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元江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合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办公室职责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 预警和防止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预警防止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解决
4.3 通信
4.4 指挥与协调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紧急处置
4.7 宣传报道
4.8 涉外事务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6.2 后勤生活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紧急避难场合和物资储备保障
6.6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6.8 监督检查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平息地震谣言
7.3 特殊时期戒备
7.4 应对毗邻震灾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有关说明
8.2 奖励与责任
8.3 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行时间
9 附录
9.1 相关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提高对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映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元江县地震应急预案》和《元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合用范围
本预案合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预案的规定,自觉组织实行地震应急的协调、指挥等工作。地震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防止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事件(含一般地震事件、重大地震事件、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实行地震应急,轻度地震事件由县防震减灾局实行地震应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我县实行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平时负责协调管理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元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防震减灾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武警元江支队和武警元江县消防支队重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经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旅游局、县环保局、县防震减灾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县医药集团、云南电网元江供电局、中国移动通元江分公司、中国联通元江分公司、元江县电信局、元江县人民保险公司、元江人寿保险公司。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图: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是:
(1)根据国务院拟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政府拟定的地震危险区、地震短临预测预报结论,制定和部署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防止、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并具体组织实行。
(2)贯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部署、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3)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协调驻元江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4)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措、安排、调运;必要时,提出紧急应急措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5)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6)承担其他有关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重要工作。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办公室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三个办公室,即:防震应急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和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县防震应急办公室设在县防震减灾局,县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各办公室重要职责是: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按规定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决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完毕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县防震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震情速报、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趋势鉴定、地震紧急救援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2)县抗震救灾办公室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和资金筹措与安排。
(3)县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负责及时对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县政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排险;需要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在结束前期应急工作后,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行。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行抗震救灾工作。
(1)抢险救灾:按照搜索→营救→医疗救护的程序快速有效地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等。
牵头单位:元江县人民武装部
组成单位:元江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元江支队、武警元江县消防支队。
(2)医疗防疫:迅速组织医疗和疾病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建立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组织卫生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队伍进入灾区,对灾区的环境卫生、饮水卫生、食品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组成单位: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医药公司、县环保局等部门。
(3)震情监视:鉴定地震类型,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牵头单位:县防震减灾局
组成单位:县防震减灾部门。
(4)震灾经济损失评估:开展地震烈度调查,拟定发震构造,调查贯彻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性、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协助和配合省政府震害评估组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经省灾评委认可后,及时将评估结果经县政府上报省政府。轻度地震事件的调查工作派工作组完毕。
牵头单位:县防震减灾局
组成单位:县防震减灾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元江供电局、保险、通信等部门。
(5)通信: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牵头单位:县电信局
组成单位:县电信局、中国移动元江分公司、中国联通元江分公司、邮政局等部门。
(6)交通运送: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送和灾民的疏散等。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组成单位:县交通局、县经委、县公安局、元江公路管理段。
(7)物资供应: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牵头单位:县经委
组成单位:县经委、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粮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等部门。
(8)灾民转移安顿: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顿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组成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经委、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民宗局等部门。
(9)治安消防:加强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的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灾区与外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保证道路安全、有序畅通;负责火灾的扑救、防止,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组成单位: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武警元江支队、武警元江县消防支队等部门。
(10)宣传报道: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视灾情按规定呼吁国际、国内社会提供援助。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县委宣传部、县防震减灾局、县广电局、县民政局、县政府外事办和新闻办等部门。
(11)生产自救: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互救;学校及时复课;保险部门及时理赔等工作。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组成单位:县发改委、县经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局、县交通局、保险等部门。
(12)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及城区供水、燃气等县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牵头单位:县建设局
组成单位:县建设局、县水利局、云南电网公司元江供电局、县交通局、县电信局、中国移动元江分公司、中国联通元江分公司、县邮政局等部门。
(13)次生灾害处置: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用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组成单位:县环保局、县经委、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云南电网元江供电局、县安监局等部门。
(14)应急资金:执行县政府救灾资金计划,筹措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救灾款的管理、使用、发放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组成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金融等部门。
(15)接受援助: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受登记、记录、保管及安排使用和监督工作。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组成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外事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
(16)涉外工作:按照相关规定,高效、有序地解决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牵头单位:县旅游局
组成单位:县旅游局、县公安局、县政府新闻办等部门。
2.4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如下图。
震情初判 一般(5.0-6.0)
