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正式稿.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549853 上传时间:2024-07-09 格式:DOC 页数:71 大小:2.07MB 下载积分:14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正式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正式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23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颁布 2023年1月16日 前 言 202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2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重点内容及重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拟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23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23]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23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23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2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基本规定,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重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 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技术研究院 汤晓英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研究院常熟分院 谭喂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所 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 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 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送机械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查中心 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查研究院 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 周小二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刘子龙 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肖北雁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董晓霖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赵忠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康宝惠 北京华晶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郑永立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 沈晓东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立申 目 录 1 总则--------------------------------------------------------------------------------------(1) 2 使用安全管理---------------------------------------------------------------------------(2) 3 使用登记和变更-----------------------------------------------------------------------(10) 4 附则-------------------------------------------------------------------------------------(15) 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7) 附录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19) 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21) 附录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24) 附件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29) 附录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填写说明-----------------(30) 附件D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33) 附件E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34) 附件F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35) 附件G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36) 附件H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40)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42)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1 总 则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合用范围 本规则合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 1.4.1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行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2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 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拟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2-1:单位涉及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等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2.1.2 特别规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重要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要义务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查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挂历台帐,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即使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即使提出定期检查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查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即使上报,配合事故调查解决等; (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2.3.1 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贯彻使用单位的重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平常节能检查,贯彻节能责任制。 2.3.2 机构设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贯彻安全负责人: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2-2),或者在公众聚集场合(注2-3)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注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注2-3:公众聚集场合,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合、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4.1 重要负责人 重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 2.4.2 安全管理人员 2.4.2.1 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1)协助重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保证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情况进行检查; (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解决意见; (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做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重要负责人。 2.4.2.2 安全管理员 2.4.2.2.1 安全管理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安全管理员的重要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6)编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计划,督促贯彻定期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蔼后解决; (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解决,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2.4.2.2.2 安全管理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 (2)使用5台(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官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2.4.3 节能管理人员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贯彻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2.4.4 作业人员 2.4.4.1 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重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3)参与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解决并且记录; (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用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与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与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 2.4.4.2 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涉及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献,涉及设计文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查证书、型式实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献、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查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查报告; (6)特种设备的平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的运营故障和事故记录及解决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涉及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2.5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后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注2-4: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 2.6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1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至少涉及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立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查、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行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解决制度; (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2.6.2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营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涉及设备运营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规定、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2.7 维护保养与检查 2.7.1 经常性维护保养 2.7.1 一般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规定。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解决,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在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2.7.2 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规定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规定。 2.7.3 试运营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规定,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营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 2.8 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解决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2.9 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合,设立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2.10 定期检查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查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以内,向特种设备检查机构提出定期检查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假如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查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查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讲检查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定期检查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营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4)检查结论为合格时(注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查结论拟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注2-5: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查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规定”“基本符合规定”“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 2.11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解决 2.11.1 隐患排查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11.2 异常情况解决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用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因素,并且及时采用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营,安排检查、检测,不得带病运营、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12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2.12.1 应急预案 按照本规则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2.12.2 事故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用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规定》的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解决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用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13 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机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查的,应当想特种设备检查机构申请检查。 2.14 达成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达成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经检查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重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用加强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保证使用安全。 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贯彻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与记录制度,严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气瓶(车用气瓶、非反复重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 (4)严禁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查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反复重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查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 (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运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2.16 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 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3 使用登记 3.1 一般规定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规定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 登记方式 3.2.1 按台(套)进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 3.3.1 锅炉 D级锅炉 3.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取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互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互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映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解决设备中的离子互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朴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反复重装气瓶。 3.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涉及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3.4.1 申请 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具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合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使用前的初次检查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初次检查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合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合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献。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具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查证明、定期检查证明(注3-1);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查证明,进行定期检查的气瓶应当同时同工定期检查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查证明,达成定期检查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查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查的,应当提供定期检查证明。 3.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期,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 3.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毕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3.5 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毕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3.6 定期检查日期的拟定 初次定期检查的日期和实行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查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报告和使用情况拟定。 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3.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成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假如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查证书(需要监督检查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 移装变更 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查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2)移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查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查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献,持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定期检查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定期检查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解决。 3.8.5 达成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成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2.14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2.5中(3)、(4)规定技术资料的; (4)达成设计使用年限; (5)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规定的。 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立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查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成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用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献。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3.11 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查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一、式样二);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