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密☆三级
工银办发〔〕633号
有关印发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有关制度告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内审分局:
为深入规范和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健全我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体系,总行制定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规程》,同步配套修订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指南》及《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结算账户营销与审批管理相分离原则,总行确立了办理开户业务“营业网点受理、营销部门尽职调查、账户审批部门集中审批”基本流程。各行要结合自身状况,对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完善各个环节处理规定,合理界定有关部门与人员职责。营销部门要切实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审批部门要贯彻集中审批制度,加大对开户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力度,共同做好结算账户管理工作。
二、各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告知》(工银办发[]20号)规定,办理业务管理职责交接工作,并最迟于三季度末全面完毕交接。
三、为便于各行学习,总行对文献制定背景、重要思绪及内容进行了阐释(详见附件五),并将于近期举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专题培训班进行讲解。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再培训工作,保证各级结算账户业务人员纯熟掌握有关内容,高效、规范地办理业务。
附件: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
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规程
三、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指南
四、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五、有关制定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制度阐明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银监会有关开户管理监管规定,适应我行结算账户管理职责变化,深入规范和加强结算账户管理,防备结算账户管理风险,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如下简称《管理措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实行细则》(银发[]16号,如下简称《实行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措施》(银办发[]13号)、《有关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告知》(银发[]71号)、《有关改善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告知》(银发[]154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措施》(财库[]48号),以及证监会《有关深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告知》(证监发[]15号)、银监会《有关开户管理案件风险提醒告知》(银监办发[]167号)和《有关谨防用虚假开户方式诈骗风险提醒告知》(银监办发[]251号)以及总行《有关印发〈防备外部诈骗案件专题工作会议纪要〉告知》(工银办发[]59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 结算账户实行营销与审批管理相分离制度。各行营销部门负责结算账户市场营销,组织开展尽职调查;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结算账户审批管理与指导,组织结算账户业务操作。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简称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本措施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纳入结算账户管理。
第五条 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六条 单位客户只能在银行开立一种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本措施所称开户行是指为单位客户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我行对公或综合营业网点。
第七条 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管理措施》规定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结算账户。
第八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如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须将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上海地区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述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结算账户。核准类结算账户变更和撤销也应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上述结算账户统称立案类结算账户,立案类结算账户变更和撤销也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立案类结算账户可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不必报送纸质资料。
第九条 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户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结算账户存款和有关资料查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开户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结算账户存款冻结和扣划。
单位客户与开户行签订协议或出具具有法律效力书面授权文献,容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或划拨其结算账户资金,按照有关约定或授权事项处理。
第十条 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等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章 结算账户开立
第十一条 单位客户应当以实名开立结算账户(军队和武警保密单位可以例外),并对其出具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各行应遵照“理解你客户”原则,认真审核客户开户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十二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平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结算账户。下列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具有营业执照企业集团下属分企业等)。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边防、分散执勤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置独立核算附属机构(招待所、食堂、幼稚园等)。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献: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证明。因年代长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批文或登记证书,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有关边防、分散执勤支(分)队,应出具军队、武警本级(指无上级财务部门)或上级后勤(联勤)财务部门同意签发《军队单位开户核准告知书》或《武警部队单位开户核准告知书》。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文或证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组织,可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证明文献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十一)单位设置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应出具该附属机构从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有关批文。单位设置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食堂、招待所、幼稚园。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出示证明。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本条中单位客户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税务登记证(同步缴纳国税、地税开户申请人,应规定其同步提交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获得税务登记证除外。按《实行细则》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单位客户,应出示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文献或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对于税务机关规定单位客户先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账号方可办理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可先为该客户生成账号,待单位客户向开户行提供税务登记证后,再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获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户行应及时撤销已生成账号。
开户行可根据需要,规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文献。
第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获得贷款,通过其基本存款账户核算,监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中央预算单位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证明文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献:
(一)单位客户因向开户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协议。
(二)单位客户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正式公函。开户行应留存原件。
第十六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题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管理与使用,单位客户可以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五)期货交易保证金。
(六)信托基金。
(七)金融机构寄存同业资金。
(八)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九)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住房基金。
(十一)社会保障基金。
(十二)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三)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
(十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军队、武警有关规定,进行专题管理和使用特定用途军队、武警单位资金。
(十五)其他需要专题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证明文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献: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证明。
(三)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卡章程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企业或证券管理部门证明。
(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企业或期货管理部门证明。
(六)金融机构寄存同业资金,应出具金融机构许可证和双方签订资金寄存协议。
(七)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有关证明。
(八)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批文或证明。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组织,应按照《管理措施》第十九条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九)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应出具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人办事处)书面批复。
(十)当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有关建筑施工及安装协议。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单位客户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单位客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认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单位客户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户时,应出具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证明文献、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授权书。
