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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各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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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 业 危 害防治制度马家岩煤业公司安监科 目 录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二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五章、马家岩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七章、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八章、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第九章、职业危害平常监测管理制度第十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十一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及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第十三章、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章、作业场合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第十五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第一章、职业危害

2、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职业病: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也许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二、 合用范围矿各科室、队组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噪音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三、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

3、“防止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我矿应当为劳动者发明符合国家这也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用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四、 职业病危害种类马家岩煤业公司的重要职业危害为两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我矿生产煤会产生大量的煤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2、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动筛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导致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五、 防护措施(一)作业场合防护措施:1、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辨认、拟定本部门的职业病危害

4、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2、在拟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合的醒目位置,设立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3、施工现场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二)个人防护措施: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结识,了解其危害,找到职业病防治的方法。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用不断喷水的措施减少扬尘,并对的佩戴防尘口罩。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或设立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合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

5、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对的佩戴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6、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六、 安全检查措施1、除矿安监科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涉及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规定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安全矿长负责、有关人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遍检查,遍改善,并且

6、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当定出计划。 第二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总则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合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1.3本规定合用于马家岩煤业公司各科室、队组。2 告知制度2.1矿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用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2矿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

7、劳动告知协议(含聘用协议,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协议(含聘用协议,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3. 本矿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协议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协议。 2.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8、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6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防止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止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止和控制技能。2.8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9矿安监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9、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准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重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2.10生产技术科和安监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行人员对其所导致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 总则1.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合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1.3 本规定合用马家岩煤业公

10、司科室、队组。2 申报2.1 矿各科室、队组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矿领导。2.2 各科室、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2.3 矿安监科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涉及生产公司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状况等内容。2.4 安监科每年向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2.5

11、 安监科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2.6作业场合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

12、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安监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涉及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

13、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规定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有人力资源部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矿安监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矿人力资源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顿;

14、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复查和医学观测。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也许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测。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测。 九、矿安监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保证医学资料的机密,

15、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我矿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一、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二、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测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安监科、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矿安监科。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员,负责本公司平常的职业

16、健康及职业病防治工作。2、建立、健全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档案,积累各种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和参与上级安全健康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就业前(上岗)和定期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顿,出现职业危害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主管部门。4、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5、对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后的结果,告知本人并

17、署名(或部门负责人署名转告)。6、本制度由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章、马家岩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矿属各科室、队组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合,所使用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2、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对的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3、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营。4、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平常检

18、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本制度由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我矿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合用本制度。 三、安监科记录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矿长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贯彻资金,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四、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

19、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五、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监科开具出库单,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六、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监科办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算签字,再到安监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七、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具体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

20、或行业标准,不得减少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八、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监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九、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承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钞票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算,由安监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解决: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21、第七章、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1、 安监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解决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别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

22、监护档案。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2023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合。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章、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焊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操作规程及职业健康工作:1) 熟悉所切割、焊接工件的质量标准和技

23、术特性,保证工件的加工质量。2) 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3) 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品准备齐全 ,并认真检查保证完好。4)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10m;运送使用轻拿轻放;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边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5) 焊接时要掌握焊接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内应力和变形。6) 火焊切割时,应防止回火现象。7) 切割较大零部件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止下落或下滑的措施。8) 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9) 施工完毕,切断

24、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关掉氧气瓶、乙炔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炔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1) 个人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 2) 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的职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告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3) 现场解决: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第九章、职业危害平常监测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本办法合用于矿各科室、队组。2. 术语和定义职业病-是指

25、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合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随着,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也许导致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也许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也许导致对别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也许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涉及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3. 职责(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2)安全处负责职业危害因素

26、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4)各科室、队组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行,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规定的个人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防止、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4. 一般规定(1)安监科、工会、各生产队组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安全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2)我矿应按国家有关规

27、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两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协议制工人、农民协议工应当在解除协议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3) 我矿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4) 我矿应在也许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合,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标志。(6)安监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7) 我矿各生产队组必须采用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

28、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5. 职业病管理(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协议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2)当矿安监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第十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29、防护用品的对的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培训。二、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安全健康基本知识;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对的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分别为矿级、队组级和班组级。矿级培训由安监科组织进行,队组级由队长书记组织,

30、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保证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4、我矿应对在职工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5、所有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涉及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署名等。6、公司定期邀请安全健康、疾控等部门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

31、全面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业务能力。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备案。8、未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四、我矿应每年制定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计划,贯彻培训经费。我矿年度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计划需得到矿长的批准后实行。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矿职业健康安所有。每年按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和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及使用管理制度1

32、 目的1.1 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卫生权益,有效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合用马家岩煤业公司各生产科室、队组。2 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2.1 职业卫生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2.2 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费用2.3 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2.4 个人防护用品 2.5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2.6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2.7 职业健康监护、体检2.8 职业病人诊疗2.9 警示标记标志及职业危害告知牌板等2.10 职业病人享受的工伤保险及其他费用。3、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公司将职业卫生经费优先用于满足职业危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

