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襄政办发20211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2021年9月2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篇)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一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
2、、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宜朝向布置。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第二条居住类建筑之间、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类建筑之间、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并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1、表2)、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2.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要求。表1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
3、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规定。表2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第三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表3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
4、)筑物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第四条建筑无重叠面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第五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低层及多层类居住类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8米(含阳台),高层非居住类建筑、多层类及高层居住类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25米(含阳台)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备注:平行、垂直判断及间距标注,山墙长度测量参照附录二执行。第六条建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第七条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
5、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第八条其他建筑布局形式的建筑间距由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东津CBD、历史文化街区、商业商务中心区等特殊地段的建筑间距可依据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执行。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九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
6、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4要求。表4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备注:退让距离从建筑物最突出部分的投影算起,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退让城市主干路绿线不小于10米,退让城市次干路绿线不小于5米,退让城市支路绿线不小于3米,并应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当建筑高度100米,依据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退让距离。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
7、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表5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备注:退让距离从建筑物最突出部分的投影算起,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对较大规模的商业、对外营业用房或产生较大交通量的建筑,退道路距离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纯商业街区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退道路距离。当建筑高度100米,依据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退让距离。第十一条居住小区主入口门卫房、门楼设施后退城市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支路规划红线不小
8、于8米,后退空间应设置为休闲、景观广场。其它出入口设置建筑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高于4米的门卫设施,后退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后退城市支路规划红线及绿线距离不小于2米,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高于4米的门卫设施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应符合表4要求。第十二条建筑高度不高于6米的居住项目配套公厕、配电房等单层市政设施用房后退用地界线、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第十三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后退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不小于15米;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距离,居住建筑不小于30米,其余建筑不小于20米。建筑后退高架桥时需同时满足后退相邻或桥下城市道路退让规定。
9、第十四条新建建筑后退城市快速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如路旁有公共绿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带边线算起,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绿带不小于20米,非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绿带不小于10米。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地方规定的要求。轨道交通线路通道与车站应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建设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1.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外两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有多条轨道交通平行通过地段、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构)筑物两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建设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应经专项研究
10、确定。2.标准地下车站建设控制区长度宜为200-300米,宽度宜为40-50米,标准地面、高架车站控制区长度宜为150200米,宽度宜为50-60米。起终点车站、编组数大于6节或股道数大于2线的车站、采用铁路制式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设控制区范围。轨道交通车站不设立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第十六条工业、仓储建筑在工业园区内退让城市主干道红线最小距离为12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8米。第十七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4、表5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以及
