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则01第二章 设立通则03第三章 附着式户外广告10第四章 临时户外广告21第五章 户外招牌24第六章 灯光与照明29第七章 设计与制作33第八章 安装和施工38第九章 维护和保养40第十章 验收与检测4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规范第一章 总 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管理,规范设立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立合用本规范。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规定。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运用户
2、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立的广告,涉及:(1)运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立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涉及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运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立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运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立的广告设施。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立的表白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1.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应当符合的基
3、本原则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规定,以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成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派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1.6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和招牌按照设立位置与形式分类如下:1.6.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告和招牌。1.6.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
4、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告和招牌。1.6.3 落地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和招牌。第二章 设立通则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的基本规定2.1.1 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2.1.2 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1.3 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导致不良影响。2.1.4 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平常使用和安全需求。2.1.5 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2.1.6 同一地段的广告和招牌应成组设立,规格统一。2.1.7 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
5、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严禁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2.1.8 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规定。2.1.9 严禁设立永久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2.1.10严禁因设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2.1.11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2 不得设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2.2.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1)国家机关涉及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民代表
6、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2)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3)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拟定和公布的为准。2.2.2 运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2.2.3 运用建筑物屋顶的(图2.2.3)。图2.2.3 建(构)筑物屋顶严禁设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示意图2.2.4 运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1)运用建筑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在室内或室外一侧张贴或设立广告、招牌的;(2)遮挡建筑窗户,妨碍建筑采光的(图2.2.4-2)。图2.2.4-2 严禁运用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立户外广告2.2.5 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运用危房、违章建筑的。2.2.6 运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
7、、交通标志设立的:(1)交通信号灯(图2.2.6);(2)交通指路牌;(3)交通标志牌(图2.2.6);(4)交通执勤岗设施;(5)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图2.2.6);(6)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7)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8)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图2.2.6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交通标志牌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2.2.7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1)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图2.2.7-1);图2.2.7-1 交通设施、标志周边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2)公交
8、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公交候车亭除外;(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营空间(图2.2.7-3);图2.2.7-3 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营空间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图2.2.7-4);图2.2.7-4 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周边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6)运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7)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2.2.8 延伸
9、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图2.2.8)。图2.2.8 户外广告严禁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图2.2.8 严禁设立跨越道路的户外广告2.2.9 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2.2.10 运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下列情形的:(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图2.2.10-1);图2.2.10-1 行道树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2)遮挡绿化景观设立的(图2.2.10-2);图2.2.10-2 绿地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立的;(4)其他运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2.2.11 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1)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
10、邻公共设施的平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导致居民视觉污染的;(2)在透空围墙上设立户外广告或者在灯杆、电杆上设立硬质户外广告的;(3)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2.2.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3 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2.3.1 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不宜设立户外广告。2.3.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边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严禁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2.3.3 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户外
11、电子显示屏广告。第三章 附着式户外广告3.1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立。3.2 结合建筑物立面设计而预留的嵌入式广告视为平行建筑外墙面设立的户外广告。3.3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立的广告3.3.1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立户外广告的位置(图3.3.1)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拟定的优化设立路段);(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3)门楣上A(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涉及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4)门楣上B、C。图3.3.1 平行建筑外墙户外广
