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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关键词:查询方式为:按主题词确 定重 置 凡口铅锌矿文献管理系统 最新发放文献 文献系统使用说明 网上发文审批程序 公司网主页 .综合管理部 .党委工作部 .安所有 .生产环保管理部 .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矿产资源开发部 .工程管理部 .技术中心 .运营中心一处 .运营中心二处 .运营中心三处 .后勤服务中心 深中岭凡矿安202362 号 关于印发凡口铅锌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的告知 矿属各单位、驻矿各施工单位:为增强矿山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贯彻“一岗双责”制和安全标准化各项制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凡口铅锌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规定各单位认真组织专题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七月九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制度 告知 -.纪检监察室 .工会办公室 .采矿车间 .选矿厂 .水电车间 .运送车间 .质控中心 .修建车间 .中金、政府等文献 .机修车间(划归中金建安).机构改革前“社会事业部”文献 .机构改革前“企管部”文献 .机构改革前“工程管理处”凡口铅锌矿综合管理部 2023 年 7 月 9 日印发 -校对:何毅龙 (共印 300 份)凡口铅锌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安委成员挂靠矿级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制度,贯彻政府提出的“一岗双责”制,防止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及安全(环)科室对生产过程没有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事故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依照本制度解决。如另有其它考核制度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同步执行。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事件清楚、证据确凿、解决适当,实行惩教结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超过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解决权限的,由上级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解决。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范围及内容 各类人身伤害责任事故;文献 因管理缺失或违反工作程序及制度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设备、设施损失 2 万元以上或导致生产工艺系统停产的责任事故;因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上级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事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不达标单位或环境管理体系外审存在严重不符合项致使评价不合格的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完毕重大生产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的单位负责人。第六条 本制度的执行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贯彻。凡涉及个人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解决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批准。第二章 安全生产负责人的拟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担负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部门及个人,重要以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基准,根据事故(以下所述发生事故含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拟定负责人。为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行政管理、工程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负责人进一步拟定。行政管理(含党委、工会管理)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副矿长对其分管单位、部门及主管业务(如:工程项目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矿党委书记负有组织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的责任和义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保障的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并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宣传、监督的管理责任。各级党、工、团组织都应协同各级行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教育、管理责任。二级单位、部门(含处、办)第一行政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副职对分管的下级单位、科室(含队、所)及主管业务(如:工程项目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工区(队)、段、科室(含所、办)等单位第一行政领导对单位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副职对其管理业务(如:工程项目等)、带班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管理责任。班组长对班组劳动组织,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措施的贯彻、员工遵章守纪、安全标准化作业负直接管理责任。工程管理(含正常生产外的临时专项任务)工程项目总负责人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工程项目各施工作业组组长对其施工作业范围安全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必须按安全标准化规范管理,工程项目未进行风险评价,未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发生事故的,直接追究工程项目总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责任。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未贯彻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导致事故的,直接追究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的责任。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按工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贯彻控制措施。因工程质量不达标,减少技术标准而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决定人、控制负责人的责任。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停工 3 天以上,重新组织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停工 7 天以上,重新组织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复产专项安全检查,对相应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重新贯彻,因没有做到而发生事故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工程项目完毕后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和完善工程使用的相关规章制度。未组织验收或未完善制度就投入使用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决定者的责任。