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目前,我国现存的三种融资租赁公司和异同点: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二、金融租赁公司
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业务操作
按《合同法》第14章
按《合同法》第14章
按《合同法》第14章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
税收
营业税,按利差
营业税,按利差
营业税,按利差
审批部门
商务部
银监会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性质
外商投资企业
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业中介服务机构
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行业划分上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中,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而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产业上的差别在于,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则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审批与监管上的不同点在于,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对比表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金融租赁公司
1.融资租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2.租赁业务;
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10.经济咨询。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11.发行债券;
5.租赁交易咨询;
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1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6.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6.同业拆借;
13.资产证券化;
7.向金融机构借款;
1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8.境外借款;
1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条款来源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预计我国GDP在未来几年仍将保持较快增长,这为以设备作依托和载体的租赁经营方式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城市化及工业化步伐的推进、传统行业的产业升级、新兴行业和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民生工程建设、以及“医改”、“教改”的落实等,都为租赁行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
业务介绍
融资租赁种类
直接租赁
购买设备 合作协议
出卖人 租赁公司 承租人
设备转移 融资租赁
出售回租
出售方 设备转移 购买方 租赁余值 购买
(承租人) (出租方) (二手设备市场)
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
设备供应商
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追索权货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员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交易。
厂商租赁
4企业提高融资,收取资金
需求设备企业(资金)
生产厂家 2.设备交付
合作1. 3. 给租赁
协议 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1.直接融资租赁
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
(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出售租赁)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租赁公司租入该设备。租赁公司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3.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租赁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厂商租赁的操作流程:
(1)租赁申请。承租人向我公司提出设备需求,提交“租赁申请表”及附件;
(2)项目评估。我公司对供货人资质、承租人资质、项目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3)合同签订。承租人与我公司商定合同条款,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供货人、承租人与我公司签订三方《购买合同》;
(4)合同履行。我公司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承租人支付租金
4. 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垫付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小博大”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和费用低。
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的操作流程:
(1)物主出租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
(2)物主受托人与合同受托人签订合同信托协议
(3)债权人(通常指银行或财团)支付货款给合同受托人,物主受托人(通常是租赁公司)支付投资现金给物合同委托人。
(4)物主受托人出具借据与债权人。
(5)物主受托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6)合同受托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担保契约。
(7)供货商与承租人签订购货协议。
(8)承租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购买协议转让书。
(9)合同受托人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10)物主受托人拥有设备物权。
(11)承租人开具租赁物件收据给物主受托人,与此同时供货商发货给承租人。
(12)承租人支付租金给合同受托人,合同受托人将部分租金给物主受托人。
(13)合同受托人将另一部分租金支付给债权人,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
(14)物主受托人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租金余额付给物主出租人。
5.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 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被批准从事的业务
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可从事下列业务
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1.融资租赁业务;
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2.租赁业务;
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
4.同业拆借业务;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5.租赁交易的咨询和担保;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目前全国现状
截至2014年9月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约有1350家,比年初的1026家增加约324家。
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可以用五句话概括:
法律框架已具备(融资租赁业最低限度的法律、法规已经具备,融资租赁业的税务政策也基本完备);
两种不同的评论(国内专业人士认为我国融资租赁经历了四个发展期,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国外的专业人士则认为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目前还不能列入“新兴市场”,只能算作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完整配套的系统体系);
有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2月联合批准的试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有四种类型的业务(即直接融资租赁公司、厂商租赁、销售商租赁和项目资料);
有五类外围产业(由于融资租赁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服务于融资租赁的外围产业,其中主要的专业网站、培训公司、会展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将创新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模式,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布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2013年7月17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统计和后续核查,同时,收紧外资租赁公司审批。
存在问题
国内融资租赁业也面临一些问题:
1、对融资租赁认识不足,经营观念落后。
行业认识上存在误区的企业增加较多,业务增长明显放缓。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最先是出于解决国内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要,通过贸易与金融的结合,用融资的方式达到融物的目的。虽然融资租赁具有促进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但这些功能作用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共识。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过于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而忽视或否认融资租赁的其他功能,因此造成业务品种基本上还属于单一融资租赁,也造成了融资租赁等同于分期付款购买设备的认识偏差,企业租赁意识淡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和优势没有充分体现出来。经营上没有树立以租赁企业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只注重资金的融通,而忽视了为承租人提供租赁全过程中的全方位、多样化的综合服务。
2、规模较小,资金短缺。
虽然从数量上看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已不少,但规模大都很小。有鉴于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1亿元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目前能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到10个。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太少,不仅很多大宗业务无法开展.而且抗风险能力差。其次,地区发展不平衡全国约百分之九十以上都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等30个一二线城市,而全国其他200多地级以上城市,也包括一些省会级城市,至今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
租赁业是一项需大量长期资金投人的行业,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单一,主要来源为吸收少量信托和委托存款,且以短期资金为主,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则为中外股东的融资,两者都缺乏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严重制约其发展。从现阶段看,由于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性质上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故不能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无法获得长期性贷款补充自有资金;虽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发行金融债券,但至今也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加上我国金融市场欠发达,融资受到限制;向金融机构大量借款,又缺乏足够担保财产;而通过转租赁和回租进行外汇融资,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额度管理的较大限制;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则只能向外筹资。这些使得融资租赁企业仍然没有足够的融资来源。