11、城市设计要求。第十八条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第十九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其形式应美观、通透(除特殊项目外,禁止修建实体围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其中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米。退让的空间由用地单位进行绿化并管理;不临道路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修建。第二十条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第二十一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商业、商务建筑)正立面退让城市主干道不小于20米。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退让建
12、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6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表6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最小距离(米)备注:建筑与地界不平行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小距离按纵墙退界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45时,其最小距离按山墙退界控制。第二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和表6的规定。第二十
13、五条建筑临界处是广场用地时,其后退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建筑临界处为公园绿地时,高层建筑退让公园绿地不得少于10米;低、多层建筑(含多层非居住类建筑、多层类居住类建筑、多层类居住类建筑)退让公园绿地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第二十八条公路规划红线两侧
14、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国道两侧各30米;2.省道两侧各15米;3.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于20米;60、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无地下室的新建建筑物距离电缆线路管(沟)边不小于0.75米,有
15、地下室的新建建筑物距离电缆线路管(沟)边不小于2米。第三十条东津CBD、历史文化街区、商业商务中心区等特殊地段的建筑物退让可依据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执行。第三节规划总平面及建筑方案第三十一条建筑物不得同时兼具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在商铺夹层(或商铺内部楼梯直接连同的上层)设置居住用房;不得将住宅建筑改建为娱乐、餐饮等其它用途。第三十二条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应集中、独立布置,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底层商业。第三十三条开发地块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菜市场、社区文体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临城市道路集中布局,设置独立出入口。
16、2.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一、二层,设有独立出入口。一层须设置不小于100平方米服务大厅,并设置通往楼上的安全电梯与楼梯。3.菜市场应设置在建筑底层并配置小餐饮集中服务区,不超过750平方米的菜市场不得分层设置,建筑空间应规整、便于使用。4.移交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等需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需在总平面明确其用地范围。第三十四条居住小区应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健身活动设施场地,场地应包括老年人、青少年、儿童活动场地。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居住小区应建设不小于800平方米的体育活动场地,应设置羽毛球场1处、乒乓球运动区1处,宜设置篮球场或网
17、球场一处(条件受限的应设置半场篮球场一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小区应建设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健身活动场地,应设置羽毛球场1处、乒乓球运动区1处。第三十五条基地出入口应布置在低等级的道路上,道路两侧规划建设有绿化带的,应严格控制出入口宽度,出入口宽度宜为6-9米。工业(含物流、仓储)、加油站等有特殊需求项目,可根据车辆转弯半径测算等交通分析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不宜设置在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内,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商住混合项目,商业用地停车出入口应与居住用地车库出入口分设。地下室出入口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连时,其出入口坡道顶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7.5米;如道路旁有公共绿化防
18、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缘算起。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一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间宜设置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第三十七条商业、办公类建筑(含研发类、不含酒店类)应符合以下规定:1.商业、办公类建筑内部平面不得按单元式或住宅套型设计,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卫生间、茶水间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应集中设置。如确需设置专用卫生间的,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50平方米,且其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50%。2.商业、办公类建筑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不得设置飘窗和外挑式、开敞式阳台。3.禁止建设公
19、寓式办公楼。公寓式酒店应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第四节建筑形态与环境景观第三十八条建筑体型、体量、色彩等设计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襄阳城市色彩规划确定的原则。建筑布局应高低错落、进退有序,建筑屋顶造型应新颖富有变化。第三十九条襄阳古城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尺度、材料等应与古城整体传统风貌相协调。第四十条沿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的高度,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第四十一条汉江(中心城区段)、唐白河、小清河等水域两侧建筑退堤防外坡脚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大李沟、滚河、淳河等水域两侧建筑退堤防外坡脚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第四十二条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的
20、建筑项目布局宜开敞、通透,应设置适当的视线通廊以避免山水景观被连续展开的建筑物所遮挡。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超过200米的界面,必须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视线通廊。第四十三条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的建筑布置应高低错落,连续等高的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严格控制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的建筑高度。除地标性建筑外,临山建筑高度应保证山体高度的三分之一不被遮挡,滨水建筑高度与建筑到堤防外坡线的水平距离之比应小于0.5。第四十四条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高度应相互协调。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或建筑规模达到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项目,住宅建筑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住宅建筑裙房),建筑高度层
