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层高增减率
一、各类房屋层高不作调整的高度范围
房屋结构等级
房屋类型
高度范围(m)
钢结构
单层工业厂房(仓储用房)
6.0—6.5
钢混结构一等
高层写字楼
3.0—3.5
高层住宅
2.8—3.2
大型营业楼、公共建筑
4.2—4.7
钢混结构二等
中型营业楼
4.0—4.5
综合楼
3.5—4.0
钢混结构三等
小型营业楼、综合楼、住宅
3.0—3.5
多层厂房
3.5—4.0
单层厂房(仓储房)
6.0—6.5
混合结构一等
多层及低层住宅
2.8—3.2
营业用房、综合用房
3.0—3.5
混合结构二等
多层及低层住宅
2.8—3.2
营业用房、综合用房
3.0—3.5
混合结构三等
低层住宅
2.8—3.2
营业用房、单层厂房(仓储房)
3.0—3.5
砖木结构一等
独院西式住宅、上等里弄住宅
2.8—3.2
砖木结构二等
普通里弄住宅、厅式房屋
2.8—3.2
砖木结构三等
立帖住宅或搁料住宅
2.8—3.2
营业用房、单层厂房(仓储房)
3.0—3.5
混合结构(混合结构多层住宅)
车库
2.2
阁楼
2.2
二、房屋层高增减率调整标准
房屋层高增减高度(cm)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增减率(%)
1.5
3
4.5
6
7.5
9
10.5
12
13.5
15
房屋层高增加高度(cm)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增加率(%)
16.5
18
19.5
21
22.5
24
25.5
27
28.5
30
房屋层高增加高度(cm)
210
220
230
240
250
260
270
280
290
300
增加率(%)
31.5
33
34.5
36
37.5
39
40.5
42
43.5
45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凡超过房屋不作调整高度范围内的可按上表系数增加房屋基本重置价,增加率一般不超过45%;当房屋层高增加高度超过300cm时,超过部分按原增加率的50%计。凡低于房屋不作调整高度范围的可按上表系数减少房屋基本重置价,减少率一般不超过15%。
(二)简易结构不计层高增减率。
(三)房屋层高确定方法
1.披屋面平房,层高自室内地坪算至檐桁底。平屋面平房,层高自室内地坪算至檐口结构层板面。
2.多层房屋的顶层以下各层,层高自室内地坪算至上一层室内地坪。多层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评估时,应采用平均层高计算。
3.前后檐高不同,按前后檐平均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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