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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运站(场)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行政许可前的审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道路货运站场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经营范围。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件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四、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变更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
(一)许可变更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终止经营
1.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目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原经营地向社会公告。
2.终止经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节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
一、道路货运站(场)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
(二)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三)按照操作规程提供服务。
(四)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对待使用道路货运站(场)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五)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出站车辆安全检查工作,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六)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
(七)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道路货运站(场)管理档案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运站(场)管理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四)道路货运站(场)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十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四)道路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十五)变更记录资料;
(十六)其他需存档的材料。
第十章 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一、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
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表》。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
二、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程序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根据核定权限,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逐级上报到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核定站级。
(三)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节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客运站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公示及审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
和经营范围。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六)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四、经营许可变更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
(一)客运站经营者拟变更经营主体、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重新申请。
(二)客运站经营者拟变更站场名称等事项的,实行备案制度,并在1 5个工作目内予以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客运站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向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终止经营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及时作出终止决定,并在《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
2.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向社会公告,以便公众了解情况。
(五)客运站终止经营后可能对公众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节 道路客运站管理
一、道路客运站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客运经营者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不得随意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三)和进站发车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客运车辆。
(五)落实出站客车安全检查、危险品检查、出站查验等制度。
(六)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八)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九)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十)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等方面发生纠纷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裁定。
二、道路客运站档案管理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运站经营业户档案,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四)道路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五)道路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复印件;
(六)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
(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八)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九)《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十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十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五)道路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十六)变更记录资料;
(十七)其他需存档的材料。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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