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问答题。1、以美国为例,简述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答:从监管体系来说,美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使监管权限的机构众多。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如果属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因美国联邦和州的双层金融监管体系的存在,属于联邦管辖的,则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证监管等都可对其从不同角度施加管辖权;属于州政府管辖的,则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其运作都需提前取得许可,并按牌照规定范围经营。2、请简述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管原则。答: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
2、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3、请简述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答: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细
3、则-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于2015年7月25日发布。监管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3年。监管暂行办法从互联网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范围、信息披露和监管管理等方面,通过共30项条款对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
4、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4. 请简述美国对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监管。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监管侧重于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一是立法层面。美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仅使用现有法规或增补法律条文予以约束。第三方支付被视为一种货币转移业务,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二是监管机制层面。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但其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上,对第三方网络
5、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三是沉淀资金管理层面。美国法律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FDIC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5. 请简述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一是行业自律。英国的网络信贷在规模和成长速度上不如美国,但是行业自律性比较强,于2011年8月5日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协会包括英国最主要的3家网贷公司,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二是政府管理。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较为宽松,除消费者信贷法之外缺乏更多的硬性法律约束。在业务准入方面,英国设立网贷公司需要提出申请并获得信贷牌照,但无最低资本金规模方面的“门槛”限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借贷双方借贷过程中需要标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但这些规定多着眼于合规性管理,主要是对借方与贷方之间信贷行为的规范,对借贷平台提供者的规范与约束相对较少。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