12、告允许设立位置示意图3.3.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立户外广告的规定(1)户外广告(涉及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外轮廓(图3.3.2-1);(2)户外广告(涉及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50米;(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立户外广告;图3.3.2-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不允许出现的位置和情形(4)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5) 在建筑立面上设立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图3.3.2-5)。图3.3.2-5 建(构)筑物侧墙面户外
13、广告设立示意图3.3.3 平行门楣设立户外广告的规定(1)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1)。图3.3.3-1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一(2)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涉及骑楼),户外广告应设立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2)。图3.3.3-2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二图3.3.3-2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二(3)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涉及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建
14、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3)。图3.3.3-3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三(4)户外广告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5)骑楼立柱面及立柱间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3.3.4 除专项规划拟定的优化设立路段的商业建筑外,不允许在楼梯扶手、台阶设立户外广告。3.3.5 除优化设立路段的商业建筑以外不允许在建(构)筑物外墙设立实物造型广告。3.3.6 投影广告(涉及投影器材)的位置、大小、色彩应与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照明效果有机结合。3.4 垂直建(构)筑
15、物外墙设立的广告3.4.1 允许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立户外广告的位置(图3.4.1) (1)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拟定的优化设立路段设立;(2)建筑主体墙面;(3)骑楼檐下。图3.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允许出现的位置3.4.2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立规定(图3.4.2) (1)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过1.5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4.5米,在有上盖的人行通道上方设立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2)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立户外广告;(3)广告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24米且不得高出附着墙面,霓虹灯广
16、告厚度不得大于0.6米,其他广告牌的厚度不得大于0.3米;(4)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小于3米的沿路建筑,不得设立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5)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得小于6米或相应建筑开间设立;(6)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制作,鼓励采用新形式、新材料;(7)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立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广告形式和选材应协调统一。图3.4.2 垂直于建筑墙面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3.4.3 骑楼檐下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立规定(图3.4.3)(1)户外广告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米;(2)相邻广告应相应建筑开间设立;不得小于建
17、筑开间 建筑开间W 0.3米H3米图3.4.3 垂直于骑楼墙身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3)广告宽度与骑楼通廊等宽,不得超过骑楼外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3.5 围墙户外广告设立规定 3.5.1 严禁运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设立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3.5.2 建设工地围墙户外广告设立规定(1)建设工地围墙一般应发布统一规格的广告,对围墙进行美化,做到形式、图案、色彩互相协调;(2)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户外广告总面积的1/2。(3)实体围墙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涉及柱墩在内侧的情形)之间的墙面宽度。同一路段围墙户外广告应统一
18、位置、尺寸和间距(图3.5.2-3)。图3.5.2-3 围墙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W 0.2米(4)工地围墙户外广告在符合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可以设立灯光照明。3.6 附着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立规定 3.6.1 人行天桥不得设立户外广告。3.6.2 在二层步行连廊上设立户外广告的,只允许面朝连廊内部设立。3.6.3 地下人行隧道户外广告设立规定(1)严禁设立垂直建(构)筑物形式的户外广告;(2)只允许在隧道内部的两侧墙面、立柱设立户外广告;(3)严禁在隧道出入口楼梯的两侧墙面设立户外广告。3.6.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立规定(图3.6.4)(1)运用公交候车亭设立户外广告,其规格、数量
19、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长度不超过3.5米,高度不超过1.5米, 且单块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厚度不超过0.3米; (3)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立户外广告;(4)位于道路中央的BRT候车亭只允许在面向站台一侧设立户外广告,严禁在面向社会机动车道方向设立户外广告。W 0.3米H11.5米L1 3.5米且S5.5平方米线路牌图3.6.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3.6.5 书报亭上设立户外广告,总面积应当不大于10平方米,亭顶不得设立户外广告(图3.6.5)。S1+S2+S310平方米S2S1S3图3.6.5 书报亭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3.
20、6.6 严格控制结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公共电话亭等设立的户外广告,严禁设立以户外广告形式功能为主的城市家具。3.6.7 已经出让的报刊亭可按照原规定执行。3.7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立规定3.7.1 户外电子显示屏(政府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拟定的优化设立路段设立。3.7.2 除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立。3.7.3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用慢转换方式。3.7.4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立
21、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严禁使用户外电子显示屏。3.7.5 严禁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3.7.6 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上设立的电子显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距离的一半(图3.7.6)。图3.7.6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立规定示意第四章 临时户外广告4.1 临时户外广告的类别及形式 4.1.1 党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立的户外广告;4.1.2 公司促销活动期间设立的户外广告;4.1.3 临时户外广告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
22、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展牌、征询(宣传)台、海报、宣传画等。4.2 临时户外广告设立的一般规定4.2.1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立。4.2.2 严禁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立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4.2.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其上沿的设立高度不得超过24米。4.2.4 运用烂尾楼设立临时户外广告的,应结合烂尾楼立面整饰工程进行;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面积的1/10;户外广告的上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24米。4.2.5 临时户外广告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4.3 临时户外广告时限规定4.3.1 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立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1-3
