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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3) 2023-01-01实行 1. 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农村地区 2. 环境空气质量规定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单位:mg/m3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基本项目限值 项 目 平均时间 一级 二级 SO2 年均 0.02 0.06 日均 0.05 0.15 小时平均 0.15 0.5 NO2 年均 0.04 0.04 日均 0.08 0.08 小时平均 0.2 0.2 CO 日均 4 4 小时平均 10 10 O3 8小时平均 0.1 0.16 小时平均 0.16 0.2 PM10 日均 0.04 0.07 小时平均 0.05 0.15 PM2.5 日均 0.015 0.035 小时平均 0.035 0.075 单位:mg/m3 其他项目限值 项 目 平均时间 一级 二级 TSP 年均 0.08 0.2 日均 0.12 0.3 NOX 年均 0.05 0.05 日均 0.1 0.1 小时平均 0.25 0.25 Pb(μg/m3) 年均 0.5 0.5 季平均 1 1 B[α]P (μg/m3) 年均 0.001 0.001 日均 0.0025 0.0025 3. 执行时间 2023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和省会 2023年,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23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23年1月1日,全国实行新标准 4. 分析方法 手工 自动 SO2 甲醛吸取-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四氟汞盐吸取-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紫外荧光法 差分吸取光谱分析法 NO2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化学发光法 差分吸取光谱分析法 CO 非分散红外法 气体滤波相关红外吸取法 非分散红外吸取法 O3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紫外光度法 紫外荧光法 差分吸取光谱分析法 PM10 重量法 微量振荡天平法 β射线法 PM2.5 重量法 微量振荡天平法 β射线法 TSP 重量法 NOx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化学发光法 差分吸取光谱分析法 Pb 石墨炉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B[α]P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5. 数据有效性 分子气态 溶胶态和微粒态 年 均 324天/年,27天/月(2月25天) 60天/年,5天/月 日 均 20h 24h 8h平均(O3) 6h 1h平均 45min 季均(Pb) 15天/季,5天/月 上表分子气态涉及SO2、NO2、NOx、PM2.5、PM10,溶胶微粒涉及TSP、苯并芘、Pb 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23) 2023-06-01实行 0. 前言 本标准把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合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本标准管理,近海水域按《海水水质标准》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管理,解决后的城市污水、工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按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的,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Ⅰ类 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子稚幼鱼的索饵场 Ⅲ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区域、游泳区 Ⅳ类 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农业用水区、一般景观规定水域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类别低的,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相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3. 水质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涉及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拟定的特定项目 4. 水质监测 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层非沉降部分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的准限值 单位:mg/l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水温 周均温升≤1 周均温降≤2 pH 6~9 溶解氧 ≥ 饱和率90% (或7.5) 6 5 3 2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6 10 15 化学需氧量 ≤ 15 15 20 30 40 五日生化需氧量 ≤ 3 3 4 6 10 氨氮 ≤ 0.15 0.5 1.0 1.5 2.0 总磷 ≤ (以P计) 0.02 (湖、库0.01) 0.1 (湖、库0.025) 0.2 (湖、库0.05) 0.3 (湖、库0. 1) 0.4 (湖、库0.2) 总氮 ≤ (湖、库,以N计) 0.2 0.5 1.0 1.5 2.0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的准限值 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的准限值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基本项目 分析方法 测定下限 mg/L 水温 温度计法 pH 玻璃电极法 溶解氧 碘量法 0.2 电化学探头法 高锰酸盐指数 0.5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钾法 10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2 氨氮 纳式试剂比色法 0.05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 分光光度法 0.05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1994-10-01实行 1. 合用范围 一般地下水,不合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2. 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状况、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的,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规定,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 重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合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重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合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重要合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规定为依据,除合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解决后可作为生活饮用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3. 地下水水质监测 检查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查方法》执行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计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枯、丰水期)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重要水质问题的其他项目 4. 地下水质量评价 以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分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单项组分评价,从优不从劣,评价方法与地表水质参数评价方法相同 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项目不涉及细菌学指标 使用两次以上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 5. 地下水质量保护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资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运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通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1998-07-01实行 1. 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的,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 合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 合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合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 合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2. 