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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高频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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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课程代码:00315)第一章 绪 论第一节 政治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选择、简答 04选、1207简 第二节 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选择、论述 1007选、0904论 一、政治制度的含义P1: 1.制度的含义P1:是规范、法度的意思。 2.政治制度P1: ()广义含义: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而采用的统治方式、统治方法的总和。 (2)狭义含义:将政治制度理解为政治统治的性质和政治统治形式的总和,即国体 和政体的统一。 3.政治制度的特点P1: (1207简) ()历史性: (1007简) 一定历史条件下随国家产生而形成的,与国家联系在一起; 又是随着各国历史的发展和

2、统治阶级的更替而变化的。 (2)稳定性 (1307单) (3)强制性 (4)合法性 二、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关系P2: 1.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关系P3: ()起主线性的、决定性的作用是社会的经济制度;(0907单) (2)经济制度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2.政治制度与社会文化制度的关系P4: (1)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重要起导向作用; (2)意识形态以及传统对政治制度及由政治制度决定的决策活动、实行活动有重要 作用; (3)思想文化意识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更紧密,也更直接。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西方与非西方的冲突有两个: 是权力、军事、经济的争夺; 是文化上的差

3、异,即基本价值观和信仰的差异。 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P5: 1.主线政治制度P5: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04单) 2.基本政治制度P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当代中国重要的政治制度P6:行政制度 (中央行政制度、地方一般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 4.当代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P6:公有制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城市社区居 民民主自治制度、村民民主自治制度。 四、坚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P6: 1.坚持的理由P6: (1)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被中国的

4、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事实和人民民主政治 生活实践证明是符合中国实际和实现人 民当家做主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2)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当代中国的各项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2.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存在的重要弊端P7: (1007多) (1)官僚主义现象 (2)权力过度集中现象 (3)家长制现象 (4)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 (5)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3.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区别P7: (1)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性质、组织、分派、运作等方面的规范法度,重要 指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2)政治体制是关于国家管理形式、机构设立、实际措施等的具体制度,可理解为 局部微观的政治

5、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过程中的具体化,它受政治制度制约, 也影响国家主线政治制度的实行和巩固。 4.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的P8: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五、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P8: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就P8: (0904论) (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 (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4)实行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

6、构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 202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立法权限、立法程序、 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作出了法律规定。(1304单)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 0907单) (8)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 (9)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2.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P

7、11: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六、学习、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意义P11: 1.了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2.进一步结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的历史必然性,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自觉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3.科学地结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区别从而在吸取世界各国政治文明建设优秀成果的同时更自觉地维护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4.明确中国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的主线目的,掌握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对的方法和途径。 第二章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一、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P13:

8、1. 共同大纲P13: (1)含义:1949年9月2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大纲。 (2)性质: 共同大纲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3)重要内容: 共同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 它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建国的政治基础,它实行工人阶级 (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 其任务是 “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共同大纲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共同大纲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因此在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权力。 2.我国的过渡时期及过渡时期国家政权的过渡性质P15: (1)建立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2)建立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联盟基础上; (3)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4)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3.政治制度的转变P16: ( 07单) 我国实

10、现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转变是在1954年。 4.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P16: (1304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6)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P17: (1007、1207单) 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毕后,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确立是在1956年终。 二、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发展P17: 1.中国政治制度的三个重要发展时期P17: (1)1

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特点: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 (0907、1207单) (2)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时期; 特点: 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 成立 “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 司法制度被 “彻底砸烂”。 (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特点: 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加强;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 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度也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 三、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P25: 1.国家实质的

12、含义P25: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 2.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P26: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发明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 3.近代中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和社会关系方面的几个特点P26: (1)掌握国家政权的是受帝国主义支持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 (2)无产阶级人数很少,但是集中,又先于中国资产阶级产生,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具有很强的革命性和战斗力; (3)广大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同样,深受三大敌人的剥削和压迫; (4)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

13、阶级。既具有革命性,又具有妥协性。 4.人民民主专政思想逐步形成的过程P26: (1)1939年5月4 日,毛泽东在 青年运动的方向中,提出了 “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标语,随后在 新民主主义论和 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提出; (2)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 “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 (3)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共同大纲拟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阶级以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1207单) (4)1

14、954年9月,我国的第一部宪法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5)1982年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四、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P27: 1.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P27: (1304简)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

