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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113-2010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非正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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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部备案号:J 11752-2010DBJ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13-2010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nished residential building decoration2011-01-05 发布2011-02-01 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重庆建设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建设,决定将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T50-080-2010)修订为“1+X”的模式,即一项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和 X 项分项标准,其中 X 项分项标准中包括成品住宅设计

2、导则、成品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指南、成品住宅监理细则以及成品住宅验收细则,以完善成品住宅标准体系,为成品住宅建设提供技术保障。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内成品住宅建设工程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重庆市的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材料与部品、施工,监理,验收,质量保修及附录。本规程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3、69 号 7 楼,邮编:400015,电话:023-63601374,023-63635766;传真:023-63861277,网址:http:/),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参编单位:重庆龙湖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国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周锐角张国庆赵辉谢厚礼丁小猷张顺成 杨修明向红霞谷军袁强姚清罗昊陈雄武黄炯罗晓良孙浩周庆陈乐路炜钱渝杨奕杜磊马蜀莫天柱杨靖杨建奋审查专家:付建华丁域庆姜洪麟张勇龚文璞龙国跃吴钊海肖蔷欧庆伟胡明健柳忠兴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设计基本要

4、求3.2材料、部品基本要求3.3施工基本要求3.4监理基本要求3.5验收基本要求4设计4.1一般规定4.2功能空间设计4.3室内环境设计4.4设备设计4.5防火安全设计4.6生态节能设计5材料与部品6施工6.1防火安全6.2室内空气污染控制6.3防水工程6.4抹灰工程6.5吊顶工程6.6轻质隔墙工程6.7门窗工程6.8细部工程6.9墙面铺装工程6.10涂饰工程6.11地面铺装工程6.12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6.13电气安装工程6.14智能化工程7监理7.1一般规定47.2施工准备的监理7.3质量控制7.4室内空气污染控制7.5进度控制7.6造价控制7.7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8验收8.1一般规定

5、8.2防火工程质量验收8.3室内空气污染控制验收8.4工程质量验收9质量保修附录A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附录 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附录 C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附录 D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整体效果检查评定表本规程用词说明条文说明51总则1.0.1为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成品住宅,加强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管理,提高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成品住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与部品、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1.0.3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与部品、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

6、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2术语2.0.1成品住宅fitting up for finished residence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管线、厨房、卫生间和其他功能空间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的新建住宅。2.0.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基体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2.0.4装修基层basic course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表面层。2.0.5细部detail建筑装修工程中局部的构造、部件或饰物。2.0.6住宅部品 hou

7、sing parts根据设计通过工业化生产的标准化产品,在现场组装,作为住宅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2.0.7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residence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2.0.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acceptance for per residence construction quality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每套的各功能空间及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位的几何尺寸、使用安全、使用功能、施工质量和观感质量等内容进行的专

8、门检验。2.0.9室内空气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2.0.10进场验收site 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2.0.11进场复验site reinspection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2.0.12低碳家装(英文)通过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的设计原则,降低能耗、节约装饰材料、节约

9、建造成本,使设计、材料、施工、管理都满足低碳要求的家装。72.0.13绿色建材(英文)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少用天然资源和能源,大量使用工业或城市固态废弃物生产的无毒害、无污染、无放射性,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2.0.14 智能住宅Smart home将 IT 技术(计算机、数据通信、自动控制技术)综合应用于家居设备与系统中,对住宅内外环境的变化能做出适当反应的安全、舒适、高效、便利的居住环境。2.0.15 家庭网关Home network gateway智能住宅的核心设备,用以互联家庭内外的信息网络和控制网络,实现不同智能化系统、家居设备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并具有家庭中央控制器

10、的功能,可实现家居设备的集中控制、远程控制、联动控制。2.0.16室内环境质量控制(英文)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采用适当技术,对室内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和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83基本规定3.1设计基本要求3.1.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3.1.3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与建筑设计相互衔接,使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合理,实现建筑设计、装修设计一体化。3.1.4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遵循低碳家装理念,提倡简约风格,使装修满足适用、安全、耐久

11、、卫生、经济、美观的要求。3.1.5为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需要,不断提高装配化程度,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并在此前提下,力求多样化。装修模式以市场为导向,采取统一标准装修和菜单式装修等模式。3.1.6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和节水、节材标准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提高住宅科技含量,严禁选用国家和重庆市明令淘汰的技术(产品),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产品)。3.2材料、部品基本要求3.2.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复验。在设计和