23、天。4.3.2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立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立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如期限。4.3.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立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4.3.4 临时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立人应当于设立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4.4 设立充气物的一般规定4.4.1 在人行道上设立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设立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立。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不得设立。4.4.2 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立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立,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4.4.3 设立充气拱门,跨度不得
24、超过10米,高度不得超过5米,安装设立安全、牢固。4.5 灯杆、电杆原则上不得设立户外广告,国家法定和本地政府规定的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或因城市景观建设确需设立的,经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临时户外广告,并应符合以下规定:4.5.1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4.5.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选择其一设立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内容、色彩应协调,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4.5.3 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立两个户外广告。4.5.4 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
25、于2米。4.6 设立布幅的一般规定4.6.1 布幅广告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设立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4.6.2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立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得遮蔽阳台和窗户,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保证稳固、平整。4.6.3 横幅:一栋建筑原则上不超过一条,长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二层以上(即7 米以上,不含二层)不得设立;在道路同侧设立多条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米以上。4.6.4 竖幅:长度不得大于25 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八层以上(即24 米以上,不含八层)不得设立;运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
26、列设立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4.6.5 巨幅:单体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4.6.6 升空气球条幅: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气球直径不得超过3米;条幅规格不得超过9米1米。不得设立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规定。4.7 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立,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4.8 设立展牌、征询(宣传)台的一般规定4.8.1 在宽度小于4米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立。4.8.2 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4.9 设立其它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参照本章规定执
27、行。第五章 户外招牌5.1 一般设立规定5.1.1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成整体协调统一。5.1.2 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立3种以上(不含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5.1.3 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立,也可集中设立在落地式招牌上。5.1.4 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立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立不得
28、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5.1.5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立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立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5.1.6 居住社区内或居住建筑(涉及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立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5.2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立的招牌5.2.1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立户外广告的位置(图5.2.1)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拟定的优化设立路段和控制设立路段);(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3)门
29、楣上A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涉及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招牌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4)门楣上B、C;(5)底层出入口两侧墙面。图5.2.1 平行建筑外墙户外广告允许设立位置示意图5.2.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立户外招牌的规定(1)符合本规范3.3.2(1)、(3)的规定;(2)在建筑主体墙面上最多允许设立2块招牌,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3)招牌应采用镂空样式;(4)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立的户外招牌,其面积不得大于所在墙体面积(扣除窗户)的1/5;(5)在建筑物底层出入口两侧墙面上设立的户外招牌,其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1米。5.2.3 平行门
30、楣的户外招牌设立规定(1)符合本规范3.3.3的规定;(2)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立,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立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5.3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户外招牌设立规定5.3.1 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允许在其出入口两侧的墙面设立一块小型垂直建筑外墙招牌,其设立应符合一下规定:(1)招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过1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2)招牌的高度不得超过0.7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3)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立户外招牌。5.3.2 除上述情形的小型垂直建筑外墙型招牌外
31、,其余垂直墙面的户外招牌只允许在专项规划拟定的优化设立路段设立,其设立应符合本规范3.4的规定。5.4 户外落地式招牌设立规定5.4.1 设立于公司办公场合或建(构)筑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不得超过其规划可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宜设立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不得在距离建(构)筑物20米的范围外设立。5.4.2 落地式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重要出入口的个数。5.4.3 竖向独立招牌最多不得多于四周。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四周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高度不得超过6米(图5.4.3)。 图5.4.3 竖向独立招牌设立示意图5.4.
32、4横向独立招牌高度不得超过2.8米,长度不得大于4米。招牌厚度不得大于0.15米。可正反两面设立招牌,不得设立三面或者三面以上的招牌(图5.4.4)。图5.4.4 横向独立招牌设立示意图 5.5 户外招牌的灯光与照明、设计与制作、安装与施工、维护和保养、验收与检测参照本规范相应的章节执行。第六章 灯光与照明6.1 照明照度、亮度及色彩规定 6.1.1 户外广告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不同类型和规格的户外广告灯光照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灯光照度控制表 画面面积2平方米画面面积8平方米城市道路及人行道户外广告200-400勒克斯200-600勒克斯城市建筑墙面户外广告(高度在
33、10米-24米)-300-1000勒克斯城市建筑墙面户外广告(高度在24米以上)-400-1200勒克斯注: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6.1.2 户外广告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6.1.3 户外广告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亮度具有相称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广告不宜使用红色的灯光作为照明光源。6.1.4 户外广告的照明宜选用日光色(6500K)作为光源。6.1.5 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见下表: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控制表广告被照面的面积(平方米)最大允许亮度(坎德拉/平方米)商业区行政办公区公共活动区居住区0.51000400