21、次之间的差值应控制在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20%-50%之间。第四十五条城市重要干道沿线,城市广场、山边、水边等重要景观地带,多层住宅最大连续投影长度不宜大于5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投影长度不宜大于40米;其他地段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宜不大于6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宜不大于60米。公共建筑主体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80米;公共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70米;公共建筑主体高度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50米,且宜采用点式布局形式。第四十六条塑造宜人的街道宽高比,实现街道空间的舒适宜人。生活性街道
22、宽高比(D/H)宜控制在1:31:1之间,形成具有围合感、便于休闲及交流的空间;交通性街道两侧可适度开敞,宽高比(D/H)宜控制在1:1-2:1之间。第四十七条建筑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1.公共建筑项目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施(座椅、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临规划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宜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人性化过渡空间。2.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项目,其临道路侧的建筑退界空间宜布局高品质的绿化环境,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间。第四十八条建筑鼓励原创设计,要体现地域性、文化性、时
23、代性和生态性,不宜建设仿欧式建筑。鼓励高层住宅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共享平台作为公共活动空间;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共享空间和垂直绿化。第四十九条建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重视建筑屋顶的生态性和景观性。高层建筑屋顶宜采用退台、顶部收分或平坡结合等处理方式;低层及多层建筑鼓励进行屋顶绿化;屋顶设备应当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襄城区新建、改造低层及多层建筑应采用全坡屋顶。襄阳古城范围内建筑应采用传统全坡屋顶。第五十条沿城市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的建筑物阳台应统一进行封闭设计。与其相邻的建筑立面严禁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应
24、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分体式空调外机隔板、居住建筑花池等突出建筑物不得超过0.8米,并进行隐蔽处理。第五十一条住宅外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沿线、重要景观地带的住宅建筑立面应进行公建化处理,减少凹凸进退,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2.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住宅应采用贴窗护栏,不宜设置外凸式窗护栏。窗护栏颜色需与建筑整体、玻璃色彩相协调。不宜采用过大、过于复杂的装饰构架。3.住宅的厨房必须设置排风道,依附建筑物的各种管线隐蔽处理,且所有通风口、排气口、不得直接面向各道路、公共绿地、广场。屋顶设置太阳能的建筑,太阳能设备应与建筑方
25、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统一安装,同步验收,不得影响建筑美观。第五十二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临城市主干路两侧、汉江两岸、唐白河两岸及小清河两岸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临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应进行建筑亮化设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亮化设施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竣工时按审批的方案验收。竣工验收后的建筑物严禁增设户外广告。第五节建筑色彩与材质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时,应明确建筑方案的外立面材质、色彩、色卡编号等。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应按建筑开发量的大小进行色彩分区规划,建筑用色宜按
26、照襄阳市城市色彩规划选取色彩范围,并根据襄阳城市色彩规划划定的控制层级(严控区、中控区、弱控区)进行分级控制。1.建筑开发量小于等于5万平方米,可选用1-2种配色图谱;2.建筑开发量大于5万平方米小于等于10万平方米可选可选用2-3种配色图谱。3.建筑开发量大于10万方平方米小于等于15万方平方米可选用3-4种配色图谱,以保证建筑的丰富性。第五十五条除消防站、派出所、邮政局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彩的建筑物外,位于城市重要干道沿线及重要景观地带的建筑色彩的色相不得选择红、黑、绿、蓝、橙、黄等大面积高彩度的原色。第五十六条建筑用材应选用石材、铝板、真石漆等高品质、安全、耐久、节能的材料;鼓励使用新
27、型建筑材料,并考虑保温隔热及防火需求。禁止使用劣质的涂料、瓷砖等材料。相邻地块建筑之间材质应相互协调。城市重要干道沿线及重要景观地带的居住建筑低层部分、商业办公建筑、居住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应采用干挂石材、铝板、幕墙等高品质外墙装饰材料,居住建筑的上层部分应采用氟碳漆或此标准以上的高品质外墙装饰材料。其他区域的居住和商业办公建筑应采用真石漆或此标准以上的外墙装饰材料。历史风貌区新建建筑材质应和周边建筑相协调,鼓励采用各种样式的清水砖墙以及天然石材、木材等。第六节其他管理要求第五十七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名城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日
28、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方面的净空要求。第五十八条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第五十九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第六十条襄阳市海绵城市的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城市各类用地中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选用应根据不同类型用地的功能
29、、用地构成等特点进行。建设项目报建方案需提供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其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屋顶绿化规模应满足表7的控制要求。表7各类用地低影响开发设施规模控制表备注: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海绵城市相关要求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其低影响开发设施规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六十一条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省市绿色建筑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场地规划、地下空间利用、绿化设置、室外环境设计等应满足绿色建筑相关节地及室外环境等方面的相关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筑朝向与布局宜有利于获得良好日照,同时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促进场地自然通风,降低室外热岛效应。第七节各类建