12、施工过程中应优先选用通过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单位认证的装修材料和部品。3.2.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燃烧性能等级、有害物质含量、材料的使用寿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优先选用绿色建材。3.2.3成品住宅装修部品的选用宜符合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 的规定,执行优化参数、公差配合和接口技术等有关规定,以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3.2.4成品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与部品应力求成套化和工厂预制化,应采取批量采购、配套供应方式以确保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降低施工污染。3.3施工基本要求3.3.1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

13、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和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93.3.2施工单位应积极推行工业化的施工方法,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实现建筑与装修一体化的管理。3.3.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3.3.4施工单位应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3.5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人员应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3.3.6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4、的各项规定。3.3.7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和相关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规程对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3.3.8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破坏房屋保温、隔热构造和建筑主体结构。3.3.9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部品的样板,制作样板间,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3.3.10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和智能化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燃气安装尚应遵守重庆市相关行业规定。3.3.1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交叉污染和损坏。3.3.12各工序、

15、各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自检、互检及交接检。3.3.1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成品(现场)清理干净。3.4监理基本要求3.4.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专业人员配备应与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特点、规模相适应。3.4.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 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目标和任务,强化合同管理,确保装修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造价目标的实现。3.5验收基本要求3.5.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标准规定和本规

16、程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的规定。3.5.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103.5.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本规程附录 C 按户出具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3.5.4样板房和材料、部品和设备样品应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标准和装修质量,应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材料、部品、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之一。样板房或材料、部品和设备样品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 30 日内不应拆除。114 4 4 4设

17、计设计4.14.14.14.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实现下列主要目标:1室内空间的利用和再塑。2室内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和空气环境的改善和提高。3结构及设备、管线的隐蔽。4室内空间的美化。4.1.2成品住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部品及设备应遵守耐久安全、节约环保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部品。2选用先进的节能采暖制冷技术与设备。3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及采用照明新技术。4选用节水型器具。5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材料、部品和家具。宜采用取得国家环境标志或通过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的材料、部品和家具。6选用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先进技术及设

18、备。4.1.3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套内空间组织和装修界面设计。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的设备和设施设计。3装修细部和部品的设计。4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装修界面设计及照明设计。5套内给排水、强弱电及智能化设计。6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专业设计(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4.1.4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的规定。4.1.5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备与设施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的规定。4.1.6设计人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向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配合建设单

19、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和部品选样,解决装饰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问题。4.24.24.24.2功能空间设计功能空间设计4.2.1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形态、心理需求及美学原理进行空间组织12和界面设计,并根据功能需求、形态特征、光照特点及使用特性,确定室内各界面的色彩和材料质地,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4.2.2住宅套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无独立餐厅套型的应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在起居室(厅)或较大面积厨房设置就餐区,合理组织空间。应根据空间条件和功能需求设置储藏空间及衣物洗涤晾晒空间。4.2.3室内净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

20、高不应低于 2500m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00mm,局部净高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0mm。2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0mm。4.2.4卧室、起居室(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设计应不影响起居室的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要求,并能有效地防止外部视线干扰。2室内设计应为卧室创造良好的休息、睡眠室内环境,有条件的可兼顾学习和工作的室内环境;起居室(厅)应具备家庭团聚、会客、看电视、欣赏音乐及读书看报等活动的室内环境。3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施和家具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4儿童

21、房应避免有界面呈锐角的设计。4.2.5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厨房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分隔墙上可设置能够关闭的门窗。2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3厨房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灶具、操作台、排油烟机、厨具收纳柜等设施,应预留冰箱位及接口。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 B.0.1 的相关规定。5厨房操作台宜采用 L 型或 U 型布置。操作台延长线不宜小于 2.10m2.10m2.10m2.10m。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 0.60m0.60m0

22、.60m0.60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 0.90m0.90m0.90m0.90m,单排操作台时应留够不小于 0.90m0.90m0.90m0.90m 的过道。6操作台的台面应选用无毒无害、耐水、耐腐蚀、易清洁、具有相应强度的材料。7厨房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吊柜高度距离灶台面不宜低于 0.6m0.6m0.6m0.6m。8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进风百叶或有蓖进风口。9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 1010101012mm12mm12mm12mm 的门隙。10厨房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

