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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45-2018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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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技 术 规 范SJG 45201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20180611发布201810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关于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对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编号为 SJG 45-2018)。该规范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以发布,自 2018

2、年 10 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4.0.1、5.2.2、5.3.1、6.1.1、6.1.2、6.1.3、6.1.4、6.1.5、6.1.6、7.1.3、7.1.4、7.1.5、8.1.11、8.1.13、8.1.1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 10-2003 与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05 同时废止。特此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 年 6 月 11 日前言前言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居住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

3、年标准编制工作要求,制定了本规范。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深圳市开展居住建筑节能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深圳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室内热环境节能设计指标、小区热环境设计、建筑平立面节能设计、围护结构热工设计、空调与机械通风节能设计、电气照明与生活热水节能设计、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业务归口,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4、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 29 号建科大楼,邮编 51804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制冷学会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刘俊跃、马晓雯、刘刚、李泽武、强斌、宁琳、吴大农、王莉芸、凌智敏、牛

5、润卓、罗春燕、张欢、陈少波、唐振忠、黄旭阳、周戈钧、甘生宇、邱宗旭、杨琳、李鑫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孟庆林、张蒨、苏艳辉、王志胜、关刚本规范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刘轶群、戴运祥、方军、龚爱云、张琴、宋毅目次目次1总则.12术语.23室内热环境节能设计指标.64小区热环境设计.75建筑平立面节能设计.95.1 建筑朝向设计.95.2 自然通风设计.95.3 建筑遮阳设计.95.4 空调室外机位置设计.116围护结构热工设计.136.1 规定性指标设计.136.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167空调与机械通风节能设计.187.1 空调节能设计.187.2 机械通风设计.198电气照明与生活热

6、水节能设计.208.1 电气照明节能设计.208.2 生活热水节能设计.22附录 A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23附录 B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33附录 C深圳市通风时段主导风向和风速.35附录 D自然通风设计参考方法.37附录 E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热惰性指标的计算.39附录 F夏季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40附录 G围护结构外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43附录 H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44附录 J常用外窗热工性能参数.48附录 K反射隔热饰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的修正系数.50附录 L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参考模板.51附录 M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61本规范用词说明.62引用

7、标准名录.6311总则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深圳市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从建筑总体布局、小区热环境、建筑平立面设计、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空调、电气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舒适的前提下,将建筑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1.0.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使用适宜技术。1.0.5 深圳市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

8、和深圳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2术语术语2.0.1 空调年耗电量(EC)annual cool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单位为 kWh/(m2a)。2.0.2 通风季节 ventilation season of city一年中适合采取通风方式实现室内热舒适性要求的一段连续时期。2.0.3 空调季节 air conditioning season of city一年中适合采取空调方式实现室内热舒适性要求的一段连续时期。2.0.4 迎风面积比(S)建筑物或构筑物在计算风向

9、上的垂直投影面积与最大可能垂直投影面积的比值。图 4.0.7 迎风面积比示意图2.0.5 平均迎风面积比(S)小区内所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迎风面积比的平均值。11mSS iim2.0.6 风速放大系数 wind speed amplification建筑物表面周围一定区域内的风速与开阔地面同高度风速之比。2.0.7 套型 dwelling unit3按不同使用面积,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组成的基本居住单位。2.0.8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学习等的空间,包括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宿舍供睡眠和会客的空间。2.0.9 有效

10、通风换气面积 ventilation area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针对不同外窗开启形式,有效通风换气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1)推拉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是推拉扇完全开启面积的 100%。(2)平开窗(内外)有效通风换气面积是平开扇完全开启面积的 100%。(3)悬窗以外上悬窗扇为例,开启扇下缘框扇间距、空气流通界面如图所示。开启扇面积计算方法如公示 1 所示,空气流动界面计算方法如公式 2 所示。计算公式如下:ba=S开启扇面积(2.0.9-1)21空气流通界面面积S+2S=S(2.0.9-2)sina 21=S21(2.0.9-3)4 d=S2b(

