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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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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9〕8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第四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   各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 在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的要求,落实相关配建职责。   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房;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为非本市户籍的,可视其在本市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后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常州日报》和常州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新就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第五章 配 租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区当年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对连续两次摇号未中的申请人,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轮中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配租证,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人员的配租,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配租对象确定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签订《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安排,由各单位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入围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退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进行年审,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续约。   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变更,按照《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拆迁人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租住该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安置。   拆迁人应当提供与原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相当的住房,用于和被拆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产权调换,双方应当按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在产权调换中需支付的差价,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收到的差价,纳入住房保障资金。   产权调换后取得的住房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四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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