混合区的规定 污水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2023) 2023-10-01实行 1. 合用范围 不合用机场 2. 昼间、夜间 昼间6:00至22:00 夜间22:00至次日06:00 3. 累计百分声级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称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称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称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位重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重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料为重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涉及4a和4b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功能区分类 时段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2023年1月1日起新建铁路干线执行4b,其他形式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在不通过列车的时背景噪声限值夜间55dB(A)、昼间70dB(A)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声级不得超过15dB(A) 6. 环境噪声监测测点选择条件 一般户外 距任何反射面至少3.5m,距地面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1.2m高度处 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 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墙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距地面1.2~1.5m 气象条件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 7. 声环境功能区划规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规定拟定 位于乡村的疗养院执行0类区 村庄原则执行1类区,工业活动较多以及有交通干线通过(除4类区以外区域)可局部或所有执行2类区 集镇执行2类区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1989-07-01实行 1. 标准值 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振级标准值如下 合用地带范围 昼间 夜间 特殊住宅区 65 65 居民、文教区 70 67 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75 72 工业集中区 交通道路干线两侧 铁路干线两侧 80 80 本标准合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 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dB,夜间不超过3dB。 “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宁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和文教、机关区 “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拟定的工业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铁路干线”两侧是指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路外轨30m外两侧的住宅区 本标准使用的地带范围,由本地人民政府划定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1996-03-01实行 1. 土壤环境质量和标准分级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的,划为三类 Ⅰ类 重要合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背景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 重要合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部导致危害和污染 Ⅲ类 重要合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部不成危害和污染 标准分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区域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 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 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生产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1997-01-01实行 1. 合用范围 锅炉、工业窑炉、火电厂、炼焦炉、水泥厂、恶臭、汽车、摩托车等已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本标准实行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合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评、设计、环保验收及投产后排放管理 2. 标准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设立了三项指标: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浓度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3.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位于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严禁新、扩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污染源执行现有污染源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污染源执行新污染源标准 一般情况以环评报告批准日期作为设立日期 4. 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边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成该规定的,排放速率标准严格50%。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管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三根以上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等效。 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种污染物,且距离小于两排气筒高度和时,排放速率应等效计算,排放浓度不等效。 Q=Q1+Q2 等效高度 h=h12+h222 等效位置 x1=LQ2Q 某排气筒高度位于两标准之间,排放速率用内插法计算 Q=Q低+(Q高-Q低)h-h低h高-h低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或高于标准,用外推法计算排放速率 Q=Q标(hh标)2 内插法和外推法只等效排放速率,不考虑浓度。 排气筒高度小于15m,周边建筑物高度差小于5m,排放速率各再严格50%。 5.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h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5.1排气筒废气采样 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5.2 无组织监控点采样 一般采用1h连续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样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5.3 特殊情况下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按5.1规定 污染事故排放检测,按规定进行,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竣工验收采样,按规定进行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工业生产尾气的确需要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 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二氧化硫 1200 生产 上风向参照点 下风向监控点 0.5 监控点与参照点差值 700 使用 氮氧化物 1700 生产 上风向参照点 下风向监控点 0.5 监控点与参照点差值 420 使用 颗粒物 22 碳黑尘、染料尘 禁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禁排 上风向参照点 下风向监控点 2.0 监控点与参照点差值 150 其他 上风向参照点 下风向监控点 5.0 监控点与参照点差值 一般应于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50m设参照点,下风向2~50m设监控点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周界外10m范围内,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超过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 m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二氧化硫 960 生产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 550 使用 氮氧化物 1400 生产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2 240 使用 颗粒物 18 碳黑尘、染料尘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6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120 其他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周界外10m范围内,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超过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998-01-01实行 1. 