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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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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3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目的)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强化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推进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作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

2、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开管200846号)和“低碳萝岗”建设工作方案(穗开管办201234号)、中新广州知识城低碳发展规划(穗知管办2013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理委

3、员会、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萝岗区政府(以下简称“管委会、区政府”)设立,纳入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部门预算。第三条(使用原则及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方式:(一)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二)采取资助、贴息、配套、奖励和专项开支方式。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区发改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编制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区发改局的年度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使用资金的基本条件)(一)在广州开发区

4、、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或在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区内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审批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的。第六条(资金用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对推动我区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

5、及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作出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第七条(使用资金的具体规定)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使用:(一)资助方式的使用对象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

6、243号)、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穗开管办201341号)规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范畴,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3、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243号)、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穗开管办201341号)规定的节能环保产业范畴,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4、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以及低碳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上述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专

7、项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和发布资助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助类项目的具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并制定资助类项目资助额度标准界定细则。(二)贴息方式的使用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实施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按上述项目所获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率按项目贷款总额的3%计,不满一年期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和发布贴息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贴息类项目的具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并制定贴息资金管理细则。(三)配

8、套方式的使用对象为获得上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立项且立项文件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支持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配套的具体规定如下:1、对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支持。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2、对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7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3、对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

9、额不超过50万元。(四)奖励方式的使用对象包括以下6类项目:1、对生产性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2、对获得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和市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3、在本办法实施后新引进入本区,列入国家、省、市合同能源管理登记备案或节能环保登记备案的节能环保服务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入统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

10、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4、对与光伏发电投资方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发合作协议,在厂区范围内建有装机容量在1兆瓦(MW)以上且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的光伏发电应用方,按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装机容量给予奖励,项目装机容量每满1兆瓦(MW)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装机容量0.5兆瓦(MW)以上、未满1兆瓦(MW)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光伏发电应用方1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5、对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标准煤)、500吨标准煤以下(含500吨标准煤)的工业领域、建筑(不含公共机

11、构建筑)领域和交通领域的节能项目,按实际年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核定由企业自报、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审核确认。已获得国家和省、市节能量补贴的项目(含其子项目),本专项资金不给予奖励。6、对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盘查、二氧化碳碳核查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费用不足5万元的,以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对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核证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委托第

12、三方机构开展碳核证费用不足5万元的,以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和发布奖励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类项目的具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五)区循环经济和低碳萝岗工作领导小组用于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示范园区和“低碳萝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相关技术平台和管理能力建设、技术业务知识培训、项目考察、论证评审、评估验收以及展览等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相关经费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0%。(六)其他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给予资助、贴息、配套、奖励或专项开支的项目。(七)对在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领域中有重大

13、意义的项目资助金额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可突破规定额度。对同一项目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对同一项目获得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贴息、配套、奖励和专项支持的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第八条(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的审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由区发改局审批;超过规定限额的,按管委会、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九条(申请与审批程序)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一)资助、贴息、配套、奖励类项目申请人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递交申报材料。贴息类项目应在贷款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发改局提出贴息申请,过期不予办理。配套类项目,应在上级资助

14、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发改局提出配套申请,过期不予办理。(二)资助类和贴息类项目由区发改局受理并经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配套类项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由区发改局组织论证评审。(三)资助类、贴息类和配套类项目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按申请专项资金批复的规定进行拨付。(五)由区发改局向申请使用单位发出本专项资金使用通知书,抄送区财政局,申请使用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办理资金申请发放手续。第十条(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区发改局负责对使用专项资金

15、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需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须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其中资助、配套资金要按规定进行招标。(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资金;对于故意造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四)资助类、贴息类和配套类项目承担单位按申请资金批复和项目管理任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区发改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资助类、贴息类和配套类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发改局提交循环经济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由区发改局按照循环经济项目管理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

16、查评估验收。(六)对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贴息、配套、奖励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由区发改局将项目情况对外公布,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0天内书面向区发改局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区发改局核实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提出异议人。第十一条(特殊情况的处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时,经区发改局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内容、地点。对因故撤消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如数退回。第十二条(使用单位的违规责任)使用单位如未能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或者挪用、克扣、截留专项资金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发改局停止项目的后

17、续拨款,并责令限期归还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停止该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两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235号)予以废止。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

18、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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