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行细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四川省实行办法、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具体规划,并结合德阳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仅合用于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具体规划的,应当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
2、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编制具体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规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发明良好的环境质量。临时建筑原则不修两层,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地块使用性质控制第六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拟定应依据经批准的具体规划。无经批准的具体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应明确用地分类的种类和重要
3、用途。第七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重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八条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按经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具体规划的,按附表一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已有具体规划但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附表一拟定其适建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根据对周边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当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三)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导致套住宅、专家楼
4、、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规划区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第十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具体规划,经批准后实行;未编制具体规划的,不予审批。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表二的规定。第十三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拟定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
5、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拟定。第十四条 表二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成下列最小面积规定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类别城市规划区低层建筑1000m2多层建筑
6、1500m2 中、高层居住建筑5000m2高层公共建筑10000m2(1)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及规定规定。(2)本表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建筑基地未达成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拟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行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已完毕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的确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的确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的确难以达成前款规定面积的。第十七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7、,可适当增长建筑面积。增长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以审定的方案为准。但增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日照、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和工程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规定。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基本日照规定: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
8、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一)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含中高层)1)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2)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旧城区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2倍。3)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应满足最小间距7米,多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12米。多层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15米。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或西向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区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6米。与南向或东
9、向居住建筑不小于10米,旧城区不予折减(详附图一、图二)。2)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间距的北向或西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或东向间距不小于12米(详附图三、图四)。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7米,若山墙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东侧,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若山墙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西侧,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规定的0.8倍控制(详附图五、图六)。 三)山墙之间的间距。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其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值为4米,当两个山墙间设有公共道路或山墙面开窗或开门的,其间距不小于8米。山墙设有阳台的,算至阳台边,且不小于8米,七-
10、九层居住建筑两个山墙间距应大于等于10米。四)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a30,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规定控制(详图七)。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a60,按平行布置的规定的0.8倍控制(详图八)。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a60,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详图九)。第二十一条 在一类居住用地地块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且均应做日照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
11、与高层居住建筑重要朝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重要朝向南北向,板式高层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9倍,其最小值为27米。点式高层,1018层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0.8倍,其最小值为24米;18层以上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0.5倍,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图十一、图十二)。2)重要朝向东西向,板式高层,不小于较高高层的0.81倍,但其最小值为27米。点式高层,1018层不小于较高高层的0.72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18层以上不小于较高高层的0.4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三、图十四、图十五)。(注:本规定板式高层指长宽比大于2:1的高层建筑;点式高层指长宽比小于2:1的高层建筑;当
12、建筑长度超过40米,按板式建筑计算) (二)高层居住建筑重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重要朝向与其北侧、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a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高层,其间距按高层建筑的高度的0.9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7米。(详图十六)b当高层居住建筑为1018层的点式高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的高度0.8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七)c当高层居住建筑为大于18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八) 2)高层居住建筑重要朝向与东(西)侧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 a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高层,其间距按高层建筑的高度的0.8倍控制,且其最小值
13、为24米。(详图十九)b当高层居住建筑为1018层的点式高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的高度0.72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二十)c当高层居住建筑为大于18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二十一)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高层重要朝向对高层次要朝向)1)南北向,高层居住建筑重要朝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高层居住建筑重要朝向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详图二十二、图二十三)。(本条遮挡建筑为点式高层) 2)东西向,高层
