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X)XK13-005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公布 ××××-××-××实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5)
4 许可程序…………………………………………………………………………………(5)
4.1 申请和受理……………………………………………………………………………(5)
4.2 公司实地核查…………………………………………………………………………(6)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7)
4.4 审定和发证……………………………………………………………………………(7)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
5 审查规定…………………………………………………………………………………(8)
5.1 公司生产溶解乙炔产品的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8)
5.2 公司生产溶解乙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
5.3溶解乙炔产品出厂检查项目…………………………………………………………(8)
5.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8)
5.5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8)
6 证书和标志 ……………………………………………………………………………(11)
6.1 证书……………………………………………………………………………………(11)
6.2 标志……………………………………………………………………………………(12)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
8 监督检查 ………………………………………………………………………………(13)
9 收费 ……………………………………………………………………………………(14)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4)
11 附则……………………………………………………………………………………(14)
附件1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附件2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3 公司实地核查轻微不符合报告
附件4 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附件5 检查报告
溶解乙炔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告知》(国质检监[2023]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本实行细则合用于碳化钙与水作用或天然气裂解制得粗乙炔气,经净化、压缩、干燥、溶解于丙酮中,贮存在充满多孔填料气瓶内的乙炔气,划分为溶解乙炔产品1个单元。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溶解乙炔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溶解乙炔产品。
1.4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行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溶解乙炔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跟踪溶解乙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溶解乙炔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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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7.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的公司,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溶解乙炔”,“产品单元”栏填写“溶解乙炔”。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公司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 省级质量技术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公司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以同时下排的产品为一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
4.2.2 被核查公司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测员参与,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
4.2.8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2.9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查的,由公司自主选择的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行现场检查。
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3.6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公司生产溶解乙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1)
表1 溶解乙炔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名称
标准号
溶解乙炔
产品标准
溶解乙炔
GB 6819-2023
相关标准
溶解乙炔气瓶
GB 11638-2023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GB 13591-2023
气瓶警示标签
GB 16804-1997
气瓶颜色标志
GB 7144-1999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公司应当自标准实行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规定进行。
5.2 公司生产溶解乙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2)
表2 公司生产溶解乙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名称
设备精度
溶解乙炔
1.发生器
2.气柜(对低压系统)
3.净化装置
4.压缩机
5.高、低压干燥器
6.充装排
7.丙酮补加装置
乙炔纯度吸取管
容量50mL,刻度100,分刻度0.1
托盘天平
0.1g
分析天平
0.1mg
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
实验室常规玻璃仪器
硫化氢、磷化氢检测用硝酸银及试纸
分析纯试剂,定性滤纸
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公司,核查时可按公司工艺设计文献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2.公司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规定。
3.分析天平、滴定管、移液管和容量瓶仅合用次氯酸钠法净化的公司,其他方法可不做规定。
5.3 溶解乙炔产品出厂检查项目(见表3)
表3 公司出厂检查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查项目
溶解乙炔
《溶解乙炔》GB 6819-2023
乙炔的体积分数
磷化氢、硫化氢实验
5.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工作应在抽样人员到达申请公司24小时内完毕。
5.5.1.2 抽样应在生产公司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自采样日起前一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公司代表现场确认。
5.5.1.3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70瓶。
5.5.1.4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抽样方法进行。样品数按GB 6819-2023标准执行,数量不得少于10瓶。
5.5.1.5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提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公司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查用样,另一份作为备份样保存。
5.5.1.6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4),抽样人员和公司代表共同签字并分别加盖公司公章。
5.5.1.7 溶解乙炔产品许可证检查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规定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解决。
5.5.1.8 抽样单(见表4)
表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公司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样品名称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公司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公司,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查项目及鉴定原则
5.5.2.1检查依据和项目
检查依据:按GB 6819-2023《溶解乙炔》标准实行检查。
检查项目:按表5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表5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指 标
1
乙炔的体积分数/%
≥98.0
2
磷化氢、硫化氢实验
硝酸银试纸不变色
3
净重
5.0~7.0kg
5.5.2.2 鉴定原则
