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23年5月21日
目 录
前言 1
1. 合用对象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献 1
3. 依据 2
4.总则 2
4.1 概念及内涵 2
4.1.1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
4.1.2 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3
4.1.3 补偿倍数 3
4.1.4 征地补偿标准 4
4.1.5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
4.2 补偿标准拟定的原则 4
4.3 征地补偿标准实行范围划分 5
5. 征地补偿的构成 5
5.1 征地补偿费 5
5.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
5.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6
6.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7
6.1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的补偿 8
6.2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补偿 8
7. 有关特殊情况的解决 8
7.1 跨区域线型征地 8
7.2 区域内局部未运用地、建设用地 8
7.3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 9
8. 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9
8.1补偿标准修正体系 9
8.2补偿倍数修正系数应用说明 14
9.监督和审核 14
10.标准的更新备案 14
11. 附则 15
曲靖市麒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16
曲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17
前言
为贯彻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3】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顿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238号)等文献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行工作的告知”(国土资发【2023】13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23】422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 合用对象
在云南省实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区域范围内,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进行补偿费用测算时,合用本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经测算后拟定其补偿标准。
2. 引用的标准和文献
下列标准和文献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本标准公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TD/T 1005-2023《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 1006-2023《农用地估价规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2023.12)
《云南省土地分类》
《云南省土地过渡分类》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8月28日);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3]28号);
(4)《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告知》(国土资发[2023]144号);
(5)《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文献的告知》(云国土资耕[2023]18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行工作的告知》(国土资发[2023]135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告知》(云政发[2023]226号);
(8)《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9)《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
4.总则
4.1 概念及内涵
4.1.1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简称“年产值标准”,是在县(市、区)范围内,以各个乡镇的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地类 按《云南省土地分类》划分地类。
近三年重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土地质量、级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和平衡后拟定的农用地综合年产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内涵的实质是被征收农用地的综合年产值,它不仅涉及了农用地农作物的收益值,还要考虑被征收农用地带来的其它相关收益。
4.1.2 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在年产值测算的基础上,以乡镇(或其它可设定的区域范围)为单位,根据各乡镇的年产值平均水平,充足考虑各乡镇的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水平等因素,将县(市、区)划分为若干经济社会情况相对一致的区域作为征地的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一个县(市、区)可以有若干个年产值区域。区域的年产值标准根据区域内各乡镇的年产值平均水平综合拟定,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区域年产值标准和相应的补偿倍数拟定。
4.1.3 补偿倍数
区域平均综合补偿倍数,简称“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和安顿补贴倍数之和,是在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范围内,根据各类区域的土地区位、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充足考虑征地补偿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和控制作用,经综合平衡拟定的各区域内的补偿倍数。补偿倍数与统一年产值区域相相应,一个区域只有一个补偿倍数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并参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分别拟定土地补偿和安顿补贴费的补偿倍数,但土地补偿倍数和安顿补贴倍数之和不得超过三十倍;在拟定了补偿倍数的区域,土地补偿倍数和安顿补贴倍数之和不得超过公布的补偿倍数或经修正后的补偿倍数。
4.1.4 征地补偿标准
在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其相应的补偿倍数计算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区片价即为相应片区的征地补偿标准。
4.1.5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简称“征地区片价”或“区片价”,是指在城乡行政区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根据需要设定的区片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片区,并采用规定的方法测算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4.2 补偿标准拟定的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拟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在调查掌握本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前提下,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减少,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主导性原则:由于土地运用类型的多样性,不同种植结构的产量与产值差异很大,导致农用地产量与产值的差异也很大,因此,在拟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以区域内的重要地类、重要耕种的农作物以及重要农用地的客观收益的平均值作为拟定补偿标准的依据;
(3)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均质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征收后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4)协调平衡原则: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与以往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一般不低于本地原征地补偿标准,以免出现补偿水平大的起伏和波动;
(5)测算时点的原则:本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应的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有效期为两年。
4.3 征地补偿标准实行范围划分
