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13.220.99
C 80
备案号
DBJ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DBJ440100/T XXX—20XX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important fire safety unit
(征求意见稿)
20XX -XX -XX发布
20XX –XX- XX实行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消防安全模块化管理 1
6 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五项标准 4
7 火灾防止 8
8 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16
9 微型消防站 1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档案 21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平常防火检查登记表 2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单位志愿消防队消防器材配备表 26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工作记录本 27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3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3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张小宏、杨舜、陈丽旋、姚炯、郑良佳、王晓殷、黄海、李柏、黄琳云、周薇、叶儒平、嵇建萍、郑浩锐、杨戈、杨川平。
本标准为初次发布。
引言
广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2924家,且仍将迅猛发展,重点单位人员高度密集、火灾荷载巨大、火灾危险性极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财产重大损失事故,现行国家技术规范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防火规定未分类明确,因此,细化并提高相关防火管理规定,对提高消防安全重点的火灾防控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适应广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旨在贯彻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消防安全“自管”,实现平常管理“自律”,实现重点单位“管理规范化、设施完好化、标记标准化、知识普及化”。因此为了加强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解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本标准从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记录本、消防控制室、火灾应急处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等五个方面提出更高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填补国内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空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模块化管理、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火灾防止、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监管、微型消防站的管理规定。
本标准合用于广州市辖区内的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Z 221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
3.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the important fire safety unit
发生火灾也许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也许导致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3.2
模块化管理 modularity management
以重点单位为管理单位,将其划分为以整个单位为“大模块”、以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场合、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中模块”,在“中模块”内划分若干责任片区,以责任片区为“小模块”的三级模块,明确各模块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模块。
4 总则
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防止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的特点,进一步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坚决遏制重点单位火灾事故的发生。
5 消防安全模块化管理
5.1 模块划分原则
5.1.1 模块划分应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划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应明确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层层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将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到人。在整个单位范围内实现模块化管理,消防模块应覆盖单位内所有场合,做到“无盲区,无死角”。
5.1.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的房屋、场合及消防设施、器材等的管理和维护;多个单位交界处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等采用就近划分原则,由距离最近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它有争议的区域由单位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5.2 各模块职责
5.2.1 单位“大模块”工作职责
重点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由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各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消防安全模块化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和领导协调,制定消防安全模块化管理工作的实行方案,贯彻具体工作措施,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坚持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消防安全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宜设在保卫(安保)部门,重要负责对三级模块化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整体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
5.2.2 “中模块”各单位工作职责
重点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场合、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划分“中模块”,并成立消防办公室,由重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将模块化管理工作列入平常工作内容,建立并完善各小模块的基础数据台帐,明确各小模块的负责人,以及责任目的,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全面掌握单位内所有小模块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督促各小模块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健全防火档案;对单位内的重点防火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定期开展对“小模块”工作贯彻情况的检查督促,收集火灾隐患信息,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5.2.3 责任片区“小模块化”工作职责
重点单位应按责任片区指定消防管理员,具体负责各楼、院、建筑楼层、各小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基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防火小组,明确本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全体员工、个体工商户贯彻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互相监督,推动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贯彻到具体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完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基础情况台帐,健全消防检查、整改情况台帐,以及消防宣传、会议、设施器材档案;组织开展消防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贯彻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并将巡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
5.3 模块化管理工作内容
5.3.1 建立台帐登记制度