工程项目未完善环保设施,投入使用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调查、分析,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技术管理 生产技术管理应严格执行设计审查、审批程序和监控检测有关规定。工程设计、设备设施安装应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和行业规范。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履行所在岗位职责和义务,否则,都应追究其责任。因设计存在缺陷或忽略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导致事故的,追究设计者及相关设计审查、审批者的责任。有设计审查资料,但在施工前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就组织施工发生事故的,追究施工组织者的责任。因未贯彻技术监控检测制度,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或施工误差发生事故的,追究监控检测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定期检测的设备、设施,检测结果表白设备、设施存在缺陷,而未及时组织整改发生事故的,追究组织整改负责人的责任。如主管检测部门或负责人没有将检测结果通报生产单位,也没有提出整改意见而发生事故的,追究主管检测负责人的责任。不按设计施工或新进作业面未贯彻好相应的通风、支护等安全措施就组织施工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施工组织者的责任。未获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对正在使用的工艺流程或设备设施擅自更改而导致事故的,追究决定者的责任。生产单位报告工艺流程或设备设施存在缺陷,而主管部门不及时组织整改发生事故的,追究主管部门和业务负责人的责任。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明令规范或标准的设备、设施、材料、工具发生事故的,根据调查、分析采购时间与规范时间及其它因素,追究采购负责人、工作安排组织者或使用者的责任。安排不具有技术资质或操作资质人员从事持证上岗岗位工作,因而导致工艺损坏、设备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追究决定人的责任。工程周边情况未调查清楚就出设计,施工后,出现错误掘穿空场、巷道、硐室等事故事件,追究设计者和设计审查者的责任。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投入生产现场使用,主管部门未安排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而发生事故的,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管理(含员工生产作业)矿山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各自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岗位工作职责,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做好本职工作,凡因不履行职责导致经济损失、工艺、设备事故、工伤事故及环保事故的,都应追究其责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在布置生产任务、安排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布置、安排安全工作,贯彻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凡未做到的,追究工作布置者、生产安排者的责任。部门、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因业务管理不到位、缺少检查指导导致与其业务有直接关系的事故,追究业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岗位操作因缺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以及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价而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应管理部门和主管业务人员的责任。同区域存在多单位、多班组作业或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拟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被指定的协调部门或主管部门人员未能及时贯彻风险控制措施,或缺少现场协调指导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协调部门指定协调人的责任。因教育培训计划不贯彻,生产急需物资、材料、工具未能按期到位,设备、设施检查检测未按期进行,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使用现场指导不够,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长期不按程序作业导致发生事故时,追究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的责任。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指令员工冒险作业发生事故,直接追究指挥者的责任;员工不按工作安排作业,违反工作程序,违章操作,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应追究其责任。员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工作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安排者的责任。安排不具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应追究工作安排者的责任。安全标准化工作不贯彻,上岗前没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经检查一周内出现两次的,追究班组长的责任;一周内出现三次的,追究工区(队)、段长的责任;一月内出现五次以上的,追究二级单位领导的责任。如发生事故的,加重追究和处罚。采矿工区(队)未贯彻领导跟班制度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区(队)长的责任。采掘作业未执行现场安全预测会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当班跟班管理者和班组的责任。因工作环境安全设施不完善或未按期完善而发生事故的,追究负责完善设施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因设备、设施存在重大缺陷或严重失修,仍组织生产而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组织者的责任,如是上级指令的,同时追究指令者的责任。生产组织不合理,不按定员组织生产而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组织者的责任;生产条件不具有,如材料、设施、工具等不到位,强行组织生产而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组织者或决定者的责任。特殊作业,没有佩戴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追究作业组织者或决定者的责任;不按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因缺少或用品已失效而发生事故或职业病的,追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应急救援抢险不听从统一指挥,擅自组织行动,导致事故扩大的,追究组织者的责任。不贯彻已发事故的防范措施,致使同一种生产作业发生反复事故,追究单位第一行政领导的责任。安全检查后拟定的隐患整改项目或专题会议指定的隐患整改项目在规定期间内未能完毕整改而发生事故的,追究隐患整改负责人的责任。重要危险点、危险源控制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记录及报告制度发生事故的,追究控制负责人的责任。矿级安全风险管理负责人应认真贯彻风险评价、各级风险控制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矿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管理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追究风险管理负责人和事故重要环节负责人的责任。第八条 第七条拟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合用于事故调查、分析、解决,之外的有关负责人以事故分析拟定。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树立“严是爱、松是害”的思想观念,无论是否发生事故,只要是违章作业行为,制度不贯彻、规章不执行、管理不到位等现象,都应严格处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采用下列方式:当场批评纠正;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工具等);通报批评并经济考核;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并经济考核;记过处分并经济考核;降级处分并经济考核;撤职处分并经济考核;开除解决。