云南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行范围为:在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根据需要设定区片价的范围内,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余之外的区域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对纳入区片价测算范围的征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对区片价测算范围外的征地,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5. 征地补偿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告知”(国办发【2023】2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行工作的告知”(国土资发【2023】135号)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由如下三部分内容构成:
(1) 征地补偿费(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5.1 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分别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测算。在本标准中征地补偿费涉及了土地补偿和安顿补贴两项费用。制定区片价的区域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其余的区域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
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129个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及区域平均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5.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时土地上有附着物的,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各州、市依法制订的有关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具体实行细则执行,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一同配套实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有争议的,可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本地政府进行协调和裁决,拟定补偿标准。
5.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制订。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3〕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告知”,云南省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依据《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有关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拟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个人缴纳和集体补贴部分从不超过50%的安顿补贴费和不低于70%的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在征地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取得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缴;两项费用尚局限性以支付时,其局限性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部分的具体比例或数额,以统筹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人口密度大的区域,在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对土地进行补偿时,可以根据需要安顿的人口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核定、趸缴、管理和使用,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征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按划定的统一年产值区域和征地区片,分别采用相应的补偿标准。
在征地时根据被征地对象的具体情况,其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本地财政部门、劳保部门、国土部门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核准后,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实行。
6.1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的补偿
在制定年产值标准的区域,根据所在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相应的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在征地的实行过程中,考虑到具体宗地的地类、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等的差异情况, 可根据所征的地类和被征地单位的人均耕地占有状况对补偿倍数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修正方法参见本标准第8节“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6.2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补偿
在制定区片价的区域,按征地所在区域的区片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区片价不设修正体系,直接按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7. 有关特殊情况的解决
7.1 跨区域线型征地
线型工程或跨多个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区域的项目,要按公布的相应区域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拟定征地补偿标准。相邻区域因补偿标准差异较大产生矛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土地质量、人均耕地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将该项目区域划分为若干均质区段,在各区段内以高者为基础,按照区位逐段平衡,以拟定项目所跨各区域的补偿标准,或根据国家相关文献规定依法拟定项目区的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7.2 区域内局部未运用地、建设用地
区域内局部未运用地、建设用地按照各州、市已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或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修正后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应在相对一致的区域内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根据公布的补偿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拟定补偿费用。
城乡周边等地区,假如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现有补偿水平,实际征地补偿费用可在公布标准的基础上修对的定。
根据国土资发【2023】144号文献精神,“已经完毕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足吸取农用地定级的成果。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毕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足考虑评估的结果”。因此,在没有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县(市、区),以公布的补偿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在已完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县(市、区),在保证农用地估价的内涵和结果与新的补偿标准充足衔接的情况下,可将农用地估价结果作为计算农用地补偿费用的参考依据。
7.3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补偿,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中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 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8.1补偿标准修正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并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有关土地补偿倍数和安顿补贴补偿倍数的计算方法,结合云南省实际,选择土地运用现状和被征地单位的人均耕地作为征地补偿标准的修正因素。对全省各县(市、区)各种地类平均年产值和补偿标准进行记录分析,计算各种地类补偿标准的平均修正幅度及补偿倍率的变化比例,通过对补偿倍数的加+/ 减- 修正,建立补偿标准的修正体系,编制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修正系数表。