23、少高出地13面 300mm300mm300mm300mm。设计应注明防水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涂膜防水的涂刷次数和厚度。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11厨房应设置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排油烟机与排烟气道的接口应安装金属止回阀。12厨房地面标高应低于门槛 20mm20mm20mm20mm,顶面灯具应该防雾、防尘、防水。天花材料应该防水。13开敞式的厨房设计中,燃气使用器举例 1.5m1.5m1.5m1.5m 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探测器。4.2.6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卫生间应干湿分区,设置便器、洗面盆、镜(箱)、浴缸或淋浴器、排风扇、浴霸、毛巾杆

24、等设施,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附录 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 B.0.1 的相关规定。并宜为照顾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可按需要配置相应设施。2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且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无外窗的卫生间必须设排风效果良好的排风通道或机械排风设施及进风口,并应为使用后的检修提供方便。4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 1010101012mm12mm12mm12mm 的门隙。5卫生间全部地面、门嵌石与地面的结合部位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构造。卫生间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

25、,且至少高出地面 600mm600mm600mm600mm,洗面盆台面宽度范围内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 1200mm1200mm1200mm1200mm,浴室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 1800mm1800mm1800mm1800mm,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邻墙面的防水层应至少延伸至浴室吊顶高度以上 50mm50mm50mm50mm。设计应注明防水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涂膜防水的涂刷次数和厚度。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水、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小于 1 1 1 1%。6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的位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和排水地漏。4.2.7贮藏空间、套内楼梯、过道设计

26、应符合下列规定:1贮藏空间的布局、大小应合理,可采用可进入式、连墙式等多种方式设计。2当有套内楼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的规定。3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的规定。4.2.8阳台、露台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的规定4.2.9门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窗窗台面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900mm 时(包括落地窗),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的不受此限)。2各部位门扇最小尺寸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的规定。3室内门窗应优先选用经过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单位认证的工业化生产的成套产品。4.2.10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

27、规定:141高层、中高层住宅每 50 套住房宜设 2 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低层及多层住宅每 100 套住房宜设 24 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2无障碍住房室内设计应按老年人、残疾人及视力障碍者的体能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满足居家生活方便、安全、卫生和美观的要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规定。4.2.11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及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的规定。4.34.34.34.3室内环境设计室内环境设计4.3.1住宅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

28、B 50325 的规定。4.3.2住宅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4.3.3住宅室内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灯具方式及安装位置。光源、灯具的选择及照明标准值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相关规定。光源、灯具的选择及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 5.1.2表 5.1.2 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lx)Ra起居室一般活动0.75m 水平面10080书写、阅读300*卧室一般活动0.75m 水平面7580床头阅读150*餐厅0.75m 餐桌面15080厨房一般活动0.75m

29、水平面10080操作台台面150*卫生间0.75m 水平面10080注:*宜用混合照明4.3.4围护结构(墙、门、窗、楼板)的隔声性能(即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板不应小于 40dB,分户墙不应小于 40dB,套内相邻卧室分室墙不应小于 30dB,外窗不应小于 25dB,户门不应小于 2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4.3.5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4.3.6住宅屋顶、东西外墙和分户墙板的隔热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154.3.7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气密性能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4.3.8可按照建筑节能设计的遮阳要求,设置百叶窗或多种窗帘,改善

30、室内热环境。4.3.9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有利于居住空间的自然通风;采暖空调期间在外窗密闭的情况下,应有可以调节的新风装置补充新鲜空气;厨房、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组织好进、出风口及气流走向,防止公共排烟气道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4.3.10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 TVOC 等空气污染物浓度不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选用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4.3.11采用集中空调的住宅、新风量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标准的规定。4.44.44.44.4建筑设备与智能化设计建筑设备与智能化设计4.4.1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的产品,应采用

31、陶瓷片密封水嘴。2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3选用的卫生器具构造内应有存水弯设计。4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 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5厨房宜设生活饮用水净化及残渣粉碎装置,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6宜设置小区的中水循环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4.4.2通风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厨房、卫生间应设竖向集中排烟气系统,排油烟机(排气扇)与排烟气道的接口应采用金属防火止回阀。2排油烟机排风量不低于 13m3/min。3宜采用热泵型冷暖空调器,其能效比、性能系数符合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有条件时,鼓励