15、础,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2.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P29: (0907、 04简) (1)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 (2)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明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 第三章 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P30: 1.含义P30:重要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也涉及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形式 (单一制、复合制)和国家治理形式 (集权制、民主制)。 2.政权性质P30:国家形式在主线上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社会的经济基础、阶级关系决定的。( 07单) 3.国家政权组

16、织形式即政体,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之分P31: (1307单) (1)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 (奴隶制专制君主制和封建专制君主制) 君主立宪制:A.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B.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英国、日本) (2)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 (意大利、德国、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以色列) 总统共和制 (美国、加拿大) 总统共和制始于美国,总统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议会共和政体尚有委员会制。(0907、1007、1207、1304单) 4.国家结构形式P32: (1)含义: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 (2)影响因素:决定一个国家采用单一制还是复合制国家结构形

17、式的重要因素是国家利益、 经济发展以及历史传统、民族问题、宗教因素等。( 04多) 5.单一制跟复合制(联邦制)的区别P33: (1)单一制: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2)联邦制: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重要形式,是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它在中央政府和区域政府(联邦成员)之间划分权力,各自都拥有某些独立的权力。( 04、1204单) 二、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P33: 1.形式P34:人民代表大会制; 2.原则P34: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 3.

18、性质P34: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三、中国国家结构形式P34: 1.单一制的含义P34: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国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选择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P34: (1204简) (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 (3)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了中国只能采用单一制的结构形式; (4)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3中国(复杂的)单一制结构形式的特点P35: (0907、1207单) (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

19、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 (2)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 (3)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事务。 四、国家机构的含义P36: 1.含义P36: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内部职能和外部职能,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管理等各种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涉及所有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 2.联系P36:国家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紧密的联系,表现在: (1)国家机构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产生; (2)国家管理机构作为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机关,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

20、要素不断扩大。 3.变化P39:从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互动看,国家机构的增减、变革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要根据政府职能的变化进行国家机构变革。政府职能变化是国家机构变革的主线依据。(1307单) 五、国家机构的分类P39: 1.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的分类P39: ( 07、1307单) (1)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 (部分); (2)行政机能部分; (3)审判(司法)机能。 2.政体分类的演变P40: (1)自国家产生以后,任何国家其国家职权重要分为三部分:议事立法权、行政管理指挥权、司法权; (2)依此设立三大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3.国家权力机关P40: (1)含义:是指代表统治

21、阶级全面独立地行使统治权的国家机关。 (2)组织形式: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基本组织形式。 4.国家行政机关P41: (1)含义: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2)组织形式: 在资本主义国家,有内阁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等形式; 在社会主义国家,有部长会议、联邦执行委员会、政务院、国务院等多种形式。 5.国家司法机关P41: (1)含义:涉及审批机关和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公诉的机关。 (2)组织形式: 在资本主义国家,通常指法院,有基层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尚有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普通法院、专门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22、之分,强调司法独立; 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下,行使司法权,基本上按行政区域设立法院和检察院。 六、中国国家机构概况P41: 1.中国国家机构组成P42: (1)基本:根据1982年的宪法第三章规定,中国的国家机构由以下七类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新增:1997年7月 日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设立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 2.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

23、五部分P42: (0904多) (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武装力量一般属于行政机关) (3)国家军事机关 (4)国家审判机关 (5)国家检察机关 3.中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含义P42: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和国家立法权。(1304单) 4.中国国家主席的含义P42:是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主席是整个国的最高代表,是国家元首,其地位和职权是其他国家机关所不能代替的。(1304单) 5.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的含义P42: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中国国家军事机关的含义P4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

24、会,它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7.中国国家审判机关的含义P43:是人民法院,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8.中国国家检察机关的含义P43: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七、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立原则P43: 1.中国国家机构设立重要遵循三个原则P43: (1207多)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议行合一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考点拾掇 学习规定:该模块的知识点考核重要是以客观题为主,因此我们只需要对其有印象即可,在选择中能将其对的选择。 1.军队、警察是国家机器的最重要成分。一般来说,国家武装力量领导机关从属于国行政机关。(

25、1007单) 2.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0907单) 3.在中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首要地位。( 04单) 4.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现代世界各国度设立国家元首。社会主义国家元首,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007单) 第四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P46: 1.选举P46: (1)含义:选举,意为挑选,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 (2)起源: 选

26、举在古代雅典中就存在;( 07单) 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 2.选举制度P48: 含义:选举制度是指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涉及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 3.选举原则P48: 含义:是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重要体现为普遍、平等原则。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P48: 1.起源P48: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起源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 2.历史发展P48: (1)1931年11月,江西中央苏区成立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 (2)