11、2.0.9-4)2sin2a=d(2.0.9-5)其中,:开启角度;a:开启扇高度;d:下缘框扇间距;S:空气流通界面面积;b:开启扇宽度。2.0.10 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 mean ratio of window area to wall area ofconditioned space建筑物中所有居住空间外墙面上的外窗(含阳台门的透明部分)总面积与该居住建筑所有居住空间外墙面面积(包括其上的窗及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之比。2.0.11 权衡判断法 trade-off option将所设计建筑物的空调能耗和相应参照建筑物的空调能耗作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来判定所设计建筑物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12、的方法。2.0.12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采用权衡判断时作为比较对象的一栋符合节能要求的假想建筑。2.0.13 外窗本体的遮阳系数(SC)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在给定条件下,太阳辐射透过外窗所形成的室内得热量与相同条件下相同面积的标准窗玻璃(3mm 厚透明玻璃)所形成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之比。可以近似地取为窗玻璃的遮蔽系数 Se 乘以窗玻璃面积 A玻除以整窗面积 A窗,即窗玻AASeSC/。2.0.14 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outside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窗口有建筑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

13、辐射得热量与在相同条件下没有建筑5外遮阳时透入的室内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2.0.15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overall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考虑窗本体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为窗本体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即SwSCSD。2.0.16 居住空间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 mean ratio of overall shading coefficient ofwindow居住建筑所有居住空间外窗考虑朝向修正后的加权平均遮阳系数。各个朝向的权重系数分别为东、南朝向取 1.0,西朝向取 1.25,北朝向

14、取 0.8。即:,1.250.8EW ESW SWW WNW NWESWNASASASASSAAAA式中:AE、AS、AW、AN居住建筑所有居住空间东、南、西、北朝向的窗面积;SW,E、SW,S、SW,W、SW,N居住建筑所有居住空间东、南、西、北朝向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2.0.17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0.18 空调设备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同一设备在不同工况下的能效比不同,涉及能效比数值时,必须指定工况

15、。63室内热环境节能设计指标室内热环境节能设计指标3.0.1 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指标与卫生换气次数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在空调季节应达到舒适水平,在通风季节应达到可居住水平。表 3.0.1深圳市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与卫生换气次数指标名称舒适水平可居住水平综合性指标(PMV)-0.7 +0.7主要指标(干球温度)26281230卫生换气次数1.5 次/小时1.5 次/小时空气相对湿度70%3.0.2 空调季节空调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1室内干球温度26;2计算换气次数1.0次/小时;3室内空气相对湿度60%。74小区热环境设计小区热环境设计4.0.1 居住区应进行热环境设计

16、,遮阳覆盖率和平均迎风面积比应符合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居住区应进行热环境设计,遮阳覆盖率和平均迎风面积比应符合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 的规定。的规定。4.0.2 不少于 75%的屋面为浅色饰面,坡屋顶太阳辐射吸收率低于 0.7,平屋顶太阳能辐射吸收率低于 0.5。建筑非透明立面宜采用反射率不低于 0.3 的材料。4.0.3 小区应专题论证自然通风效果,强化小区的自然通风,避免小区内出现空气滞流区,为小区内单体建筑利用自然通风创造有利条件。1 应根据小区所在位置通风时段的主导风向和风速进行小区自然通风模拟设计,改善小区自然通风。2 模型建立时应将小区周边至少100m

17、范围内的建筑和地形等影响自然通风的因素考虑在内。未形成小区的居住建筑进行自然通风模拟设计时,应将建筑周边至少 100m 范围内的建筑和地形等影响通风的因素考虑在内。3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 1.5m 高处的风速放大系数应不大于 2,风速不应大于 5m/s。4.0.4 应对小区周边建筑自然通风利用效果的影响进行评估,不宜降低已建成建筑的自然通风效果。4.0.5 在符合限高和控制容积率的情况下,小区内建筑宜向高度方向发展,降低建筑密度以利于提高通风效果。4.0.6 小区的建筑规划布局,应采用有利于通风时段建筑物群体间自然通风的布置形式,可采用下列措施:1 宜采用错列式、斜列式、结合地形特点的自

18、由式等排列方式。2 在通风时段主导风向上,建筑布局宜采用由低到高的原则。3 当采用周边式布置时,宜采用首层架空或单元之间留出气流通道的设计形式。4 建筑高度超过 24m 但不超过 60m 时,建筑长度宜不超过 100 米;建筑高度超过 60m 但不超过 100m 时,建筑长度宜不超过 80 米;建筑高度超过 100m时,建筑长度宜不超过 70 米。4.0.7 小区的规划设计,应进行绿地和水域的优化设置,可采用下列措施:81 宜采用中心绿地与组团绿地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小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及一切其他可利用条件进行立体绿化。2 绿化宜与夏季遮阳相结合,水域面积宜与雨水的收集利用相结合。3 在小区