32、采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和利用太阳能。4空调与通风设备应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的规定。4.4.3家用燃气设备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设备应设置在有机械通风装置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2)安装热水器的厨房,应预留给排气的孔洞。3)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 16914 的规定。2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他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3燃气灶具必须选用带有熄火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1

33、64.4.4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1 1分户内用电负荷计算值不应大于分户电度表的额定最大容量。分户内用电负荷计算值不应大于分户电度表的额定最大容量。2 2 2 2当采用三相电源进户时当采用三相电源进户时,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最大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宜超过 30%30%30%30%。3 3 3 3分户内应设置有保护面板的暗装配电箱,其安装高度不宜低于分户内应设置有保护面板的暗装配电箱,其安装高度不宜低于 1.8m1.8m1.8m1.8m。箱内应设置。箱内应设置与所控配电线路负荷适配的具有过载、短路保护的断路器。除空调电源插座外

34、,其他电源与所控配电线路负荷适配的具有过载、短路保护的断路器。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和卫生间照明线路中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不大于插座回路和卫生间照明线路中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30mA30mA30mA,动作时间不,动作时间不大于大于 0.1s0.1s0.1s0.1s。4 4 4 4配电线路应选用配电线路应选用 BV-450/750BV-450/750BV-450/750BV-450/750 标准的铜芯绝缘电线,芯线的截面应满足负荷载流量标准的铜芯绝缘电线,芯线的截面应满足负荷载流量的要求。的要求。5 5 5 5配电线路中零(配电线路中零(N N N N

35、)线应与相线芯线等截面。相线在)线应与相线芯线等截面。相线在 16mm16mm16mm16mm2 2 2 2及以下的接地保护及以下的接地保护 P P P PE E E E线应与相线芯线截面一致,相线大于线应与相线芯线截面一致,相线大于 35mm35mm35mm35mm2 2 2 2时时 PEPEPEPE 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的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的 1/21/21/21/2,相线小,相线小于于35mm35mm35mm35mm2 2 2 2但大于但大于 16mm16mm16mm16mm2 2 2 2时时 PEPEPEPE 线截面积应不小于线截面积应不小于 16mm16mm16mm16mm2 2 2

36、2。6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的通信、信息线路应选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各类专用线。7线路选用导管的材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8管内穿线,导线含绝缘层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导管内截面积的 60%。9开关的位置应便于操作,电源插座、通信和信息终端的面板位置宜与家具、用电器具的布设相适应。电源插座距地面高度在 1800mm 以下时均应选用安全型插座,接插有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的插座,除确定用途的单相三线插座外均应选用单相两位(多位)二、三线插座。10101010卫生间的洗浴区上方灯具应选用防潮防水型灯具。卫生间的洗浴区上方灯具应选用防潮防水型灯具。1 1 1 11 1 1 1在卫生间内应选用密封或防溅型

37、并带保护地线的保护型插座,设置位置应在洗浴在卫生间内应选用密封或防溅型并带保护地线的保护型插座,设置位置应在洗浴区外区外(淋浴头为圆心,淋浴头为圆心,R R R R1200mm)1200mm)1200mm)1200mm),高度不应低于,高度不应低于 1500mm1500mm1500mm1500mm。1 1 1 12 2 2 2卫生间主要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等电位(卫生间主要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等电位(PEPEPEPE)接线端子连接。)接线端子连接。13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插座、电话、网络终端出线口、紧急呼叫按钮的数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 B.

38、0.2 的要求。14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回路设置;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单独设置回路。15可在起居室预留音响设备环绕立体声音箱线及数字信号源的管路。4.4.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和燃气表部分的装饰和装修处理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的规定。4.4.6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庭信息配线箱,以实现对有线电视、电话、音响、以太网、控制网等线缆的集中管理和方便使用、维护。2每套住宅宜设置家居布线系统。家居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17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的规定。网络插口的数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

39、表表 B.0.2 的规定。3每套住宅应设置紧急报警(求助)装置,且与安防部门相连。4住宅(楼)宜设置访客对讲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 的规定,联网型访客对讲系统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 的规定。5每套住宅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规定。6住宅楼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规定。7住宅(楼)安防系统使用的缆线应符合现行