30、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第六十二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表8配建停车位。表8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备注: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在停车库或停车场内应按规定配置残疾人停车位。第六十三条对原建筑物扩建、改建部分,其改扩建部分按表8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第六十四条住宅小区内部不允许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可设置适量地面停车位。第六十五条住宅小区地面非机动车泊位设置不应超过停车标准的30%。地面非机动车泊位需同步设计车棚,并按地面泊位100%比例配套电动车充电设施,车棚设计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1、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出入口应与机动车出入口分开设置。第六十六条规划方案设计地面、地下的机动及非机动车标准停车位、通(停车)车道宽度等设计需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要求。子母车位按1个标准车位计算,微型车位不计入车位指标。第六十七条新建项目地下车库的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住宅不允许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2.剧院、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允许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3.其他公共建筑地下停车泊位中的机械式泊位数量占地下停车泊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0%,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的建筑层高应不小于5米。第六十八条新建住宅配建机动停车位应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按
32、照规划停车位的10%比例建设充电桩;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桩的比例不应低于规划车位的10%(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第六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户不低于0.5个的标准配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剧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充电设施的比例不应低于规划车位的15%,并与项目同步建成使用。附录一名词解释1.容积率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按照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2.低层非居住建筑指高度小
33、于等于11米的非居住建筑。3.多层非居住建筑指高度大于11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4.高层非居住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5.居住类建筑指住宅、各种类型公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医院及疗养院病房和疗养室等国家相关规范明确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6.低层住宅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7.多层类住宅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8.多层类住宅指七层至九层的不含公共设施的纯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中含公共设施的,其规划控制要求按高层控制。9.高层住宅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
34、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建筑间距相邻建筑外墙之间最近点的水平距离。11.建设用地界线指相邻不同权属建设用地之间的分界线。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13.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14.半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15.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16.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边界线。17.建筑控制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18.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技术规定所称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是指商业、服务业、
35、交通运输业、停车楼等对外经营业务,引起较大人流、车流的经营性用房。幼儿园对外开口侧因引起大量接送人流应参考对外营业用房退让。19.快速路为城市长距离机动车出行提供快速交通服务的城市干线道路。根据都市襄阳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市区东西轴线、南北轴线、西内环、南内环、富康大道、机场路、东中环为快速路。20.城市重要干道沿线城市重要干道沿线是指40米的主干路以上道路沿线一个街区。21.重要景观地带重要景观地带是指城区诸葛亮广场、人民广场、南湖广场;岘山、万山、顺安山;汉江、唐白河、小清河两岸;紫贞公园、连山公园;襄阳古城、东津老街、襄阳火车站、襄州站、东津高铁站、襄阳机场、东津CBD范围内等重要公共空间区
36、域内及周边一个街区。22.轨道交通建设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轨道交通建设控制区,是指为了保障轨道交通规划的实施而在规划的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受到严格限制;规划影响区,是指在规划控制区外侧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受到合理限制。23.机动停车泊位充电桩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负荷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24.生活性街道解决城市各分区内部的交通,满足各分区内部的生产和生活活动需要的街道。两旁一般布置为生活服务的人流较多的商业建筑、公共建筑、街道休闲设
37、施和停车场地。25.交通性街道解决城市中各用地分区之间的交通联系以及与城市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联系的街道。主要是指一些城市的主干道、快速路和一些车行速度较快、车行量较大的次干道。26.街道宽高比指街道空间的宽度与高度之间的比值。将街道两侧相对建筑之间的距离定义为街道宽度,将沿街建筑的高度定义为街道高度。附录二建筑间距标注图示附录三城市道路、绿地退让标注图示注:道路等级测量以标准段路宽为准。后退大于30米宽度的绿化带时按公园绿地控制,但同时应满足绿化带内蓝线、工程管线等退让要求。附录四其他控制1.工业项目生活服务设施与行政办公建筑计算和控制一般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38、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15%。小微产业园等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2.建筑高度计算和控制(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建筑高度应按照建(构)物最高点控制。(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建筑高度控制应按制定的保护规划执行。无具体执行标准的,建筑高度应按建(构)物最高点控制。(3)在计算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建筑: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坡屋面建筑