5.3.1.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应当涉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情况;其中单位、场合及楼、院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分别见附录A中的表A.1、表A.2。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5.3.1.2 建立登记制度
应按照附录A,对单位辖区建筑、场合基本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等基本情况要进行记录登记;对排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要逐个登记;对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消防灭火演练及应急疏散演练情况等逐个登记。
5.3.2 防火巡查
重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安全疏散设施(含疏散走道、楼梯间及前室、避难层等)、消防车道、消防设施设备用房、明火作业部位等拟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下简称重点部位),设立专门防火标志及应急救援联系信息表,明确平常管理人员及职责,贯彻两个小时防火巡查。检查内容应涉及是否消防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等方面。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单位管理部门。防火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署名。
5.3.3 防火检查
重点单位内部应按“大模块每季度、中模块每月、小模块天天” 结合各自岗位职责组织不少于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防火检查登记表(见附录B表B.1),检查的重要内容涉及:
a)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b) 消防设施、灭火器具是否完好;
c) 用火、用电、用气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d) 下一级模块及重点部位负责人履职情况。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能整改的应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
5.3.4 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重点单位应按照 “属地管理与就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加强对本单位及附近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好各类消防器材,并依法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对于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由管辖单位承担。
5.3.5 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服务
各模块应定期举办消防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服务。同时也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对本单位人员特别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建立完善防火公约,设立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充足运用LED电子屏、广告牌播放消防安全影像资料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
5.3.6 成立志愿消防队伍
重点单位应按照单位志愿消防队消防器材配备表(见附录C表C.1)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设立器材放置点,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火灾事故及早发现,有效处置。并按本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7 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重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指定专人负责,采用广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移动终端,完整录入单位基本信息,贯彻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等各项工作记录录入,定期开展火灾高危单位评估,履行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履职情况备案制度。
5.4 奖惩
5.4.1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模块化管理工作纳入单位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4.2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6 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五项标准
6.1 消防安全工作记录本管理标准
重点单位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记录进行规范化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本、、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消防设施每日巡检记录本、消防控制室及防火巡查排班表、每月防火检查记录本、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登记表应按附录D表D.1~表D.6制表。
6.2 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
6.2.1 消防控制室管理
6.2.1.1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6.2.1.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若值班人员为维保单位人员也应持证上岗,其中持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每班次持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人数不得少于1人。
6.2.1.3 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解决程序》、《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解决程序流程图》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的墙壁上。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5m²的制作规格宜为标准二号图纸(420mm×594mm),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小于15m²的宜为标准三号图纸(297mm×420mm)〕。
6.2.1.4 消防控制室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在正常工作状态。
6.2.1.5 消防控制室应保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在自动(接通)位置。
6.2.1.6 应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设立明显的标志,地下的消防控制室门上的标志应是带灯光的装置;消防控制室应设立一部外线电话、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
6.2.1.7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营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6.2.2 消防控制室资料管理
6.2.2.1 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图形显示器,具有智能显示功能的,应保证系统完好,明确显示报警点位置;不具有智能显示功能的,应配备报警地址编码对照表和建筑总平面布局图、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和系统图,其中相关图纸应参照本标准6.2.1.3的规定,制作成镜框挂于消防控制室的墙壁上,高层建筑和报警点位超过100个的,可使用标准三号图纸的规格(297mm×420mm)装订制作成图册,便于值班人员及时查找报警点。
6.2.2.2 应有《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月度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解决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
6.2.2.3 如建筑内设有多个单位,消防控制室内应放有各单位的基本信息;若单体建筑内设多个消防控制室的,总控制室内应有多个经营管理单位各单位每日值班人员的信息。分控制室系统主机应能实现远程控制启停消火栓泵、喷淋泵。分控制室应要有总控制室所属单位每日人员值班信息及任务分工表。
6.2.2.4 重点单位档案应放置于消防控制室。
6.2.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6.2.3.1 应熟悉和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的功能,可以纯熟操作。
6.2.3.2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准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6.2.3.3 在岗时,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营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营状况,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营、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解决记录》;负责实时录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相关内容,并及时下载消防机构各类告知、文献。