(十二)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题管理和使用资金,应出具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有关文献。
(十三)开户行不得受理单位客户为粮、棉、油收购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
第十八条 单位客户凭本措施第十五条规定同一证明文献,只能开立一种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复文献,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不必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结算账户。有下列状况,单位客户可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置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增资验资。
(四)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献: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临时机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从属单位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协议。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核发资质准入证明。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文。
(四)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从事该项活动证明文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从事该项活动证明文献。
(六)军队、武警单位因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任务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部门出具批件或证明,先予开户并同步启用,后补办有关手续。
(七)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
(八)增资验资资金,应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等证明文献。
符合本条第(二)(三)(四)(八)项,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按《管理措施》及《实行细则》规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证明文献、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授权书。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客户为临时机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种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结算账户。
单位客户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种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步承建多种项目,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协议开立不超过项目协议个数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单位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三)单位客户因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单位客户在异地向开户行申请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应分别按照本措施规定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有关证明文献。属于如下状况,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对应证明文献:
(一)异地借款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在异地开户行获得贷款借款协议。
(二)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从属单位证明。
第二十六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结算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客户出具申请开户证明文献名称全称相一致,但单位客户依法可以使用简称除外。
有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结算账户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字号相一致;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结算账户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者姓名构成。
军队保密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使用代号,无代号使用番号,无番号使用单位名称;非保密单位使用单位名称。
武警保密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使用代号,无代号使用番号;非保密单位使用单位名称。
因注册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预先核准名称告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名称。
证券企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中,应有表明该账户资金性质标识:如XX证券有限企业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XX证券有限企业(客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备付金)”。
第二十七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核准类结算账户,应将单位客户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文献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开户行方可为单位客户开立有关结算账户。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立案类结算账户,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第二十八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结算账户,应与其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各行可在总行公布协议文本基础上,结合本行状况与单位客户需要,对协议详细内容进行合适修改和补充。协议修改波及我行与客户权利义务关系,在签约前应经各行法律部门审核。
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开户行加盖业务用章,单位客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注册验资账户应加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上出资人签章,出资人数量较多,可加盖协议中约定出资人签章。
第三章 预留印鉴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以外,开户行应为单位客户结算账户建立预留银行签章,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献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建立预留银行签章应使用总行统一规定预留印鉴卡片,卡片张数由开户行视业务需要而定。未使用预留印鉴卡片作为空白重要凭证纳入核算要素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客户预留银行签章应为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单位客户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应与开户行约定不一样签章组合所对应支付权限。
第三十一条 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应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但因注册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应是单位客户与银行在《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出资人名称。
第三十二条 单位客户应在预留印鉴卡片中注明签章启用日期,由单位有权人签字确认。启用日期不得早于建立预留银行签章次日。
第三十三条 预留印鉴变更
(一)单位客户变更预留银行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形式向开户行提交变更申请,并出具原预留签章、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证明文献。
(二)单位客户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文献外,还应出具原预留印鉴卡片、司法部门证明等有关证明文献。
(三)单位客户申请变更预留个人签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个人签章,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文献外,还应向开户行出具原预留印鉴卡片、经原个人签章所有人签字确认书面申请,以及原个人签章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客户无法提供原个人签章所有人签字及身份证件,应在公函中阐明原因,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步,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
(四)单位客户变更预留银行签章,必须交回所有盖有旧签章我行空白重要凭证,并在公函上注明凭证种类、数量、编号等信息。如单位客户无法交回或无已加盖旧签章空白重要凭证,则应在公函中进行申明,并承诺由此引起一切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五)变更后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变更前预留银行签章有明显区别。新预留银行签章启用日期不得早于变更次日,由此引起一切损失和纠纷,单位客户必须在公函中承诺由其自行负责。
第四章 结算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户行应按照《管理措施》规定,监督单位客户对所开立结算账户使用状况。在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开户行应采用持续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平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状况,及时提醒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三十五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主办账户。单位客户平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借款转存、借款偿还和其他结算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各项专用资金收付。
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开立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
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期货客户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证券企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按规定报证监会核准后启用;证券企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经当地人民银行同意除外。
军队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个人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归集、拨付、存储等,不得支取现金;总部事业部门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当年预算外经费、专题资金和历年经费结余收入、存储,不得办理经费开支,不得支取现金。
武警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个人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归集、拨付、存储及其他结算业务,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寄存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同意。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工会账户资金存入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单位客户临时经营活动发生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名称一致。
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使用和撤销参照因注册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证明文献确定期限或单位客户需要确定有效期限。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展期,但有效期限和展期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
单位客户需要延长临时存款账户期限,必须于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向开户行提交 “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有关证明文献一并交开户银行,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军队、武警除外)有效期(含展期)满,开户行应停止为该账户办理多种支付结算业务,并告知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对于单位客户没有办理销户手续,开户行应撤销该临时存款账户,未划转款项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对于有效期满且未提前办理展期手续和有效期限与展期期限合计达2年而仍需使用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行应规定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并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献重新申请开立。