19、内气流组织不合理的区域,宜设置水体或绿地以改善小区热环境。4.0.8 小区围墙应能通风,当围墙密实部分高度超过 1 米时,围墙的可通风面积不宜小于 40%。95建筑平立面节能设计建筑平立面节能设计5.1 建筑朝向设计建筑朝向设计5.1.1 居住建筑的朝向宜在南偏东 15o至南偏西 15o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 45o至南偏西 30o范围。5.1.2 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宜在正西和西北方向布置主要卧室、起居室及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5.2 自然通风设计自然通风设计5.2.1 宜采用穿堂通风,避免单侧通风。由一套住房共同组成穿堂通风时,卧室、起居室宜为进风房间,厨房、卫生间宜为排风房间。5

20、.2.2 应对建筑单体各套型进行自然通风设计,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应对建筑单体各套型进行自然通风设计,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卧室、起居室、书房外窗(包含阳台门)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卧室、起居室、书房外窗(包含阳台门)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 10%;2 厨房、卫生间外窗(包含阳台门)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厨房、卫生间外窗(包含阳台门)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 10%或外窗面积的或外窗面积的 45%;3 套型外窗(包括阳台门)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套型地面面积的套型外窗(包括阳台门)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套型地面面积的8

21、%。5.2.3 居住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通风开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5.2.4 居住建筑各套型自然通风的进风窗通风开启面积之和不宜大于排风窗通风开启面积之和。5.2.5 自然通风的窗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 1.2m。5.2.6 宜考虑阵雨、暴雨和台风时段关闭外窗情况下的自然通风措施。承担通风功能的建筑外窗等通风设施,宜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以满足不同天气条件下的通风要求。5.3 建筑遮阳设计建筑遮阳设计5.3.1 居住建筑的东、西外窗应采用建筑外遮阳措施。居住建筑的东、西外窗应采用建筑外遮阳措施。105.3.2 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 SD 可

22、采用本规范附录 F 的简化方法计算。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可按表 5.3.2 取值。表 5.3.2 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 SD遮阳形式建筑外遮阳系数 SD可完全遮挡直射阳光的固定百叶、固定挡板、遮阳板等0.5可基本遮挡直射阳光的固定百叶、固定挡板、遮阳板等0.7较密的花格0.7可完全覆盖的不透明活动百叶、金属卷帘0.5可完全覆盖窗的织物卷帘0.5可完全覆盖的内置中空百页0.5双层窗0.75.3.3 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建筑本身进行遮阳设计。1 遮阳设施应与建筑的外立面造型相协调。2 南向宜采用水平遮阳,东向和西向宜采用垂直挡板或活动百叶遮阳。3 活动外遮阳设施应方便操作和维护,并能承

23、受风荷载作用,保证安全和耐久性。4 建筑外窗的遮阳设施不宜阻碍自然通风,并宜避免遮阳设施吸收的太阳辐射热被进风气流带入室内;不宜阻碍房间夜间的长波辐射散热和房间获得冬季太阳辐射热。5.3.4 应对附近建筑表面投向外窗的反射辐射和发射辐射采取遮挡措施。5.3.5 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1 浅色光滑饰面(如浅色粉刷、涂层和面砖等);2 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3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层;4 屋面遮阳;5 屋面有土或无土种植;6 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爬藤植物遮阳。计算屋顶和外墙总热阻时,上述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5.3.5 取值。反射隔热外饰面的修正方法应符合

24、本规范附录 K 的规定11表 5.3.5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采取节能措施的屋顶或外墙当量热阻附加值(m2K/W)屋顶内部带有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单面铝箔空气间层(mm)200.43400.5760 及以上0.64双面铝箔空气间层(mm)200.56400.8460 及以上1.01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屋面0.45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外墙面0.35屋面蓄水层0.40屋面遮阳构造0.3屋面种植层0.90东、西外墙体遮阳构造0.3注:屋面种植、屋面遮阳等均指屋顶被植物完全覆盖或完全遮挡的部分。5.4 空调室外机位置设计空调室外机位置设计5.4.1 当采用风冷空调向室外空气排热时,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