39、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同一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4)其它消防、日照分析等建筑高度计算应按照相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绿化篇)第一节公园绿地第一条公园绿地宜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公园绿地宜与广场、绿道、步行道相结合,构成系统化、网络化的公共空间。第二条公园用地的绿化、管理建筑、游憩
40、建筑和服务建筑等的比例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要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按专类公园标准规范执行。公园中附属建(构)筑物宜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进行装饰绿化,绿化形式应与公园环境相协调。各类公园用地中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厚度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第三条公园绿地应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草坪花卉等的比例,绿化乔木比重原则上不低于70%,乔木应选择全冠苗造林;常青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动物园、植物园按照专类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确定。第四条公园绿地在符合景观要求和微地形设计的基础上,下沉式绿地占绿化用地的比例应不小于30%。第五条快速路与主干道交叉口(除立
41、体交叉口以外)宜在一个方位规划3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口、主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宜在一个方位规划2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次干道与次干道、次干道与支路交叉口宜在一个方位规划1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城市道路交叉口应在满足行车视距的条件下,尽量提高绿化的乔木比例。第二节防护绿地第六条城市沿江沿河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江两河六岸的河道、城市主要内河两侧绿地应公共开放,并形成连续的滨水绿色步行廊道系统。鼓励通过公共步行系统,加强滨水绿色廊道与公园、广场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的连接;沿江、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应强化公园、广场与其周边地段的空间渗透,塑造层次、形态和谐的
42、建筑与绿化环境景观,提高空间可识别性,突出地区或地段特色。2.在河道整治、修复及改扩建时,对规划宽度20米及以上的河道,每侧绿地的宽度不小于20米;规划宽度15米及以上、20米以下的河道,每侧不小于15米;规划宽度15米以下的河道,每侧不小于10米;特殊地段的沿江、河绿带宽度可以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执行。第七条城市交通干线防护绿带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速铁路按高铁规划设计要求,两侧各控制不小于50米宽度绿化带。普通铁路干线按铁路规划设计要求,两侧各控制不小于30米宽度绿化带,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防护绿地单侧宽度不小于15米。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带建设
43、,两侧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100米;新建快速路两侧的道路林带不小于30米,新建主干路两侧的道路林带不小于20米。第八条居住用地临城市主干道应预留不小于1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并种植两排以上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乔木,其他边界应种植两排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乔木。第九条工业企业与居住用地之间、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与其它用地之间以及城市垃圾处理场、固体废弃物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周边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隔离带应以种植高大乔木为主;常青树比例不低于50%。第十条城市道路防护绿带应以种植乔木为主,绿化景观带宜作微地形处理,形成下凹式绿地;常青树比例不低于50%。
44、第三节广场绿地第十一条城市广场宜安排在交通便捷的地段,并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慢行交通系统等布局。第十二条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宜设置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形成绿荫、舒朗通透,增加林下活动空间,提高舒适度。车站、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广场用地中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厚度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第十三条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常青树比例不低于50%。第十四条城市广场中的下沉式绿地占绿化用地的比例应不小于30%。第十五条城市广场配建的地面停车位需按照生态林荫停车场标准进行配建。
45、第四节附属绿地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应编制绿化设计方案(含绿化布局平面图、景观效果图、植物配置图等),方案中应明确乔木种植种类和范围,乔木比重不低于60%,常青树比例不低于50%,林木覆盖率不低于40%。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应符合表1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规划指标注:1.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2.学校扣减用地内的塑胶运动场、胶草操场后的面积作为计算绿地率的基数,鼓励立体绿化形式增加学校绿量。3.大型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因场地限制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但应不小于15%。4.工业、仓储用地
46、绿地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道路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绿地率不小于20%。林荫路推广率不小于85%。2.城市道路绿化带绿化种植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的绿化景观效果,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小于10厘米,慢长树不小于15厘米。常青树比例不低于50%。3.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应预留1.52米宽行道树绿带,并种植2-3排行道树。新建城市道路两侧应种植两排以上行道树,按照乔木为主,灌木为辅的行道林带进行设计施工。
47、4.人行道宽度不小于5米的,应进行多排绿带种植,鼓励利用路外城市绿化带在人行道外侧3米范围内种植两排乔木,形成慢行林荫绿廊。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及道路弯道内侧,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5.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在满足行车视距前提下,宜在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乔木林带。6.新建道路的两侧及中央绿化带均应设置为下凹式绿化带,现状道路应随着道路改造项目的实施将道路两侧及中央绿化带改造为下凹式绿化带,绿化带高程宜比道路路面低0.150.25米。立交匝道内绿化应设置为下凹式绿地。第十八条停车场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新区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按照生态林荫停车场标准进行建设。2.生态林荫停车场应按照“二位二树”