6.2.3.4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惜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严禁随意触动设备。
6.2.3.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每班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将消防控制室系统主机运营情况、各单位人员值班等情况进行交底,接班人员上岗后应立即对系统主机进行自检,保证主机运营正常。
6.2.3.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做到如下应知应会:
a)纯熟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操作;
b)懂得火灾事故紧急处置流程;
c)懂得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登记表;
d)纯熟掌握单位基本情况,如建筑情况(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数量、建筑面积、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消防设施设立情况(设施种类、分布位置、水泵房和发电机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设立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等。
6.2.4 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
6.2.4.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保持镇定、不得慌乱,并按照相应的解决程序进行工作,宜将消防控制室两名值班操作人员拟定为1号员和2号员:1号员重要负责系统主机的操作,2号员重要负责相关人员的告知。
6.2.4.2 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1号员应一方面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算报警点所相应的部位,告知安保人员及报警部位最近工作人员持通讯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算情况。
6.2.4.3 安保人员及工作人员现场核算报警部位的确起火后,应立即告知消防控制室,1号员应将系统联动控制装置调整到自动状态,2号员立即告知单位志愿消防队到场救援,并拨打电话“119”,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座落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若起火的是工业建筑,还应向消防机构说明重要生产、储存物品的种类及灭火剂选型等信息。
6.2.4.4 报警后,1号员应运用火灾事故广播系统告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织疏散和自救工作;监视系统的运营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营。
6.2.4.5 现场核算为火警误报时,消防控制室的1号员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因素及解决情况进行具体的记录,将系统误报的因素及解决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
6.2.4.6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熟悉火灾事故紧急事故解决程序,并应定期进行演练,达成纯熟掌握的限度。
6.2.5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6.2.5.1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拟定有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实行。
6.2.5.2 建筑消防设施的月度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月度检查记录》。
6.2.5.3 建筑消防设施应由维保单位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检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报送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备查。
6.2.5.4 火灾报警系统投入运营2年后,其中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应每隔3年由专门清洗单位所有清洗一遍,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功能实验,并建立相关情况记录,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6.2.5.5 消防设备、器材应根据使用场合的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规定及时进行保养和更换;对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6.2.5.6 检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行检查的人员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解决记录》。
6.2.5.7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故障解决记录存档备查。
6.3 重点单位火灾应急处置标准
6.3.1 单个物业管理单位的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见附录E表E.1。
6.3.2 多个物业管理单位的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见附录E表E.2。
6.4 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标准
6.4.1 重点单位要拟定具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公司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其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
6.4.2 重点单位应督促维护保养公司贯彻本单位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6.4.3 当单位发生火灾事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警卫保卫任务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维保公司到场。
6.4.4 建筑内部租户进行内部装修时,严禁重点单位指定维保公司或中介机构报建。
6.4.5 维护保养公司应根据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项目组,组内至少要由5人组成,其中涉及1名项目组长、2名系统操作人员和2名消防设施维护人员。项目组组长应根据维保单位的建筑情况,具有一级或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系统操作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设施维护人员应具有电工证。
6.4.6 维护保养公司应按期进行消防设施保养并按期提交维护保养报告(每月月检应在当月20日前完毕,重要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和签订的协议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12月30日前维保公司应在联动状态下对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形成年度检测报告送重点单位存档。
6.4.7 维护保养公司要建立与重点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设立24小时应急电话,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处置消防设施的各种故障和火灾事故。
6.4.8 维护保养公司应制定每日值班制度,保证在委托单位设施发生故障和火灾事故时第一时间赶到单位处置。
6.4.9 当重点单位发生火灾,单位运用自身力量处置火灾事故时,维护保养公司应及时到现场对消防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在公安机关对现场解封后24小时内维修完毕。
6.4.10 当重点单位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到现场进行扑救处置时,维护保养公司值班工程技术人员应在10分钟内赶到消防控制中心处置,项目组的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应在最快时间内赶到现场协助扑救火灾。
6.4.11 当重点单位发现有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时,当无法排除时,要及时告知维护保养单位到场进行修复,维护保养公司要在最快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做好设施维修的相关记录。
6.4.12 当重点单位内举办群众性活动、警卫保卫以及其他需要维护保养公司到场时,维护保养公司应提前派出至少2名工程技术人员进驻消防控制中心,直到活动、任务结束后才干离场。
6.5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标准
6.5.1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按培训对象人员类别、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不同,分为一般标准和岗位标准。
6.5.2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一般标准见表1。