根据云南省各地自然、社会经济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将全省公布的补偿倍数分为三个区间来进行修正,即,补偿倍数分16~20、21~25、26~30三个区间分别进行修正。三个区间的修正系数表分别见表1、表2和表3。
补偿倍数的修正以被征地的土地运用现状和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人均耕地水平做为补偿倍数的修正因子,对公布的补偿倍数进行加+/ 减- 修正。根据地类及人均耕地水平,在修正系数表中查询可加/ 减的补偿倍数,并与该区域公布的补偿倍数相加后得到修正后的补偿倍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年产值标准的三十倍。因此,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倍计,但草地除外。其它农用地的修正情况应参照本标准第7节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所征地类的拟定以本地国土资源部门最新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核准的地类为准,人均耕地数量以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核定的宗地所在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数为准。
表1. 补偿倍数在16-20之间的倍数(加/ 减)修正系数表
土地运用现状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园地
坑塘水面
其它可调整地类、其它农用地[3]
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 R (亩)
平田
梯田
望天田
水浇地
菜地[2]
平旱地
梯地
坡旱地
轮歇地
果园
茶园
其它园地
草地
藕塘[1]
渔塘[1]
R > 1
3
2
0
0
4
0
-2
-3
-5
3
-2
-3
-11
5
4
参考周边相同地类或参照其它相关规定拟定修正倍数
1≥ R > 0.925
4
3
1
1
5
1
-1
-2
-4
4
-1
-2
-10
6
5
0.925≥ R >0.850
5
4
2
2
6
2
0
-1
-3
5
0
-1
-9
7
6
0.850≥ R >0.775
6
5
3
3
7
3
1
0
-2
6
1
0
-8
8
7
0.775≥ R >0.700
7
6
4
4
8
4
2
1
-1
7
2
1
-7
9
8
0.700≥ R >0.625
8
7
5
5
9
5
3
2
0
8
3
2
-6
10
9
0.625≥ R >0.550
9
8
6
6
10
6
4
3
1
9
4
3
-5
11
10
0.550≥ R >0.475
10
9
7
7
11
7
5
4
2
10
5
4
-4
12
11
0.475≥ R >0.400
11
10
8
8
12
8
6
5
3
11
6
5
-3
13
12
0.400≥ R >0.325
12
11
9
9
13
9
7
6
4
12
7
6
-2
14
13
0.325≥ R >0.250
13
12
10
10
14
10
8
7
5
13
8
7
-1
14
0.250≥ R >0.175
14
13
11
11
11
9
8
6
14
9
8
0
0.175≥ R
14
12
12
12
10
9
7
10
9
1
注:[1].藕塘、渔塘在《云南省土地分类》中为养殖水面,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可视为坑塘水面。
[2].菜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视为水浇地。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倍计,但草地最低补偿倍数除外。其它农用地的倍数修正应同时参照其它相关规定。
表2. 补偿倍数在21-25之间的倍数(加/ 减)修正系数表
土地运用现状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园地
坑塘水面
其它可调整地类、其它农用地[3]
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 R (亩)
平田
梯田
望天田
水浇地
菜地[2]
平旱地
梯地
坡旱地
轮歇地
果园
茶园
其它园地
草地
藕塘[1]
渔塘[1]
R > 1
3
2
0
0
4
0
-2
-3
-5
3
-2
-3
-11
5
4
参考周边相同地类或参照其它相关规定拟定修正倍数
1≥ R > 0.925
4
3
1
1
5
1
-1
-2
-4
4
-1
-2
-10
6
5
0.925≥ R >0.850
5
4
2
2
6
2
0
-1
-3
5
0
-1
-9
7
6
0.850≥ R >0.775
6
5
3
3
7
3
1
0
-2
6
1
0
-8
8
7
0.775≥ R >0.700
7
6
4
4
8
4
2
1
-1
7
2
1
-7
9
8
0.700≥ R >0.625
8
7
5
5
9
5
3
2
0
8
3
2
-6
9
0.625≥ R >0.550
9
8
6
6
6
4
3
1
9
4
3
-5
0.550≥ R >0.475
9
7
7
7
5
4
2
5
4
-4
0.475≥ R >0.400
8
8
8
6
5
3
6
5
-3
0.400≥ R >0.325
9
9
9
7
6
4
7
6
-2
0.325≥ R >0.250
8
7
5
8
7
-1
0.250≥ R >0.175
9
8
6
9
8
0
0.175≥ R
9
7
9
1
注:[1].藕塘、渔塘在《云南省土地分类》中为养殖水面,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可视为坑塘水面。
[2].菜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视为水浇地。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倍计,但草地最低补偿倍数除外。其它农用地的倍数修正应同时参照其它相关规定。
表3. 补偿倍数在26-30之间的倍数(加/ 减)修正系数表
土地运用现状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园地
坑塘水面
其它可调整地类、其它农用地[3]
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 R (亩)
平田
梯田
望天田
水浇地
菜地[2]
平旱地
梯地
坡旱地
轮歇地
果园
茶园
其它园地
草地
藕塘[1]
渔塘[1]
R > 1
3
2
0
0
4
0
-2
-3
-5
3
-2
-3
-11
4
参考周边相同地类或参照其它相关规定拟定修正倍数
1≥ R > 0.925
4
3
1
1
1
-1
-2
-4
4
-1
-2
-10
0.925≥ R >0.850
4
2
2
2
0
-1
-3
0
-1
-9
0.850≥ R >0.775
3
3
3
1
0
-2
1
0
-8
0.775≥ R >0.700
4
4
4
2
1
-1
2
1
-7
0.700≥ R >0.625
3
2
0
3
2
-6
0.625≥ R >0.550
4
3
1
4
3
-5
0.550≥ R >0.475
4
2
4
-4
0.475≥ R >0.400
3
-3
0.400≥ R >0.325
4
-2
0.325≥ R >0.250
-1
0.250≥ R >0.175
0
0.175≥ R
1
注:[1].藕塘、渔塘在《云南省土地分类》中为养殖水面,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可视为坑塘水面。
[2].菜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视为水浇地。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倍计,但草地最低补偿倍数除外。其它农用地的倍数修正应同时参照其它相关规定。
8.2补偿倍数修正系数应用说明
例如,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如下表4。表中“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倍数”和“安顿补贴倍数”之和。
表4. X X 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单位:元/亩
区域编号
年产值标准
补偿倍数
平均补偿标准
区域范围描述
一类区
2310
20
46200
嵩阳镇
二类区
2058
16
32928
小街镇、杨林镇、杨桥乡
三类区
1585
16
25360
牛栏江镇、滇源镇、阿子营乡
四类区
1183
16
18928
其他区域
全市(县)平均值
1784
17
30328
基准日:2023年1月1日
测算时间:2023年12月
假如在二类区杨桥乡征菜地,本地人均耕地为2.2亩/人,二类区补偿倍数为16,应查表1,其补偿倍数修正系数为+ 4,因此修正后补偿倍数为16 + 4 = 20,所以,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为2058×20= 41160元/亩。
9.监督和审核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新征地补偿标准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把关,保证实际发生的补偿标准不低于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国土资源部在对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中,将根据备案数据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审核。
10.标准的更新备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的规定,适时更新各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并在更新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11. 附则
本标准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依法实行。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并负责解释。
附表
云南省16个州、市所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云南省129个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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