34、400100280032032080106002402406010400160160406.2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照明规定 6.2.1 电子显示屏应具有按照日照强度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6.2.2 在优化设立路段的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1000坎德拉/平方米;其他地区夜间亮度值应小于400坎德拉/平方米。6.3 灯箱广告照明规定 6.3.1 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至1.5,且不得大于2。6.3.2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小时、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6.3.3 灯箱广告画面亮度标准见下表: 灯箱广告照明亮度控制表亮度(坎德拉/平方米)灯箱安装场合
35、70350建(构)筑物正立面的灯箱广告250500购物中心建(构)筑物上的灯箱广告450700低亮度地段,即暗背景的灯箱广告7001000一般商业广告灯箱,加油站标牌灯箱10001400高层建(构)筑物上方和闹市区的灯箱广告10001700重要交通枢纽场合的灯箱广告注:被照面面积不超过0.5 平方米。6.4 外打灯户外广告照明规定 6.4.1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小时、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6.4.2 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和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表达产品可以完全防止粉尘进入及可用水冲洗无任何伤害)的灯具。6.4.3 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
36、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有良好的防水装置。6.4.4 外打灯户外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外露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户外招牌的照明设备不得外露。6.4.5 外打灯支架长度不得小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外打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3倍;外打灯灯具的最低(最高)部位高出(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30。6.4.6 投光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见下表: 投光广告照明亮度控制表广告牌表面反射率推荐亮度(坎德拉/平方米),(照度单位:
37、勒克斯)亮环境暗环境低(p = 0.31)100(1000勒克斯)50(500勒克斯)高(p = 0.62)100(500勒克斯)50(250勒克斯)6.5 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试行)(NDT105-1998)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2023)的规定。6.6 光干扰控制规定见下表: 户外广告照明光干扰控制表居住区休闲区行政区商业区开灯至22:00时22:00时后开灯至22:00时22:00时后开灯至22:00时22:00时后开灯至22:00时22:00时后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勒克斯)254251025105025直接看到的发光体光强(坎德拉)750
38、01000750025007500250075002500注:假如看到的发光体为闪动的,其强度应减少一半。6.7 户外广告照明用电安全规定 6.7.1 户外广告用电应以低压配电(霓虹灯广告除外),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的规定。6.7.2 户外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其灯具的绝缘等级应大于或等于一级,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保证用电安全。6.7.3 户外广告照明电路敷设必须穿入阻燃的PPR管安装, PPR管应尽量走电井或隐蔽安装,不得拉飞线。6.7.4 户外广告照明电路启闭控制开关应设立在便于操作并有明显标记的位置。第七章 设计与制作
39、7.1 户外广告设计规定7.1.1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应委托具有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2023。7.1.2 户外广告设计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9-2023)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50千牛/平方米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7.1.3 户外广告设计采用钢结构的,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23)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计算。7.1.4 墙面广告支座设计规定(1)墙面广
40、告支座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拟定或验算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支座传递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2)广告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保证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3)墙面广告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连接;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4)墙面广告支座与房屋或构筑物墙面的连接,应按荷载分项系数验算安全性,且应采用措施严防高空坠物;(5)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成30-40d(d为螺栓直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规定,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用螺栓对穿夹板的连接方式,
41、同时还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7.1.5 落地广告设计规定(1)落地广告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土质条件和结构的规定拟定;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验算;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4;(2)当基础处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和覆土的浮力作用,并拟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浸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浸蚀解决;(3)落地广告基础采用刚性基础时,一般承受偏心荷载,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设计;(4)本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上部荷载较大且集中,浅基础不能满足落地广告钢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规定期,可采用沉井或桩基础;桩基础可采用
42、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或钢管桩,应根据地质情况、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施工条件和建筑场地环境,经综合分析后拟定桩基础类型;桩基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执行。7.1.6 户外广告电气及防雷设计规定(1)户外广告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保证接地和安全,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规定执行;(2)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其灯具的绝缘等级不得低于一级;必须设立漏电保护装置,保证用电安全;(3)设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除外)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用适当的防雷措施,涉及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43、范(GB 50057-1994)规定执行;(4)户外广告的防雷装置(涉及接内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及其它连接导体)应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中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5)当户外广告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6)独立的户外广告除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接地极可外引,也可增设;(7)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以及其它防雷接地设施,涉及各类金属管道,均应连接在同一个接地装置上;(8)户外广告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7.1.7 户外广告外观设计规定 (1)户外
44、广告的设计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筑物户外广告应以建筑单位为基本单位;室外空间户外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整体效果控制;(2)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协调;(3)户外广告(涉及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精心制作;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形式;(4)户外广告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7.2 户外广告制作规定7.2.1 材料规定(1)户外广告必须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废旧材料替代加工原材料。若需使用,必须经指定检测部门检测认定后方可使用;(2)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l591)和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牌号钢以及耐侯碳素结构钢和高耐侯结构钢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3)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钢材端边和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4)手工电弧焊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 (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