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行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规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重要程序及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合用的行业涉及: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等。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涉及安装)、监理、验收等技术和管理规定;
(二)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安全、卫生、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信息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
(三)工程建设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基础性规定;
(四)工程建设实验、检查和评估等方法;
(五)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综合运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编写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六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实验验证、产业推动、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动。
第七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充足发挥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体现质量、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运用等规定;
(二)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根据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规定,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第十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发展的需要,统一部署编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二)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就有关单位提出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形成立项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立项原则组织对各行业的立项建议进行协调,形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计划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编制并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提出立项建议时需贯彻每项标准的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监理、科研等工作;
(二)具有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标准立项建议重要涉及: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涉及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1);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实行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计划调整。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23]182号),结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阶段可以按准备、起草和征求意见等环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规定,开展筹备工作,成立标准编制组,草拟工作大纲。工作大纲涉及标准的重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重要问题、必要的测实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筹备工作完毕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涉及: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献、讨论通过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
(三)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测实验证工作,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和测实验证报告;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五)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编制组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和条文说明进行审核。审核的重要内容:行业标准的合用范围是否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是否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是否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是否取得一致意见;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六)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将审核后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上公示。必要时,可以采用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和汇总,形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解决表》(见附表4)。
(七)编制组在分析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意见,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实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最终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涉及提交送审文献、召开审查会等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编制组向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提交送审文献。送审文献涉及:送审函、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编制说明、重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涉及:
1.工作简况,涉及任务来源、重要工作过程、重要参与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重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规定、实验方法、检查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重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重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3.重要实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4.标准中假如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7.重大分歧意见的解决通过和依据;
8.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9.贯彻标准的规定和措施建议(涉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行日期等);
10.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二)标准送审稿由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或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编制说明重要内容的审查结论、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审查会拟定的修改意见、会议代表名单等。函审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并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三)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完毕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十七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送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
(三)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涉及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具体内容见第十六条第一款);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解决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重要审查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有关问题的解决是否恰当等。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九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商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后,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出版。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出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行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行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复审建议,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下达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与复审人员应当涉及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代表、标准重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二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3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提出复审报告(复审简况,复审程序,解决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11、12),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八章 标准修订、修改
第二十八条 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修改: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的。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提出标准修改内容;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形成审查纪要(修改因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告知单》(见附表13),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告知单。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准公布工程建设标准修改告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附表目录
附件:
附表目录
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解决表
5.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6.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7.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
8.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9.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1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项目汇总表
1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1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1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告知单(格式)
附表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行业: 承办人: 电话:
序
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
性质
制、修订
完毕年限
工程建设标准化
管理机构
主编单位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限度及标准号
代替标准
经费预算(万元)
注:1、修订项目,请在“代替标准”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
2、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
附表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
名称(中文)
采用国际标准
名称(英文)
采用限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主编单位
计划起止时间
参编单位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范围和重要
技术内容
标准的技术内容与合用范围;
项目建议性质为强制性,需指出强制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1. 国内外是否有同类标准,如有,介绍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
2. 是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对采用限度的考虑。
3. 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该标准项目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该标准项目与这些标准是什么关系,该标准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4. 指出是否发现有知识产权的问题;
经费预算
(万元)
主编单位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行业工程建设
标准化管理机构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注1] 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则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2] 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限度;
[注3] 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附表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标准
名称
计划项目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
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主 编
单 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署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署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署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解决表
标准项目名称: 承办人: 共 页 第 页
主编单位: 电 话: 年 月 日 填写
序号
标准条款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解决意见及理由
说明: ① 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②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③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表5: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项目名称
主编单位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函审时间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回函情况:
函审单总数:
赞成:共 个单位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共 个单位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共 个单位
弃权:共 个单位
不赞成:共 个单位
未复函:共 个单位
函审结论: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负责人:
(署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6: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项目名称:
主编单位:
函审单总数: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态度:
赞 成
赞 成,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盖公章)
年 月 日
(署名)
年 月 日
说明: ①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解决(废票不计
数)。
② 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票计。
③ 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附表7: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
标准名称
项目批准文号
及项目编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标准性质
(1)强制性标准 (2)推荐性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限度
(1)等同采用 (2)修改采用
被采用的标准号:
标准水平分析
(1)国际先进水平 (2)国际一般水平
(3)国内先进水平
标准主编单位
盖章
标准化
技术组织
盖章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盖章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承办人
电 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表中第2,3,4行,请在选定的内容上划“√”的符号。
附表8:
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报批单位: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标准重要内容
代替标准
采 标 情 况
建议实行日期
附表9: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标准编号
及名称
复审结论
□ 继续有效 □ 修订 □ 废止
重要理由
审查意见
参与审查总人数: 人
批准: 人
不批准: 人
弃权: 人
行业工程建设
标准化管理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10: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注
附表1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修订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拟列入计划年度
附表1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废止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废止理由
附表1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告知单
XX(/T)××××—××××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单
(修改事项)
修 改 示 例
①“更改”示例:
a. 1.5条第二行中更改数值:
“1.15毫米”更改为“1.20mm”;“1.35毫米”更改为“1.50mm”。
b. 表2更改为新表(新表2略)。
②“补充”示例:
a. 1.8条后补充新条文,1.9:
“1.9 钢瓶在组装时,不允许用锤敲打和增长金属应力的修整办法”。
b. 1.7条与1.8条之间补充新文条,1.7A:
“1.7A 正火状态下供应的钢板,其他规定符合本标准规定期,抗拉强度允许比表1上限的规定提高5kg/mm”。
c. 图3后补充新图,图3A(图3A略)。
③“删除”示例:
将2.1.4条中的“作容器用的瓷件……,……或渗漏”等字删除。
④“改用新条文”示例:
3.2条改用新条文:
3.2 厚度大于20mm的钢板进行冷弯实验时,弯心直径应比上述规定增长一块钢板厚度a。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