检查单位按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若所有检查项目合格则鉴定该样品为合格。即使只有一个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鉴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单元,例如:溶解乙炔。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新的生产线、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增长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公司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包装、说明书或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公司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05-×××××。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公司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平常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行监督,检查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8.1 公司生产的产品单元是否超过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公司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行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公司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公司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长了生产线,假如发生改变,公司是否及时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公司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公司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公司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公司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长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135号文《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中规定的标准向检查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公司,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行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实行细则废止。
附件1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1)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范彦如
电子信箱:
(2)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46号
邮政编码:570203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王国才
电子信箱:
(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650223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他德洪
电子信箱:
(4)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查测试所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南路261号
邮政编码:010020
电 话:
传 真: 6683610
联 系 人:赵力英
电子信箱:
(5)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李肖锋
电子信箱:
(6)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
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0531-88118779
传 真:0531-88118729
联 系 人:许士明
电子信箱:
(7)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李晋凯
电子信箱:
(8)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宁波路93号
邮政编码:56300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谭克刚
电子信箱:
(9)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经三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23005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楚大勇
电子信箱:
(10)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院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熊晓甦
电子信箱:
(11)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胜东路1号
邮政编码:52830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陈纪文
电子信箱:
(1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杨柳北路
邮政编码:401123
电 话: 67952724
传 真:
联 系 人:李 立
电子信箱:
(13)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
地 址:南京市红山路168号
邮政编码:210028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吴宝庆
电子信箱:
(14)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天虹路9号
邮政编码:22530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李兴根
电子信箱:
(15)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0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 话: 82663158
传 真:
联 系 人:崔爱红 邹本莲
电子信箱:
(16)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张晓强
电子信箱:
(17)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
邮政编码:246001
电 话:0556-5365043
传 真:
联 系 人:杨翠莲
电子信箱:
(18)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 23078953
传 真: 23078603
联 系 人:王 萍
电子信箱:
(19)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中心
地 址:辽宁省大连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
邮政编码:116031
电 话: 85961016
传 真:
联 系 人:赵 敏
电子邮箱:
(20)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5005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梁振芬 张景东
电子邮箱:
(21)黑龙江省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
地 址:哈尔滨市中山路164号
邮政编码:15004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叶险峰
电子邮箱:
(22)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张衡路1500号
邮政编码:202303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吴建英
电子邮箱:
(23)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福建)
地 址:福州市金山石边路
邮政编码:350008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陈 熔
电子邮箱:
(24)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37号
邮政编码:450052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陈 平
电子邮箱:
(25)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路1号
邮政编码:550002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黄海英
电子邮箱:
(26)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6号
邮政编码:710065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张耀武
电子邮箱:
(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政编码:830004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李 静
电子邮箱:
(28)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南路208号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 8849622
传 真:
联 系 人:马舒莹 倪晓东
电子邮箱:
附件2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公司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鉴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鉴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规定,四、技术文献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查,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规定共7章26条44款。
2、项目结论的鉴定:
(1)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标注*的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查、7.1安全生产的7.1.1款、7.3行业特殊规定的7.3.1共6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不符合”、“不符合”、“此项不合用”。非否决项目共37款。
3、核查结论的拟定原则:否决项目所有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不符合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公司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公司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立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不符合
o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互相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互相关系是否明确。
o 符合
o 轻微不符合
o 不符合
1.3
有效
实行
在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行,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行考核并记录。
o 符合
o 轻微不符合
o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公司必须具有满足生产和检查所需要的工作场合和设施,且符合《溶解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并维护完好。
1.是否具有满足溶解乙炔的生产和检查设施及场合。
2.生产和检查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维护完好。
3.是否符合乙炔站设计规范.
4.各种资料齐全,有验收证明文献.
o 符合
o 不符合
2.2
设备
工装
1*.公司必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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