25、应综合考虑本规范第 5.4.25.4.5 条的规定,确定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做到既不影响建筑立面外观,又有利于空调器(机组)排热,并应便于清洗和维护空调室外机。5.4.2 空调室外机遮挡隔栅的通透率不应小于 70%。5.4.3 空调室外机的安放位置和搁板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1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不宜布置在东向或西向的外墙上。2 不宜将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从下到上呈纵列地布置在外立面上。3 在高层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设置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时,凹槽的宽度不宜小于 2.5m,凹槽的深度不宜大于 4.2m。4 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保证室外机排风不对吹,其水平间距宜大于 4m。室外机的排风不宜吹向其它

26、房间窗口或阳台,排风口与前方窗口或阳台的距离宜大于 20 倍排风口直径,不宜直接吹到行人区和绿化植物上。5.4.4 设计安装整体式(窗式)房间空调器的建筑应预留其安放位置。125.4.5 空调凝结水应集中排放,宜考虑空调凝结水的合理利用。同时,应考虑减少空调设备对相邻住户的热污染和噪声污染。136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围护结构热工设计6.1 规定性指标设计规定性指标设计6.1.1 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东、西向不应大于 0.3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

27、第。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1 立面朝向的规定:北向:北偏西 30北偏东 45;南向:南偏西 30南偏东 45;西向:西偏北 60西偏南 60(包括西偏北 60和西偏南 60);东向:东偏北 60东偏南 60(包括东偏北 60和东偏南 60)。2 凸凹立面墙体朝向的规定:按各凸凹面的实际朝向计算与处理。3 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参与计算。4 外窗透光部位的规定:1)外墙上的外窗,窗面积是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2)外墙上的凸窗,当凸窗侧面为不透光构造时,窗面积取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当凸窗侧面也为透光窗时

28、,外凸窗的透光侧面按实际面积和实际朝向计算与处理;外凸窗的顶部透光面按天窗计算与处理,外凸窗的底部透光面以实际面积按外立面窗朝向计算与处理。6.1.2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3.0W/(m2 K),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 8.2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坡屋顶的规定:当坡屋顶的坡度(坡屋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等于 75时,坡屋顶以实际面积按平屋顶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同坡度的天窗也按水平天窗计算与处理。当坡度

29、超过 75时,坡屋顶按对应朝向的立面外墙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的天窗也按立面外窗计算与处理。6.1.3 屋顶透明部分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屋顶透明部分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 0.4。6.1.4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其中外墙和屋顶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的规定。其中外墙和屋顶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 Km。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 8.2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进行权衡判断时,屋顶、东、西向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仍应

30、符合表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进行权衡判断时,屋顶、东、西向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仍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的规定。14表表 6.1.4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 K W/(m2K)屋顶屋顶Dm2.5,0.4 Km0.9;Km0.4外墙外墙Dm3.0,2.0 Km2.5;Dm2.8,1.5 Km2.0;Dm 2.5,0.7 Km1.5;Km0.7凸窗顶板(外凸凸窗顶板(外凸600mm)2.0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4.7注:注:Dm2.5 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外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31、范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外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所规定的隔热要求。所规定的隔热要求。1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的节能材料或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当选用的建筑材料热工性能不明确时,应以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模拟计算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依据。2计算外墙承重墙、柱、梁的热工参数时,承重墙、柱、梁的厚度应根据不利原则取值等于与之连接的填充墙厚度。3计算屋面的热工参数时,找坡层的厚度应根据最不利原则按最薄处厚度取值。4楼梯间和电梯间外墙有通向室外的常开洞口时可不按外墙处理。5凸窗的底部非透明部分可不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凸出外墙外表面不超过 600mm 的外凸窗,其侧墙和顶

32、部非透明部分可不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6地下车库的顶板可不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6.1.5 居住空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居住空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 6.1.5的规定。的规定。表表 6.1.5居住空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外墙(居住空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外墙(0.8)居住空间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居住空间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 SW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CM0.25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0.25CM0.3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居住空间平均

33、窗墙面积比0.3CM0.35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0.35CM0.40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0.40CM0.452.0Km2.5,Dm3.00.50.40.30.2-1.5Km2.0,Dm2.80.60.50.40.30.20.7Km1.5Dm2.5;Km0.70.70.60.50.40.31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与屋顶透15明部分的遮阳系数要求。当选用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与屋顶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不明确时,应以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模拟计算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依据。2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