轻度(<5.0)
较大(6.0-6.5)
重大(6.5-7.0)
特别重大(≥7.0)
Ⅳ级响应
Ⅲ级响应
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
响应级别
县政府
市政府
省政府
国务院
灾 情
灾情报送
县防震减灾局
市防震减灾局
省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
灾情报送 指挥支援 指导帮助
3 预警和防止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观测、传递、分析、解决、存储和报送;对地震宏观异常进行调查、贯彻,并按规定上报。县防震减灾部门建立健全震情跟踪制度和分析会商制度,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3.2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限度分为Ⅲ级。
Ⅲ级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也许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Ⅱ级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也许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Ⅰ级预警:“临震预报”对10日内也许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县政府要向市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报告。
地震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地震临震预报必须严格执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社会公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3 预警防止行动
3.3.1地震中期预报防止行动
根据国务院划分发布地震重点危险区和省人民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县防震减灾局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我县地震趋势及防震减灾工作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省人民政府110号令),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做好防震准备。
3.3.2地震短期预报防止行动
(1)召开全县防震减灾工作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贯彻情况,必要时向市防震减灾局规定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工作。
(2)县防震减灾部门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适时报告震情。
(3)预报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检查贯彻地震应急预案;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的储备情况;检查重要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的防护情况,拟定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地点和紧急避难场合。
3.3.3地震临震预报防止行动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进入预报区指导工作。
(2)县防震减灾部门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并在预报区加密流动观测,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县防震减灾局地震应急工作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3)县人民政府责成防震减灾、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电力、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用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贯彻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4)预报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群众紧急避震疏散方案,涉及疏散路线、避震场合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告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预警防止机制如下图所示
震 前 震 后
县人民政府 预报区人民政府 预报区人民政府
临 震
应 急
防 震
准 备
防 震
工作部署
预
防
省人民政府 省、市人民政府 省、市人民政府
临 震
应 急
短 期
预 报
重点危险区划分
工作部署
预
警
云南省地震局
应 急
响 应
临 震
预 测
短 期
预 测
中 期
预 测
预
测 地 震
无预报情况突发地震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导致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元江县城区范围内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导致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导致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导致20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导致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导致20人以下死亡,或导致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轻度地震,指发生5.0级以下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等 级
分 级 标 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Ⅰ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5%以上
7.0级以上
Ⅱ
重 大 地震灾害
50~299人
6.5~7.0级
Ⅲ
较 大 地震灾害
20~49人
6.0~6.5级
Ⅳ
一 般 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5.0~6.0级
轻度地震
5.0级以下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县政府一方面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完毕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县政府一方面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配合中国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援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轻度地震,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并配合市、县防震减灾局完毕地震应急的有关工作任务。
假如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拟定响应级别按下列规定程序:
(1)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2)Ⅲ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3)Ⅱ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4)Ⅰ级响应由中国地震局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5)Ⅳ级、Ⅲ级、Ⅱ级响应还要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元江县地震应急分级响应示意图:
县人民政府
启
建 动
议
启
作出地震应急决策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
对灾区紧急支援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事件
动
元江县防震减灾局
Ⅰ级响应
省人民政府
领导主持
Ⅱ级响应
作出地震应急决策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
对灾区紧急支援
重大
地震灾害
事件
省人民政府
领导主持
派出的工作组到
现场协调指导工作
Ⅲ级响应
较大
地震灾害
事件
市人民政府
领导主持
一般
地震灾害
事件
派出的工作组到
现场协调指导工作
Ⅳ级响应
灾区县区人民
政府领导主持
元江县内4-4.9级地震
轻度地震
事件
县防震减灾局
县人民政府领导主持
其他轻度地震
4.1.3 地震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聚集场合
(1)当县内发生轻度地震事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县防震减灾局。
(2)当县内发生Ⅳ级、Ⅲ级响应地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县人民政府内。
(3)当县内发生Ⅱ级、Ⅰ级响应地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县政府大厅。
4.2 信息报送和解决
4.2.1 县防震减灾局的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县防震减灾局在震后30分钟内完毕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并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玉溪市防震减灾局,告知震区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措施。
4.2.2 防震减灾部门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涉及地震导致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县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县防震减灾局配合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收集、贯彻灾情,报县委、县政府及省、市地震局。县内发生4.0~5.0级地震后,县防震减灾局配合市防震减灾局和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收集、贯彻灾情,报县委、县政府及玉溪市防震减灾局。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解决
县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县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可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县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防震减灾局、县民政局等部门。
县防震减灾局、县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灾情、重大地震信息后,在4小时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同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灾区本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算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县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 通信
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方式:启动地震应急通信网络,保证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畅通。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组携带卫星通讯等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用有效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移动通信车,保证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1.1 省政府应急反映
按省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1.2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映
(1)由县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听取震情和灾情报告,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同时通报本地驻军领导机关,请驻元部队支援。
(3)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4)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政府重要领导率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支持和援助。
4.4.1.3 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用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4.4.1.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迅速组织社区志愿者救援力量,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自救互助为主的救灾行动,采用积极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救灾工作。