14、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其最小值为15米(详图二十四)。3)点式高层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大于20米的间距控制:a山墙或次要于高层建筑重要朝向南侧,其间距按重要朝向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24米。b山墙或次要朝向于高层居住建筑重要朝向北侧、东西侧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规定的0.8倍控制其最小值为20米。(详图二十五、图二十六)。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山墙或次重要朝向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相对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它朝向的间距不小于13米(详图二十七、图二十八)。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
15、布置时的间距。建筑间夹角示意图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a30详图二十九按重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按重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30a60详图三十按重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重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a60详图三十一按重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次要朝向对长边、重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二十三条 (一)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有居室门或窗户,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二)高层居住建筑重要朝向与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
16、山墙的最小距离为13米。与其他朝向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三)点式高层建筑,按建筑之间的南北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米,重叠面小于13米(含13米)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重叠面大于13米时,按重要朝向平行的规定控制(详图三十二、图三十三、图三十四)。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规范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关规范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按重要朝向平行的最小间距规定的0.9倍执行,其最小值为24米。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3
17、、其他情况按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一)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是:1、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3、依据上述规定,多层非居住建筑还应满足最小间距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多、低层
18、建筑的高度1.0倍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为13米。二、非居住建筑高层重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30按重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重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a60按重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重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a60按重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次要朝向对长边、重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低层
19、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立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二)建筑外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外挑尺寸1.5米累计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一半的,或外挑尺寸1.5米累计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的1/4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份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三)建筑山墙设立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厅及卧室窗,按本规定增长30%计算建筑间距。(五)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
20、,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不计凸出部分。(六)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七)高层居住建筑长度超过80米,应根据实际情况增长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拟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
21、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影响的规定。第三十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 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0.53.0(低层)6.0(多层)多、低层山墙-3.0米高层重要朝向南北向(板式)0.4518东西向(板式)0.415南北向(点式)10-18层(涉及18层)0.4东西向(点式)10-18层(涉及18层)0.36南北向(点式)18层以上0.25东西向(点式)18层以上0.225高层次要朝向1
22、018层0.256.5(9层的居住建筑)9.018层以上0.225高层 山墙-(不开窗)4米,(开窗)6.5非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0.53.0(低层) 6.0(多层)多、低层山墙-(不开窗多层)3.0,(开窗多层)4.0高层重要朝向板式0.413.0点式(10-18层)0.35点式(18层以上)0.25高层次要朝向1018层0.259.018层以上0.2高层山墙(不开窗)4.0,开窗6.5低层辅助用房长边0.5(不开窗)2,开窗3.0山墙(不开窗)2,开窗3.0(三)多层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7米的,其离界距离按重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高层建筑的次要朝向长度大于20米的,其离界距离按重要朝向离界距离
23、控制。(四)低层独立式住宅重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五)临街建筑若双方有协议,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若设有规划通道(通道宽度6米),山墙离界距离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后拟定。(六)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七)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长边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一)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并应考虑公共绿地周边建筑的关系,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各类建筑山墙临公共绿地,且对公共绿地无日照影响,其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且其基础不能超用地红线。(八)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
24、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室外场地日照规定)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规定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规定的阴影范围的边沿线),不满足规范的日照规定,其退界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九)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定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规定确有困难的,应采用技术安全措施的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2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线。(十)厂房退界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高度
25、不超过24米的单层厂房,其退界距离原则上按0.5H退界,最小值为7米;超过24米的厂房,原则上按0.45H退界,其最小值为8米;长度超过80米,退界距离应适当增长,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厂房及周边环境状况分析后拟定。(十一)基地内道路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2米。(十二)围墙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0.5米。第三十一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重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在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
26、0%,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规定退让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 在规划路幅2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永久性房屋建筑:1、 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2、 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3、 高度超过80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4、 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二) 在规划路幅局限性26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房屋建筑:1
27、、 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2、 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3、 高度超过80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4、 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8米;第三十三条 在建筑红线外,不得设立零星建筑物(构筑物)。阳台凸窗可外挑,凸窗外挑尺寸0.6米,阳台雨蓬外挑尺寸不大于1米。其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3米,封闭阳台不得挑出建筑红线。第三十四条 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应满足自身应退间距,并应满足消防规定的最小间距。第三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
28、电高压走廊、危险仓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各方关系拟定间距。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红线设立,或设于建筑物底层。第三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拟定。第六章