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方式的执行程序和方式:第九条 1 款的执行:对发现员工作业、业务管理、现场检查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或面临有危险存在时,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都有权对作业者、行为者作当场批评并纠正其错误,当作业者、行为者不听批评纠正时,及时报告主管人员后,升级处罚。第九条 2、3 款的执行:各级生产管理人员、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规操作,不按设计施工,使用不规范的工具、带病设备以及现场存在隐患的作业现场责令停止,并报安全主管部门检查复查,符合规定后恢复生产作业。第九条 49 款的执行:经安全主管部门(安所有或安全科室)调查分析后发文解决或报批。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方式的合用范围:以下情况合用当场批评纠正:没有对的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或不对的使用作业工具的;作业区域危险点没有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的;没有开现场安全预测会就做准备工作或违反作业制度的;互保人员没有到齐就开始作业的;没有进行安全标准化班前检查或没有检查记录的;作业现场零乱或照明亮度不够,达不到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损坏、不齐或移动没有恢复的;采掘作业面仍有少量小块松石没有解决干净的;缺少电器开关盖或打开后没有恢复以及线路架设不规范的;超过 2 米高处作业没系安全绳的;行走严禁通行通道或跨越栏杆的;存在不安全因素有伤人危险仍继续冒险作业的;技术人员不及时到生产现场指导导致错误施工的;业务管理不到位,致使影响安全生产或者导致环境污染的;未按环境管理体系规定解决危险废物的。以下情况合用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作业现场存在隐患,但不危及当班生产作业安全,能在当班实行整改的责令当班整改,不能在当班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情况报安全主管部门或交接班安排复查;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与生产作业性质不符,对员工健康有影响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不符合规范(或不合理),但对当班生产作业不影响的;现场隐患不在生产作业面,但是在作业人员行走途径中,临时提醒注意可以防止的;员工作业方法不规范或习惯性动作与规章不符的;存在不安全因素,不影响当班作业,而当班作业人员无能力整改的隐患;专业技术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需要从专业技术着手整改的;材料、工具上存在缺陷,需要重新更换的;员工操作技能不达标,需要继续教育培训的;作业现场以外安全生产环境应改善的;作业现场缺少必要工具的;危险化学用品缺少应急防范措施的;安全标志不清或缺少的;作业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也许导致环境污染的;设备、设施存在缺陷,也许引起环境污染的。以下情况合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设备、装备、工具等):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且危及设备、设施或人身安全的作业;施工现场环境突发异常(如采场顶发出矿岩爆裂声响、冒落、出现较大裂缝,地表塌陷等),存在危险并且判断不明的情况;现场施工作业违反施工程序或有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设备、设施缺少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使用工具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规定的;超过 2 米高处作业没有配备安全绳和相应防坠落设施的;不具有资质的人员从事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或不对的使用危险物品的;未办理开工许可证就组织施工的作业或在禁火区内没有办理动火证的的作业;相邻或交叉施工作业互相影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搬运危险化学品或检修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没有佩戴必需的防护用品的作业;没有完毕设计或未进行技术交底的施工作业;设备、设施有缺陷或输送管道泄漏会导致环境污染的;特殊作业时,无关人员没有撤离,没有设立警戒线或安排专人警戒就开始作业的;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也许引起环境污染的。以下情况合用通报批评并经济考核:违章作业、不执行制度或不贯彻相应安全措施发生轻伤及以下事故或导致设备、设施损失 13 万元的事故重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不按期整改安全隐患,发生轻伤及以下事故的重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指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贯彻,无图施工或未技术交底就组织施工,发生轻伤及以下事故或未遂事故的重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查明的所有“三违”人员;各种重大未遂事故的重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安全标准化管理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工区(队)、段、班组;特殊作业,因没有佩戴必需劳动保护用品发生轻伤及以下事故或未遂险肇事故的重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短期内连续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微伤事故的单位和单位领导;安全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无特殊因素到期不完毕的整改负责人;未执行安全自检制度、安全学习制度、安全预测制度的单位和单位领导;发生微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不按设计施工,擅自作主不按程序组织生产,发生轻伤及以下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生产组织者;未经环保解决设施直接向外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因操作不妥引起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单位;环境管理体系外审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单位。以下情况合用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并经济考核:工区(队)、段发生重伤事故或连续发生轻伤事故,应停产一天以上整顿,组织学习安全规程或总结事故教训;工区(队)、段安全管理混乱,分工不明,规章制度不健全,员工经常违章作业等,应停产两天以上进行整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到位,相应防范措施未贯彻,施工现场环境混乱,各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建设工程,应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建设项目设计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的在建工程;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停产三天以上进行整顿;建设项目未按环保“三同时”制度进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责令停产整顿。记过处分并经济考核、降级处分并经济考核、撤职处分并经济考核、开除解决四项处罚方式,按发生事故的严重限度,发生事故的类别和性质,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提出解决意见,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讨论合用处罚方式报送矿党政联席会批准。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的经济考核,重要对照矿经济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起实行。文献类型:安所有 文献加入时间:2023 年 7 月 11 日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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