合用范围 本标准合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管理 造纸、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纺织染整、肉类加工、合成氨、钢铁、航天推动剂、兵器、磷肥、烧碱、聚乙烯执行行业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长行业标准的行业不再执行本标准 2. 标准分级 地表水Ⅲ类水域、海水二类海域,执行一标 地表水Ⅳ、Ⅴ类水域,海水三类海域,执行二标 排入设立二级解决厂的城乡排水系统,执行三标;未设二级解决厂的,依最终水体而定 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保护区,海水一类水域,严禁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实行总量控制 3. 标准值 排水量不涉及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一律在车间或车间解决设施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尾矿坝出口水不得视为排放口 第二类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排放标准应计算得出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 现有指1997年12月31日之前,新建指1998年1月1日后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总汞 0.05 烷基汞 不得检出 总镉 0.1 总铬 1.5 六价铬 0.5 总砷 0.5 总铅 1.0 总镍 1.0 苯并芘 0.000 03 总铍 0.005 总银 0.5 总α放射性 1 Bq/L 总β放射性 10 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污染物 合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色度 染料行业 其他排污单位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反复运用率 有色选矿 % m3/t(矿石)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污染物 合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色度 染料行业 其他排污单位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反复运用率 有色选矿 % m3/t(矿石) 4. 采样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拟定拟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24h不少于2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排水量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反复运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 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23) 2023-10-01实行 1. 合用范围 工业公司、固定设备厂界 机关、事业单位、团队也按本标准执行 2. 本标准中噪声级皆为等效声级 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 3. 稳态噪声 噪声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 4.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表1 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比 时段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70 55 夜间频发噪声不得高于10dB(A) 夜间偶发噪声不得高于15dB(A) 工业公司若位于未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声环境质量规定 厂界与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应在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加严10dB(A) 结构传播室内噪声限值涉及等效声级和倍频带声压级,A类房间指以睡眠为主,需要保持安静的房间;B类房间涉及学校教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房间。 5. 测量方法 仪器偏差不得大于0.5dB(A) 测量天气应无雨雪、雷电,风速5m/s以下 6. 测点位置 一般为厂界外1m,高1.2m,或高于围墙0.5m以上 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有声屏障等无法测量到实际排放情况的,还应在受影响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点 厂界与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应在建筑物室内测量,测点距离反射面0.5m以上,距地面1.2m,窗户启动 固定结构传播噪声,距反射面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窗户关闭 7. 测量时段 夜间有偶发、频发噪声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测1min等效声级 非稳态噪声,测有代表性时段等效声级,必要时测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等效声级 背景噪声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测量时间长度与被测声源一致 8. 声值的修正 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大于10dB(A),不修正 小于3dB(A),采用措施减少背景噪声 3~10dB(A),修正 3 4~5 6~10 -3 -2 -1 9. 结果评价 各测点测量结果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按昼、夜间评价 最大噪声级直接评价 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3) 2023-12-05发布,2023-07-01实行 1. 合用范围 合用于周边有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施工可参照 本标准不合用抢修、抢险施工 2. 标准限值 昼间 夜间 70 55 夜间最大声级不得超过15dB(A) 场界距离敏感建筑物较近,可在室内测量,并加严10dB(A) 3. 测点位置 一般为厂界外1m,高1.2m,或高于围墙0.5m以上 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有声屏障等无法测量到实际排放情况的,还应在受影响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点 厂界与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应在建筑物室内测量,测点距离反射面0.5m以上,距地面1.2以上,窗户启动 4. 测量时段 施工期连续测量20min,夜间同时测最大声级 5. 背景噪声测量 不受被测声源且其他声环境与被测声源一致 稳态噪声测量1min,非稳态噪声测量20min 6. 声值的修正 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大于10dB(A),不修正 小于3dB(A),采用措施减少背景噪声 3~10dB(A),修正 3 4~5 6~10 -3 -2 -1 7. 结果评价 各测点测量结果单独评价 最大噪声级直接评价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23) 2023-10-01实行 1. 合用范围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合,商业经营活动 2. 边界噪声限值 表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dB(A) 边界外声功能区类别 时 段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70 55 边界处测量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对敏感建筑物影响限度的,应在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测量 边界与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的,应在室内测量,并加严10dB(A) 结构传播噪声限值涉及等效声级和倍频带声压级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A类房间 B类房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0类区 40 30 40 30 1类区 40 30 45 35 2、3、4类区 45 35 50 40 A类房间重要为睡眠为主,涉及卧室、医院、宾馆客房 B类房间重要是昼间使用,涉及教室、除卧室以外的房间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略 测量期间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最大声级不得高于10dB(A) 3. 