27、1933年8月,又颁布了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该法规定苏区年满16周岁劳动人民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3)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1007单) (4)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的第二部选举法。 3.第二部选举法的四次修订时间为P50:1982年、1986年、1995年、2023年。 4.1982年 选举法第一次修正后规定,“人民公社”改为 “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1204单) 5.1995年 选举法的第三次修正后规定,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1207单) 6.202

28、3年 选举法第四次修正后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提出罢免。(0904单) 三、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P52: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P52: (0907多) (1)两个条件的限制: ( 07简) 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0907、1004单) 政治条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原则P53: (0904简) (1)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人一票制”;(1207、1307单) 选区的划分。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P54: (1304简) (1)

29、含义: 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间接选举: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2)直接选举的范围变化: 我国在1953年颁布的第一部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范围规定在乡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实行;(1007单) 1979年颁布的第二部选举法规定对县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07、1307单) 4.秘密投票的原则P55: ( 07、1307论) (1)含义:秘密投票的原则,也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指填写自己批准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

30、姓名,以及选票填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选箱的投票方法。我国 选举法规定,不管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原则。 (2)意义:实行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最充足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投出神圣的一票。 四、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P55: 1.主持选举的机构P56: (1)选举委员会 含义:是主持选举的机关。 职权: A.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1204单) B.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批准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C.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派各选区

31、应选代表的名额; D.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拟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E.规定选举日期; F.拟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2)合用范围: 中国县级及县级以下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04、1307单)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都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接受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2.选区划分P56: (1)选区含义:是选民参与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区域(基本单位),同时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 (2) 选举法对选区划分规定的三个基本规定: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

32、分,也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A.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1304单) B.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 选举法还对城乡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应当大体相等。 3.选民登记P57: (1)含义:是指对符合法律条件(如选举法)规定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登记、编入选民名册。 (2)规定:我国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1007、1107单) (3)选民登记的重要工作: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

33、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拟定P58: (1)依据:根据 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2)程序: 是按选区推荐候选人;是拟定代表候选人;是介绍代表候选人。 (3)人民代表候选人介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候选人,是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队提名推荐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因此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很多。(0907、 04单、1307多) 5.投票选举和当选P59:

34、 (1007分析) (1)投票选举的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2)投票类型:赞成票、反对票、另选别人、弃权 (3)代表候选人当选资格: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与投票,选举有效; 获得参与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1304单) 五、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P60: 1.主持选举的机构P60: (1)适应范围: 中国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

35、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0904单) 2.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派P60: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派: 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1304单),名额的分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1004单) 2023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初次明确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

36、不低于22%。(1204单)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3.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拟定和正式选举P62: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队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差额选举:假如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 选举法规定的多于

37、应选代表名额1/5 至1/2的比例,可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3)预选:假如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上述比例,进行预选; (4)正式选举时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1204单) 六、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P64: 1.法律地位P65: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 07单) 2. 人大代表的职权P65: 代表法规定的人大代表的职权,分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大部分。(0904论)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 07多) 参与大会全体

38、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 有权建议案;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 (全国人大代表还可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 有权依法建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闭会期间可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解决问题; 人大代表可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

39、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3. 人大代表的保障P65: (1007论、1204简、1207论)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假如由于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乡级人大代表假如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1007单) (3)对代表参与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

40、工资和其他待遇。 4.为什么要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给予人身保护权和其他物质、时间等方面的保障P66:(0907论) (1)这些保障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履行代表职权的需要; (2)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3)由于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不领受任何报酬,因此必须为人大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时间保障,以保证人大代表正常开展工作。 七、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及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P66: 1.对人大代表的罢免P66: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P67: (1007简) (1)对于县级人大代

41、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罢免规定;(0907、 04单) (2)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罢免规定; (1207单) (3)罢免规定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4)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 (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规定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5)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规定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3.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P67: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0904单) (2)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42、或者常务委员会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罢免案。 4.罢免的方式和通过P67: (1)方式:无记名投票表决; (2)通过:须经原选区选民或各该级人大常委会成员过半数通过。(0904单) 考点拾掇 学习规定:该模块的知识点考核重要是以客观题为主,因此我们只需要对其有印象即可,在选择中能将其对的选择。 1.中国县级和县级以下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选举法对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作出规定。(1204多) 2.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 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1204单) 3.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 日以前公布。(0904单) 4.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0904单) 第五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P69: 1.确立P69: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第一次会议P70: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主线政治制度P70: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主线政治制度,这是由于P70: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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