33、改措施或达成国家规定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标准所需支出。 4、公司对提取职业卫生经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局限性的,超过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职业卫生经费的使用程序为;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各部门重要负责人提出,报矿长批准后方可实行。本规定由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二章、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1、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检查的重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辨认,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增强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职业安全健康事故隐患,

34、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和安全。2、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府、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等。3、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检查重要涉及管理检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1)管理检查重要内容: 检查各级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安全工作的结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职业安全健康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会议记要等。 职业安全健康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贯彻情况等。 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法规教育是否达成规定;检查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意识、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2)现场检查重要内容: 检查

35、作业场合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的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职业安全健康事故隐患。 检查单位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贯彻,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职业安全健康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贯彻。4、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安全健康法规规定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上级主管单位、本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5、内部检查重要有综合性检查、平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1)综合性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贯彻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

36、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月组织一次。(2)平常检查平常检查涉及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单位领导和职业安全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平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3)专项检查专项安全检查涉及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如夏季的防暑降温、冬季的防煤气中毒、防冻等检查。 节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检查重要是应对节日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贯彻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专业性检查重要是对

37、职业安全健康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新装置试车前检查。6、检查人员职责为:(1)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2)检查隐患及防范措施和治理情况。(3)对施工、检修情况进行检查。(4)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贯彻贯彻情况。(5)其它方面。7、单位检查人员权限:检查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安全工作有权发出隐患告知单,并限期解决。各部门必须在告知单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并将告知单及解决结果情况反馈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1)对违章人员按职业安全健康奖惩管理规定进行惩处,并将检查情况报送职业安全健康

38、管理部门。(2)对严重违章的个人可下令停止工作,交由所属部门进行停工再教育。(3)对违章的施工、检修人员进行警告、教育,并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奖惩规定惩处。(4)对严重违章和违反职业安全健康安全管理规定的,填发停工整顿告知单,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可同时进行经济处罚。8、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检查应依据充足、内容具体,必要时编制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查活动。9、检查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检查总结,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10、被检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贯彻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用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贯彻整改。11、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贯彻,形成闭

39、环管理。12、对未按规定开展专业和专项检查的各部门及车间,将予以通报曝光,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13、对非本单位因素导致的职业安全健康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予以解决。 第十三章、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加强我公司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我公司运送、使用的爆炸品等。 三、凡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负责,有关人员必须接受与之相关

40、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安全安全健康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管理部门职责 (一)安所有门:负责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对危险物品管理各环节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设备动力部门:负责办理危险物品公路准运证,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办证工作,拟定危险物品运送工具的维护保养计划,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送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监督实行。 (三)供销部门:负责办理危险物品购买证、准购证以及购买、运送、储存,

41、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贯彻各项安全措施,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四)医院:负责对危险物品事故受害者进行医疗救护,对本单位医用氧气、有毒、剧毒药品和试剂的进行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五)保卫处:做好油库、炸药库等重要场合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危险物品的运送押运工作,负责营救危险物品事故受害者,指挥、疏散、撤离危害区域人员。第二章 储存、使用一、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二)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

42、件。 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合设立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营规定。三、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规定,设立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储存剧毒物品的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其他危险物品的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由设备、安所有门牵头进行,并备案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四、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必须建立

43、相应的台帐,保证帐物相符。剧毒物品须注明用途。五、危险物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储存、使用场合应设立通讯报警装置,保证在任何情况下能正常运营。严防被盗、丢失、误用。若发生上述情况,必须立即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六、危险物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七、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运 输一、危险物品的运送必须遵守国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品运送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品运送规则和交通行业标准(JT3145-9

44、1)汽车危险货品运送、装卸作业规定的规定。二、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品运送、装卸、维修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品运送的有关知识,经本地县(市)级以上道路运证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危险货品运送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物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送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送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解决器材和防护用品。三、运送危险物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可以承受正常运送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送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

45、而发生任何渗(洒)漏。四、危险物品运送时必须做到:(一)必须对运货单的提供的资料予于核对核算,必要时到货品现场和运送线路进行实地勘察。(二)运送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送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品月运送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本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品运送计划,涉及货品品名、数量、运送路线、运送日期等。(三)在装运危险货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品运送规则规定的包装规定,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规定,不得装运。危险货品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品严禁混装。(四)运送危险货品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营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

46、火和高温场合。(五)运送结束时,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五、凡装运危险货品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送危险货品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六、运送危险物品时,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在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物品运送车辆严禁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严禁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本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送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物运送车辆严禁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运送危险物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送的情况时,应当向本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应急救援一、安所有门按照本制度对公司从事危险物品运送、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设备动力部门对从事危险物品运送、储存、使用单位的设施及设备进行检查;供销部门对危险物品储存、运送中的安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整改。二、任何单位、部门发生危险物品事故时,必须按公司事故报告制度执行。当事人或知情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逐级上报至公司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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