4.4.2 Ⅱ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2.1 省政府应急反映
按省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2.2 县人民政府应急反映
(1)由县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听取震情和灾情报告,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同时通报本地驻军领导机关,请驻元部队支援。
(3)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4)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政府重要领导率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表达接受外援的意向。
4.4.2.3 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用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4.4.2.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迅速组织社区志愿者救援力量,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自救互助为主的救灾活动,采用积极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救灾工作。
4.4.3 Ⅲ级响应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1 省政府应急反映
按省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3.2 县人民政府应急反映
(1)由县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听取震情和灾情报告,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请驻元部队支援。
(3)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政府领导率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按国家有关规定视情由县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4.4.3.3 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用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4.4.3.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迅速组织社区志愿者救援力量,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自救互助为主的救灾活动,采用积极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救灾工作。
4.4.4 Ⅳ级响应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4.1 省政府应急反映
按省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4.2 县人民政府应急反映
(1)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听取震情和灾情报告,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驻元部队支援。
(3)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率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4.4.3 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实行,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用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4.4.4.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迅速组织社区志愿者救援力量,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自救互助为主的救灾活动,采用积极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救灾工作。
4.4.5轻度地震
县内发生4.0~4.9级地震。县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县政府、县防震减灾局、县民政局。县政府视情况采用应急对策,县防震减灾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视灾情实行应急措施。县防震减灾局派调查组协助县区政府做好震害调查等工作,并将震害调查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
4.4.6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应急响应
根据响应级别拟定响应规模。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职责
规定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抗震救灾,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各级人民政府动员、鼓励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6.1 紧急处置的重要内容
(1)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涉及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派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用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建筑物安全的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源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受与分派。
(6)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伍必须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管理,及时参与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和新发现的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等事项。
4.7 宣传报道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对震情和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5.0级以下地震,视震情、灾情作简要报道。
(2)5.0~5.9级地震适度宣传报道。
(3)6.0~6.9级地震积极宣传报道。
(4)7.0级以上地震全面做好宣传报道。
(5)新闻稿必须先送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县防震减灾局审查把关,或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通稿,方可报道。
(6)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闻报道由县防震减灾局视情况,请示县人民政府后拟定。
4.8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及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县政府外事办、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我县期间,由归口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对批准来我县的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及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入境手续按规定可作特殊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公安局予以配合。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顿;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顿。
4.9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毕;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通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也许;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成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送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导致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解决。
5.2 恢复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内发生4.9级以下地震,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视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补贴。
县内发生5.0~5.9级地震,导致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除市、县自筹外,积极向上级争取补贴。
县内发生6.0~6.9级地震,导致较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建设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经费除市、县自筹外,积极向上级争取补贴。
县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恢复重建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总结,召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总结表彰会。
5.3 调查和总结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县地震灾害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向县委、县政府提交相关报告;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抗震救灾总结表彰会。
6 保障措施
6.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元江县地震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县有关责任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送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防震减灾局备案。
乡(镇)及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修改、完善地震应急二级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区防震减灾部门备案。
县防震减灾部门拟定的大中型公司、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油库、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合的管理单位以及也许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实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报拟定其作为制定应急预案单位的防震减灾部门备案。
县防震减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县地震应急预案的贯彻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一般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平常管理工作由县防震减灾局承担。
6.2 后勤生活保障
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待处、财政局等单位具体实行。重要负责各级各部门领导以及到震区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的安排贯彻;保证餐饮、住宿和24小时有人值班,使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可以随时妥善安排贯彻。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随时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6.4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地震应急队伍,各级政府组建社区自愿者救援队,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进行紧急救援,随后配合国家、省、市救援队实行救援。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险队伍
本地志愿者队伍
国家地震救援队 云南省地震救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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