第四十条条 军队、武警保密单位在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可免填用途;非保密单位除波及保密款项外,应当按照银行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办理。
军品结算按照银行有关军品结算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后来正式生效,生效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但由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行不得向单位客户发售空白重要凭证。“正式开立之日”详细是指:对于核准类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日期。
第四十二条 单位客户在同一开户行撤销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结算账户可以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第四十三条 单位客户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根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收款人为个人且未经背书转让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醒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只需在出票时由付款银行审核其付款根据,收款银行无需审核收款根据。
第四十四条 各行应按《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与单位客户查对账务。
第四十五条 各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明确结算账户年检流程和规定,组织对结算账户进行年检。
第四十六条 各行应建立结算账户管理档案,专夹保管,一户一档。在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档案可由开户行保管,各行也可根据状况决定由开户行上级管辖机构保管。结算账户撤销后,档案应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档案保管期限为结算账户撤销后。
第四十七条 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处理
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单位客户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参照本措施有关开立结算账户规定,向开户行提出申请。
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单位客户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因遗失开户许可证申请补发,单位客户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并向开户行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证明。
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在“中国工商银行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上加盖业务用章,连同客户提交证明文献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申请,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同意并补(换)发开户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献事件处理
(一)开户行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献,应留置开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献原件,复印留存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对于通过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献开立结算账户,开户行应立即停止为该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告知单位客户立即撤销该结算账户。
第五章 结算账户变更和撤销
第四十九条 结算账户变更
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告知,并出具有关部门证明文献,开户行对单位客户变更告知和证明文献审核无误后,为单位客户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汇报。单位客户申请变更核准类结算账户,开户行应在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客户更更名称但不变化开户行及账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申请变更,并出具有关部门证明文献。
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有关边防、分散值勤支(分)队更改账户名称,不变化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应持本级(指无上级财务部门)或上一级后勤(联勤)财务部门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军队、武警单位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经同意后撤销原银行账户,重新开户。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证明,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证明。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中央预算单位需延长账户有效期,应出具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人办事处)批复。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和证明。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证明。
第五十条 结算账户撤销
(一)单位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布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需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应先撤销其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撤销。
(二)单位客户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单位客户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本措施第十一条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三)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单位客户,应在验资期满后向开户行申请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客户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无法出具证明,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四)军队、武警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开户行应当根据军队、武警账户审批机关签发《军队单位撤户告知书》和《武警单位撤户告知书》,及时办理银行撤户手续,注销银行账户。
(五)单位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布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撤销结算账户申请。单位客户超过期限未办理撤销结算账户手续,开户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对外支付。经开户行向该单位客户发出销户告知之日起30天后,如其仍未办理销户手续,开户行对其已开立结算账户,应按《管理措施》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 开户行应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计息入账、账户管理费扣收等除外)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结算账户,定期进行清理,并告知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自告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销户手续,开户行可视为该单位客户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对于单位客户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要素缺失久悬银行账户,开户行应按照《管理措施》第五十一条进行处理。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开户行应将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单位客户地址、电话等其他基本要素缺失久悬银行账户,应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开户行将该类账户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时,在缺失要素栏目录入“9999”。
单位客户有久悬银行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其他结算账户开立和变更业务。
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欠有银行贷款、账户管理费等结算账户,也可作为久悬银行账户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行应将结算账户业务纳入检查范围,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本措施各项规定贯彻状况,发现违反本措施应按行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措施中有关军队账户、武警账户、中央财政预算单位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账户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行细则(试行)》(工银办发[]226号)同步废止。以往规定如与本措施相抵触,以本措施为准。
件二:
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业务处理规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如下简称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行为,加强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如下简称《措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如下统称结算账户业务),必须符合《措施》各项规定,按照本规程规定办理。当地人民银行对结算账户业务办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结算账户业务实行营销与审批管理相分离制度。各行营销部门负责结算账户市场营销,组织开展尽职调查;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结算账户审批管理与指导,组织结算账户业务操作。
第四条 结算账户开立和撤销业务实行集中审批制度。各行应在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设置结算账户集中审批机构(如下简称账户审批机构),负责对营业网点提交结算账户业务申请行使审批权限。
第五条 在办理结算账户业务过程中,按规定需核准或立案事项,可由开户行直接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或立案。各行也可根据状况决定由开户行上级管辖机构报人民银行核准或立案。
第六条 可办理结算账户业务营业网点需设置专柜,由专人在摄像监控下办理结算账户业务,坚持一笔一清原则。客户经理不得在专柜为客户代办业务。
第七条 结算账户业务必须由单位有权人本人办理。本规程所称单位有权人是指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除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授权事项等要素,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第八条 单位客户申请资料必须由单位有权人本人交至受理网点,不得由他人代为传递;受理网点交给客户有关资料,一律直接交至单位有权人本人,并由其当面签字确认,严禁由他人代领。
第二章 结算账户开立
第九条 受理开户申请
(一)客户向营业网点提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献正本或原件,由单位有权人本人交至营业网点受理专柜。
单位客户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
单位客户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单位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证明文献。《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
单位客户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项目部开户授权书中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名称,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二)营业网点应对客户开户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1.经办柜员与业务负责人必须在受理专柜或窗口当面审查开户申请资料,不得离开客户视线。
本规程所称业务负责人是指负责营业网点现场管理网点负责人或其他履职人员。经办柜员与业务负责人合称受理人员。
2.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身份信息,受理人员必须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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