测点位置 一般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处 有围墙时,高于围墙0.5m 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有声屏障等无法测量到实际排放情况的,还应在受影响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点 厂界与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应在建筑物室内测量,测点距离反射面0.5m以上,距地面1.2m,窗户启动 固定结构传播噪声,距反射面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窗户关闭 4. 测量时段 昼间、夜间两个测量时段,夜间有频发、偶发时同时测量最大值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测1min等效声级 非稳态噪声,测有代表性时段等效声级,必要时测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等效声级 背景噪声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测量时间长度与被测声源一致 5. 声值的修正 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大于10dB(A),不修正 小于3dB(A),采用措施减少背景噪声 3~10dB(A),修正 3 4~5 6~10 -3 -2 -1 6. 结果评价 各测点测量结果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按昼、夜间评价 最大噪声级直接评价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1994-01-15实行 1. 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2. 合用范围 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填埋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建成后排放管理 3.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一类大气环境功能区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二类大气环境功能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大气环境功能区执行三级标准 4. 标准值 4.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 4.2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公司执行二级、三级相应标准值 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控制项目 单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新扩改建 现有 新扩改建 现有 氨 mg/m3 臭气浓度 无量纲 10 20 30 60 70 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硫化氢 15 20 0.33 0.58 臭气浓度 排气筒高度,m 标准值(无量纲) 15 20 2023 6000 5. 标准的实行 排污单位排放(涉及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涉及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 监测 6.1 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拟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取最大测定值 6.2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采样监测点设立在工厂厂界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连续排放采样,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间歇排放采样,选择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1997-01-01实行 1. 合用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除炼焦炉、焚化炉、水泥厂 2. 排放标准的合用区域 2.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环境空气质量区相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2.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严禁新建各种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长污染负荷 3. 技术内容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的各种工业窑炉,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执行。 表1 炉窑类比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 mg/m3 烟气黑度 (格林曼级) 熔炼炉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 二 熔铜炉 三 1997年1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窑炉,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执行。 表2 炉窑类比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 mg/m3 烟气黑度 (格林曼级) 一 禁排 —— 二 三 各种工业窑炉(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设立方式 炉窑类比 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mg/m3 有车间厂房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 25 其他炉窑 5 露天(或有顶无围墙) 各种工业炉窑 5 各种工业炉窑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执行 表4 有害污染物名称 标准等级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的工业炉窑 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工业炉窑 排放浓度 mg/m3 排放浓度 mg/m3 二氧化硫 有色金属冶炼 一 禁排 二 三 钢铁烧结冶炼 一 禁排 二 三 燃煤(油)炉窑 一 禁排 二 三 4. 烟囱高度 各类工业炉窑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项目烟囱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规定拟定 烟囱周边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若烟囱高度达不到以上任何一项规定,排放浓度加严50% 1997年1月1日期新、改、扩建项目烟囱应设立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23) 2023-01-01实行 1. 合用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不合用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 甘蔗渣、锯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 2. 合用区域及年限划分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环境空气质量分区 两控区是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Ⅰ时段指2023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指2023年1月1日期建成使用和改扩建的锅炉 3. 排放标准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合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 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一类区 1 二、三类区 1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合用区域 SO2排放浓度 mg/m3 NO2排放浓度 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所有区域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出厂时间,按表2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型 燃煤收到基灰分 %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25 1800 >25 2023 4. 其他规定 4.1 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烟囱高度规定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根据装机总容量执行 MW <0.7 0.7≤a<1.4 1.4≤a<2.8 2.8≤a<7 7≤a<14 14≤a≤28 t/h <1 1≤a<2 2≤a<4 4≤a<10 10≤a<20 20≤a≤40 m 20 25 30 35 40 45 总装机容量大于28MW(40t/h)时,烟囱高度按报告书规定,但不得低于45m,周边200m之内有建筑物,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4.2 轻柴油、煤油烟囱高度规定 按报告书规定,但不得低于8m 4.3 如达不到以上任何一项规定,排放浓度加严50% 单台大于或等于14MW(20t/h)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烟尘、SO2监测仪器 大于或等于0.7MW(1t/h)烟囱应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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