29、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一)鼓励建设高层电梯住宅。(二)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三)新建住宅实行线路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围墙高度不宜大于2.2米,临城市道路围墙内侧应设立不小于1.5米宽的绿化带。(四)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结合立面设计统一设立,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机不得临道路设立,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立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五)临城市道路布置主体建筑应与道路平行,若建筑解决得当,经城市
30、规划主管部门认可,可成角布置。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四十一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边及城市规划拟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31、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用 地 分 类绿 地 率工业用地20%有严重污染的工业用地35%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办公等35%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20%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队、大型公共文化设施30%交通枢纽、商业、宾馆、饭店、金融等25%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25%35%仓储用地20%市场用地20%第四十四条 旧城的建筑基地,的确难以达成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32、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拆算公式:F=M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小于、等于1.50.70大于1.5,小于、等于5.00.50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大于12.00第四十五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涉及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等坊道路两侧以及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1、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
33、宽不小于20米。2、居住社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社区集中绿地计算。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行的,可按绿地面积50%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3、运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第八章 停 车 场第四十六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
34、以下规定:一、停车场(位)用地所有为植草砖铺地,按30%计入绿地率;二、停车场(位)用地所有为植草砖铺设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按50%计入绿地率;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每个地块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宜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合一处,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可设立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居住社区均应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和未成年人活动场合,宜结合社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立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每户建筑面积A(m2)自行车(辆/
35、每户)机动车(辆/每户)别墅2.0A18011130A18020.690A13020.4A9020.3新建居住建筑,宜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长,且宜高于本规定20%。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立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类别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宾馆、酒店0.5餐饮、娱乐1.5办公楼0.54.0商业场合0.57.5体育馆2.520影剧院315展览馆0.51.0医院0.51.5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0.5注: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达。(按规范核算)公寓按办公楼配套设立指标设立。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第九章 建筑体形体量、色彩第四十九条 建设
36、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社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优化比较,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至少提交两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方案。第五十条 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总平面布局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保证足够的绿化和开敞空间,充足考虑竖向、市政、无障碍设计、停车场(库)等因素的规定;(二)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及外墙建筑装饰材料、防雨遮阳和其他外墙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建筑物上的冷却塔、水箱、电梯间以及空调等设施应与建筑物整体景观相协调,广告招标应做为空洞;(三)建设用地内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互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锅炉房、烟囱
37、、烧水廊、邻居间(道)、污水解决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次干道布置。第五十一条 建筑设计方案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献:(一)总平面设计图(附:电子文献)。图纸比例为1:500。图上应标明现状地形、地物、指北针、规划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线,拟建的建筑物位置、尺寸、层数,拟建的建筑物与规划用地范围线和相邻现状建筑物的关系,按制图规范规定表达的建筑物基底线、外桃线、屋顶俯视线,室内外标高,室外场地布置(含交通组织、停车泊位、绿地、建筑小品、排水坡向、化粪池、垃圾收集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用地单位以“ha”计,其他长度、面积、尺寸、标高均以“m”计。(二)建筑单体设计
38、图。图纸比例1:100至1:300。图纸内容涉及平面、重要立面、剖面图;(方案设计深度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以及必要的效果图、模型、实景三维动画等。第五十二条 建筑设计施工图报请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献:(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图纸比例为1:500,图上应标明用地范围及尺寸,指北针,现状地形和地物,拟建建筑物、道路及其名称,建筑物定位及其与场地四邻互相关系尺寸,拟建建筑物的层数、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竖向设计等;(二)建筑设计施工图。图纸比例为1:100或按照制图规范规定的比例,图纸涉及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调设计以及重要
39、部位的装饰装修设计;(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资料。第五十三条 建筑物开口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四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宜设立内天井。(二)居住建筑开口宜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6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宜不大于开口宽度的1.5倍。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2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宜不大于开口宽度的2倍。3、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立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曲的设
40、施。(三)U型、II型居住建筑,开口宽度应不小于其深度。第十章 基地出入口第五十四条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度。第五十五条 各类人流密集场合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阴沉隧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第五十六条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立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规定,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八条 本技术规定为德阳城市规划管理
41、一般性规定,由德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特殊地块、特殊建设项目由德阳市建设局另行研究拟定。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一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计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有地U绿地一类R1二类R2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技文卫C3C4一类M1二类M2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公寓6单身宿舍7居住社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8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9居住社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10居住社区体育设施11居住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2居住社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3居住社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4居住社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5小型农贸市场16小商品市场17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