40、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规定。8接入网应光纤到楼(FTTB),宜光纤到户(FTTH),以支持三网融合。9 每套住宅可设置家庭多媒体网关。家庭多媒体网关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庭多媒体网关通用要求国际标准(IEC)的规定。10住宅(楼)智能化设计宜符合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J/T50-082中家居智能化系统部分的相应星级规定,以便进行智能化住宅小区的星级申报与评审。11智能化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BJ/T 50-036的规定。4.54.54.54.5防火防火与安全设计与安全设计4.5.1装修设计要充分考虑建筑防火

41、设计和结构的完好性,对结构主体不得拆改。4.5.2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规定。4.5.3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本规程进行防火设计,按建筑分类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对织物、木质装修材料等可燃材料和电气设备和灯具等部品应进行防火设计处理。4.5.4与灯具高温接触部位应选用不燃及难燃材料。4.5.5装修设计不得破坏消防器材及设备,不得影响其使用和标示。4.5.6装修设计不应改变阳台原有功能和荷载等级,地面不宜铺设石材。

42、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措施。4.5.7玻璃板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184.5.8护栏、扶手设计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净间距、抗水平载荷和高度要求,有防攀爬措施。玻璃栏板应按玻璃应用技术规程选用安全(夹胶)玻璃。4.4.4.4.6 6 6 6节能设计节能设计4.6.1设计应选用绿色装修材料。4.6.2设计应不破坏原有墙面保温层。4.6.3采用阳台与内室连通设计时应在阳台的墙面、顶面加装保温层,顶层住宅设计应在吊顶结构层上增设保温材料。4.6.4宜采用小区中水回用系统或家庭中水系统及雨水收集系统设计,提高水资源利用率。4.6.5设计应选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4.6.6合

43、理设计热水器安装位置,缩短热水器与出水口的距离,对热水管道宜采用保温设计。4.6.7照明设计中应多选用节能型灯具及调光开关、声光控延时开关。4.6.8宜采用智能照明、场景控制系统和家电智能控制系统设计。195材料与部品5.0.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选用的各种材料、部品的理化性能应符合相应材料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有相应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5.0.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材料、部品的尺寸应遵循标准化、系列化的原则,宜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 和住宅卫生间功能与尺寸系列GB/T11977 的相关规定。5.0.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中的部品应优先

44、选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套设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5.0.4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材料、部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500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的规定。5.0.5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中有防火设计要求的装修材料、部品应提供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5.0.6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修材料和部品,各种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有相应性能检测报告。5.0.7成品住宅装修所使用的人造板

45、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释放量等均应符合相应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有相应性能检测报告。5.0.8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 5.0.8 的规定,并应有相应性能检测报告。表表 5.0.85.0.85.0.85.0.8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

46、标限量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1.35.0.9空心率大于 25%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 1.0、外照射指数(I)不大于 1.3。5.0.10成品住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 中 E1 类的规定,应有性能检测报告。5.0.11成品住宅装修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 TVOC、游离甲醛20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 TVOC、苯、游离 TDI(聚氨

47、脂类)含量检测报告。5.0.12成品住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5.0.1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中,严禁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及内墙腻子。5.0.14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溶剂、清洗剂等辅助材料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材料。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稀释剂和溶剂。216施工6.1防火安全6.1.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防火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的规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对进入施工现场具有防火设计要求的装修材料应核查,并按消防管理要求复检,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

48、技术文件应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的规定填写进场验收记录。2装修过程中,可燃性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3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按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的要求作好施工过程记录。4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应存档。5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并应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6.1.2材料的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在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物,应逐层进行阻燃处理。阻燃处

49、理后的纺织物,每种取 2m检验燃烧性能。2对木质装修材料的非装饰面,用防火涂料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 4m检验燃烧性能。3现场阻燃处理后的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等其它材料,应按相关规定抽样检验。6.1.3施工现场防火及消防设施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集中积存可燃材料。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3使用溶剂型涂料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4施工现场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动用电气焊时,必须

50、有效隔离并及时清除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5施工现场必须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炊事。7无专项技术方案时,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22进行焊接和切割。8住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9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10严禁在无人监督下,用碘钨灯、取暖设备等烘烤可燃装饰材料。11施工现场用电应遵守下列规定:1)明确临时施工用电设施和线路必须采用 T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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