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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法规知识手册
目 录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行动指南是什么?
2、《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有哪些?
3、《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有哪些?
4、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5、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6、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7、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应经过哪些程序?
8、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及经常性工作是什么?
9、入党誓词是什么?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10、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什么?
1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12、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13、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14、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有哪些?
1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有哪些?
16、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哪些责任和权利?
17、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18、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1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21、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2、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2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是什么?
24、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25、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几种?
26、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有哪些规定?
27、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原则和基本程序是什么?
28、辞退公务员有哪些情形?
29、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其从业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理?
30、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期限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31、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辞职有哪些规定?
32、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3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处理方法是什么?
34、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35、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几种?
36、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7、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38、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哪些规定?
39、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是如何区分的?
4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主动交代的含义是什么?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有何规定?
4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有何规定?
45、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4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47、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案件结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48、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监察决定应如何处理?
49、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50、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51、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52、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53、监察机关进行检查时应适用哪些程序?
5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55、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56、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57、监察机关可对哪些情形作出监察决定?
58、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期限和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59、对监察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期限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60、按《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如何办理?
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
61、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62、哪些部门有权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
6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64、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6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66、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6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68、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69、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应如何处理?
70、解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71、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哪些情形下,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7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减轻处分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73、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处分由哪个部门决定?
74、被立案调查的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上有何规定?
7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办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7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应变更处分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77、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九、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78、中央对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哪些规定?
79、中央纪委十六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是什么?
80、中央纪委第十六届四次全会对严明“四大纪律”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81、中央纪委第十六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必须严肃处理的五种行为是什么?
8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哪些规定?
83、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有哪些规定?
84、党政干部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有哪些规定?
85、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有哪些规定?
86、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87、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88、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89、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有哪些规定?
90、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的营利活动有哪些规定?
91、中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是怎样规定的?
92、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应向组织报告哪些事项?
9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
94、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95、禁止党员领导干部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96、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是如何规定的?
97、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是什么?
9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如何规定的?
十、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及要求
99、省委《关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工作方案》对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是如何论述的?
100、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确定的五年目标是什么?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行动指南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2、《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有哪些?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3、《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有哪些?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4、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5、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6、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7、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应经过哪些程序?
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8、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及经常性工作是什么?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9、入党誓词是什么?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10、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什么?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2、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3、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4、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有哪些?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5、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有哪些?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6、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哪些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17、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18、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1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2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21、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2、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是什么?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4、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5、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几种?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6、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有哪些规定?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7、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原则和基本程序是什么?
原则: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程序: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8、辞退公务员有哪些情形?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9、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其从业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理?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0、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期限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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