3、经营范围较小,业务形式单一。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大多以经营简单融资租赁为主,经营范围狭小,产品单一,主要以转租赁形式开展国际承租业务,以引进外资和设备为主要内容。对国内企业间的设备融资业务开展得较少,对出口租赁业务则尚处于尝试阶段,且大都采用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风险较大的自营租赁方式,主要依靠公司自身的资金开展租赁业务,这更加剧了资金短缺。而美国为更好地推进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国际租赁业务,抵御国际市场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融资租赁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租赁业务的,美国政府通过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来提供政治风险保障,另一方面,美国进出口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出口信贷、商业保险等保证了跨境业务的有效展开。
4、管理体制不顺,经营不规范,历史包袱沉重。
首先,我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统一的管理,对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审批和监管部门。其次,法规提示不健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还是需要有一个统一有效的司法保障,但现在仍是空白。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及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租赁公司。在管理方法上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国有企业的模式。这种多头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其次,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欠规范,表现为:
(1)租赁主业不突出,小而全。相当多的租赁公司脱离主业经营,进人房地产投资、高息揽存和证券投资等领域;
(2)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意识仍较薄弱。中国融资租赁一直在快速增长,但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体制很不健全。许多租赁企业,特别是新组建的企业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有的企业规模较小,但业务推动很快,资本充足率甚至不足1%,有的综合性租赁企业在所开展的业务中,售后回租所占比重过大,由于这一业务金额大,租期长,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对租赁项目事先缺乏慎重、全面的评估,盲目投资现象普遍,更加大了经营风险,致使大量租金无法收回。部分公司租赁资产比例偏低,甚至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另外,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还饱受欠租拖累。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的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股本结构是国有资产,早期的融资租赁项目都是按计划经济投资体制、由政府推荐并担保的项目,且都是高负债经营的新项目,故现在租赁公司的一部分债务纯属旧投资体制下的政策性负债,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据初步统计,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下来的巨额欠租大约4亿美元。加上承租人的信用得不到保证,拖欠大量租金,导致租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进一步开展业务甚至因此导致部分租赁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
5、对融资租货的理论研究滞后,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长期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不过2000人,专业的理论工作者更是凤毛麟角。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践宣传也大多停留在国际上80年代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上。
6、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租赁行业的认识存在偏差。长期把融资租赁看成是“租赁贷款”,很多企业对之根本不了解,造成我国租赁市场小,融资租赁还未成为金融领域中可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并驾齐驱的行业。
其次,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法规有待完善。虽然融资租赁业务早在1981年已在我国开展起来,但直到1996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明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将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在一个分章中作出规定,成为我国最早的租赁法律文件,从而改变了融资租赁无法可依的状况。随后又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但这些法律法规还欠具体,有待完善。
行业发展趋势
1、转变经营观念,调整发展方向,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行业优势。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与国外融资租赁业最主要的差距还是观念的落后,尚处于简单融资租赁的认识水平。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创新观念,调整融资租赁发展方向。1999年8月10日在河北秦皇岛召开的融资租赁研讨会,提出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要转变经营观念,从简单融资租赁转型,认识到今后将由买方租赁向卖方租赁转移、由融资为主向推销为主转移、由放任型经营向可控型经营转移的发展方向。这是一大进步,但须切实加以落实。融资租赁经过50年的发展,已从单一的融通功能拓展到集融资、促销、促进投资和资产管理功能为一身的综合性服务行业,因此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只有适应市场融资需求日趋多元化要求,不断创新租赁产品,充分发挥和不断拓展融资租赁的独特功能,才能保持其活力。
2、加快资产重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融资租赁行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老交替、优胜劣汰、资产重组、整顿发展的转折时期。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200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为2000万美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10%。这样通过注册资本的硬性规定,可以淘汰一批无照经营或规模小的租赁公司。再通过清理整顿、联合兼并、资产重组等手段提高现有融资租赁公司的综合实力,把租赁公司做大做强。应创造条件组建全国性、区域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租赁公司,逐步增强与国外租赁公司相抗衡的能力。
3、多形式地加强与金融机构、大企业、进出口公司的横向联合。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生产企业的联合,可实现资金优势与专业技术优势结合,既可以拓展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又可以有利于生产企业促销产品,并为客户提供更多诸如技术培训、设备维修的产品配套服务。这样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这一中介,不仅能为承租人融资、融物,而且也推动生产企业设备产品营销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营销。当从事国际融资租赁时还常常通过进出口公司协助办理。因此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引人金融机构、生产企业、贸易公司参与业务,既可解决资金、产品、技术等间题,创新租赁产品,还可分散经营风险。
4、拓宽业务范围,实现租货方式的多件化和专业化。
从业务类型看,一方面就我国融资租赁业整体发展而言,应在开展简单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和积极开展国际普遍的售后回租、杠杆租赁、销售租赁等新的业务形式,要迅速开展国际租赁市场上目前增长最快,对租赁发展起主要作用的间接对外租赁业务。在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要善于开展诸如杠杆租赁等非自营租赁形式,以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能力并缓解资金压力。同时还可以广泛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务,向承租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实现租赁方式的多祥化。针对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规模小的特点,各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开展专业化经营,确定本公司的主要业务,如专营某类机器设备,成为专业性租赁公司。
从业务的地域性看,首先应大力发掘国内市场,因为我国工业设备普遍陈旧,技术水平低,这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加强国外先进设备的引进,另一方面应立足于国内设备制造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创新融资租赁产品。其次,要积极开拓出口设备租赁业务,特别是与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战略相结合,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促进海外投资。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某些设备具有相对先进的技术水平,应通过在发展中国家设立子公司、合资企业,分支机构等形式,开拓当地市场直接或间接租赁业务。
审批条件和设立程序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此文,内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工作开始进行,内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条件为:
一、申请条件:
1. 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流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流通业发展司办理;
2.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三、报送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书;
4.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同、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6.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8.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或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机构是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及省级商务、税务主管机关。
监管要求: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管理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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