制度,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查阅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应当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2年至15年。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档案 长期
(二)开业(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 15年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档案 15年
(四)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15年
(五)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档案 长期
(六)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 15年
(七)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长期
其中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 5年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卷 永久
(八)火灾统计档案 长期
(九)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长期
其中消防行政简易处罚卷 5年
(十)消防行政强制档案 长期
(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陪偿等消防行政救济档案
长期
(十二)消防刑事档案 永久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五条 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归档范围、内容、保管期限应符合本规定。
电子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不被非正常签发、修改和删除,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及理论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坚持原则,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纳入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凡消防监督档案管理不符合本规定或者重要档案缺失的,考核评议结果为不达标,单位执法质量考评不能评为优秀;连续2年不达标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建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二)损毁、丢失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消防监督工作档案按照2001年《广东省公安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建立、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细化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案卷装订方法等内容继续执行《广东省公安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档案编号图示说明
类别编号
档案类别
档案号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
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
XFT00-11-2009-00001
1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
XFT00-12-2009-00001
1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卷
XFT00-13-2009-00001
1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卷
XFT00-14-2009-00001
10
处罚卷
XFT00-10-2009-00001
101
强制执行卷
XFT00-101-2009-00001
102
行政复议卷
XFT00-102-2009-00001
103
行政诉讼卷
XFT00-103-2009-00001
104
国家赔偿卷
XFT00-104-2009-00001
2
消防安全检查档案
21
使用、开业前检查卷
XFT00-21-2009-00001
22
举行大型活动前检查卷
XFT00-22-2009-00001
20
处罚卷
XFT00-20-2009-00001
201
强制执行卷
XFT00-201-2009-00001
202
行政复议卷
XFT00-202-2009-00001
203
行政诉讼卷
XFT00-203-2009-00001
204
国家赔偿卷
XFT00-204-2009-00001
3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31
法律文书卷(责令改正)
XFT00-31-2009-00001
32
重大火灾隐患卷
XFT00-32-2009-00001
33
举报投诉卷
XFT00-33-2009-00001
34
临时查封卷
XFT00-34-2009-00001
35
重点单位卷
XFT00-35-2009-00001
30
处罚卷
XFT00-30-2009-00001
301
强制执行卷
XFT00-301-2009-00001
302
行政复议卷
XFT00-302-2009-00001
303
行政诉讼卷
XFT00-303-2009-00001
304
国家赔偿卷
XFT00-304-2009-00001
4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
41
法律文书卷
XFT00-41-2009-00001
42
质量抽查卷
XFT00-42-2009-00001
40
处罚卷
XFT00-40-2009-00001
401
强制执行卷
XFT00-401-2009-00001
402
行政复议卷
XFT00-402-2009-00001
403
行政诉讼卷
XFT00-403-2009-00001
404
国家赔偿卷
XFT00-404-2009-00001
5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51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
XFT00-51-2009-00001
52
火灾事故调查卷
XFT00-52-2009-00001
5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XFT00-53-2009-00001
54
刑事案卷
XFT00-54-2009-00001
50
处罚卷
XFT00-50-2009-00001
501
强制执行卷
XFT00-501-2009-00001
502
行政复议卷
XFT00-502-2009-00001
503
行政诉讼卷
XFT00-503-2009-00001
504
国家赔偿卷
XFT00-504-2009-00001
6
火灾统计档案
61
火灾统计档案
XFT00-61-2009-00001
附件二:
消防案件名称分类
1、XX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XX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
3、XX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4、XX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5、XX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验收
6、XX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7、XX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8、XX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9、XX消防监督检查
10、XX重大火灾隐患
11、举报投诉XX
12、XX临时查封
13、XX重点单位确定
14、XX消防产品质量
15、XX火灾事故调查
16、XX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17、XX刑事案卷
18、XX火灾统计
19、XX强制执行
20、XX消防行政复议案
21、XX消防行政诉讼案
22、XX国家赔偿
涉及到消防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案件名登记:
1、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2、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3、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4、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6、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7、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8、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9、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10、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11、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第59条第1项);
12、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第59条第1项);
13、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
14、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15、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16、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第1款第1项);
17、 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第1款第1项);
18、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第1项);
19、 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第1项);
20、 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21、 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22、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23、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24、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25、 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26、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27、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28、 埋压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29、 圈占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30、 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31、 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32、 占用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33、 堵塞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34、 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35、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36、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
37、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61条第1款);
38、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61条第1款);
39、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61条第2款);
40、 违法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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