表1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一般标准
人员类别
培训内容及规定
培训时间
所有员工
1、单位每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通过岗前消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熟悉掌握“四个能力”、“一畅两会”基本内容,具有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如电线敷设、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方面的隐患;
3、具有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懂得灭火器、防毒面具、消防水带、消防软盘、手动报警按钮、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等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运用;
4、熟悉掌握本岗位职责。
1次/岗前
6.5.3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岗位标准见表2。
表2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岗位标准
人员类别
培训内容及规定
培训时间
管理人员
1、掌握单位整体情况,如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数量、建筑面积、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消防设施等;
2、了解单位人员组织架构、应急指挥架构;
3、熟悉单位所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应急处置预案内容。
1次/年
保安人员
1、熟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2、具有燃气管道关阀切断和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掌握防火巡查检查要点,重点部位、场合的防护规定;
1次/月
表2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岗位标准 (续)
人员类别
培训内容及规定
培训时间
保安人员
3、掌握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如消防车道、登高面、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消防控制中心、安全出口等设立位置及基本常识;
4、具有灭火救援、疏散引导的能力和简朴医疗救护技能;
5、懂得填写防火巡查登记表。
1次/月
工程部人员
1、具有排除简朴消防设施故障的能力;
2、纯熟掌握发电机、排烟风机、送风机、消防水泵、消防卷帘、消防水泡、防火卷帘、湿式报警阀、雨淋阀、防火幕等设施的应急启动技能;
3、掌握单位建筑内各类进出水管阀门所在位置及启动规定;
4、具有燃气管道关阀切断的能力;
5、具有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能力;
6、懂得填写消防设施月检查登记表。
1次/季
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
1、纯熟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操作;
2、懂得火灾事故紧急处置流程;
3、懂得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登记表;
4、纯熟掌握单位基本情况,如建筑情况(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数量、建筑面积、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消防设施设立情况(设施种类、分布位置、水泵房和发电机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设立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等。
1次/月
一般人员
1、熟悉岗位周边范围的安全出口、灭火器、防毒面具、消火栓数量和位置,知道最近的疏散、逃生路线;
2、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1次/半月
注1:管理人员指单位所有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注2:一般人员指除管理人员、保安人员、工程部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7 火灾防止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内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锁闭或遮挡。
7.1.2 建筑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应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应保证完整好用。
7.1.3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防火巡查灭火应急方案并责任到人。
7.1.4 建筑施工中,从事电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时应在施焊点近处的一侧或两侧应使用隔火挡板,阻止电焊飞溅火花点燃可燃材料;工地严禁吸烟;工地严禁擅自实行各种形式明火作业,动火前应通过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审批。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应配置施工现场监管员负责现场监督。
7.1.5 电动交通工具严禁停放于建筑内疏散通道、防火前室、疏散楼梯等安全疏散设施内,并严禁在建筑内充电。
7.2 办公场合
7.2.1 办公室供电严禁接线板相连,墙体插座应控制接入电器数量,以免超负荷运营。
7.2.2 碎纸机、封口机等办公常用的体积较小电器,散热性差,不使用时应及时拔掉电源开关。
7.2.3 外出人员应随手关闭电脑,不应让电脑长时间处在待机状态。
7.2.4 人员下班后应将饮水机、电风扇、空调等设备的电源插头拔掉,关闭电源。
7.2.5 办公室内不应焚烧纸张、物品。
7.2.6 办公室内不准吸烟,如需吸烟可到楼层吸烟区,吸完烟请注意务必将烟头完全熄灭,吸烟区不应设立在疏散通道、消防前室及楼梯间等场合内。
7.3 学校
7.3.1 教室(涉及计算机房)、实验室管理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学校应对教室(涉及计算机房)、实验室电线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线,防止超载引起火灾;
b) 定期清理室内堆放的杂物及其他易燃物品;
c)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具,教师、工作人员能纯熟使用消防器具;
d) 实验药品和器材按规定有序存放,每次实验前,指导老师应事先对实验项目和操作规程进行具体说明,并全程跟踪实验过程。实验结束后,指导老师应及时清理残留药品,防止药品发生自燃等。
7.3.2 宿舍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格遵守用电制度,严禁私自乱接电线或擅自变动电源设备,离开宿舍要切断所有电源;
b) 严禁在楼内焚烧杂物;
c)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人宿舍;
d) 严禁使用"热得快"等危险电器;
e) 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煤炉等燃器具;
f) 严禁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
g) 严禁卧床吸烟和乱扔烟头;
h) 严禁损坏灭火器具和消防设施。
7.3.3 礼堂、报告厅、图书馆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定期检修线路设施,防止电线老化,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防止超负荷用电导致短路引起火灾;
b) 严格控制进馆人数,始终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c)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入;
d) 不得在场内吸烟、乱扔烟头或使用明火;
e) 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具和消防设施,工作人员应能纯熟使用灭火器具;
f) 大功率照明设施应合理布局设计,不得使用易燃装饰物。
7.4 医院
7.4.1 医院库房消防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各级各类库房的消防工作应由科室领导主抓并负责,专职专人管理,建立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并对新职工进行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b) 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 米,重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易互相发生反映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醒目的明物品名称和灭火方法;
c) 易自燃、易分解的物品,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严格控制温、湿度不超标准。物品入库应当有专人检查,禁带火种入库。对包装破损的应及时进行安全解决;
d) 库房内不得堆放大量纸箱、被褥等易燃物品,不得存放汽油、酒精及化学物品;
e)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严禁吸烟和使用电炉,库房内电线应穿管,不得使用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并加装防爆罩,不准设立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f) 仓库应当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牌,库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处在良好状态,灭火器不得挪用。仓库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g) 对爆炸物品要执行双人保管、双本帐册、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7.4.2 手术室消防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控制易燃物:操作要谨慎,绝对严禁任何火种;不得使用盆装酒精泡手消毒;易燃药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储存,其中氧化亚氮应与其它可燃品分开存放;