34、SW=SCSD,SC 为外窗本体的遮阳系数,SD 为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无建筑外遮阳时 SD1,SWSC。3egeSAASSC)7.08.0(,Se为窗玻璃的遮蔽系数,Ag为窗玻璃面积,A 为窗洞口面积,计算时铝合金窗取8.0AAg,塑钢窗取7.0AAg,铝塑共挤门窗取7.0AAg。4位于窗口或阳台门上方的上一楼层的阳台或外廊等也可作为遮阳板考虑。5凹槽内的外窗,其建筑立面凹槽遮挡也可作为遮阳板考虑。6外凸窗的顶部透明面应满足屋顶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要求,立面透光面应满足相应的外窗综合遮阳系数要求,底部透明面在选型时可不考虑遮阳系数的限制。7太阳能光电(或集热)玻璃(或幕墙)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

35、时,其太阳能板部分可不受遮阳系数的限制。8计算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时,与室外空间相通的内廊、内走道按内墙处理,不参与居住空间平均窗墙面积比的计算。9当Km、Dm对应的居住空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不在同一表格中时,按不利值取值。6.1.6 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7,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 1/5 时,外窗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时,外窗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6.1.7 居住建筑外窗、阳台门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以下

36、要求:11 至 6 层外窗和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规定的 4 级;7层及 7 层以上的外窗和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 6 级。210 层以下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 规定的 2 级;10 层及以上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 建筑幕墙 GB/T 21086-2007规定的 3 级。16外窗、阳台门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6.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6.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37、:1 根据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2 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空调年耗电量;3 将参照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作为设计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4 计算设计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如大于参照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应调整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使设计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不超过限值;5 核查设计建筑屋顶透明部分本身的遮阳系数 SC,使之满足第 6.1.3 条的规定;6 核查设计建筑屋顶、东、西向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使之满足第 6.1.4 条的规定;7 根据设计建筑居住空间的平均窗墙面积比,核查设计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 SW,使之满足第 6.1.5

38、条的规定;8核查设计建筑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外窗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使之满足第 6.1.6 条的规定;9 当设计建筑符合本条文 18 条的规定时,可判定其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规范的规定。6.2.2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2 参照建筑各朝向和屋顶的开窗面积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设计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屋顶的透明部分)面积超过本规范第 6.1.1 和 6.1.2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该朝向(或屋顶)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本规范第 6.1.1 和 6.1.2 条的规定;3

39、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为本规范第6.1.3和6.1.4条规定的限值。其中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 0.7,屋顶透明部分综合遮阳系数取 0.4;当设计建筑的外墙热惰性指标大于 2.5 时,外墙传热系数17应取 1.5W/(m2K),当设计建筑的外墙热惰性指标小于 2.5 时,外墙传热系数应取 0.7W/(m2K);当设计建筑的屋顶热惰性指标大于 2.5 时,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 0.9W/(m2K),当设计建筑的屋项热惰性指标小于 2.5 时,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 0.4 W/(m2K)。6.2.3 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计算气象参数采用以深圳

40、当地气象数据为基础形成的典型气象年;2 空调居室室内计算温度取 26;3 换气次数取 1.0 次/小时;4 空调额定能效比取3.0;5 室内不考虑照明得热和其它内部得热;6 空调计算期取 5 月 26 日至 10 月 7 日;7 当建筑屋顶和外墙采用反射隔热外饰面(0.6)时,其计算用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本规范附录 K 修正之值,且不得重复计算其当量附加热阻。6.2.4 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计算。可采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鉴定认可的计算软件作为计算工具。187空调与机械通风节能设计空调与机械通风节能设计7.1 空调节能设计空调节能设计7.1.1 居住

41、建筑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深圳的气候特征和建筑使用特点,优先考虑能源利用效率,经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评价综合考虑后确定。7.1.2 居住建筑除特殊原因外,不宜采用集中供冷方式。7.1.3 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居住建筑,应满足下列规定: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居住建筑,应满足下列规定:1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量计量设施;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量计量设施;2供冷设备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冷设备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的规定。7.1.4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采用多联

42、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的规定。7.1.5 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的居住建筑,空调设备能效比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的居住建筑,空调设备能效比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 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 中规定的能效等级中规定的能效等级 2 级或级或 2级以上。级以上。7.1.6 在空调时段关闭外门窗的情

