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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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设施检测公司
l 设立要件
1、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CMA计量认可证书,得到此证书表示你所出具的数据被法律认可,是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管理处,024-31512634。见附件一。
2、物价局出的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消防检测收费目前还是属于政府引导性收费,不是市场化的行为,此证表示你能够进行消防检测收费行为。见附件二。
3、消防主管部门发的消防检测许可证,此证是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你在此行业行为的证明。任何从事涉及消防行业的服务,包括消防检测、技术咨询、中介服务等,都需要得到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消防主管部门可依据消防法对其进行处罚。
4、消防检测人员:经过省公安厅消防局技术培训及考核合格
辽宁省消防局防火部建审处 联系人:曹东鸣;联系电话:024-86934532
具体的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消防部门咨询
l 法律依据,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
l 工作内容
【消防设施检测】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消火栓给水系统
☆ 防排烟系统
☆ 防火门
☆ 防火卷帘
☆ 消防通讯
☆ 消防电梯
☆ 火灾事故广播
☆ 气体灭火系统
☆ 水喷雾灭火系统
☆ 防火水幕分隔系统
☆ 消防配电系统
☆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高、中、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消防电气检测】
☆电气供配电装置
☆室内低压配电线路
☆低压用电设备
☆接地和等电位
【防雷检测】
出具《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是建设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司法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作为工程验收、监督、仲裁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为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安全验收及安全评估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l 辽宁省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l 业务推广形式
一.和消防工程公司合作.以量取胜.考虑一部分利润给消防工程公司.
二.和所在区的消防支队合作.形成区域保护.
三.和房产公司或其它业主单位合作.强调第三方检测的重要性.他们一般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是愿意请第三方单位来检测工程质量的.
附件一:
行政事项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明确的检验业务范围 ;
(三)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有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五)有完备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一份;
(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非法人机构,应提供法人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质量手册一份;
(六)程序文件目录一份;
(七)国家有规定的特种行业(如:棉花、珠宝、无损检测、桩基等)检验人员岗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必要时提供原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
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三)受理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注: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受理人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除外),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受理人决定批准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告知方式:
办理时限:
1、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2、受理人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除外),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主办单位及联系电话: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认证管理处 024-3151263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61号 邮编: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处 电话:024-31512615
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
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
受理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
受理人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除外),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决定批准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受理人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名录。
附件二:
办理收费许可证或监审证工作流程图:
申领人填写申领表
提供相关材料
补充材料
物价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
审核合格
现场勘察
勘察不合格
勘察合格
进行整改
分管领导签批,制证、盖章
核发《收费许可证》、《监审证》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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