b) 应有静电消除措施:应采用特制的导电软管,铺设接地的铜板或金属网,用易燃性麻醉药的过程中,严禁使用电灼、电凝器、激光刀;凡需使专心电图、除颤器、内窥镜等带电器械,各项检查工作均应在手术前做好;手术室内非防爆型开关、插头,应在麻醉前插好,并需等手术完毕,乙醚蒸气排除干净后,方可切断或拔去插头;手术室内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灯等明火,电源。
7.4.3 氧气站消防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严格按规定使用电源;氧站周边架设高、低压电缆应大于安全距离;
b) 做好避雷和防静电保护;
c) 氧站工作区严禁烟火, 杜绝明火;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带进工作区;
d) 工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管道、阀门使用方法,并制定应急解决的预案,进行演练;
e) 按规定进行加氧等操作,加氧时清理四周火源,无关车辆不得进入,保证进出安全;
f) 做好其他相关人员的防火工作。进入氧站工作区一切人员事先应通过消防安全教育,服从管理。
7.4.4 高压氧舱消防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严格控制杜绝一切火源;
b) 舱内尽量减少可燃物质;
c) 严格控制舱内氧浓度;
d) 高压氧舱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室内的装饰材料应选用不燃烧材料并同其他建筑用防火墙分隔;
e) 高压氧舱内不得使用有毒和有气味的灭火剂,灭火剂应为水,驱动水喷出的气体应是不燃烧的惰性气体;
f) 进入舱内的一切人员,事先应经安全教育,讲清注意事项。
7.4.5 住院病房消防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病房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按通道畅通;
b) 给病人输氧时应做好氧气瓶防火安全措施;
c) 在病区为方便病人和家属加热食品设立的炉灶,应有专门的地方,并应有专人管理;
d) 病房内的电气设备不得擅自挪动,不得擅自在病房的线路上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电冰箱等载荷,严禁拉接照明灯具或将灯泡换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煮茶壶等加热设备,不得超负荷,以免妨碍病房照明设备和急救设备的正常工作或导致电气火灾。
7.5 宾馆酒店、娱乐场合
7.5.1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宾馆饭店、娱乐场合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协议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7.5.2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宾馆饭店、娱乐场合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7.5.3 宾馆饭店、娱乐场合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减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启动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7.5.4 宾馆饭店应至少每半年对厨房油烟道进行一次清洗,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和保养。营业面积大于500㎡的餐厅,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立自动灭火装置,且宜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立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7.5.5 宾馆饭店和娱乐场合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7.5.6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立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7.5.7 宾馆饭店和公共娱乐场合房间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配置数量不应少于房间额度人数的数量。
7.5.8 宾馆饭店楼层的值班区和服务员清洁车内宜配置疏散指示荧光棒、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灭火毯等疏散逃生器材。
7.5.9 宾馆饭店的大堂和客房内应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注意提醒,在客房内应设立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7.5.10 宾馆饭店应在客房电视设立专门的消防宣传频道。
7.5.11 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合应将下列部位拟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重要有娱乐中心、多功能厅、厨房、员工宿舍楼、锅炉房、布草间、洗衣房等;
b) 一旦发生火灾也许严重危及人生和财产安全的部位,重要有客房、会议室、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心、财会室等;
c) 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重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7.5.1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负责人”,贯彻相应管理规定,并实行严格管理。
7.5.13 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合大厅和房间内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7.5.14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合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5.15 公共娱乐场合的表演、放映和观众厅内严禁使用明火。
7.5.16 公共娱乐场合的大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立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电视和相关电子显示视频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7.6 商场、市场
7.6.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禁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7.6.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
7.6.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7.6.4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用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 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 1级P V C管保护, 导线不应裸露, 并应留有7 0 c m×7 0 c 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安装位置所用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6.5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内部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7.6.6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品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7.6.7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7.6.8 商场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用下列措施:
a) 地下商场严禁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商品,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闪点60℃的液体燃料;
b) 商场营业厅严禁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
c) 商场营业厅不应使用甲、乙类清洗剂;
d) 盛装可燃液体、气体的密闭容器应避免日光照射;
e) 商场营业厅严禁吸烟,营业期间严禁明火维修和油漆粉刷作业;
f)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边不应堆放可燃物;
g)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边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严禁在运营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7.6.9 应在明显位置设立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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