43、况下,应采用设置卫生通风口或安装机械通风装置等具体措施保证居住空间卫生换气达到 1.5 次/小时。7.1.7 居住建筑空调可向空气、水体、大地排热。应通过能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分析确定空调排热载体。1 当具备地表水资源(如江河、海水等),或有适合的废水、污水等水源条件时,空调冷源可向水体排热。2 当居住建筑的冷热负荷能实现全年热平衡时,空调系统可采用埋管式岩土换热器向大地排热。7.1.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1 当向江河或海水等水体排热时,应分析排热对水体温度的影响。2 当需抽取地下水

44、作为空调冷源的冷却用水时,应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抽取的地下水必须能有效回灌。197.1.9 采用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的居住建筑,宜采用具有热回收装置的热泵机组,为居住建筑提供生活热水。7.1.10 应充分利用空调房间排风中的冷量。空调房间的排风宜经过厨房和卫生间等非空调房间排出。7.1.11 有条件时,在居住建筑中宜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空调技术。7.2 机械通风设计机械通风设计7.2.1 居住建筑的机械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应使室外新鲜空气首先进入居室,然后经厨房和卫生间排出,可采取下列方式:1 居室独立的机械通风方式,即居室机械进风、自然排风系统。

45、2 居室自然进风、厨房和卫生间机械排风系统。7.2.2 在进行居住建筑的机械通风设计时,机械通风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型设备及产品。7.2.3 居住建筑在设计时宜预留吊扇安装位置。208电气照明与生活热水节能设计电气照明与生活热水节能设计8.1 电气照明节能设计电气照明节能设计8.1.1 由 10kV(或 20KV)电压供电的居住建筑在设计说明中应列出以下技术参数:1不同套型用电负荷容量(kW/套)及供电电源的相数;2配套公共设施的用电安装容量(W/m2);3变压器总安装容量(kVA)。8.1.2 由低压 220/380V 供电的居住建筑,无配套公共设施或配套的公共设施规模较小时

46、,可在设计说明中只列出不同套型居住建筑用电负荷容量(kW/套)和供电电源相数。8.1.3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计:1按深圳供电局规定,居住建筑应在变压器电源输出侧设置电度表;2每套住宅应设置电度表;每栋住宅或住宅区应配置电表的自动计量、或抄收、或远传系统,且与相关管理部门系统联网;3配套的公用设施应在低压配电系统馈出回路设置具有标准通讯接口的分项能耗数据计量仪表。8.1.4 变电所的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减少变电级数,缩短供电半径。8.1.5 应选用节能、环保、低损耗和低噪音变压器产品。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台数及运行方式,实现变压器经济运行。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值和负载损耗值不高于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

47、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的相关规定。8.1.6 单相用电负荷应尽可能均匀分配于三相网络。8.1.7 电缆应按温升、经济电流密度选择截面,且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还应按电压损失及短路热稳定校验其截面,并满足短路、接地故障的灵敏度要求。8.1.8 10kV(或 20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变压器低压侧集中实施,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0。8.1.9 住宅单元若设计两台或以上电梯,应选用具有节能运行模式的电梯控制系统。218.1.10 电梯设备管理组织应保证电梯设备处于安全状态。为此,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委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组织进行维护及修理。8.1.11 居住建筑每套(户

48、)照明功率密度以及配套公共设施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不应大于表居住建筑每套(户)照明功率密度以及配套公共设施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不应大于表 8.1.11 的规定。表的规定。表 8.1.11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Lx)照明功率密度(照明功率密度(W/)现行值目标值起居室)现行值目标值起居室10065卧室卧室75餐厅餐厅150厨房厨房100卫生间卫生间100公共车库公共车库302.52.0变配电室配电装置室变配电室配电装置室2007.06.0变压器室变压器室1004.03.5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2007.06.0

49、控制室一般控制室控制室一般控制室3009.08.0主控制室主控制室50015.013.5电话站、网络机房、计算机站电话站、网络机房、计算机站50015.013.5动力站风机房、空调机房动力站风机房、空调机房1004.03.5泵房泵房1004.03.5冷冻站冷冻站1506.05.08.1.12 不应使用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作为设计计算照度的依据。8.1.13 除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除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8.1.14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8.1.15 与照明光源配套的

50、镇流器应选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其能效应符合国家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与照明光源配套的镇流器应选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其能效应符合国家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8.1.16 照明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0.9,宜采用灯内补偿方式。8.1.17 一般照明选用的光源功率,在满足照度均匀前提下,宜选择该类光源单灯功率较大的光源。8.1.18 居住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应设高效节能照明装置及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如若发生火灾,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22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8.1.19 居住建筑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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